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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富裕视角下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路径探析_阎其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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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富裕 视角 个人所得税 制度改革 路径 探析
共共同同富富裕裕视视角角下下个个人人所所得得税税制制度度改改革革路路径径探探析析阎其华,邢晓琳(沈阳师范大学 法学院,辽宁 沈阳)摘 要共同富裕的实现需要兼顾共同与富裕的协调发展,而个人所得税的税制特点与共同富裕的实现路径相契合。本文通过梳理共同富裕内涵的历史演变与特征,以及共同富裕与社会收入三次分配之间的关系,解析个人所得税推动共同富裕的作用路径。研究发现我国个人所得税在推动共同富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与阻碍,据此从完善税收立法和提高税收征管能力两方面提出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优化路径:逐步扩大综合计证范围,优化税率结构,调整税基结构,与其他税种和政策有效衔接,缩小收入差距;建立涉税信息共享机制,明确代扣代缴机构的法律责任,定期对高收入人群进行个税普法教育,规范核定征收,清理税收洼地。关键词共同富裕;个人所得税;收入再分配;税制改革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志码 文章编号()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进入 世纪,我们要继续坚持“发展是第一要务,在高质量发展中推动共同富裕的实现”。但在市场化进程中,居民收入差距过大仍是我国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和妥善解决。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要正确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规范财产所得管理。”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宏观治理的重要手段,作为直接税之一,其主要通过缩小初次分配的收入差距,激活整个再次分配体系,发挥个人所得税在三次分配之间的枢纽作用,构建三种分配方式协调配套的制度,合力推动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一、共同富裕与收入分配的理论内涵(一)共同富裕内涵的历史演变改革开放前共同富裕的内涵(年)年,中共中央在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中首次提出“共同富裕”的概念,其主要着眼点在于通过农业生产关系的改造,解决农民群众的生活贫困问题。此时人们将共同富裕普遍理解为“同等富裕”“同步富裕”,在认识上属于物质性富裕的范畴。改革开放后共同富裕的内涵(年)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邓小平仍多次指出,社会主义的首要任务是发展生产力,要在此基础上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此外,邓小平指出要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否则物质文明的建设也要走弯路,中国由此构建了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两位一体”的富裕生活格局。年初,邓小平指出:“走社会主义道路,就是要逐步实现共同富裕”,进一步明确了社会主义的最高价值目标就是实现共同富裕。新时代下共同富裕的内涵(年至今)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中共中央贯彻以人民群众为核心的科学发展思想。在这个阶段,共同富裕的内涵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收稿日期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三权分置背景下我国农地规模经营法律规制制度研究”()。作者简介阎其华,女,副教授,博士,从事经济法研究;邢晓琳,女,硕士研究生,从事经济法研究。第一,从“富裕”层面看,“富裕”是指人们的物质财富达到了能够任意分配的水平,在此基础上逐渐发展为政治、社会等多方位的协调发展。从人民需求角度而言,主要体现为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自由全面的发展。第二,从“共同”层面看,“共同”是指每个人的财产都达到富裕的程度。但为了防止人民走向两极分化的误区,自改革开放以来,由社会经济发展不均衡引发的社会不平等愈发明显,所以消除经济区域和人民内部的不合理差异就成为社会主义共同富裕最根本的内涵。第三,从国家战略高度来看,共同富裕的实现已经上升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习近平总书记认为现阶段我国实现共同富裕最大的困难就是经济增长不均衡、不充分,这一问题的提出是基于我国国情的准确判断。近年来,中国居民收入总量持续增长,但由于积累效应,社会财富差距和居民收入差距也在持续扩大。较大的收入差距是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的巨大阻碍,因此共同富裕的一个核心问题就是要处理好社会收入分配的问题。(二)共同富裕与社会收入分配的关系目前,我国社会收入分配的手段可以分为初次、再次以及第三次分配方式。三次社会收入分配都与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有密不可分的联系。社会收入的初次分配初次分配是指在市场经济作用下,按照生产要素的投入比例进行的分配,体现为生产要素的相互转移。初次分配主要体现效率优先原则,通过市场对生产要素进行配置,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生产效率,使生产要素得到优化配置。政府对初次分配调整的范围较为有限。初次分配自身会导致社会收入差距的逐步拉大,正如法国经济学者托马斯皮凯蒂在 世纪资本论中指出的,“劳动回报永远跑不过资本的回报”。社会收入的再分配再分配主要是指在初次分配的基础上,为了维护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政府通过调整税收和财政支出,对国民收入进行重新分配。当前,我国社会存在各阶层贫富差距过大的问题,政府对社会各阶层收入进行合理的再分配是适应目前实际情况的科学做法。据此可知,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的关键在于完善再分配机制,个人所得税是国际上普遍采用调节收入差的有效工具,所以应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的再分配功能,助力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社会收入的第三次分配一些高收入人群通过捐赠行为把个人财产直接或间接地转移给低收入家庭,客观上发挥对居民收入的再分配功能,所以又叫社会收入的第三次分配。第三次分配本质上属于个人的自愿行为,政府不能将国家意志强加于公民的个人意志之上,也不能依靠法律法规强制性对个人财富进行重新分配。与前两次分配不同的是,第三次分配起主导作用的是道德规范。这意味着对当事人的慈善行为只能依靠价值观上的引导与制度上的激励,不能直接控制其行为。共同富裕与社会收入三次分配的关系社会收入三次分配是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的重要手段。共同富裕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初心与使命,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所在,也是正在推进税制改革的根本目标。在社会收入初次分配中,经济市场化必然会导致许多富人的涌现,而另一部分人在残酷的竞争中由于不能较快掌握致富技能而逐渐淘汰沦为低收入者。为了有效解决贫富差距的问题,国家需要通过税收、社保、财政补贴等转移支付方式,对社会收入进行再次分配。在再次分配中,税法能有效引导经济收益的重新分配 根据累进税率的设置,收入越高,财富积累成本就越大。而第三次分配主要依靠公民的道德力量,在自愿前提下,通过个人捐献等方式改善收入和财富分配格局,从而“扎实推动共同富裕”。社会收入的三次分配互相促进、相互补充、共同作用,消除个人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给社会带来的不利影响,促进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和社会的良性发展。二、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实现共同富裕的机理(一)个人所得税缩小居民收入差的思路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个人所占生产要素不同,居民间收入在初次分配中会出现较大的差异。随着累积效应,居民财富差距会明显拉大,阶层固化的风险也会逐渐增大。这是“市场失灵”的重要表现,单靠市场自身无法得到有效解决。居民财富差距不断扩大,会加速“刘易斯拐点”和人口老龄化少子化的到来,影响经济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因此,政府必须通过各种方式和手段调节收入差。其中,税收作为国家调节收入再分配的重要工具,通过设定设置不同的税目、确定不同的税率发挥其功能。在我国现行税制下,个人所得税是一种直接税,不容易像消费税、增值税等间接税那样转嫁给其他人承担,因此它对调节居民收入的功能比较明显,其主要通过差别税率、扩大低税率级距、调高个税起征点、设置专项附加扣除等方式有效缩小居民收入差。(二)个人所得税推动共同富裕实现的路径分类税制向综合税制转变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基础 年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实现了由分类税制向综合税制的转变,从而创造了一种更公正、合理的计税模式,迈出了个人所得税税制优化的关键一步。从税制公平视角看,综合征税能够使同等收入的人群承担金额相同的税负,实现税法上的横向公平。随着个人所得税法的不断完善,政府必然将更多的收入类别纳入综合征税,从而更好地发挥个税调节居民收入差距的作用,进一步推动税负公平和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累进税率的“调高”作用个人所得税所实施的累进税率是指根据居民收入的高低对应不同的税率,其特点是税基越高,税负就越高,税收呈累进效果。在累进税率体系下,不同收入者缴纳不同税率的税收,由此合理调整纳税人的实际收入,实现税法上的纵向公平。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的法定税率是超额累进税率,即纳税人的综合所得收入越高,税率越高;综合所得收入越低,税率越低。因此它对缩小居民收入差、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发挥巨大的作用。基本费用和专项附加费用扣除制度的“稳中”“调低”作用目前,我国将四项劳动所得实行综合征税,且综合所得税的基本免征标准为每月 元。另外,又通过增设专项附加项目予以相应扣减。设置专项附加扣除制度是在充分考虑我国居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基础上,在计算收入时通过扣减一部分必要支出,事实增加了居民可支配收入,间接鼓励纳税人积极承担赡养义务、促进消费,有利于带动整个社会的经济增长。总体而言,基本费用和专项附加费用扣除制度的设计对中低收入群体的居民税负降低最为明显,由此可见该制度可以有效缓解中低收入群体的生活压力,提升其满意度和幸福感,调节中低收入群体的消费意愿和方向,助力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三、我国个人所得税在推动共同富裕过程中存在的不足(一)立法具有滞后性和复杂性立法内容缺少前瞻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缺乏对未来一定时期社会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前瞻问题的有效回应。很多条款,如个税起征点、专项附加费用扣除的规定,具有严重的滞后性,往往是问题积累到亟待修改的时候才着手对其内容进行逐步修订。此外,每项新的税收政策出台后都需要建立与之相对应的征管措施,无论是纳税人还是征税人都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去学习、落实,导致我国个税税收执行成本过高,执行效果不好。现行税制设置繁杂,不易掌握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设计过于繁杂,有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其中累进税率又可以分为三级、五级和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人所得税是我国法定全部税种里最繁琐的一项。复杂的个税设置加大了纳税人申报和扣缴义务人计税难度,不利于贯彻落实个税征收工作。(二)推动分配公平与缩小收入差距力度不足税率结构设计不合理长期以来,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结构设计主要是围绕调节收入分配功能进行的,该功能的发挥又主要依靠累进税率制度。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制度存在税率级次过多和边际税率过高的问题,这些问题不利于我国经济的长期稳定发展,极易打击高级人才工作的积极性,不利于优秀人才的引进。此外,与国外普遍采用大综合税制相比,我国综合所得范围相对狭窄,其范围仅包括劳动所得。然而,目前我国居民个人资产累积最多的方式往往为财产性和资本所得,而非劳动所得。但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我国目前财产性与资本所得均实行的是比例税率,即所得收入 的比例征收,而非调节收入效果更好的累进税率。由此可见,对劳动所得适用 的最高边际税率不能对高收入人群实现全覆盖,其调节收入差的效果并不十分理想。税基调整有待优化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要求,我国基本费用和专项附加费用扣除标准缺乏自动调整机制。随着我国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基本费用和专项附加费用扣除标准也必须适时作出调整,即需要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事实上,大部分发达国家扣除费用标准均设置与本国 指数直接挂钩的自动调节机制。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中没有这一机制,导致在确定基本费用和专项附加费用扣除标准后,需要运行很长时间才可能通过修改相关立法对其标准加以调整。这一方式导致税基的调整大大滞后于国家经济的发展水平,实质上增加了中低收入纳税者的税负压力,不利于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目标的达成。与其他税种的协调配合机制不完善真正实现共同富裕需要有效调节居民收入和财产占有两方面的差距,并且达到均衡水平。个人所得税调节的目标和对象都是个人所得,不是财产,导致个人所得税天然对财产缺失调节作用。居民也会根据税收政策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比如高收入人群会购买房产、车辆等固定资产用于投资和消费,此时个人所得收入就合理地转化为财产。当国家开始对房地产加大税收力度时,这些财产的持有者会将其财产出售,以规避巨额的课税。针对此种情况,需要建立健全个人所得税与财产税、流转税等其他税种的有效衔接和协调机制,高效推动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三)网络经济使税务机关税收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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