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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煌
文献
见锁具
锁匠
王鹏
收稿日期:2021-11-16作者简介:王鹏(1988),男,甘肃省金昌市人,首都师范大学历史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敦煌学研究。敦煌研究DUNHUANGRESEARCHNO.1.2023TOTAL1972023年第1期(总第197期)敦煌文献所见锁具及锁匠王鹏(首都师范大学历史学院,北京100089)内容摘要:敦煌文献中有若干锁具和锁匠的记载。锁具既是安全工具,在敦煌寺院管理和地方事务中起着保护公私财产与人身安全的作用,同时也作为公私财产的一部分,被贮藏、维护、争夺和传承。这样的双重属性是其他物品所不具备的。锁具在敦煌有着较大的需求和保有量,足以支持锁匠以制造和修理锁具为生。他们内部存在着等级和分工,有着专门的设施和店肆,凭借专业技术赚取雇价。关键词:锁具;锁匠;工具属性;财产属性中图分类号:G25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4106(2023)01-0076-09Locks and Locksmiths in Dunhuang DocumentsWANG Peng(School of History,Capital Normal University,Beijing 100089)Abstract:There are several records related to locks and locksmiths in Dunhuang documents.Locks were not only a securitytool used to protect public and private property,and to ensure the safety of Dunhuang temples,but were also important items thathad to be stored,maintained,contended for and inherited.Very few items were imbued with such importance in historical Dun-huang society.Locks were in such high demand in Dunhuang that a group of locksmiths ran a thriving trade by manufacturingand repairing locks.There was a hierarchy and division of labor among these locksmiths,whose trade required special facilitiesand storefronts,and they often earned hiring fees by means of their professional equipment.Keywords:locks;locksmith;tool attributes;property attributes引言锁具在中国古代十分常见,传世史料却鲜有记载,相关研究多在技术史的视角下进行。幸运的是,敦煌文献中发现了锁具和锁匠的记载,已有学者作出了开创性和启发性的研究。如姜伯勤首先发现了锁匠的记载1,马德对记载锁匠的文书进行了勾稽整理2,郑炳林探讨了锁匠的族属问题3,荣新江、郑炳林分别撰文讨论“胡锁”的产地4-5,杜正乾通过锁具的数量推算敦煌病坊中房屋的数量6,赵青山则注意到了敦煌寺院中锁具与藏经器具的关系7。总体而言,锁具在以上研究中都处于从属地位。实际上,锁具在时人的财产体系中具有独特的地位:它既是安全工具,通过封闭一定范围的空76DOI:10.13584/ki.issn1000-4106.2023.01.019图1云岩寺塔经箱上的锁钥(采自姚晨辰宋代苏州出土漆器管窥,中国生漆2018年第3期,第12页。)间来保护内部财产及人员,同时也作为公私财产被贮藏、维护、争夺和传承。它兼具工具属性和财产属性,是其他物品所不具备的,特别是作为财产的历史细节尚未被充分挖掘。本文利用敦煌文献,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对敦煌寺院中的锁具、敦煌地方事务中的锁具及敦煌的锁匠进行考察,力图丰富对锁具的认识。一锁具与敦煌寺院的管理经书是寺院最重要的财产之一,敦煌的不少寺院有着可观的藏经量8,寺院也多建有藏经建筑8-9,屋内沿墙壁立柜存经,谓之“壁藏”。白居易对这样的藏经方式写道:“寺西北隅有隙屋三间乃增修改饰为经藏堂。堂东西间辟四窗,置六藏,藏二门,启闭有时,出纳有籍。”10若要实现“启闭有时,出纳有籍”的经藏管理秩序,锁具是必不可少的。敦煌文书中多处同时记载了柜函与锁具,如:S.3598丁卯年(967或907)后报恩寺常住什物交割点检历稿第21行“经案一,柜一口并锁钥”11-12;S.4706庚子年(1000或940)后报恩寺前寺主法交割常住什物历牒第57行“又李僧政花柜子一,在惠索僧正,故小索僧正花柜子一,并锁具全,在库”113412297;P.2613唐咸通十四年(873)正月四日沙州某寺交割常住物等点检历第33、6566行“大食柜两口,二十硕柜一口,文书函子一胡锁一具,并钥匙。胡锁腔一。汉锁一具,并钥匙,在张僧政”1110-11。但这只是将锁具与柜函平行列出,并不能证明二者就有必然的联系。最能体现锁具与藏经柜函的关系的是S.4215庚子年(1000或940)后报恩寺前寺主法交割常住什物历牒:“苻僧正锁一副并钥匙具全,在般若藏。又侯槽都头大锁一副并钥匙全,在杂藏。又邓县令锁一副,并钥匙全,在华严藏。锁一副并钥匙在藏门。”11-12由前文可知,“藏门”是存放经卷的柜子之门,柜中置何经,便名何藏。唐五代时期敦煌寺院佛经保有量大,出入频繁7190-214,藏经柜函与配套锁具的数量应当非常可观。藏经柜函一般体积不会太大,锁具也较小巧。如苏州虎丘云岩寺塔中经箱上的鎏金镂花锁,锁钥长度都在10cm以内13(图1)。为管理经书和锁具,寺院必然要设置专职人员。百丈丛林清规中管理藏经的僧职是知经藏和藏主14,藏主是知经藏的副职,执掌经柜锁钥:“(藏主)执经橱钥匙凡请看者,须登牌还则消账凡交替执事,必须客堂、库房及知藏到,一一检点清楚。对众清交新执。”14444敦煌寺院同样设有知经藏与藏主。相对而言,知经藏普遍存在于敦煌寺院中,藏主则鲜有记载。考虑到二职管理经藏的责任与通行的禅林规式相符,那么藏门的锁具也应由他们掌管。S.2447交割藏经手帖记载了前后两任知经藏的交接情况:“壬子年二月二日,共前知经藏所由伯明交割经律论其在诸人上经论律等,并仰前所由伯明勾当收拾,限至丑年五月十五日已前并须收入,敦煌文书中知经藏留下称呼的有大慈(P.3188)、广信(P.3188)、谈颙(S.3983)、光璨(S.3983、S.2447)和伯明(S.2447)。其中大慈和广信为乾元寺前、后两任知经藏,谈颙、伯明与光璨则为龙兴寺连续三任知经藏。参见方广敦煌佛教经录辑校,江苏古籍出版社,1997年,第688、707、709页。参见姜伯勤敦煌毗尼藏主考,敦煌研究1993年第3期,第56页。77分付后所由光等讫,如违限不收什(拾),一任掣夺家资什物充填经值。如中间伯明身或不在,一仰保人填纳。”15正是在清点交接的过程中,锁具和其他寺产被登记造册,出现在常住什物交割点检历中。锁具还常用在寺院库门上。如P.2613唐咸通十四年(873)正月四日沙州某寺交割常住物等点检历第91行“汉锁一具,并钥匙,在库门”1112,P.2917乙 未 年(995或935)后 报 恩 寺 常 住 什物点检历稿第2行“铜锁一具全,库门铁锁一副并钥匙全”、第11行“库门铁锁一副并钥匙全”112612304-305,S.4199丁卯年(967或907)后报恩寺常住什物交割点检历稿第89行“锁并钥匙在库门”12300,P.3067庚子年(940或1000)后某寺交割常住什物点检历第15行“库门铁锁一副并钥匙俱全”1133。唐宋时期敦煌寺院常设仓库贮藏寺产,并设仓司、常住仓司、西仓司、南仓司等仓库管理机构9230-231。一般而言,寺库的锁钥由“库司”执掌:“(库司)料理库房钱物茶果等项并掌仓库锁匙。”14447但敦煌的情况有所不同,寺库的管理者称为“执仓”16。执仓是否掌钥,并无明确记载,但其常由僧官兼任,一定情况下有处置所掌管物品的权力,并实行定期轮换制度,换届时也需要清点仓库收支与库存物品。这些特点颇似前文中的藏主,推测执仓即是寺库锁钥的掌管者。寺僧的人身安全和进出寺院人员的管理同样不容忽视。张氏归义军时期敦煌佛教僧团每年都要举行结夏安居活动17,P.6005V释门帖诸寺纲管 便是一件指导全体僧尼安居日内住宿和修行的文书,规定:“诸寺界墙及后门,或有破坏,仍须修治及关钥”18,锁具与寺院院墙和门户等建筑一道保护着僧尼的人身安全和寺院的财产安全。敦煌寺院具体由什么职务的僧人负责“关钥”,尚不清楚,但传世的禅林规式中记有:“古有门头,偈云:凡为门头者黎明即早起,既晚便关门既已充此执,身不离山门夜静若出入,更要细查点。莫道此执小,门头关系深。”14449可知,门头的地位不高,主要负责开闭门户和审查进出人员,并不看管寺内的具体财物,也就不会作为负责人参与寺院的财产点检。或许是因为这些特点,门头在文书中出现的机会就少之又少了。库房门和院落门锁对安全性要求较高,其大小和形制应和同时期墓葬门上的锁具相当。如昭陵临川公主墓中的金铜锁19,以及唐永泰公主墓内的铁锁,长度都在30cm左右20。上述锁具起着保护经藏、财物和人身安全的作用,表现出明显的工具属性。但在没有被使用在特定场所时,锁具也是寺院的财物,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第一种为保存在寺院仓库的锁具,这类锁具所有权明确,是寺产的一部分。如S.4706庚子年(1000或940)后报恩寺前寺主法交割常住什物历牒第67行“故小索僧正花柜子壹,并锁具全,在库”113412293,寺院仓库为何要保存锁具,或许与寺院规定有关。百丈清规证义记云:“各处应用之物预时置办,应时不齐者罚。”14448锁具在寺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也容易遗失或损坏,故应在预时置办的物品之列。第二种锁具虽由个人使用,但名义上仍是寺院财产,文书细致地记录了锁具的占用者。如P.3161年代不明某寺交割常住什物点检历第16行“胡锁一具并钥匙欠在净”1139,P.2613唐咸通十四年(873)正月四日沙州龙兴寺交割常住物等点检历第6566行“汉锁一具,并钥匙,在张僧政”、第9192行“又汉锁一具,在何上坐”1111-12。晚唐五代敦煌僧尼平常不住寺院,而住在各自家中21。锁又是不可或缺的安保工具,但个人难以承担置办的花销,故僧人常侵夺库中锁具自用。如此年久日深,锁具有变成私人财产的隐患,为日后追索有据,寺院仍要将其记于常住什物历中,以此强调锁具的所有权。最后,还有本属于私人财产,而以遗产的形式郝春文P.3223勘寻永安寺法律愿庆与老宿绍建相诤根由状及相关问题考(原载戒幢佛学第2卷),岳麓书社,2002年,第7984页。78进入寺院公共财产系统的锁具。P.3730寅年正月尼惠性状二通并洪辩判词 是僧尼惠性写给僧官洪辩请求处置其已亡外甥贺阇梨的遗物的状纸,状有两件,内容基本相同,现移录第二件如下:1.尼惠性状上。2.亡外甥僧贺阇梨,铛一口,剑一口,镫三只,皮裘一领3.遗书外,锁两具,缘窟修拭未终,拟博铁,其窟将为减办4.右阇梨在日遗言,偿某乙不成人,其上件物色,缘当5.房酥油无升合,任破用葬送。虽则权殡已讫,然斋6.七未施,伏望依遗言,乞上件物,斋七将办,庶得7.存济,请处分8.牒件状如前,谨牒。9.寅年正月日尼惠性谨牒10.亡人遗嘱,追斋冥路,希望福利,傥违11.先愿,何成济拔之慈,乍可益死损12.生,岂可得令他鬼恨。裘剑铛镫,依嘱13.营斋。镌窟要尖,将锁博觅,仍14.仰司点检,分付,事了之日,须知破15.用功绩。廿四日洪辩18112贺阇梨在遗嘱中安排惠性将遗物留与司,并请司操办丧事。但司却仅是停棺待葬,不再进行“斋七”,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