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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人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合规争议点释疑_刘伟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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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 法人 银行 互联网 贷款 业务 合规 争议 释疑 刘伟明
56 2023 年 4 月第 2 期总第 178 期金融理论与教学Finance Theory and Teaching地方法人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合规争议点释疑刘伟明(上海市协力(贵阳)律师事务所,贵州 贵阳 550081)收稿日期:2022-02-08作者简介:刘伟明(1985-),男,法学硕士,律师,注册会计师,高级企业合规师,研究方向为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合规管理与风险处置理论与实务。本文所指地方法人银行主要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中小银行机构等传统商业银行机构,未涵盖互联网金融时代背景下诞生的民营银行。金融科技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商业银行互联网金融业务已经从“要不要做”的战略选择问题转变为“如何深入做”的战略执行问题,特别是对诸多地方法人银行来说,如何找到适合自己的互联网贷款业务模式及其实施路径业已变得迫切和关键。近几年,随着国家对互联网贷款业务管制力度的加大,地方法人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合规性问题越来越突出。据笔者观察,地方法人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存在合规争议的部分集中体现在信贷业务跨区经营、信贷核心业务环节以及贷款用途合规性等三个方面。笔者结合相关金融监管政策和地方法人银行实际展业中的做法,对上述合规争议点进行系统梳理和释疑,以便相关从业人员在展业过程中知悉相关“红线”,在符合金融监管合规性要求的基础上更好地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一、有关地方法人银行跨区经营互联网贷款业务的认定问题根据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地方法人银行具有明确的注册地限制,如城市商业银行经营范围限于注册地所在的地级市或省级行政区域、农村商业银行和村镇银行经营范围限于注册地所在的县(区)级行政区域范围内。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之后,金融监管部门愈发强调地方法人银行应当专注主业、回归本源,坚守服务注册地市场“三农”与小微企业的市场定位,以避免盲目扩张。中国人民银行2020 年 10 月 16 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也顺应了最新的监管形势,首次在法律层面规定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等区域性商业银行应当在住所地范围内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未经批准,不得跨区域展业。2020 年 07 月 12 日,中国银保监会公布的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保监会令 2020 年第 9 号)第九条明确要求地方摘要:地方法人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存在合规争议的部分集中体现在跨区经营信贷业务的认定、信贷核心业务环节的范围以及贷款用途合规性等三个方面。对上述三个问题在实务中存在的争议以及背后涉及的相关政策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详细分析,并指出了地方法人银行在互联网贷款业务合规管理方面应采取的有效应对措施。关键词:地方法人银行;互联网贷款;跨区经营;信贷核心业务环节;贷款用途中图分类号:F724.6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9487(2023)02-0056-05DOI:10.13298/ki.ftat.2023.02.019 57 法人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应主要服务于当地客户,审慎开展跨注册地辖区业务,有效识别和监测跨注册地辖区业务开展情况。从该条规定看,金融监管部门并未绝对禁止地方法人银行跨区经营互联网贷款业务。相反,地方法人银行在做好科学的战略规划和严格的内控合规管理后,可以通过互联网金融手段审慎跨区展业。然而,时隔半年,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2021 年 2 月 19日公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24 号)却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直接否定了上述原则性要求,“一刀切”地禁止地方法人银行跨注册地辖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2021 年 7 月 9 日,重庆银保监局办公室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渝银保监办发2021117 号)不仅承继了上述监管要求,甚者,进一步明确要求地方法人银行不得在其异地分支机构辖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直接否定了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二款关于地方法人银行“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行政区域内开展的业务不属于跨注册地辖区业务”的规定。笔者在此且不从立法层面讨论金融监管部门规章和规章之下的规范性文件以及派出机构的规范性文件之间的效力位阶问题,仅从地方法人银行经营互联网贷款业务的本质角度分析“一刀切”地禁止跨注册地辖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就足不可取。笔者主要基于以下因素考虑:一是“一刀切”地禁止跨注册地辖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未充分考量传统贷款和互联网贷款业务之间的差异。地方法人银行作为区域性中小商业银行,其设立之宗旨即在于服务注册地的“三农”与小微企业。此种从机构实体网点角度理解商业银行跨区经营问题当然不存在争议。然而,互联网贷款业务毕竟不同于传统的线下贷款业务,主要表现在其以互联网为基础,利用人工智能和大数据技术,通过触达客户的场景和渠道来为最终客户提供产品或服务,进而重整信贷业务流程和提升风险管理效率。这意味着传统线下信贷业务的营销模式和风控手段已不能适应互联网贷款业务的特点。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要求商业银行“将互联网贷款业务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健全适应互联网贷款业务特点的风险治理架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内部控制和审计体系”即是金融监管部门适应互联网贷款业务而做出的监管指引。但金融监管部门之所以对地方法人银行跨注册地辖区经营互联网贷款业务持审慎甚至否定态度,也主要是与对其不具备跨区域开展业务的风险管理能力以及可能导致金融资源不平衡分布的担忧。在互联网贷款模式下,金融监管部门顾虑的上述问题均存在有效解决的现实可能,如通过有效的联合贷款模式在开放发展中完成经营和风控领域的数字化转型。因此,笔者赞同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监管模式,不绝对禁止地方法人银行跨区经营互联网贷款业务。二是“一刀切”地禁止跨注册地辖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未区分地方法人银行的具体类型。在所有商业银行类型中,大型商业银行和全国股份制商业银行作为可以在全国设立分支机构的商业银行,其互联网贷款业务自然没有所谓跨区经营的概念。而地方法人银行包含的机构类型最复杂,呈现的机构数量也最庞大。在地方法人所有机构类型中,无论是资产负债规模,还是战略管理以及风险防控能力都存在着巨大差异,如北京银行、上海银行等上市城商行显然不是西部县域农村商业银行和村镇银行可以比拟的。因此,在考虑地方法人银行互联网贷业务时,笔者认为“一刀切”地限制所有地方法人银行跨区经营互联网贷款业务不符合机构展业的实际情况,金融监管部门应根据地方法人银行个体经营管理上的差异,明确跨注册地辖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定性和定量标准,积极支持符合要求的地方法人银行跨区经营互联网贷款业务,严格禁止不符合相关标准的地方法人银行跨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综上,笔者认为金融监管部门对地方法人银行跨区经营互联网贷款业务应持审慎支持态度并进行事先审批。基于上述因素的考虑,笔者认为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地方法人银行应审慎开展跨注册地辖区业务的监管思路甚为可行。在实施路径上可采取分步走的策略,如先允许地方法人银行经营在本行有分支机构的注册地外行政地域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而后,明确地方法人银行跨注册地辖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应具备一定的前提条件,此类条件需要金融监管部门综合考虑机构的监管评级、服务本地“三农”和小微企业情况、主要核心监管指标、互联网技术和信息科技实力以及地方法人银行在跨区经营互联网贷款业务时可能出现的风险因素、是否能够有效识别和监测跨注册地辖 58 区业务开展情况等诸因素后制定。另外,对于农村商业银行和村镇银行注册地的解释也应明确化,建议由县(区)行政区域扩展为地市级行政区域。在地方法人银行跨区经营互联网贷款业务标准出台后,金融监管部门应行使事先审批的权力,并在监管技术上量化地方法人银行跨区经营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具体标准。以保证跨区经营互联网贷款业务监管政策的有效执行,进而实现金融创新和风险防控的平衡。二、关于地方法人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核心环节的范围问题如前文所述,互联网贷款业务有别于传统的线下信贷业务。但互联网贷款业务又是商业银行在金融科技发展的时代背景下从传统信贷业务模式基础上借由互联网理念和技术手段衍生出的创新性信贷形式,因而又具备一般信贷业务的基本特征。在合规层面,传统信贷业务强调对贷前调查、贷中审查审批、贷款放款以及贷后管理等信贷业务办理各阶段的全流程管理,互联网贷款业务自然也应遵循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相关要求。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即要求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应当涵盖营销、调查、授信、签约、放款、支付、跟踪、收回等贷款业务全流程。由于互联网贷款业务注重整合资金、技术、人才、运营等互联网环境下的各类资源,因而特别强调商业银行与第三方的业务合作。以金融监管视角观察,商业银行与第三方在互联网贷款业务方面的合作即是商业银行将部分经营管理职能外包给合作方。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五章则专章规定了商业银行与第三方在互联网贷款业务合作管理方面的监管规则。而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包风险管理指引第三条和第七条之规定,外包是指商业银行将原来由自身负责处理的某些业务活动委托给服务提供商进行持续处理的行为,并且明确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战略管理、核心管理以及内部审计等职能不宜外包。对于地方法人银行与第三方在互联网贷款业务合作的范围则涉及到如何认定互联网贷款的核心业务环节。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授信审批、合同签订等核心风控环节应当由商业银行独立有效开展,第十八条规定商业银行对借款人的身份核验不得全权委托合作机构办理,第三十七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将风险模型的管理职责外包并应当加强风险模型的保密管理;第五十一条则规定除共同出资发放贷款的合作机构以外,商业银行不得将贷款发放、本息回收、止付等关键环节操作全权委托合作机构执行。上述事项归纳而言,总体上将商业银行核心业务事项概括为完全不得外包和不得完全外包等两类情形。在关于地方法人银行互联网贷款核心业务环节范围的认定上,笔者认为存在以下两种认识误区:一是范围过宽。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即秉持这种观点。该规范性文件明确要求商业银行应强化风险控制主体责任,独立开展互联网贷款风险管理,并自主完成对贷款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具有重要影响的风控环节,严禁将贷前、贷中、贷后管理的关键环节外包。笔者认为,此种对互联网贷款核心业务环节范围的认定明显过宽,实际上是金融监管部门仍然固守传统信贷业务的风控模式,对互联网贷款业务的运行逻辑缺少深刻认知所致,导致监管规定和业务实践脱节。事实上,随着大数据、云计算以及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部分金融科技企业的风控能力未见得落后于地方法人银行。因此,将互联网贷款核心业务环节的范围规定得过宽并不一定有利于地方法人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二是范围过窄。有学者在研究互联网贷款业务模式后,认为只有涉及授信最终决策的信贷审查和审批环节属于互联网信贷中的核心业务环节。笔者认为此关于地方法人银行互联网贷款核心业务环节的范围又存在过窄的问题,并不符合当前地方法人银行信贷业务管理的现实情况。事实上,长期以来,从业务管理层面来看,“识别和监测跨区互联网贷款业务”考验的是地方法人银行客户(资产)运营与管理以及强化识别用户地域分布的能力,结合当地经济发展与个人收入水平,评估区域业务规模,以及整体产品定价、进件准入规则。通过自研或接入内置用户画像分析功能的资产运营监控平台,建立包含性别、年龄、地域、学历、资讯、泛娱乐、电商、金融、生活等在内的全方位用户画像,并持续进行标签补全,强化用户分层与价值挖掘,是地方法人银行开展和监测跨区域业务行之有效的办法。如重庆银保监局办公室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渝银保监办发2021117 号)要求根据科学审慎原则、数据可获得性、现有技术手段等综合确定客户归属地认定标准,确保可追溯、可核查,不得简单根据客户自主填报认定;北京银保监局印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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