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WORLDAFFAIRS2023.07在中央政府支持下,国际调解院筹备办公室于2023年2月16日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2022年以来,中国与印度尼西亚、巴基斯坦、老挝、柬埔寨、塞尔维亚、白俄罗斯、苏丹、阿尔及利亚等国签署了《关于建立国际调解院的联合声明》(以下简称《联合声明》),决定以条约为基础、由各方共同协商建立国际调解院这一常设多边政府间国际组织,为和平解决各类国际争端提供友好、灵活、经济、便捷的调解服务。根据《联合声明》设立筹备办公室,是建立国际调解院的重要一步。筹备办公室将自2023年上半年起就建立国际调解院的国际公约等事项组织开展政府间谈判。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重要方法国际调解在国际法上是一种制度化的争端解决方式,与谈判、调查、调停、仲裁、司法等一同被《联合国宪章》列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主要方法。调解程序包括争端出现后由当事方共同组建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对争端解决方案提出建议、当事方自愿接受执行。通过调解解决争端在世界主要法律体系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长期以来,司法诉讼是西方社会解决纠纷的主流,调解则被称为“东方智慧”。据《周礼》中的《地官·司徒·调人》记载,距今3000多年前的中国古代即有“调人掌司万民之难而谐和之”。“调人”即是当今所称的“调解员”,职责就是“古者不禁报讎,而有调和之令,此官主司察而治之”。20世纪中叶以来,由于社会的复杂化和纠纷的多样化程度同时提高,西方社会依赖诉讼的弊端首先在美国司法系统中凸显出来。“诉讼爆炸”导致法院不堪重负,单一诉讼也难以实现高效、低成本的纠纷解决。在此情况下,“替代性纠纷解决”的概念和方法开始普及,包括调解在内的非诉讼争议解决方式在国内法体系中的重要性显著提升。与此同时,国际社会也更加注重调解在解决国际争端中的作用。在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2014年召开的第47届会议上决定拟定一部旨在鼓励通过调解方式解决商事争议的公约。委员会历时四年形成公约草案和《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调解示范法》修正草案,并于2018年6月在第51届会议上批准通过了《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最终案文。同年12月,公约经联合国大会审议通过。在决议中,联大表示,“调解在友好解决国际商事争议上具有独特价值,公约将补充现行国际调解法律框架,有助于发展和谐的国际经济关系”。在辖制国家间关系的国际公法领域,调解更是早已同谈判、调查、调停、仲裁、司法等一道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