案例分析65《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2023年第1期一起物业费投诉举报案的分析与探讨□沈玉忠2021年11月份,江苏省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下称“执法局”)收到一起群众对“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收取‘增值服务费’属于乱收费、要求查处”的投诉举报件,执法局立刻对该物业公司物业服务收费行为进行了检查。一、案件办理基本情况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该物业公司向某小区所有业主同时收取了下列费用:1.20元/m2/月的(前期)物业服务费计1840221.68元;0.30元/m2/月(高层)、0.50元/m2/月(洋房,即带电梯的多层住宅)的增值服务费计494558.09元。执法局认定该物业公司上述收取增值服务费行为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六)项所指的“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价格违法行为,违法所得共计494558.09元。执法局在调查核实清楚其违法行为后,遂责令该物业公司将违法所得494558.09元全部退还给缴费人后,并给予其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二、江苏省盐城市物业管理收费相关规定《江苏省定价目录》(苏价规[2017]10号)规定普通住宅及配套停车设施的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盐城市物价局、盐城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盐城市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盐市价发[2014]18号)文件规定,盐城市区多层、小高层及高层普通住宅五级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分别为:0.65元/m2/月、1.0元/m2/月,浮动幅度为上浮幅度不超过20%,下浮不限。“即多层、小高层及高层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最高可分别按不超过0.78元/m2/月、1.2元/m2/月收取。该文件同时规定,“超过五级服务质量标准的特级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暂实行单独定价。”《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方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和其他服务费。”第六条规定,“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第九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物业公共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提供具有公共性和普遍性的物业基本服务收取的费用。”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