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1集团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是建设世界一流企业的重要制度保障。加强子公司出资监督要切实做实监事会,发挥监事会固有的出资监督特点,完善出资企业股权的全生命周期管理,这无疑是加强集团治理型管控重要的制度选择大型集团建一流企业大型集团建一流企业尤须做实监事会尤须做实监事会文/李南山对于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做实监事会不乏意义。30年实践成就:从外派监事会到公司监事会我国监事会制度始于1992年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1993年公司法加以确认。制度的实践可分为两大类型。一类是国务院向国有大型企业派出的监事会即“外派监事会”,前身是1998年设立的稽察特派员制度。监事会主席由副部长级干部担任;监事会对企业定期检查和不定期地进行专项检查,每年向国务院提交监督检查报告;2003年国务院国资委成立后,负责外派监事会的日常工作管理。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不再设立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等职责一并划入审计署。外派监事会在监督性质上,属于国家对国有企业的外部行政性监督;在监督方法上,主要依据企业年报独立审计基础上形成评价意见,与国家审计方法相近。加上行政性外部监督的代理成本高企,在国家机构改革中同类职能归并调整,可以说是实至名归。另一类是依公司法设立的监事会,依法代理股东行使监督功能,在监督的有效性方面一直是褒少贬多,常有“独立董事不独立、监事会监督不到位”之评说。优化治理结构、提高治理水平一直是公司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监督机制是分权制衡的核心内容。不少国家通过修订法律提高监督机制的有效性。著名的美国萨班斯法案,就是在安然事件后加强公司内外监督的产物。德国为克服监事会履职障碍,通过修法完善了监事选任机制、信息获取制度、监事独立性保障。日本在本世纪初,连续修订商法强化监事会职权,加强外部监事制度建设;适应资本输出与加强国际合作的需要,允许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监督模式,符合法定条件的公司可以选择单层制,首开单层制与双层制并存模式的先河。各国公司监督机制的法律调整,凸显监督机制在贯彻分权制衡原则中的重要性。2022年12月,公司法修订草案二审稿发布,明确国有独资公司不设监事会与监事,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另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是否设监事会或监事,实行“股东意思自治”的原则。这是我国公司监督格局的重大变化,表明我国公司治理将从双层制向单层制与双层制并存过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