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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养老金金额异议的诉讼应当以谁为被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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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 金额 异议 诉讼 应当 被告
75中国社会保障2023年第1期拖欠工资打欠条后是否存在时效限制主持人:某公司拖欠员工工资后,向员工出具了欠条并加盖了单位公章,双方同时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该欠条载明,对于拖欠的工资,用人单位应于 2020 年 3 月 12 日前向劳动者支付完毕。后该用人单位并未支付。劳动者由于个人原因,也一直未向用人单位索取。现劳动者想起此事,要求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表示,已经超过了 1 年期限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拒绝支付。劳动者能否主张该权利?能否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江西读者 万先生万先生:欠条首先是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工资债务的确认,因此引发的争议仍属于劳动争议,可以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该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因而这类争议虽然仍然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但由于仲裁时效期间较短,在用人单位提出时效抗辩时,上述情形中劳动者的诉求将难以得到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 号)第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在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处理时,适用民法典规定的 3 年诉讼时效。据此,上述情形中劳动者的诉求仍可得到支持。综合这些规定,建议劳动者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持人对养老金金额异议的诉讼应当以谁为被告主持人:目前,对于退休人员养老金核定的职权规定不是特别明确,有的是由社保机构进行核定,有的是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核定。被保险人对基本养老金金额有异议的,应当以谁作为被告或被申请人?海南读者 肖女士肖女士:对于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核定,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劳社险中心函 200338 号)第五十七条规定,待遇审核环节对申报人的证件和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但没有明确规定由谁进行待遇审核。但从该规程的发文主体来看,应该是指社保经办机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532 号)第三十七条规定,参保人员符合退休条件的,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退休人员待遇核定,填报机关事业单 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申领表。该规程的规定应该是比较明确的,由社保经办机构进行核定。在实践中,由于退休的审批、审核与养老金金额的核定通常是一体化完成的,而且该过程是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主导的,因此判断养老金金额的核定究竟是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还是经办机构作出,存在一定的困难。根据 行政复议法 和 行政诉讼法 的规定,当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相对人权益时,相对人可以针对该行政行为以行政主体为被告或被申请人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因此,在进行法律救济确定被告或被申请人时,直接以行为实施主体为行政主体即可。具体来说,就是看在养老金核定结果上盖的是谁的章,如果是行政部门的章,则以行政部门为被告或被申请人;如果是经办机构的章,则以经办机构为被告或被申请人。在审理过程中,再要求被告或被申请人证明其职权及职权依据。主持人Rights咨询热线权益2023-01内文.indd 752023/2/16 上午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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