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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与中国国际话语权的提...以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为引领_张倩.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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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 中国国际 话语权 人类 命运 共同体 理念 引领
DOI:10.14092/11-3956/c.2023.03.31法学前沿国际法与中国国际话语权的提升以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为引领张倩(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1)摘要:国际话语权是一国说服、影响他国言行的能力,涉及到国际事务的方方面面。国际话语权之争大多是法律层面的,而国际法是国际法律话语,是赢得国际话语权、提升国际话语权的重要途径。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一种关于人类发展进程的理念,是全人类在这个进程中所追求的理想。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还包含了休戚与共、荣辱相生的含义,是全人类生存状况的现实表达。其五个价值与国际法是契合的,国际法是实现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手段,而人类命运共同体是国际法的目的。以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为引领提升中国的国际话语权要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和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价值引领,以开放包容、合作共赢为方向,以中国国际法实践为基础,以提升国家实力为手段,以国际法话语为具体内容,以构建与我国综合国力相称的国际话语权为目标,传播中国理念、贡献中国智慧。关键词:人类命运共同体;国际法;国际话语权中图分类号:D990;D82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2603(2023)02-0072-10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成立以来,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逐步推进国家政治、经济、法治、外交等全方位建设。在国际法实践之中,中国深入思考世界思想文化、各国建交关系,积极参与全球治理,履行大国责任,为全球提供公共产品,坚定维护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和国际体系。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到“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彰显了中国在对外交往实践中秉持的原则与立场,是运用中国的话语处理国际事务、显著提升国际影响力的历程,中国已从最初的融入国际社会、参与国际事务逐渐走向引领国际规则制定的道路。然而,中国的国际话语权并没有与中国的经济实力以及国际贡献的增加同步,国家实力并没有及时转化为国际话语权1。国际话语权仍须增强,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引领下,若能运用好国际法及国际法话语将有效提升我国的国际话语权。一、人类命运共同体与国际法2012 年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倡导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在追求本国利益时兼顾他收稿日期:20221210作者简介:张倩,女,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语言学、国际法学理论。2023年第2期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No.22023 72 国合理关切”2,将“人类命运共同体”作为构建新型国际关系的新理念。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在莫斯科国际关系学院首次公开阐述“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指出,“人类生活在同一个地球村里,生活在历史和现实交汇的同一个时空里,越来越成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命运共同体”。3此后,在博鳌亚洲论坛(2013)、亚信峰会(2014)、APEC 会议(2014)、G20 峰会(2014)、第七十届联合国大会(2015)、“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等一系列重要国际场合,习近平总书记多次论及“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从而极大地丰富了“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论内涵。2018 年,“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正式写入我国宪法4。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一种价值观,是关于人类发展进程的理念,它的五个价值目标,即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相互包容和清洁美丽,是人类社会所要追求的理想,同时也诠释了其深刻内涵。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含义中还有休戚与共、荣辱相生的部分,也就是谁也离不开谁,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意思,从这个角度来看,它又是一个具有现实意义的理念。现今世界“不论人们身处何国、信仰何如、是否愿意,实际上已经处在一个命运共同体中”5,经济全球化、防止气候变化、人类的和平与安全、外空探测,都能够印证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真实存在,都需要全人类合作解决这些问题。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并非乌托邦,它是一个有价值基础和事实基础,有可能实现的理念,是全人类与人类社会发展的愿景。如果国际社会能真正从全人类长远利益出发考虑问题,解决争端、制定规则,一个走向共同繁荣、发展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是可以实现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站在人类发展进程的高度,关切全人类或人类社会的问题。由于人类社会是以国家的方式组织起来的,国家之间的交往产生国际关系,而调整国家间或国际关系的是国际法,因此人类命运愿景与国际法是分不开的。无论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想性还是现实性看,国际法都与其具有密切相关性。从实在法的角度看国际法是由一系列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原则和规则组成的,它是促进理想实现的手段,最终目的是实现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内涵中的价值,如持久和平是国际法永恒的主题,普遍安全是国际法上的集体安全体制和反恐怖主义等,共同繁荣需要国际经济法的规制,相互包容和清洁美丽其实就是和平共处。国际法是实现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手段,而人类命运共同体是国际法的目的。从现实角度看,国际法的原则与规则规制着国际社会事务,如经济全球化受到国际经济法的规制,防止气候变化受到京都议定书、巴黎协定的规制,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受到国际卫生条例的规制等等。二者的密切相关性使得运用国际法和国际法的语言与话语可以以人类命运共同体为引领。二、国际法与国际话语权国际法产生于国际关系构建与长足发展之中,是各行为体之间主张与利益抗辩的立足点。国际有权机构可根据国际法判定合作双方权利义务,并监督义务违背方履行相应责任。6国际法除了具备裁判功能之外,还在日常生活中被人们用来评判行为体的行为是否合法。无论实在法学把国际法看作是原则规则的组合,还是批判法学把其看作是论辩术、法律话语,7国际法可以为强国弱国所共用,强国可以用来为己谋利,而弱国也可以用来批判强国。8正如国际法学家科斯肯尼米讲到的“国际法是国际法律论辩术,而论辩常常需要有人拍板定案,如何定案则与双方的辩词水平无关,因为区分庸俗与高雅的艺术品,取决于买家的品味和爱好,而这些纯属主观性的偏好已经超出了法律的范围,它预先决定了选择的结果”。9在论辩的过程中哪一方的说理更令人信服,更具有影响力,则会在很大程度上左右决策者的意志与“偏好”,掌控事态的发展与走向。用以论辩张倩:国际法与中国国际话语权的提升以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为引领 73 的工具就是国际法的语言和话语,这里讲的语言和话语不是语言学意义上的语言和话语,而是指用语言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国际法的原则与规则以及一国经过长期的国家实践形成的国际法话语。国际话语权是一个涉及国际关系、国际法、国际政治、对外传播、人类学等诸多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概念,专家学者们在各自不同的领域给出了很多不同的理解与界定。学者们较为公认的理论基础是福柯(Foucoult)的话语权力观,福柯指出,哪里有话语,哪里就有权力,权力是话语的支配力量。在此基础上,与话语权研究相关领域的学者从不同视角给出了不同的定义。如:“主权国家通过正式外交、媒体传播、民间交流等渠道,将蕴含一定文化理念、价值观念和意识形态等因素的话语渗透到国际社会中,使其他国家自愿接受并认同的能力”10,“国际话语权是一国在国际舞台上说话的权利”11等等。笔者认为在国际法领域国际话语权主要指的是话语的影响力(power),说服、影响他国言行的能力,即如何运用国际法的原则规则来影响其他国家的能力,是关乎国家软实力和综合国力的问题。一个国家发展壮大、走向世界关键在于自身在国际领域的话语权。早在 2014 年中共中央政治局 12 月 30 日就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研究进行的第十二次集体学习中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要努力提高国际话语权。”12在 2016 年5 月17 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再一次提出了“面对世界范围内各种思想文化交流交融交锋的新形势,如何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增强文化软实力、提高我国在国际上的话语权”。13国际话语权的争夺很大程度上是法律层面的,正如习近平总书记讲的,“世界进入动荡变革期,国际竞争越来越体现为制度、规则、法律之争”。14取得国际话语权首先要讲各方都听得懂的语言和话语。而国际法语言和话语在国际社会中是通用的,是不同国家、文化、背景、种族的国际法律人在解决国际争端、处理国际问题所共同使用的语言和话语。比如就2022 年 8 月美国国会众议长佩洛西窜访中国台湾地区事件,中国外交部发表声明称“严重违反一个中国原则和中美三个联合公报规定,严重冲击中美关系政治基础,严重侵犯中国主权和领土完整,严重破坏台海和平稳定,向台独分裂势力发出严重错误信号”15。“一中原则”、“中美三个联合公报”、“领土”、“主权”都是国际法上的概念,是国际法律话语,是在宣示中国主张、立场时使用的、各国都能听得懂的话语。其次,还要能够被各方理解、接受并可以适用。这就与国际法形式的权威性有关。各国都愿意以法律的形式将自己的权利固定下来,寻求法律上的保障。正如科斯肯尼米所讲:“在殖民历史中,强权国家认可的国家治理方式和国际秩序以及构成国家治理和国际秩序的基本元素和准则,以国际法的形式被确立了下来”16。因为,国际经济利益是国家生存与发展的基础,而维系此种利益需要稳定的国际秩序,这种秩序就是由国际法提供的。17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社会强行法理论的出现,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签订,使得国际法对国际社会的约束力明显增强。各国与国际组织将国际法的话语作为主张、说理、论辩、解决争端的法律手段,具有权威性,为各国所遵守。由于国际法涉及国际社会各个领域,如:政治、经济、卫生、网络、外层空间等,因此,谈国际话语权问题很大程度上是法律问题,是重要的国际法问题。“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一中原则”、西方与中国的和解等等都是中国把国际法的语言提炼成中国的国际法话语,在世界舞台上不仅为中国取得了国际话语权、赢得了国际话语权更增强了国际话语权。在笔者看来当前中国在国际范围内具有一定话语权,但所涉及的话语权领域并不广泛。且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综合国力显著增强,但国际话语权却未得到强化,与大国地位并不相称。如何获得国际话语权、掌握国际话语权,成为中国和平崛起需要讨论的议题。尤其是在国际法领域,需对其建构路径进行深入研究。认真研判当前各国博弈之根本,深入参与国际法的制定,并能熟练运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74 用国际法话语理解、解释、适用国际法,从参与国际法律体系构建、公共产品贡献能力与舆论引导能力等维度,思考如何建构在百年变局时代下的中国国际话语权。三、提升国际话语权的原则: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到人类命运共同体1954 年,我国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被写入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与交通协定,其作为一套整体国际规则首次成为国际关系处理的指导原则,也成为我国与相关国家商事、政事商议的根本原则。在这之后,万隆会议上再次重申该原则,并将其作为关于促进世界和平和合作的宣言中的“十项原则”确立基础。1957 年 11 月 6 日,毛泽东主席在莫斯科向全世界庄严宣布,“中国坚决主张一切国家实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1820世纪 50 年代,中国与缅甸、印度等有关国家共同倡导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已被国际社会广泛接受,成为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和国际法基本原则。19在对外关系处理过程中,我国一直将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作为双边关系乃至国际普遍关系维系的行为准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不仅体现我国在处理国际关系过程中的态度与基本立场,还是中国关于国际话语权构建的国际法话语表达。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之所以能够取得如此伟大成就,关键在于一直坚持五项原则。若将五项原则作为新中国初创之初中国国际法的基本表达,那么人类命运共同体则是新时代中国对待国际关系的新成果。这一理念是在五项基本原则基础上,通过判研国际法基本准则以及各国法治制度,在国际上形成具有典型性、代表性、实践性与系统性的宏观理念。20这一理念源自于中国传统文化与基本世界观,超越了国际法中的国家本位主义,关键在于提倡“以世界观世界”的基本方法论与“世界整体不可分”的价值观,在很大程度上弥补极端主义、分裂主义等思想,将国家利益与人类利益看为一个利益共同体,极大提升国际各国之间的凝聚力。21在国际法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为国际法基本原则在国家间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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