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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
小额贷款
额度
法律
构造
张腾元
2023年第3期引言随着“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发展,以互联网平台为依托的小额贷款业务也随之兴起。传统银行借贷往往需要根据借款人的申请,对借款人的资信状况进行严格审查,并且贷款程序复杂,通常情况下会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因此,传统银行借贷并不利于小微企业以及个人小额贷款。相较于传统金融行业的贷款模式,网络小额借贷具有下列优势:无需抵押或者其他形式担保、申请程序快捷高效、资金流转迅速、服务范围广泛、资金数额较小等。故而,网络小额贷款是对传统信贷业务的有益补充。在网络小额借贷实践中,借款人一旦同意使用互联网小额借贷平台所提供的产品,平台页面往往会根据借款人提供的申请信息,显示借款人能够申请借款的限额。这种以授予借款人授信额度的经营模式,与互联网小额借贷本身的特点有密不可分的联系:一方面,互联网服务受众群体巨大,且借款资金数额小、流转快,采用授信额度的模式能够简化借款人在具体申请借款资金时的审批手续,提高申请效率。另一方面,面对广泛的服务受众,互联网平台可以通过授予优质客户较高的借款额度,以吸引平台的优质客户并保持长期交易关系。故而,授信额度在网络小额借贷实践中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网络小额借款平台的授权额度与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线下交易的授信额度合同并不完全相同。一方面银行基于授信额度合同所提供的服务范围一般并不限于借贷,还包括贴现、承兑、担保、信用证等其他金融服务。另一方面,客户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业务服务,客户往往需要承担获取授信额度相应的对价或者其他服务费用。因此,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授信额度合同往往是具有约束力的双务合同。然而,网络小额借贷提供的授信额度未必是授信额度合同,其法律效力并不明确。在实践中,网络小额借贷授信额度的法律性质要根据贷借当事人之间协议内容予以解释确定,通常情况下该协议为互联网平台提供的格式合同,客户只能根据平台的提示点击同意与否。不同的互联网小微借贷平台会根据自身平台发展的特点,通过格式合同以及交易程序来对授信额度作出安排。互联网平台展示的授信额度页面,贷款人可以是出于产品推广的考虑,未必需要用户点击同意,此时的授权额度为贷款人的单方授权允诺。亦有互联网小额贷款平台需要平台用户点击确认同意方能视为授信额度合同成立并生效。因此,在逻辑类型上,互联网小贷平台授信额度的法律效力存在单方的允诺以及双方的合意两种可能。一、单方的允诺(一)要约邀请的法律构造为扩大其产品用户的范围,许多互联网平台将授信额度以产品广告方式予以宣传。例如,有互联网平台宣称“只要输入个人手机号,即可查看个人在该平台的信用借贷额度”。事实上,输入个人手机号码只是平台引导用户输入个人信息的第一步,此时贷款人并不会授予金融消费者一个具体的授信额度,平台可能会显示一个模糊的额度,例如平台显示“您的授信额度约20万元”,只有根据平台的提示,继续提交个人信息以及点击签订电子服务合同之后,平台才有可能显示具体的个人授信额度。也有平台在打开服务页面之后直接显示个人授信额度。向不特定金融消费者作出的授信公告,缺少明确可识别的效果意思,故而不能直接认定其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要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473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商业广告和宣传等为要约邀请。”由此可见,立法原则上将商业广告认定为要约邀请。要约邀请乃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其本身并不发生法律上的效果。对要约邀请进行判定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第一,表示内容是否具体详尽;第二,是否注重相对人的性质;第三,表示向一人还是向多人为之;第四,当事人间的磋商过程;第五,交易惯例。如果一项表示显互联网小额贷款中“授信额度”的法律构造张腾元孟大淇摘要:“授信额度”一词虽然来源于银行信贷的交易实践,但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授信额度”在互联网小额借贷领域有着更为广泛的应用,其法律构造亦并不明确。随着实践中“授信额度”的争议不断增加,明晰其法律构造便成为解决纠纷前置性条件。不同的借贷平台,根据其框架协议、交易程序以及约束力等内容,对其法律构造应做出不同的解释。对缺乏双方合意的“授信额度”,一般应认定为要约或者要约邀请。对双方合意的“授信额度”,在法律构造上存在预约和框架协议的可能。不同的法律构造,当事人之间存在不同的权利义务以及风险范畴,故而在实践中法官不能对“授信额度”统一认定,应当具体地对交易内容予以解释。关键词:授信额度;互联网;要约邀请;框架协议中图分类号:D912.28文献标识码:A作者单位:张腾元,上海政法学院;孟大淇,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经济与法154DOI:10.19885/ki.hbqy.2023.03.0152023年第3期著不完备,即并不包含合同必备要素,此时显然是合同预备行为,而非要约。在立法上之所以如此规定商业广告,是因为广告主并不具备无限的履行能力,其必须在订立合同之前审查自己的履行能力,一旦将商业广告认定为要约,则意味着其不得不接受大量超出自己履行能力的合同。贷款人将授信额度作为广告宣传的一种方式,以吸引更多的互联网用户使用该金融产品。此时,广告宣传的内容以及平台显示的信息往往并不具体确定。例如,有平台广告宣传的内容为“输入手机号最高可获得20万元贷款额度”,或者在打开平台页面未输入任何信息的情况下,平台显示“借款额度约20万元”等。在上述情况下,贷款人的所谓授权额度内容并不具体确定,显然缺乏受拘束之效果意思。上述广告宣传虽然有表示行为,但并不构成意思表示,因此,该表示行为为要约邀请而非要约。即使贷款人在进行广告宣传时的授信额度内容具体明确,亦不应当将该宣传行为视为要约。授信额度本身具有极强的个体差异性,平台用户之间资产状况、信用程度不同,对授信额度的确定需要在个人提交个人信息材料之后,由贷款人通过审核方能予以确定,故而授信额度的确定极为注重交易相对人的品质。这种向不特定用户授予统一授信额度的广告宣传行为,虽然可能包含了订立合同所必须的内容,但由于缺乏受法律拘束之意思,该行为仍然应当解释为要约邀请而非要约,否则将使贷款人陷入不可承受的不特定风险之中。(二)要约的法律构造网络小额贷款中的贷款人,在对其掌握的用户个人资产及信用信息进行评估之后,并不需要用户进行贷款申请,直接授予用户一项确定的贷款额度,通过互联网平台服务页面予以显示。用户直接依据平台的操作提示,在授信额度范围内,输入具体的借款金额,并点击同意相关服务协议按钮,即可成立借款合同。在成立借款合同之前,双方并无关于授信额度的约定,赋予借款人具体的授信额度仅为贷款人单方的法律行为,此时借款人点击平台按钮并非对授信额度作出同意的表示,而是在授信额度内作出具体的选择。此时,贷款人授予平台用户授信额度的行为是否构成要约并非没有疑问。民法典 第272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由此可见,在立法上特别强调要约人应当有效果意思。该效果意思应当包括两个方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具体明确的意思以及受拘束之意思。故而,需要进一步判明的是,上述网络小额贷款中贷款人的概括性授信行为是否包含明确的效果意思。网络小额贷款的贷款人欲将授信额度作为电子要约,该要约与普通的要约不同,其效力维持在授信额度有效期间之内,并不因借款人的承诺而消灭。借款人在该期限内可以反复多次地在授信额度期限以及限度内承诺,可成立多个借款合同。原则上,贷款人表示的内容具体确定,且依据每个不同主体的资信状况,分别授予不同的授信额度,可以推定贷款人有受其表示内容拘束之意思。但在实践中,贷款人往往利用格式合同的优势,在合同中声明其不接受授信额度内容的约束。二、双方的合意除单方允诺行为外,网络小额贷款授权额度也存在用户根据平台页面的提示,以点击按钮的方式对贷款人出具的条款表示同意的可能,此时贷款人与用户之间达成某种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契约。用户在平台上就贷款人授予的授信额度表示同意,并不能直接构成民法典667条以下所规定的借款合同。此时贷款人与用户之间达成的协议,可以分为订立借款合同的预约合同以及授信额度框架协议。(一)预约的合意预约是指当事人约定将来订立本约的契约。网络小额贷款授信额度合同亦有可能是为订立借款合同而为的预约。民法典 第49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定书等,构成预约合同。”该条直接吸收了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的规定,在立法中肯定了预约合同的效力。但立法关于预约的表述并不准确,认购书、订购书、预定书未必完全是预约,预约的范围也并不仅限于上述所列举、与买卖相关的内容,在订立其他类型的合同之前亦可以订立预约。判断契约是否构成预约的关键在于当事人是否有确定在将来订立本约的意思。网络小额贷款授信额度究竟是预约还是要约,其区分关键在于确定双方是否为意思表示的合意,即用户是否对平台显示的授信额度点击同意。此外,贷款人与用户双方所订立的授信额度协议究竟属于预约还是其他性质的本约,有疑义时,应依当事人的意思及交易目的而为认定。预约的目的在于成立本约,当事人之所以不径行订立本约,是因为法律上或事实上的事由,致订立本约,未臻成熟,乃先订立预约,使相对人受其拘束,以确保本约的订立。订立预约在交易中属于例外情形,存疑时应当将其认定为本约。然而,在网络小额借贷实践中,预约的情形并不常见。一方面,在实践中预约广泛适用于要物合同中,以弥补当事人合意缺乏法律规范的漏洞。然而,根据民法典679条的规定,借款合同领域要物契约仅限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其他非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诺成合同。在网络小额贷款经济与法 1552023年第3期中,贷款人通常为小额贷款公司或者小额贷款银行,并不存在双方均为自然人的情形,因此在诺成契约合同框架下,预约并不存在广泛的适用空间。另一方面,即使将授信额度合同解释为预约合同,也不能强制金融消费者有缔约的义务,故而只能对贷款人自身产生拘束力,显然贷款人并不乐意在其格式合同中加入订立本约的拘束条款。故而,预约在网络小额贷款中仅具有理论构造,但并不具有实践意义。(二)授权额度框架协议授信额度框架协议是指贷款人作出在借款人特定条件下一定额度范围内提出申请借款时支付借款承诺的协议。授信额度框架协议是银行实践的产物,在银行贷款领域的应用较为广泛,对于拥有较好资信状况的长期客户,银行通过与其签订授信额度框架协议的方式。一方面可以提高审核效率,大大节约放款成本;另一方面,客户亦可以对银行贷款存在稳定的预期,有助于银行保持与优质客户的长期合作关系。互联网金融虽然是一种新兴金融模式,但仍然以传统金融为基础,互联网金融在本质上并没有摆脱传统金融的特征,而是传统金融通过互联网技术在理念、思维等方面的延伸升级与创新。故而,网络小额贷款领域也存在大量的授信额度框架协议,尤其是在贷款人为中小型银行或银行关联小额贷款公司的情形中极为常见。在网络小额贷款的法律实践中,将授信额度写入框架协议的情形较为常见。例如,北京中关村银行是以“微博借钱”网络小贷平台为依托的贷款机构,根据其所提供的借款合同格式文本,可以认为贷款人与借款用户之间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具有框架协议的性质。借款合同文本分成特定条款和通用条款两个部分。特定条款部分为借款人基本个人信息以及借款人的借款额度信息;通用条款部分则为贷款人可以对不特定借款用户反复使用的格式条款。借款用户在借款平台上申请借款的程序分成借款申请和提款申请两步。用户欲在平台上贷款,首先需要通过平台向贷款人发出申请本产品的借款指令,以申请借款额度。贷款人根据用户发出的借款申请,在审核评估用户个人资信状况之后,确定该用户的授信额度,此时贷借双方达成授信额度合同框架协议。在借款人具体借款时,需要向贷款人发出提款申请,即借款合同通用条款1.6条:“借款人向贷款银行发出的在借款额度项下申请借款资金提取的指令。”根据借款合同通用条款3.3条的规定:“贷款人提交提款申请之后,贷款人核验提款条件满足之后生成借款借据,并发放贷款。”所谓需要核验的提款条件主要包括签署法律文本的效力、借款人的基本状况、授信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