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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筑法治化营商环境司法联动办案机制研究_王煜鑫.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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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筑 法治 化营商 环境 司法 联动 办案 机制 研究 王煜鑫
江苏商论2023.5构筑法治化营商环境司法联动办案机制研究王煜鑫1,李明辉2(重庆人文科技学院 政治与法律学院,重庆401524;西南大学 法学院,重庆400716)摘要: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创建和运行需要发挥司法效能,统筹运用立法、司法、执法等法治手段解决相关案件。公安、司法机关联动办案机制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保障。当前中国有些地方司法联动办案机制并不完善,仍然存在联动效率低下、程序衔接缺乏灵活性与及时性、案情进展信息不对称的情况,阻碍了司法效率与司法公正的实现。化解这些难题,建立法治化营商环境,需要完善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协调商讨机制,加强对民营企业的监管与保护,同时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共同筑牢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最后一公里”。关键词:营商环境;打击犯罪;联动机制;程序衔接;信息共享中图分类号:DF8文献标志码:A收改日期:2023-04-04基金项目:重庆人文科技学院课题:优化营商环境司法保障研究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21-ZF-03);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重庆优化营商环境司法保障研究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20YBFX35)作者简介:王煜鑫,西南大学法学院2020级刑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刑法学;李明辉(1977),男,山东昌邑人,西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硕士研究生导师,重庆人文科技学院特内聘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法哲学、法史学。本文所有作者授权本刊,无偿同意中国知网等网络平台的数字化应用以及新华文摘报刊复印资料的转载和摘编,如有法律代理和第三方网络平台电子使用应征得本刊的同意。一、问题的缘起“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已成为社会共识。营商环境是政务环境、市场环境、法治环境的总和,涉及生产与经营的各个环节。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需要立法、司法、执法各环节共同运作来保障,而司法是其中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近年来涌现出大量破坏营商环境的刑事案件,这些犯罪行为具有以下三个特点:其一,涉案数额较大,使受害企业长期遭受严重经济损失。其二,行为方式隐蔽,难以及时发现犯罪迹象。其三,对营商环境及市场秩序造成的损害需长期进行修整。据此可见,刑事犯罪对营商环境的破坏是长期影响,难以恢复,也是实现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一大阻力。因此,要从预防犯罪、打击犯罪、司法执行三个阶段对破坏行为进行规制,同时要实现三个阶段的有序衔接。这就要求公安、司法机关合力构建联动办案机制,共同推进刑事案件的解决。然而现阶段一些地方的公检法联动机制依然存在程序衔接效率低下、协作机制不够健全的问题。作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重要防线,公安、司法机关应当加强对市场的监督与保护,及时预防犯罪现象发生。同时提升联动办案效率,促进司法审判的及时性与准确性,最后促进信息共享,解决执行难的困境。以此有效规制犯罪行为,达到公正司法这一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建构目标,“长此以往将形成公平有序的经济交往秩序以及制度化、体系化的法治氛围。”二、破坏营商环境的犯罪类型及成因剖析(一)犯罪本身直接妨害型犯罪本身直接妨害型犯罪主要包括贪污贿赂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所谓犯罪本身直接妨害,是指犯罪的行为或结果直接破坏具体的、特定的企业发展或商事活动,并且对营商环境直接产生损害。这些犯罪的存在会影响原本正常进行的投资、生产、经营以及销售等环节,这些环节是企业生存发展的根基,一旦被破坏,企业便难以正常运转。此类犯罪的危害系数相对较高,犯罪行为具有历时长、影响深、打击难的特点,企业或商事主体长期深受其害。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建设也被此类犯罪阻却,因此打击和预防此类犯罪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热点探讨 131DOI:10.13395/ki.issn.1009-0061.2023.05.012江苏商论2023.51.贪污贿赂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的产生受到个人发展、经济条件和社会环境等多重因素的影响,同时得益于公权力的“庇护”。许多贪污贿赂类犯罪的犯罪成因即行贿人或贪污人为了自身利益进行暗箱操作,从而打压竞争者,此类情形在商事活动竞争中较为常见。例如,卫生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医疗设备、防疫物资、医疗材料或其他物品的采购过程中,如果向销售方索取财物,那么会直接导致销售方受到财产损失。如果是收取销售方的贿赂而为其谋取利益,首先会破坏原本的公平营商环境,使其他相同销售者的利益受到损害。其次也具有因收受贿赂而采购质量不达标的公共用品,使政府或国家机关受到财政损失的风险。诚然,贪污贿赂罪系主体间的“利益互换”,犯罪主体的本意并非破坏营商环境。然而此类犯罪直接打破了生产、销售、经营各个环节公平竞争的正常秩序,从而破坏营商环境原有的和谐,不利于营商环境的可持续发展。2.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成因为组织者、参与者为了获取自身利益,欺压民众。映射到营商活动中则体现为黑恶势力欺压民营企业,限制其发展,阻碍其获得正当利益。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一些犯罪活动对营商环境、经济秩序的破坏也不容小觑。为了融入营商环境,黑社会性质组织通常创设实际组织形式来制造合法经营的假象,例如组建公司或企业,并将组织内非法财产与企业资产相混同,以此掩盖违法犯罪的事实。组织以实体经济的外观存在,但采用暴力、威胁或其他非法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将其作为组织赖以存续的经济基础,长此以往形成以商养黑、以黑护商的形式。轰动一时的“白波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是一起时间跨度长、行为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较高的领导干部涉黑犯罪案件。白波作为公安机关领导干部,以权谋私,建立黑社会性质组织后应用其组织的恶势力,长期欺压群众。并且在商业活动中利用自身职务方便与影响力,为自身以及组织谋取不正当利益,严重限制当地商业、企业活动的正常发展。白波作为公安局领导,利用自身职务带来的威信和影响,滥用手中权力笼络其他不法分子,组织和支配整个犯罪团体,并为组织成员实施犯罪充当“庇护伞”。在其黑社会组织存续期间,多次干涉商业活动、排挤竞争对手,甚至寻衅滋事,为其他商业主体带来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和人身损害。黑社会组织犯罪的暴力、欺压群众和无背景民营企业的行为本身就对生产经营活动有着极大程度的破坏,生产经营活动一旦受到威胁,营商环境的发展也将陷入恶性循环。(二)犯罪行为间接影响型间接影响型犯罪几乎都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类犯罪,其中较为典型的代表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行为方式多为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混杂其他材料甚至以假冒真、以质量有瑕疵的产品充当合格产品,目的是降低生产成本来获取更多利润。这些实害结果的存在会进一步破坏营商环境。从法益保护的角度来看,中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所保护的法益是市场管理制度和秩序。无论是管理制度还是市场秩序,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保护的都是复杂法益:既包括管理制度或市场秩序,也包括消费者个人的权益。“从立法角度来看,本罪所保护的社会秩序有所偏重,可以说管理制度或秩序占据法益保护的主要地位,消费者权益则处于次要地位。”社会主义市场管理制度和秩序关系到营商环境中生产和经营环节是否得以平稳有序地运行,因此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会间接破坏营商环境。如果说直接破坏型犯罪系针对特定领域或特定企业进行妨害,对营商环境的破坏是由“面”切入,那么间接影响型犯罪则是从“点”切入,它“属于广泛意义上对营商环境造成侵害。”具体来说,此类犯罪对构成营商环境的要素进行破坏,它所损害的是某个行业或领域整体的管理秩序或市场平衡,并非直接针对特定商事主体实施侵害。即不只是侵犯个体利益,而是对整个行业或领域造成影响。它对营商环境的破坏体现在对市场整体情况的影响和损害上,由此以来,间接影响型犯罪对营商环境的破坏程度相对轻微,此类犯罪行为也较容易被监管部门察觉,因此对此类犯罪的预防和打击难度较低。三、当前公安、司法机关联动办案机制的现实困境(一)联动协作机制有待健全维护经济秩序正常运行、保障营商环境优化发展是一项事关全局的工作,需要依托各个机关共同的力量,形成工作合力。从当前来看,公检法机关等部对于破解营商环境犯罪问题的相关工作举措尚在探索。同时,公安、司法机关受刑诉法原则规定的影响,长此以往形成了各机关相互独立、各自负责的工作模式。此模式注重相互独立,而忽视了相互配合。近年来,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同时也强调了公检法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重要意义。“案件事实的还原,有赖于三机关之间的互相协助和配合。”例如中国刑事诉讼法 规定检察机关对侦查审判活动具有监督权,必 热点探讨 132江苏商论2023.5要时可以参与侦查机关的勘验活动当中,既有利于规范侦查程序和审判程序,也有利于提高司法工作的准确性。试想,如果削弱了三机关“互相配合”的法律要求,将导致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失去了互相协作的积极性,这可能会导致办案过程中三机关相互推脱工作,最终导致诉讼程序的延迟以及诉讼成本的增加。目前过于独立的工作模式导致一些公安、司法机关办案时的互动性不强,办案效率低下。同时公检法机关的工作机制也有待改善,从公司、企业的角度来看,办案机关尚未充分考虑到办案行为造成损害公司、企业权益的风险,一些调查取证的工作时限过长影响了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除此之外,办案人员应当改进简陋和粗糙的工作手段,采用更加灵活的方式对公司企业的涉案财物进行搜查、扣押、冻结,通过非强制性、沟通式手段来保障诉讼程序的进行。在搜查、扣押、冻结涉案财产时要注意区分合法财产,使合法财产免受牵连。从程序衔接的角度来看,公检法三机关在推进羁押必要性审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及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等工作中,办案人员要以最轻程度的司法干预实现较好司法效果。(二)信息共享机制尚未完善营商环境相关犯罪本身行为构成相对复杂,这导致侦查工作烦琐、取证难度较高。然而“公检法之间关于案件信息的传递分享工作具有滞后性,信息隔阂现象较为严重,这已然成为智慧司法信息化进程的瓶颈。”在公检法机关开展保障营商环境工作的过程中,往往造成信息收集整合的疏漏,并未形成完整的信息脉络。尤其是办案机关的信息共享能力较弱,具体表现为:其一,没有信息整合机制。营商环境涉及的刑事案件案情相对较为复杂,同时证据收集工作难度大,碎片化信息较多。而公检法机关并未建立相关机制进行信息整合与互通,致使信息资源利用效率低下,案件办理期限过长。其二,多地公检法机关仍然以纸质卷宗为主,纸质材料的传输速度和成本原本就高于电子数据,这也是导致公检法机关信息交流效率低下的原因。同时,纸质案卷传输信息的方式明显增加了办案人员的工作量,造成了大量数据的浪费。其三,公检法系统并未针对涉及营商环境的案件建立统一的案件查询系统,在司法实践中仍然按部就班地进行工作。这导致办案机关缺乏工作创新能力,难以在个案中发现案件彼此间的共性问题。(三)执行程序难以顺利推进“刑事案件的裁判和执行,是刑事司法各部门工作共同体现的结果,是整体智慧凝结的产物”。与民商事案件执行程序的不同之处在于,刑事案件的执行需要公检法机关各部门之间加强沟通、密切配合,以此促进执行程序的衔接开展。目前各部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仍然存在以下问题:首先,营商环境犯罪案件的定罪量刑问题需要根据案件本身的特殊性与复杂性以及社会影响来综合考虑。营商环境案件“执行难”问题主要聚焦于财产刑的执行,营商环境案件财产刑的特殊性在于被告人在被判处财产刑的同时,往往因为侵权行为仍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将导致财产刑的执行与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执行出现顺位要求,为财产刑的执行带来压力。此外,营商环境案件的执行大多涉及企业资产,需办案人员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与评估,一些涉案企业资金早已混乱不堪,更有甚者资金已经无法周转,濒临破产边缘,这也为财产的调查、评估工作带来许多困难。对于这些难题,公检法机关之间以及法院与执行等部门的沟通协商是必要的。其次,办案人员对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的了解程度不尽相同,使得办案标准参差不齐。“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颁布,而在于有效的实施”。一些新的法律文件已经对营商环境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解释,但是如实施还需要公安、司法机关经历一个知悉、熟练的过程,才能够正确适用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最后,检察机关对执行程序的监督力度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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