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法上年龄非中性的实现———以老年人生存权益的保障为核心汤洁茵*内容提要:个人所得税的属人性要求税收负担能力的评估应当考虑个人因素和具体情况。退休金免税制是延续分类课征思维的不真正的年龄非中性的实现机制,其与年龄中性的生计费用扣除制的并行适用,加上均等化的赡养费用扣除,造成了老年人“反向补贴”的不公平结果。在混合课征模式下,应取消退休金的免税待遇,将退休金与老年人获取的其他类型的所得汇总后计算收入总额,以养老费用扣除的方式,将老年人生存性消费所需的财产价值排除于征税范围之外。可扣除的养老费用包括采用标准定额扣除方式的养老基本费用以及采用实额扣除方式的医疗、护理等养老附加费用。原则上,养老费用应从老年人本人获取的收入总额中扣除。只有当老年人的收入低于养老基本费用的法定扣除额时,基于应税所得的消费理论,税法才能拟制用于赡养的所得由子女向父母转移,允许子女从应税所得中扣除。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综合税制量能课税养老费用老年人权益根据2021年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我国60周岁及以上人口达到2.64亿,占全国人口总量的18.7%,〔1〕已远远超过国际标准认定的10%的人口老龄化警戒线。老年人的权益,尤其是生存权保障问题,已引起高度重视。税收是国家对国民经济成果的分享,纳税义务的承担将直接减少老年人可用于养老的财产。税负越高,税后可支配的财产就越少,自我养老能力也随之减弱。因此,老年人生存权益的税法保障应为征税权自我谦抑的消极保障,即避免征税危及老年人基本生活的维持。这要求税法必须考量老年人的收入状况和特殊生存需求。然而,当前除退休金免税制与年龄间接相关外,年龄基本不影响个人的税收待遇。在个人所得税从分类课征向混合课征模式转化、属人性日趋突显的情况下,年龄及其表征的生命有机体的客观状态应当影响税收负担能力的评价。因此,设定与老年人税收负担能力相匹配的纳税义务,确保其生存权的实现不因税负受到妨碍,是个人所得税制建构的重要问题。·38·*〔1〕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教授。参见国家统计局:《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公报(第五号)———人口年龄构成情况》,http://www.gov.cn/guoqing/2021-05/13/content_5606149.htm,2022年8月14日最后访问。一、个人所得税的属人性与年龄的税收非中性(一)个人所得税的属人性在2018年个人所得税法修改之前,我国个人所得税采取分类课征的模式,不同来源的所得被认为具有不同的税收负担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