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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视阈下金融数据不对称中的套利缝隙监管研究_徐翔.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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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 视阈下 金融 数据 不对称 中的 套利 缝隙 监管 研究 徐翔
湖南社会科学/法治视阈下金融数据不对称中的套利缝隙监管研究 徐 翔摘 要:数据不对称在数字金融背景下应运而生 从数据不对称的症候出发探究其中的套利缝隙主要呈现监管套利机构、平台套利和用户套利三种表征 然而监管法律静态与金融数据的日新月异、分业监管与混业经营、中心化监管与金融主体泛化成为了激化数据不对称的主要矛盾 在金融科技与金融数据监管发展的共振过程中要通过树立监管原则和目标的底线思维进行法规更新纪检监察与审计监督协同监管构建时空统合的全方位多维监管体系建立横纵交织的金融数据共享披露制度实现数据的开放共享从而弥合金融数据不对称中的套利缝隙关键词:数据不对称 套利缝隙 法治监管 金融反腐 纪检监察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国家毒品问题治理的实践困境与模式创新研究”(编号:)陕西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纪检监察大数据监督理论构建与实践路径研究”(编号:)作者简介:徐翔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讲师法学博士博士后陕西西安引言我国数字经济规模已从 年的.万亿骤增至 年的.万亿 数字金融背景下数据成为重塑经济结构的关键要素 国家层面越发重视数字金融蓝海的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将数字经济上升为国家战略以此部署数字经济的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 然而近年来随着金融创新的步伐加速和金融业务的交叉渗入金融市场中数据不对称现象不断生成和积聚各金融主体间不能形成有效的对应机制更是触发了金融主体的套利行为如果没有对金融数据不对称产生的套利缝隙进行及时地干预金融市场难免因此走向无序化产生金融腐败引发系统性的金融危机等乱象 金融市场一向是法治的重要领域数据治理也是法学学科持续关注的重点本文试图通过分析金融数据不对称产生的套利缝隙寻找弥合套利缝隙的法治监管方案一、金融数据不对称的内涵及特征(一)金融数据不对称的内涵数字金融是通过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覆盖金融活动的部分流程或全环节以数字化的方式实现用户识别、用户获取、记录交易、存储交易、控制风险、信用评估、生成决策方案等 金融活动本身就与数字息息相关带有一定的虚拟化色彩因此金融活动更加适宜数字化变迁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金融科技创新使得金融活动以全流程数字化的形式更迅捷地完成信息及数据的传递和交换伴随着金融活动的数字化转型数据取代信息成为金融活动的中心要素和主宰要素催生了传统金融“信息不对称”向数字金融“数据不对称”演进 数据不对称起因于数字空间运行逻辑的不透明金融主体对数据种类内容等掌握的各不相同网络首发时间:2023-02-24 17:03:12网络首发地址:https:/ 质言之数字金融中的数据不对称是数据要素在各金融主体间分布不均匀由此表现出一方处于数据优势地位一方处于数据弱势地位 在金融活动中金融主体为最大效度增进自身效益利用所掌握的数据及数据不对称的天然屏障做出套利行为(二)金融数据不对称的特征数字金融背景下数据不对称主要是金融参与主体间的数据不对称这种不对称往往呈现出以下几个特征:一是数据不对称具有隐秘性 数字金融带来了金融主体的泛化数字金融呈现出普惠性的表征然而不同业务平台、机构、企业的数据分割算法黑箱等科技的加持使得数据不对称的问题以更隐蔽的方式作用于金融系统二是数据的优势主体往往具有数据的垄断地位 数字金融未能实现普惠金融的理想相反新兴金融机构、平台、企业以及监管机构成为金融数据的垄断者三是数据不对称的壁垒难以打破 数字金融背景下金融数据的复杂化程度、分业监管的模式等因素都积聚了数据不对称的风险鉴于数据不对称可能带来新的金融风险为促进数字金融发展保障金融安全亟须整治数字金融乱象转入常态化监管 金融数据不对称成为套利的动因而关于数据不对称引发的套利行为及其监管的研究还寥若晨星本文试图弥补此处文献的阙如二、金融数据不对称及其套利缝隙的表征 数字金融勃兴的同时带来了数据不对称数据成为逐利者攫取利益的新领域而传统监管规则制定并未基于金融数字化的前提这使得原先的监管规则和模式无法与之啮合数据不对称和监管失灵产生了套利缝隙 通过套利缝隙套利本质上是利用数据不对称的天堑钻监管规则的空子或是规避监管以谋取超额收益为目的的一种行为 具体而言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监管套利:监管者与被监管者的数据不对称一般意义上的监管套利多指市场主体利用监管待遇的不一致或冲突选择监管要求较低、监管标准较宽松或监管手段较为平和的监管机构管辖以获取额外收益的规避性行为 数字金融创新的涌现加剧了金融业务的相互渗透和交叉管辖机构间的权限界定也日渐模糊 横亘在监管者与被监管者间的数据不对称又进一步产生了监管差异的灰色地带被监管者以数据的复杂性和不透明做掩护规避监管实现监管套利 影子银行便是典型的利用数据不对称规避政策监管用以套利的产物商业银行通过层出不穷的创新和利用一些会计手段不及时进行数据披露造成了监管者与影子银行之间的数据不对称从而产生了一定的套利缝隙本文中的“监管套利”除了指涉上述情形还指向数字金融中的监管者也即金融数据管理规则的制定者在准入监管、日常监管等环节进行套利产生一定的廉洁风险 诚如孟德斯鸠所言:“权力的拥有者都倾向于滥用权力而且要将权力用到极限方可罢休”我国金融监管机构的行政审批权和管理规则的制定权限仍较大监管人员利用自身在数据管理方面的优势进行寻租如通过造假数据为企业违规放贷、逃避债务、降低准入门槛等提供便利条件或是提供内部监管数据以助金融主体在资产价格波动中谋取利益 随着金融科技创新金融资产的流动性以难以计数的速度提升这为腐败套利行为和其违法收益提供了隐秘的变现通道赃款得以迅速地转移和洗白在此过程中监管者与被监管者达成了利益的合谋(二)平台、机构套利:服务提供者与被提供者的数据不对称金融机构、新型金融平台作为数据服务者掌握大量经营类数据且在数据的收集、存储、处理等技术上处于领先地位成为了数据不对称中的优势信息获得方甚至是数据的垄断者利用数据不对称的优势蒙蔽被服务者通过泄露内幕信息等方式在资产价格波动时谋取自身利益 在 年发生的法 律“光大乌龙”事件中光大证券在内幕信息公开前据此作出的股票转换和卖出股指期货合约均构成内幕交易行为光大证券获得巨额收益而受此影响且对此不知情的投资者跟风买入遭受了严重的损失 从金融机构、新型金融平台、第三方支付机构人员来看掌握金融市场数据的从业人员为了牟利有可能人工干预数据的采集、存储、使用过程致使用户或客户自然成为了获取数据的市场主体的营销对象为这些主体精准刻画客户或用户画像提供了极大便利也助益于接下来的收益环节 然而这是以侵犯他人的隐私权等合法权益为代价的更有甚者从业人员利用和被服务者之间的数据隔阂挪用备用金用于自身投资等引发金融市场资金的波动和系统危机金融机构、平台对数据的垄断地位还体现在对数据工具的底层运作逻辑 算法的支配和操纵大数据金融算法技术本质上是中立的应用技术却可以包含主观意图在“技术面纱”的保护下产生算法黑箱、算法歧视等“大数据杀熟”即是使用算法操纵价格实现套利而普通消费者一般难以甄别因此算法操纵下的数据不对称和不透明助长了平台、机构套利的恣意 算法对权利的侵犯不仅隐秘而且难以矫正金融机构、平台、大数据公司通过算法进一步掌控数据不对称的优势使得一般被服务者再难以逾越数据不对称的鸿沟套利所得也将一部分用于对算法黑箱的升级进一步强化这种数据不对称如此往复实现利益的最大化(三)用户套利:审查者与被审查者的数据不对称在传统的金融市场中首先就识别客户而言是一个面对面的直观过程 而数字化金融时代用户识别过程也被数字化、远程化从识别客户向识别用户的数据转化虽突破了金融业务的地域化限制但用户的真实性识别遭受挑战 在网络借贷平台发展的初期对资金的保障基本上取决于借款人的自律及信用这也产生了很多难以追回的烂账借款人跑路后借贷人的钱只能由网贷平台负担虽然随着金融数字化进程的推进一方面金融机构、平台可以通过生物特征识别、数字证书识别、交叉要素间接识别等技术实现远程客户识别但另一方面诸如人的生物特征等用户数据一旦发生损失将对自然人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 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征信业管理条例中都对个人数据安全保护做出了规定 适度的披露是克服数据不对称的有效手段之一严苛的隐私保护又加剧了数据不对称金融机构了解客户受阻 数据的披露和隐私的保护成为了数字金融市场监管中需要多加平衡的难题其次数据的海量性和虚拟性也会增添资金流向和用途监管的难度 因此在数字金融场景下高频的金融交易和虚拟化的用户审查致使用户和审查者之间产生明显的数据不对称审查者对用户身份的真实性以及实际的资金用途难以监管出现用户套利的缝隙用户洗钱风险相伴而生 在 借贷平台中用户可将资金拆分为若干份后放贷给若干不同的借款人由于资金的流动性强借贷人和借款人的真实资金用途在实践中又难以核实这样借贷网站或平台难以监督管理资金的真实来源和借贷 资 金 的 用 途 给 用 户 洗 钱 提 供 了 可 乘之机 三、金融数据不对称中套利缝隙的监管困境 (一)监管法规静态与金融数据动态变换从我国目前的相关监管法规来看既有服务于一般性金融市场管理的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办法等也有针对互联网、云计算等金融科技发展而制定的数据安全法网络安全法及银监会发布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数据标准化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认定方法等还有致力于数字金融监管的宏观发展规划如“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数字治理标准化白皮书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等 由此可见我国传统金融法规在不断调整适应数字金融的快速发展金融数据治理规则体系初具规模数字法治体系日渐成型数字金融规则重构已经进入关键期数字金融治理的法治化是必然趋势湖南社会科学 年第 期但要看到的是法律本身滞后于实践部分领域的法律缺失、监管真空相对的是基于数字不对称而见缝插针式的套利脱离法律法规监管的态势愈加明显 首先数字金融作为金融科技、互联网等发展的伴生物进入了快速发展的轨道新型金融业务层出不穷而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框架构建在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下监管规则与现今的数字金融发展模式无法契合原有的监管法规必然会出现重叠或是真空部分 其次从数字金融的形态来看诸如影子银行等用来套利的金融形态复杂多变在数据不对称庇护下实际的行为主体难以辨认静态的监管规则难以直接规制隐藏在海量数据中的套利主体 再次从数字金融数据本身的特点出发数字金融提高了金融效率而现行法规在对金融市场的行为规制方面侧重于对金融行为的静态指标合规约束数据叠加金融创新后能够灵活规避静态规则的监管监管法规的静态与数字金融数据的复杂动态变换之间形成了矛盾(二)分业监管数据壁垒固化加剧不对称 年国务院颁行了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其中明确了对证券业、银行业、信托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 此后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均对该原则加以规定 分业监管模式以金融机构的法定属性为监管依据由专门的监管部门对各自的监管对象进行监管既负责规制金融机构的行为也承担着审慎监管的职责 然而科技转化为金融产品的步伐逐渐加快金融混业趋势愈演愈烈动摇了分业经营的基础分业监管难以覆盖其风险尤其在数据不对称方面弊端加速暴露首先缺乏科技支撑的分业监管体制难以遏制数字金融的数据不对称在数据的获取方面技术存在短板获取金融市场结构和交易运作的数据困难真伪金融数据混杂监管机构依据碎片化甚至是错误数据监管甚至依此做出决策 因此对新兴金融科技企业、机构、平台的监管存在困难 其次分业监管的各类监管机构未形成数据共享机制数据协调分享乏力激化了数据不对称 金融数据的识别分析仅限于各自监管领域的市场范围内数据割裂、监管数据壁垒的高筑在海量积聚的金融监管数据中有效的数据配置难以触达 由此可见分业监管下囿于内部利益复杂协调难度大与现今数字化带来混业经营的金融市场不相匹配分业监管和数据不对称的隔阂难以弥合带来了金融市场不公平竞争等乱象容易形成套利缝隙和监管协调的空白(三)对金融机构集中监管与数字金融主体泛化基于金融风险首要来源是大型银行和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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