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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
新型农村
集体经济
路子
探索
许经勇
收稿日期:作者简介:许经勇(),男,福建惠安人,厦门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家级有突出贡献专家,主要研究方向为三农问题。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路子之探索许经勇(厦门大学 经济学院,福建 厦门)摘要: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对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引导广大农民走共同富裕道路,有着深远的意义。与此同时,这也将为加快农村公共事业建设提供财力支撑。由于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废除“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农村人民公社制度,传统的集体统一经营必然随之废除,传统的集体经济赖以依存的载体也就荡然无存。如果说传统意义上的农村集体经济是计划经济的产物,那么,新型的农村集体经济则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是建立在农村集体产权明晰的基础上。只有建设专业化、集中化、社会化程度很高的高标准市场经济,以适度规模经营的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为载体的新型双层经营体制才有可能普遍建立起来,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才有可能得到健康发展。关键词:传统的农村经营体制;传统的农村集体经济;新型的农村经营体制;新型的农村集体经济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要不要发展我国农村集体经济,是关系到要不要坚持社会主义和实现共同富裕的原则问题,也是关系到农村公共事业能否得到健康发展的问题。在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与计划经济体制相依存的传统农村集体统一经营被废除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依存的新型农村集体统一经营尚 第 卷 第 期 黄河科技学院学报 年 月 未普遍建立起来,使得农村集体经济很难得到较快的发展。只有通过深化农村土地制度和户籍制度改革,因势利导地促进土地使用权流转与集中,并在这个基础上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家庭农场,以及与其相互依存的新型农民合作社,从而建立和完善新型的以家庭农场为基础、以农民合作社为依托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才能使新型的农村集体经济得到健康发展。这是一个较为漫长的发展过程。如何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实力,是当前乡村振兴面临的一大课题。一、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重要意义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集体所有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农村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要形式。没有生产资料公有制就没有社会主义。在农村中,没有集体所有制也就没有社会主义。这是顺理成章的。在我国农村中之所以会广泛存在着集体所有制,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与农业不发达相联系的农村社会化程度较低;二是农民的两重性,既是私有者,又是劳动者,不能无偿剥夺他们的生产资料,只能通过不改变财产所有权的联合与合作的方式,逐步引导他们走社会主义道路。农村集体所有制便因此应运而生。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所有制结构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公有制经济的含义也发生相应的变化,即不仅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还包括公有制与非公有制共同组成的混合所有制中的公有成分。混合所有制是与社会化生产、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一种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行社会化的财产制度。股份制是混合所有制的重要形式。对股份制而言,不能笼统地视为公有还是私有,如果控股权掌握在国家或集体手里,就具有明显的公有性。以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资本联合为基础的股份合作制经济,也是公有制的一种重要实现形式。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是引导广大农民实现共同富裕的根本保障。邓小平指出:“计划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看,必然是把效率放在第一位。优胜劣汰是市场竞争的客观规律。如果宏观调控没有跟上,就必然出现两极分化。在市场经济的前面加上社会主义,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意味着代表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政府,即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的调节手段,兼顾效率与公平。社会主义条件下个人消费品的分配原则,是“各尽所能,按劳分配”。这一多劳多得的原则,也有可能造成因劳动贡献大小带来的穷富差别。而要把效率与公平有机结合起来,除了发挥政府的宏观调节作用外,还要依靠集体经济力量的调节作用,建立不同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实践经验表明,凡是农村集体经济发达的地区,农民的收入水平都比较高,农民之间的贫富差别都比较小。习近平同志指出:“集体经济是农民共同致富的根基,是农民走共同富裕道路的物质保障。”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有利于加强农村公共事业建设。我国城乡差别不仅表现在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的差别,还表现在城乡公共事业发展水平的差别。后者的差别甚至明显超过前者的差别。当代社会公民的基本生存和发展需求,越来越离不开高品质的公共服务供给。倘若农村集体经济实力薄弱,既无力兴办农村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事业,也无法满足农民群众的基础教育和文化生活的需求。况且有些公共事业具有消费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即具有公共品性质,不适合私人投资兴办,只能由集体组织来办。只有不断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才能有效地兴办集体公益事业,发展教育事业,活跃农村文化生活,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提供物质基础。人力资本理论创始人美国芝加哥大学的西奥多 舒尔茨教授,通过大量的实证分析得出这样的结论,即发展中国家农村之所以会长期落后于城市,归根到底在于农民受教育机会少,智力不够发达,使得农村中蕴藏的丰富资源而无法得到开发利用,只能在传统的低收入的部门和行业就业。舒尔茨教授突破传统观念,创造性论证教育投资并非纯粹消费性投资,而是生产性投资,能够显著提高生产效率。习近平同志指出:“我们必须站在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的高度来思考教育问题。”“教育发达 科技进步 经济振兴是一个相辅相成、循序渐进的统一过程,其基础在于教育。”“越穷的地方越难办教育,但越穷的地方越需要办教育,越不办教育就越穷。”二、发展传统农村集体经济的载体已经解体按照邓小平当年的设想,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第一步,是废除农村人民公社,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实行包产到户。所谓包产到户是一种保留按劳动工分分配的联产承包制。许经勇: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路子之探索即在土地等基本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不变的前提下,实行生产队集体统一计划、统一核算、统一分配,并将土地按人口或人劳比例分给农户经营,实行定产量、定投资、定工分、超产归己、减产赔偿。在实行家庭联产承包的情况下,生产队集体仍然是统一经营、统一核算、统一分配的经营单位,同时承包户收入多少不仅取决于承包户生产任务完成情况,还取决于生产队集体经营成果的好坏,这意味着传统的集体经济依然存在。但家庭联产承包仍然存在着集体统负盈亏的“吃大锅饭”的现象,不利于更大程度调动农民群众的积极性,也就是说,这种体制的组织成本明显超过交易费用。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绝大多数地区顺应农民群众的自发要求,普遍实行包干到户,即包上交农业税和集体公共提留,剩下的全部归自己,也就是农民群众所说的“直来直去不转弯”。后来又取消上交农业税和提取公共提留的做法,变成了纯粹的分户经营。年 月召开的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的决定,第一次用“家庭承包经营”取代“家庭联产承包”。传统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也就随之解体。既然集体统一经营职能消失了,也就不可能存在以传统集体统一经营为载体的传统农村集体经济了。这是全国农村绝大多数地区面临的现实问题。为什么会出现这个问题呢?这是因为我国传统农村经济体制的改革,不是实行“扬弃式”的改革,而是实行“否定式”的改革,也就是邓小平所说的废除人民公社,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什么要废除农村人民公社制度呢?因为农村人民公社的组织费用大大超过交易费用。根据制度经济学的交易费用理论,企业内组织费用作为交易费用的一种,当企业规模超过一定限度时,它会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而增加,在企业组织的边际费用与市场交易的边际费用相等的那一点上,就是企业与市场的边界。如果企业规模超出这一点继续扩张,经济效率就会下降,就必须进行市场化改革,将企业规模缩小到它与市场均衡的边界上,始能提高经济效率。根据科斯创立的企业理论,农村人民公社的组织成本大大超过市场交易成本。这种制度安排必然导致资源配置效率低下。农村人民公社制度,是高度集中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说到底就是一种典型的用行政手段配置资源的制度,被誉为“一大二公”,还包含某些全民所有制因素(如“政社合一”),也就是列宁所说的“整个社会就像一个大工厂”。既然农村人民公社是一种低效率的制度安排,理所当然要被反映农民群众呼声的人民政府废除。但是,旧的依附于农村人民公社的双层经营体制被废除了,新的双层经营体制却不可能立即建立起来,因为我国绝大多数地区的家庭承包(即包干到户)并没有联系产量,不具有联产承包的特征,集体组织和农户之间不存在以产量指标为核心的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关系,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功能必然随之消失。长期以来,人们都用“两权分离”“双层经营”的理论来诠释我国农村微观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但是严格地说,农业中的“两权分离”主要是指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使用权或经营权明确规定长期归农户,即中央一再重申,承包期 年不变,年以后也不会变。至于土地以外的其他生产要素,都是由农户自己提供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或经营权均归农户,并不存在“两权分离”的问题。这就必然严重地削弱传统集体统一经营的功能。况且,作为传统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中的集体统一经营,要能够有效地发挥对家庭分散经营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等功能,就必须有相应集体经济实力作为保障,那种建立在集体经济实力异常薄弱基础上的集体统一经营,不可能取得积极的、明显的效果,必然丧失其继续存在的意义。与其相依存的传统集体经济也会随之相应萎缩下去。这不是纯粹的逻辑推理,已是活生生的现实。我国农村人民公社体制经历了几次调整,即从生产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调整为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再调整为以作业组为基本核算单位,但始终都没有能够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这说明农村人民公社体制是不适合农业生产发展要求的,必须彻底加以否定。值得强调指出的是,在农村中实行家庭承包经营,是农民群众自发行动的产物,早期并没有得到中央政府的认可,中央文件一度要求“不许”搞和“不要”搞以及“少数地区”才能搞。总而言之,这项制度变迁不像以往所发生的制度变迁,是由中央政府自上而下强制推行的,即强制性制度变迁,而是蕴藏在广大农民群众中的潜在力量所做出的自发演进。它是一种诱致性制度变迁。这里涉及这么一个问题,即农业经营主体为什么要落实到农户?这是由农业生产的特点所决定的。由于农业生产的特点是经济再生产与自然再生产的统一,农业生产时间和劳动时间的差别很大,劳动时间仅仅是生产时间的一部分,受瞬息万变的自然条件的影响很大,什么时候劳动,什么时候不劳动,并没有统一规定性,要求必须赋予直接生产者(农户)高度自主权,始能对瞬息万变的自然条件做出迅速的反应;由于黄河科技学院学报农业(尤其是粮食种植业)生产过程是没有中间产品的,只有把权责利高度统一于农户,才能促使农民既关心劳动数量,又关心劳动质量;由于农业劳动是在广阔的空间进行,难以对劳动者进行有效的监督,或者说监督成本很高,监督效率很低;由于农业生产过程具有顺序性、继起性和非并存性的特点,即生产过程的各个阶段不是同时并存,而是依序先后出现的,因而不适合搞大规模的协作劳动;等等。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在家庭承包责任制下,农业经营管理和监督面临的种种困难得到了有效的克服。因为它不需要为监督劳动者劳动数量和质量所耗费的资源,其监督费用为零,其激励力度最高。这不仅体现在他获得了他努力的边际报酬率的全部份额,而且节约了额外的监督费用。人力资源的私人性是很难改变的。马克思曾经预测未来的共产主义初级阶段,虽然不存在商品经济、货币交换,还得默认劳动力产权的私人性,还得奉行等量劳动相交换原则,还将存在没有资产阶级的资产阶级法权。我们该如何理解为何要实行家庭承包呢?道理很简单,因为农民身上的人力资产只有他们本人才能完全开动。他不想好好干,任何人也拿他没办法。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要想取得成效,最后还是要把私人产权请回来。没有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