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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与展望:改革开放与民营经济_颜爱民.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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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 展望 改革开放 民营 经济 爱民
20特别策划Specials回顾与展望:改革开放与民营经济颜爱民【摘要】改革开放创造了我国民营经济从无到有、由弱到强的发展奇迹,民营经济的不断壮大也进一步助推了改革开放的深入,二者相伴相生、共生共荣。着眼现代化建设全局,党和政府需要保持战略定力,以更大气魄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民营经济主体也要对“两个毫不动摇”坚定信心。新征程上,坚持“国有加民营”的中国特色“双动力驱动”模式,国民共进,续写中国奇迹新篇章。【关键词】改革开放 民营经济 两个毫不动摇 【中图分类号】F121.23 【文献标识码】A应运而生:民营经济荷尖初露改革开放春风拂,民营经济应时生。回眸 1978 年,当时我国是世界上最贫穷的国家之一,占全球总人口68.04%、约 6.5 亿人生活在国际贫困线标准以下,日生活费不足 1.25 美元。站在历史潮头的中国改革开放总设计师邓小平高瞻远瞩,将改革开放作为中国现代化建设的突破口:“革命是解放生产力,改革也是解放生产力。”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思想的指引下,我们认识到过去几十年建立起来的公有制经济和计划体制所存在的缺陷和弊端,改革开放可谓势在必行、应时而生。从本质上看,改革开放就是逐步认识、承认、确立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基础性地位的过程,也是逐步认识、承认、培育、确立和保护民营经济市场地位和功能的过程。1979 年 4 月,国务院批准关于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局长会议的报告,明确“不能把小商品经济和资本主义等同起来,不能把正当的家庭副业当作资本主义的尾巴去割,不能把国家允许的集市贸易当作资本主义道路 去堵”,开始“恢复集市”“放开城市农副产品市场”。1980 年 12 月,温州颁发了中国第一张“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当年全国批准新开业个体工商户就达到 10 万户。1981 年,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指出:“一定范围内的劳动者个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必要补充”,1982 年 12 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订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同时,伴随着个体经济中雇佣工人、资本积累等生产关系的出现,手工、建筑、运输等行业的民营经济(其时主要用“私营经济”一词)也逐渐发展起来,1987 年1 月在 关于把农村改革引向深入的决定 中正式提出“对私营经济也应当采取允许其存在、加强管理、兴利除弊、逐步引导”的方针,并在同年 10 月党的十三大报告中进一步明确了“把私营经济、中外合资合作经济、外商独资经济同个体经济一起作为公有制经济的必要和有益的补充”的方针。而后,在 1988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中增加“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从宪法高度确立了私营(民营)经济的合法地位。初步探索:民营经济在争辩中成长壮大披荆斩棘,砥砺前行,改革开放引领我国民营经济蓬勃发展。在我国社会主义体制和公有制经济基础上,允许、支持民营经济的发展从来就没有停止过争议。改革开放之初,依靠邓小平同志的远见卓识和崇高威望,21各种质疑和阻力在“发展才是硬道理”,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总体方略中被抑制,由于固有的对马克思主义理论教条化的理解并未真正消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体系和实践尚在探索的过程之中,民营经济的发展也就必然会在相当长一个时期内处在“要”与“不要”、“对”与“错”的争辩之中。1987 年,被比喻为改革开放“报春花”的“傻子瓜子”创始人年广久因剥削犯罪(雇佣工人)而被立案调查,“雇工”成为我国民营经济发展首个“爆雷点”,随后围绕着民营(个体)经济“姓社”“姓资”的争论不绝于耳。不少私营企业主失去信心,把企业献给集体、挂靠公有制企业,更多的企业是减少雇工、缩小规模、歇业停业甚至注销企业,民营经济发展出现改革开放以来的第一次“盘整”。到 1989 年下半年,全国个体户注册数减少 300 万家,1990 年上半年,私营企业从 9.06 万家下降到 8.8 万家。1991 年,全国私营企业利润下降 67%,私营企业减少近 50%。民营经济发展停滞不前甚至出现倒退,我国经济增长率也由 1988 年的 11.3%,下跌至 1989 年的 4.1%,到 1990 年仅有 3.8%。邓小平同志1992 年南方谈话可谓拨云见日,再一次坚定了改革开放的步伐。邓小平同志明确指出,“计划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明确提出“三个有利于”,为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确立了评判是非得失的标准。随后,一大批在政府机构、科研院所的知识分子纷纷下海创业,后来成为中国民营企业家的中坚力量。党的十四大报告进一步明确“以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为主体,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为补充,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共同发展的方针”,确立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就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伴随一系列政策措施的出台,个体和私营企业在中国大地涌现,“苏南模式”“珠江模式”和“温州模式”等成为争相效仿的对象,民营经济进入高速发展时期。1993 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出台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报告,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为实现这个目标,必须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方针”。1997 年,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提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非公有制经济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要继续鼓励引导,使之健康发展”。1999 年,全国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增加“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以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等内容,从国家根本大法层面确立了民营经济(非公有制经济)的法律地位,为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筑基固本。在党和国家发展民营经济的方针政策的支持下,到 2001 年底,民营企业数量从 14 万户增加到 244 万户,年均增长 33;注册资金由 221 亿元增加到 24756 亿元,年均增长 60;税收贡献从 4 亿元增加到 976 亿元,年均增长 70;从业人员从 232 万人增加到 3409 万人,年均增长 31%,我们根据国家统计局有关资料测算的民营经济对 GDP 的贡献率达到 13%,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快速发展:改革开放的深化促使民营经济成长为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驱动引擎进入 21 世纪,民营经济步入快速发展的黄金时期,迅速成长壮大。2001 年 12 月,中国正式加入 WTO,中国经济融入世界、参与全球化分工协作,民营经济搭上全球化浪潮的快车,在走向世界的国际竞争大环境中快速发展。自 1992 年我国正式确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以来,一系列政策法规构建了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环境空间,为民营经济的发展注入了强劲的改革活力,民营企业似雨后春笋,民营经济茁壮成长。同时,我国民营经济已具备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在国际市场上大展身手,部分企业迅速成长为国际性的22特别策划Specials大型跨国公司,其中 46 家民营企业在 2022 年成长为世界 500 强企业。民营经济的迅速发展客观上推动了改革开放的系统性推进和深化,这反过来又助推民营经济进一步健康发展。然而,我国民营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也遇到过所谓“所有制歧视”。正如时任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陈清泰教授所言:我国民营经济尚处在不平等的竞争和发展环境之下,舆论、政府管理和政策设计还有深深的“所有制烙印”,存在“所有制鸿沟”和“所有制歧视”,“企业按所有制被分成了三六九等,在获取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特许经营权、政府项目、银行贷款、资本市场融资以及市场准入等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异”。为了促进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系列的旨在扫除各种障碍的政策法规,动态优化民营经济的营商环境,逐步消解发展过程中涌现的各种歧视性障碍,通过渐进式的深化改革助推民营经济健康成长。为了消解政治理念上的歧视,江泽民同志在 2001 年七一讲话中首次将民营企业家定位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2002 年,4 名民营企业家党员成为党的十六大代表,摘除了长期压在民营企业家头上的“剥削者”的政治帽子,标志着民营企业政治地位的擢升。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不能简单地把有没有财产、有多少财产当作判断人们政治上先进或落后的标准,而主要应该看他们的思想政治状况和现实表现,看他们的财产是怎么得来的以及对财产怎么支配和使用,看他们以自己的劳动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所做的贡献”。至此,民营经济(企业家)在国民经济中有了法理上和政治上的正式地位。民营企业发展的国内制度环境也得到了进一步廓清,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根据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要求,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个体、私营等各种形式的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生产力发展具有重要作用。”2004 年前后,以厉以宁教授领衔形成的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建议报告,促成了 2005 年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旧 36 条”)的出台,可以说是我国民营经济发展第一次系统的制度性障碍清理。该项制度的运行可谓成绩斐然,然而执行层面的隐性障碍也随之凸显,致使政策的实施效果受损,人们形象地把这些执行中的障碍称之为“三门”:“玻璃门”“弹簧门”“旋转门”,表面上按照“旧 36 条”没有任何制度障碍,“非禁即入”,实际上却难以进入,犹如有一道看不见的“玻璃门”,或者是“弹簧门”“旋转门”,民营经济进入后又会被弹出来,或者被推来推去旋转出来。2010 年,为了助推民营经济“破门而入”,保障民营企业在资源要素的获得、市场机会的获取和政府监管的公平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保护民营企业及其经营者的产权和各项合法权利,2010 年 5 月颁发了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新 36 条”)。新旧两个“36 条”为民营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有效的制度供给和保障,推动我国民营经济快速发展壮大,取得了亮眼的成绩:截至 2012 年底,我国民营企业数量达 5044.5万户,注册资金 31.88 万亿,从业人员 1.73 亿人,分别是 2002 年的 20.67 倍、12.88 倍和 5.07 倍。民营工业企业营业收入为 285621.5 亿元,约占 2012 年国内生产总值的 53%,民间投资占全国固定资产投资比重已连续5 年超过 60%,最高时候达到 65.4%,民营经济已发展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驱动引擎。毫不动摇:民营经济持续发展的定海神针改革开放引领民营经济发展,发展助推改革开放的深化。邓小平同志早就指出:“改革是中国的第二次革命”,因为改革一定会打破固有利益格局,触及诸多人员和群体的切身利益,反弹和阻力自然会产生,改革深化的过程必定是克服各种阻力、解决各类矛盾的推进过程。中国的改革开放和民营经济的发展是在公有制体制和计划经济背景下渐进式推进的,作为原有的经济模式及与之相适用的制度体系对国有经济具有内生性偏好,而对民营经济却存在着内生性排斥,从本质上讲,民营经济可谓是原有制度体系的“异生物”。邓小平同志提出“不争论、大胆地试、大胆地闯”,实质上是在不触及深层制度性问题、不影响整体利益格局的前提下,试图在最小的23阻力下渐进式地逐步深化推进中国的改革开放。但是,“改革是一场革命”的本质特征并未改变,改革需要解决的利益矛盾同样不可回避,只是渐进式的方法大大提高了成功的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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