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博览2023年第09期•157•法律问题研究关于“碰瓷”行为的法律思考王乐晗沈阳师范大学,辽宁沈阳110000摘要:当今社会,“碰瓷”行为频繁发生,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群众要求解决“碰瓷”行为的呼声越来越高,因此,对“碰瓷”行为的法律规范已是现如今社会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然而,不管是从我国的司法理论还是司法实践上来看,对“碰瓷”行为的法律定性问题都存在着较多的争议。因为法律上并没有明确写明“碰瓷罪”,所以究竟该如何定性以及以何种罪名定罪处罚,并没有统一的标准,不仅要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判断,还要综合考虑犯罪行为人的主观动机和在此动机下造成的危害性后果。关键词:“碰瓷”;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碰瓷”行为在古时,多指旧时北方败落的贵族子弟、市井无赖之徒等用来讹诈勒索财物的欺诈手段;另一种解释,便是用于古玩界的一句行业术语。现如今,古代的“碰瓷”进一步发展,形式多样化,手段花样升级,甚至出现了专门从事“碰瓷事业”的碰瓷团伙,以有目的、有组织地操纵实施“碰瓷”行为来谋生,因而引起了社会大众的普遍关注。但是,现如今的《刑法》中并没有规定所谓的“碰瓷罪”,实际案件中则常是用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来定罪处罚。虽然“碰瓷”的形式复杂多样,新型“碰瓷”手段也不断翻新,但万变不离其宗,其主要表现仍然为:“碰瓷”行为人故意制造切实存在或虚假的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来刻意误导对方当事人,使得对方当事人陷入错误认识后,向其索要大量财物以充当损害的赔偿[1]。一、“碰瓷”行为的内涵及特点(一)“碰瓷”行为的内涵在当前社会与科技迅速发展的大背景下,不但为“碰瓷”一词带来新的含义,而且还使其外延多方面扩展。新的交通工具和科技的出现,也为其创造了新的行为条件以及提供了新的行为方式。但是,不管“碰瓷”行为的形式方法再怎样变化,还是离不开其根本性质,“碰瓷”是指“碰瓷者”故意利用切实存在或虚假的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误导对方当事人,使得对方当事人陷入错误认识后,向其索要大量财物作为赔偿[2]的现象。(二)“碰瓷”的特点“碰瓷”行为人的动机是牟取暴利,因此,“碰瓷者”通常会向对方当事人索取超出实际损失的赔偿。当然,有些学者认为表述更为恰当的应是“索取大量财物”,主要是因为:一是“赔偿”一词是一种正当权利救济方式,并不适合用在此种犯罪讹诈中,二是行为人要谋取暴利因而索取财物较多。但笔者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