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第20卷第4期JournalofHubeiUniversityofEconomics(HumanitiesandSocialSciences)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Vol.20No.4Apr.2023妨害安全驾驶罪中驾驶人正当防卫行为的认定苏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摘要:《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妨害安全驾驶罪,其第二款规制了驾驶人员的涉殴行为,实践中互殴与防卫行为在界定的过程中本身存在一定模糊性,受制于安全驾驶职责以及对公共安全的保护,驾驶人员的反击行为在实务中可能会面临不同的定性,因此驾驶人员是否构成妨害安全驾驶行为要综合刑法中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与有关司法解释进行综合判断。关键词:妨害安全驾驶;正当防卫;互殴;防卫限度近年来全国发生多起妨害安全驾驶的案件,以2018年重庆公交车坠江案为代表,此类案件影响极其恶劣,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关注。为了回应社会关切,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妨害安全驾驶罪,该罪将“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规定为妨害安全驾驶行为方式之一。但与此同时,驾驶人员也享有一般普通公众所具有的正当防卫权,当出现驾驶人员与他人打斗的行为时,司法适用就会面临正当防卫与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区分问题。因此需要对公共交通安全的保障程度与正当防卫实现的限度进行妥当平衡。本文拟根据有关刑法立法、2019年1月“两高一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妨害安全驾驶指导意见》)①、2020年8月“两高一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正当防卫指导意见》),从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主观条件、限度条件五个方面对驾驶人员正当防卫认定中的疑难问题进行分析。一、防卫起因条件的认定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是存在客观的不法侵害,“不法”即为法律所不允许,不法侵害则包含了违法和犯罪两种行为,即广义上的违法行为。在公共交通工具驾驶人正当防卫案件中,起因条件的认定主要应当注意以下问题。(一)“不法侵害”的范围《妨害安全驾驶指导意见》不仅列举了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的行为方式,还规定了“其他妨害安全驾驶行为”②的兜底条款,刑法新增妨害安全驾驶罪则把不法侵害限定为暴力和抢控驾驶操纵装置两种具体方式。《正当防卫指导意见》中第5条③规定在正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为了减轻或者避免出现妨害安全驾驶、危害公共安全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