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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妇女罪中涉正当防卫案件裁判规则研究_姜保忠.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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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 妇女 罪中涉 正当防卫 案件 裁判 规则 研究 姜保忠
拐卖妇女罪中涉正当防卫案件裁判规则研究姜保忠1来宇2(1 2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刑事司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0046)摘要:在拐卖妇女犯罪中,正当防卫是被拐卖妇女保护自身权利的最后武器。依法认定被拐卖妇女的正当防卫行为,是严厉打击拐卖妇女犯罪的必然要求。当前,司法机关针对被拐卖妇女正当防卫的裁判规则包括:需有阻碍被拐卖妇女逃脱的行为才可以作为防卫起因;阻碍逃脱的现实危险解除时防卫时间终止;不具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时不适用特殊防卫。现有裁判规则在保障被拐卖妇女权利方面存在不足之处,为贯彻“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落实正当防卫的刑事政策,裁判规则应当在以下方面进行补充完善:非法拘禁可以作为防卫起因;防卫时间判断应立足被拐卖妇女具体情境;防卫限度判断应考虑被拐卖妇女受到进一步侵害的现实可能性;防卫过当裁量应充分考虑对人格尊严等精神权利的侵害性质。关键词:拐卖妇女罪;正当防卫;类案检索;裁判规则中图分类号:D925 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3275(2023)02010410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严格公正司法”,“保障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强调,“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1。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要求:“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坚决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2 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 年)提出:帮助被拐卖受害人顺利回归家庭和社会,完善被拐卖受害人救助有关法律法规,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考虑到拐卖妇女犯罪中被拐卖妇女的实际状况,被拐卖妇女的正当防卫权利应当得到重视和保障,这既符合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追求,也有助于实现司法裁判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一、问题的提出2020 年 8 月 28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发布的 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提出:维护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利,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2022 年 1 月 28 日,丰县“八孩女子被拴铁链”事件引发广泛关注,2 月 23 日,江苏省委省政府发布调查报告,确认“八孩女”系 1998 年从云南被拐卖至丰县,并在接下来二十余年间生育八401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23 年第 2 期(总第 196 期)*收稿日期:20221001基金项目:本文是 2020 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正当防卫的刑事政策与法律适用研究”(项目编号:GJ2020C35)的阶段性成果。作者简介:姜保忠,男,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刑事诉讼法学;来宇,男,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诉讼法学。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 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载中国政府网,http:/www gov cn/xinwen/2022-10/25/content_5721685 htm,最后访问时间 2022 年 11 月 1 日。个子女,经受了非人的对待。“八孩女”的悲惨遭遇令人深刻同情,作为这起悲剧发生的根源,“拐卖妇女”这一奴役他人、漠视人权的黑色罪恶受到大众的痛斥与抵触。如何终止拐卖妇女犯罪?如何帮助被拐卖人从不法侵害中脱身?如何保障被拐卖人合法权益?这些问题急需法治解答。“怎样彻底解决拐卖妇女问题”在全网得到超 1.2 亿次阅读,反映了社会对于打击拐卖妇女犯罪、保护被拐卖妇女的强烈关切。被拐卖妇女的正当防卫认定规则在理论与实践上都存在着争议。学界通说认为,防卫成立条件包含以下五个:防卫意图、防卫起因、防卫客体、防卫时间以及防卫限度3。然而拐卖行为不仅侵害了个人人身权利,也践踏了个人人格尊严,且其多为团伙作案,涉案人员较多,被拐卖妇女身陷困境,举目无亲,防卫场景多样,因此司法实践中判断被拐卖妇女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存在诸多疑难,如:被拐卖妇女受到的非法拘禁行为是否可以作为正当防卫的起因?被拐卖妇女可以进行防卫的时间从何时开始,又在何时结束?被拐卖妇女防卫行为的对象是否仅限于拐卖人或者收买人,是否包括阻碍被拐卖妇女逃脱的相关人员?被拐卖妇女防卫限度应如何判断?是否成立特殊防卫?从现有研究成果来看,有学者从紧迫性条件提出没有阻止状态的非法拘禁不得作为被拐卖妇女的防卫起因4。有学者主张正当防卫时间必须为不法侵害的实行阶段5,而拐卖妇女犯罪的实行行为只有“拐卖”6,因此被拐卖妇女对拐卖人的防卫时间由拐卖时开始,到被卖出后终止。还有学者指出防卫限度判断以权利本位视角的必需说为标准更具合理性7,即被拐卖妇女为了脱离拘禁的,其防卫行为只能限制在为解除拘禁所必需的限度之内。有学者表示只有当不法侵害严重危及人身安全,且具有暴力犯罪性质时才可以成立特殊防卫8。上述观点对正当防卫规则进行了理论上的剖析与解释,但在被拐卖妇女防卫场景中存在着一定局限:一是侧重于人身暴力犯罪而忽视了被拐卖妇女面临的最根本的人身自由困境,二是从不法侵害人视角进行的防卫时间界定使得被拐卖妇女防卫权利受到限缩,三是被拐卖妇女遭受的非法拘禁、强奸以及虐待等侵害行为之间的密切联系性未进入考虑范围。因此,被拐卖妇女正当防卫规则有必要结合实践进行深入研究。2020 年 7 月 27 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 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 类案检索意见),其中第二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办理案件时应当进行类案检索的几种情形,包括“缺乏明确裁判规则或者尚未形成统一裁判规则的”。被拐卖妇女进行防卫的场景较为复杂,理论研究与实践经验都较为匮乏,相关裁判规则并不明确,因此有必要对拐卖妇女罪中涉正当防卫案件进行类案检索,以明确该类案件裁判规则,统一法律适用。二、拐卖妇女罪中涉正当防卫案件类案检索(一)类案检索范围及方式依照 类案检索意见 的要求,以裁判文书公开网、审判案例数据库为主体,以“法信网”“北大法宝”“无讼案例”“聚法案例”等案例库为补充,最大程度地保障检索的全面性。通过关键词检索“拐卖”“正当防卫”,将命中关键词的案例进行了收集。现将检索时间、平台、方法、结果整理如下(见表 1):表 1类案检索时间、平台、方法、结果时间平台方法结果(案例数量)2022 年 3 月 8 日裁判文书公开网关键词检索:拐卖、正当防卫25 例2022 年 3 月 8 日审判案例数据库关键词检索:拐卖、正当防卫02022 年 3 月 8 日聚法案例关键词检索:拐卖、正当防卫32 例2022 年 3 月 8 日北大法宝关键词检索:拐卖、正当防卫40 例501姜保忠来宇:拐卖妇女罪中涉正当防卫案件裁判规则研究参见 江苏省委省政府调查组关于“丰县生育八孩女子”事件调查处理情况的通报,载微信公众号“央视新闻”,最后访问时间2022 年 2 月 23 日。续表时间平台方法结果(案例数量)2022 年 3 月 8 日法信网关键词检索:拐卖、正当防卫18 例2022 年 3 月 8 日无讼案例关键词检索:拐卖、正当防卫1 例通过对检索结果中裁判文书准确性、内容一致性、案情相似性进行比对筛选,除去不符合要求的案例之后,共选中四起发生在拐卖妇女犯罪中的涉正当防卫典型案例,俱已作出生效判决。现将筛选后的类案信息整理如下(见表 2)。表 2类案信息案名案号裁判法院简要案情蒋某故意杀人二审刑事判决书(2004)同刑终字第 59 号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蒋某被拐卖,王某 1 在家看守防止其逃跑,蒋某挣脱,将王某 1 绑住并塞住嘴后逃离,致使王某 1 窒息死亡樊氏翁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2015)红中刑二初字第 66 号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樊氏翁被拐卖,李某 1 在卧室看守樊氏翁时,因琐事二人发生口角并打斗,致使李某 1 出血死亡林某 1 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案(判 决 书 上 已 隐去)陈某 1 因精神病发作拖拽林某 2,林某 1 误以为陈某 1要拐走林某 2,遂上前推打陈某 1,将林某 2 成功解救下来陶志光故意伤害罪一案 刑 事 二 审 裁定书(2020)粤 13 刑终 194 号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陶志光认为两名男子要拐走其妻子,对该二男子进行了殴打(二)类案检索结果1 蒋某故意杀人案。一审法院未考虑被告人蒋某是否存在成立正当防卫的可能,直接认定被告人以杀害看守人王某 1 的故意实施了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蒋某虽为被拐卖妇女。为了达到逃离的目的,故意将王某1 从炕上推到地下摔昏,王某1 苏醒后又用尼龙绳勒王某1 的脖子,使被害人死亡,其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一审法院判决蒋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 14 年。二审法院认为王某 1 阻碍蒋某逃跑的行为满足防卫起因,构成不法侵害,但是蒋某未满足防卫的时间要件,“被害人被上诉人蒋某推倒昏迷,手脚捆绑住后,其已失去对上诉人蒋某的控制能力,侵害的现实危险性已不存在,其仍用布块塞住被害人的嘴,采取的是足以致人死亡的方法,致窒息死亡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二审法院肯定了蒋某的防卫意图,认为蒋某“为了彻底摆脱被害人的控制,采取捆绑、堵嘴,使被害人再无法阻拦的方法实施自我逃离救助,犯罪的目的完全是为了成功实施逃离”。二审法院判决蒋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 樊氏翁故意伤害案。法院认为樊氏翁不成立正当防卫,一是不具备防卫的起因要件,认定其“在人身没有受到暴力侵害的情况下”,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二是不具备防卫意图,认定樊氏翁“因吃香蕉一事与被害人发生打斗,用刀捅刺被害人数刀,致被害人死亡,并不是为了逃离而实施的自救”,不属于正当防卫。法院判决被告人樊氏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3 林某1 故意伤害案。法院认为,陈某1 对林某2 的拖拽行为构成不法侵害,满足正当防卫的起因要件,可以进行防卫。林某 2 被解救之后,被害人陈某 1 被打后躺在地上不存在威胁情况下,防卫时间终止,林某 1 的继续推打行为不成立正当防卫,因此法院认定被告人林某 1 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601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23 年第 2 期需要说明的是,后两起案件系他人为拯救“被拐卖受害人”而实施的行为,对被拐卖妇女正当防卫类案裁判规则有较强的参考作用,故入选。4 陶志光故意伤害案。法院认为,现有证据难以查证被害人与越南籍男子目的是将越南籍女子“农妹”带走,离开陶志光,陶志光怀疑他们要带走“农妹”,本可以选择报警处理,却采取殴打、拘禁等不当手段来控制被害人,不成立正当防卫,故认定被告人陶志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三、拐卖妇女罪中涉正当防卫案件裁判规则分析裁判规则是指司法机关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通过对个案的裁判得出的一般性规则,这些规则对指导司法机关办案、实现“类案同判”可以起到帮助作用。通过对拐卖妇女罪中涉正当防卫案件的类案检索,发现实践中形成了以下裁判规则。(一)存在阻碍被拐卖妇女逃离的行为才构成防卫起因作为正当防卫的起因,必须具备两个特征:一是社会危害性,二是侵害紧迫性9。拐卖行为满足前述条件自不待言,被拐卖妇女受到的防止其脱逃的非法拘禁行为是否具有侵害紧迫性存在争议,有学者提出当不法侵害状况的发生完全可以归属于侵害人一方时,满足急迫性的要求,可以作为被侵害人的防卫起因10。从类案判决中梳理法院的裁判规则可以发现,法院认为防卫的起因成立须同时满足社会危害性与急迫性两项条件。当现实的不法侵害存在的时候,防卫权便能成立,但也只有当不法侵害达到某种严重程度,亦即具备法益侵害的急迫性的时候,被害人才能发动防卫权11。首先是社会危害性。作为防卫起因的社会危害性,大多数情况下是主客观相统一的,但在主客观不统一的情况下应当如何判断,学界存在主观不法说与客观不法说的争议12。林某 1 故意伤害案显示,法院采取客观不法说的观点,只要行为客观上构成不法侵害,就可以进行防卫。在林某 1 故意伤害案中,陈某 1 在精神病发作的情况下,拖拽林某 2,其行为显然是满足客观不法的,但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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