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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外开放__推动合作共...代我国税收协定工作十年回顾_熊艳.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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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 对外开放 _ 推动 合作 我国 税收 协定 工作 十年 回顾 熊艳
服务对外开放 推动合作共赢新时代我国税收协定工作十年回顾熊 艳 李巧郎 邓 睿内容提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税务部门持续深化国际税收合作,推动构建合作共赢的国际税收体系。其中,税收协定工作作为国际税收的基础,围绕共建“一带一路”、“放管服”改革、国际税收规则调整等国内国际重要议题深入推进,在服务对外开放、推动合作共赢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本文从税收协定谈签、跨境涉税争议相互协商、税收协定执行管理、参与国际税收规则制定等角度,回顾了过去十年的中国税收协定工作。关键词:税收协定 相互协商 协定执行 国际税收规则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6126(2023)03-0010-07我国税收协定工作自 20 世纪 80 年代初起步,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逐步发展,在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始终服务于国家经济开放和发展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实行了更加积极主动的开放战略,形成了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的对外开放格局。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做好国际税收工作作出重要指示,为税收工作服务我国高水平对外开放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国家税务总局党委高度重视,深入领会和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持续深化国际税收合作,推动构建合作共赢的国际税收体系,紧紧围绕共建“一带一路”、“放管服”改革、国际税收规则调整等国内国际重要议题,深入推进税收协定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税收协定工作稳步向前,成为优化中国税收营商环境和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积极力量。一、持续扩大和完善税收协定网络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税务总局积极落实税收服务对外开放战略举措,加大税收协定谈签力度,我国分别与世界五大洲的 34 个国家(地区)新签或修订了税收协定(含安排、协议)。截至 2022 年年底,我国税收协定网络已覆盖 112 个国家(地区),基本涵盖了我国对外投资主要目的地以及来华投资主要国家(地区)。1税收协定签署生效后,可为纳税人跨境经营消除重复征税、提供税收确定性、减轻在东道国税收负担、推动涉税争议解决,为跨境经贸往来创造确定、有利、合作共赢的税收环境。(一)携手结伴,协定“朋友圈”更加广阔十年间,以亚洲、非洲、南美洲国家为主要谈签对象,积极与“一带一路”和国际产能合作重点国家开展税收协定谈判,新增了厄瓜多尔、智利、津巴布韦、柬埔寨、肯尼亚、加蓬、刚果(布)、安哥拉、阿根廷、卢旺达等 10 个协定伙伴。目前,我国已与 87 个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地区)签署了税收协定。22016 年 10 月我国与柬埔寨签署的税收协定,是中国与柬埔寨双边合作的一项重要成果。柬埔寨是“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参与方。近年来,随着中国与柬埔寨双边贸易和双向投资持续增长,我国“走出去”企业对与柬埔寨谈签税收协定、提高税收确定性的呼声很1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条约 EB/OL.2023-02-01.http:/ 同脚注 1。10国际税收2023年第3期INTERNATIONAL TAXATION IN CHINA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IMPLEMENTING THE SPIRIT OF THE 20th NATIONAL CONGRESS OF THE CPCDOI:10.19376/10-1142/f.2023.03.007高。中柬双方在谈判中坦诚交流,既立足当下,充分尊重来源国征税权,更着眼未来,注重发挥税收协定服务两国长远利益的作用。最终,双方充分考虑对方核心关切,就全部条款达成了一致。2018年中非合作论坛北京峰会前后,我国与加蓬、刚果(布)、安哥拉等国正式签署了税收协定,进一步扩大了我国与非洲国家的协定网络,有利于加强与非洲国家的税收政策协调和国际合作,助力推动中非经贸合作与交流。2021年,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以下简称“新冠疫情”)导致无法“面对面”谈判的背景下,通过视频会议等创新谈判方式,与卢旺达的协定实现了当年启动谈判、当年达成一致、当年完成正式签署。此后,中国与卢旺达双方继续积极相向而行,于 2022 年上半年完成各自的国内生效程序,可尽早惠及两国纳税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卢旺达共和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已自 2023 年起开始执行。3(二)合作共赢,协定条款更加互惠十年间,根据我国经济发展阶段的变化和国际税收规则的最新发展,全面或部分修订了与法国、德国、新西兰、意大利、荷兰、瑞士、西班牙、罗马尼亚、俄罗斯、英国、马来西亚、瑞典、波兰、巴基斯坦、巴西、印度、爱沙尼亚、卡塔尔、印度尼西亚、巴林等 20 余个国家的现行协定,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税收安排也通过议定书的形式进行了修订。4上述修订,有的纳入了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BEPS)行动计划成果建议,有的进一步降低了来源国(或来源地)对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征税的限制税率或扩大了免税范围,有的规定了对国际运输收入互免增值税或类似税收,有的对非歧视条款和涉税争议解决条款进行了更新和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收益相互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于 1984 年 7 月 26 日签署,是我国最早签署的税收协定之一。5为适应国内、国际经济交往情况的发展变化,中国与英国双方税务主管当局均认为有必要对早年签署的协定进行全面修订,自2005 年起开展了数轮谈判,并最终于 2013 年完成了修订后协定及议定书的签署和生效程序。6经全面修订后的新协定,在股息条款增加了 5%的低档税率和有关免税的规定、降低了设备租金征税税率、取消了对技术服务费征收预提税的规定,体现了双方为双边经贸合作创造更有利税收环境的共同意愿。同时,此次修订也是我国与协定伙伴加大互惠力度、优化税收协定的开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于 1991 年 1 月 16日签署,为促进两国经贸投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2016 年,为适应两国经济往来发展和转型需求,中国与罗马尼亚双方签署了经全面修订后的新协定。新协定全面提升了各条款的互惠力度,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的限制税率均大幅下降,进一步减轻了两国投资者在东道国的税收负担,推动中国与罗马尼亚双边投资和经济、技术、文化交流,实现互利共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于 1991 年8 月 5 日签署,是我国与南美国家签署的第一个税收协定。2021 年 6 月,中国与巴西双方通过线上谈判就修订现行协定的议定书达成一致,并于 2022 年 5 月在中巴高层协调与合作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期间完成议定书的正式签署。7这是新冠疫情期间完成的一项重要协定修订工作。修订后的协定进一步降低了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条款规定的限制税率,并在此基础上纳入了针对上述三类所得的最惠国待遇条款,为跨境投资者特别是我国“走出去”企业提供了更有确定性的税收环境。3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与刚果(布)、安哥拉、卢旺达等国双边税收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 年第 13 号 EB/OL.(2022-06-27)2023-02-01.http:/ 同脚注 1。5 同脚注 1。6 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中国国际税收 40 年:与改革开放同行 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18:224.7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中国与巴西签署税收协定议定书 EB/OL.(2022-05-24)2023-02-01.http:/ TAXATION IN CHINA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IMPLEMENTING THE SPIRIT OF THE 20th NATIONAL CONGRESS OF THE CPC二、积极开展涉税争议相互协商目前,在各国国内法规定的一般性法律救济以外,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Mutual Agreement Procedure,MAP)已成为解决跨境涉税争议的主要方法。根据税收协定的相互协商条款规定,跨境纳税人可以向税务主管当局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由缔约双方主管当局协商解决相关跨境税收争议,这既是税收协定维护纳税人权益的主要手段,也是协定缔约方必须履行的义务。过去十年,国家税务总局不断完善程序规范,加强人员保障,加大双边协商力度,积极参与多边合作,相互协商工作持续提质增效。(一)规范申请程序,加强人员保障过去十年,相互协商程序性法规趋于完备,确保纳税人申请启动相互协商渠道通畅、程序明晰。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包括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56 号),适用于税收协定解释和执行问题,如税收居民身份认定、常设机构判定及利润归属、各类型所得征免税等;8也包括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64 号)9和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6号)10,适用于预约定价安排和转让定价相应调整等。另外,相互协商专业机构和人员配备得到增强。目前国家税务总局设有专门处室,分别负责协定执行相互协商,以及转让定价相应调整和预约定价安排相互协商;国家税务总局层面的专业协商人员数量得到增加,如针对转让定价案件较多的国家,分国别建立了协商团队,开展相关行业研究和国际比较,提高相互协商效率。(二)加大协商力度,消除重复征税过去十年,国家税务总局积极开展相互协商,为“引进来”和“走出去”纳税人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维护其合法税收权益。“十三五”时期,国家税务总局与有关国家(地区)税务主管当局开展相互协商500余例(次),消除国际重复征税 150 余亿元。11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税务总局通过相互协商为跨境纳税人消除国际重复征税 280 余亿元。12近年来,随着我国“走出去”企业数量与规模的快速增长,国家税务总局高度重视通过相互协商帮助企业解决跨境涉税争议,助力企业跨境经营行稳致远。例如,2015 年,中国国家税务总局与印度税务主管当局就我国“走出去”企业常设机构利润归属涉税争议达成一致,为企业避免近 1 000 万元的税款损失。此案为中国与印度间达成的第一例相互协商协议,具有良好的示范效应。13 2015 年至 2018 年期间,中国与印度税务主管当局共计就 12 例争议案件达成一致,为相关企业避免重复征税近亿元,并为企业节约了大量遵从成本;14同时,还间接推动中国与印度之间通过修订税收协定对有关问题作出明确,为我国在印度经营的企业提供更大的税收确定性。再如,2021 年,中国国家税务总局通过与土库曼斯坦税务主管当局的高效协商,明确我国企业在土库曼斯坦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所得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土库曼斯坦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在土库曼斯坦免税;在新冠疫情背景下,该案从企业提出相互协商申请、与土库曼斯坦税务主管当局建立联系、完成相互协商并成功结案仅用时三个多月,企业不仅获得退税,未来经营更有了确定性保障。(三)参与多边合作,落实最低标准目前,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税收征管论8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56 号 EB/OL.(2013-09-24)2023-02-01.http:/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64 号 EB/OL.(2016-10-11)2023-02-01.http:/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6 号 EB/OL.(2017-03-17)2023-02-01.http:/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秘书处发布中国税收营商环境改革发展研究报告(2016-2020)EB/OL.(2021-11-19)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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