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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关联性理论——对企业责...员合规从宽处理的正当性问题_陈瑞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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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 关联性 理论 企业 从宽 处理 正当 问题 陈瑞华
【特别策划合规改革与刑事诉讼法修改】收稿日期:作者简介:陈瑞华(),男,山东聊城人,法学博士,北京大学法学教授,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主要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证据法学、司法制度、程序法理、法学。参见陈瑞华:企业合规出罪的三种模式,载比较法研究 年第 期。参见梁涛:美国企业合规制度的构建:国家监管、强制性自我监管与刑事激励,载政治与法律 年第 期。参见陈瑞华:企业合规视野下的暂缓起诉协议制度,载比较法研究 年第 期。合规关联性理论 对企业责任人员合规从宽处理的正当性问题陈瑞华(北京大学 法学院,北京)摘要:与欧美国家不同,我国检察机关确立了“放过企业,也宽大处理企业家”的合规改革策略,对于那些通过合规整改验收的涉案企业,检察机关可以对企业和责任人员同时作出宽大刑事处理。为规范这种依据合规宽大处理责任人员的制度,我们可以提出一种“合规关联性理论”:无论是企业主管人员还是其他责任人员,只有在对企业合规整改作出实质性贡献、发挥积极推动作用的情况下,司法机关才能依据合规对其作出宽大处理。当然,这些责任人员仅仅有推动合规整改的行动还是不够的,这种推动行动还必须产生了实际的合规整改效果,达到了通过合规管理有效预防同类犯罪再次发生的目标,并使得企业内部人员再次发生犯罪行为的可能性大为降低。关键词:合规整改;宽大处理责任人员;合规关联性理论;实质关联性中图分类号:文献标志码:文章编号:()一、问题的提出合规是指企业为防控合规风险而建立的治理体系。检察机关推动的合规改革,引入了一种合规激励机制,将涉案企业事后成功开展的合规整改,作为对其作出宽大处理的主要依据。从理论上说,正是因为涉案企业认罪认罚,积极配合刑事调查,采取补救挽损措施,有效地开展合规整改,建立并实施专项合规管理体系,达到了预防相同或相似犯罪再次发生的效果,检察机关才对其作出不起诉等宽大处理。合规整改成功之后,检察机关对企业作出宽大处理,这符合企业合规制度的基本原理。但是,我国检察机关在推行合规不起诉制度过程中,对于被纳入合规考察程序的涉案企业,在认定“合规整改合格”的情况下,既可以对企业作出宽大处理,也可以对企业内部的直接责任人员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提出从轻量刑的建议。与欧美国家“放过涉案企业,惩罚责任人”的合规整改思路不同,我国检察机关采取了“既放过涉案企业,也宽恕责任人员”的改革思路。由此,在很多刑事案件中,有效的合规整改就成为对企业责任人员作出宽大处理的直接依据。这种以企业有效合规整改为依据,对责任人员作出宽大刑事处理的做法,引发了一定的争议,出现了“反对说”和“赞同说”两种相互对立的观点。“反对说”认为,企业在认罪认罚和采取补救挽损措施的前提下,一旦建立或者完善了合规管理体系,就具有了预防犯罪再次发生的能力,确立了一种依法依规经营的企业文化。这就是对涉案企业“以合规换取宽大处理”的主要依据。但是,企业合规整改为什么要让那些作为犯罪嫌疑人的企业责任人员获得宽大处理呢?企业合规与责任人员出罪之间究竟具有 年 月第 期(第 卷,总第 期)法 学 论 坛 ,(,)怎样的因果关系呢?在实践中,假如将企业合规作为对责任人采取出罪措施的依据,检察机关有可能违背企业合规的基本规律,错误地将“企业合规”变成“企业家合规”,使得大量本应受到刑事处罚的企业管理人员,借着企业接受合规考察的机会,逃避刑事制裁,损害刑事处罚的正义性。但是,赞同这种做法的观点则认为,在合规整改成功完成后,之所以要对责任人员作出宽大处理,主要是考虑到很多责任人员都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者高级技术人员,一旦对他们作出定罪量刑,就可能导致企业资金链中断,生产经营活动停滞,使企业陷入灾难性的境地,反而起不到挽救涉案企业的效果。而且,企业合规整改的完成,既有利于预防涉案企业的犯罪,也有利于对责任人员再次犯罪产生预防效果。既然合规使得责任人员再次犯罪的可能性有所降低,那么,对责任人员采取宽大处理就成为顺理成章的结论。笔者认为,依据企业合规来宽大处理责任人员的做法,尽管存在现实的基础,但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较大的争议。为解决这一问题,走出制度改革的困境,我们拟提出一种“合规关联性理论”,强调依据合规对个人的宽大处理,不能是无条件的和绝对化的,而应建立在一种“责任人员对企业合规作出贡献和发挥作用”的基础之上。具体而言,有效的合规整改之所以可成为对企业宽大处理的依据,是因为企业采取了堵塞管理漏洞、消除制度隐患、改变治理结构缺陷的举措,实现了企业经营中的“去犯罪化”,达到了有效预防犯罪再次发生的目标。同样的道理,企业合规整改的成功要成为对企业责任人员宽大处理的直接依据,后者就必须在企业合规整改中作出积极贡献,要么积极参与了合规整改的工作,推动了合规管理体系在企业的建立、执行和落地,要么促进企业采取认罪认罚、停止违法经营业务、配合刑事执法或者采取补救挽损的措施,使企业减少了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后果。相反,假如责任人员对企业合规整改工作既没有参与,也没有发挥积极推动作用,更没有对企业合规整改的成功作出任何贡献,那么,合规整改成功就不应成为对责任人员宽大处理的直接依据。本文拟对司法机关依据合规宽大处理责任人员的正当性问题作出初步的讨论。笔者首先对依据合规关联处理个人的四种场景作出简要分析,对有关理论争议作出评论,在此基础上,提出一种“合规管理性理论”,对该理论的内容和正当依据作出有针对性的评论,并提出限制依据企业合规宽大处理责任人员的理论思路。二、对责任人合规从宽的四种场景检察机关在哪些案件中会以企业合规整改为依据对责任人员加以宽大处理呢?通过对合规试点案例的梳理和分析,我们可以概括出四种依据合规对责任人员宽大处理的场景:一是在轻微单位涉罪案件中,检察机关对涉案企业启动合规考察程序,并在企业合规整改合格的情况下,对企业和直接责任人员一并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双重不起诉”机制;二是在对涉案企业与直接责任人员分案处理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对涉案企业启动合规考察程序,对单位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同时,对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宽大的量刑建议,这就是所谓的“分案处理程序中的量刑减让”;三是在对涉案企业启动合规考察程序后,检察机关认为企业合规整改不合格,对企业和直接责任人员同时提起公诉,但以合规整改为依据,对两者都提出了宽大量刑的建议,这就是所谓的“双重起诉案件中的量刑从宽”;四是在只有企业内部人员涉嫌犯罪的案件中,检察机关责令不涉案的企业启动合规考察程序,并根据合规整改的效果,对这些自然人作出宽大处理。在以下的讨论中,笔者将结合相关案例,对这四种依据合规对个人作出宽大处理的场景做出简要分析。(一)轻微单位犯罪的“双重不起诉”机制在企业合规不起诉改革初期,检察机关进行改革试点的案件通常都是轻微单位涉罪案件,也就是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单位犯罪案件。对于这些案件,很多检察机关一开始倾向于直接适用相对不起诉制度,也就是对涉案企业和直接责任人员同时做出不起诉决定,然后再提出责令合规整改的检察建法学论坛 年第 期参见黎宏:企业合规不起诉:误解与纠正,载中国法律评论 年第 期。参见谢鹏程:论涉案企业合规从宽检察改革的内在逻辑,载民主与法制周刊 年第 期。议。后来,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入,企业合规监督考察机制得到越来越普遍地适用,检察机关开始对这些案件启动合规考察程序,对涉案企业设定合规考察期,委派合规监管人,监督指导企业的合规整改工作。在合规整改之后,检察机关经过验收评估,认为合规整改合格的,对涉案企业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对直接责任人员也作出不起诉决定。以下就是一个典型的适用合规双重不起诉的案例。公司是一家从事智能电器制造销售的民营企业,朱某系该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年至 年,公司在未获得商标权利人 公司许可的情况下,组织公司员工生产假冒 公司注册商标的智能垃圾桶、垃圾盒,并对外销售获利,涉案金额达 万余元。年 月 日,朱某主动投案后被取保候审,公司认罪认罚,赔偿权利人 万元并取得谅解。年 月,检察机关认为该公司有合规建设意愿,具备启动第三方机制的基本条件,考虑其注册地、生产经营地和犯罪地分离的情况,决定启动跨区域合规考察。检察机关向 公司制发合规风险告知书,从合规风险排查、合规制度建设、合规运行体系及合规文化养成等方面提出整改建议,引导 公司作出合规承诺。第三方组织结合风险告知内容指导企业制定合规计划,明确合规计划的政策性和程序性规定,从责任分配、培训方案到奖惩制度,确保合规计划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同时,督促企业对合规计划涉及的组织体系、政策体系、程序体系和风险防控体系等主题进行分解,保证计划的可行性和有效性。两地检察机关通过听取汇报、现场验收、公开评议等方式对监督考察结果的客观性进行了充分论证。年 月,检察机关邀请人民监督员、侦查机关、异地检察机关代表等进行公开听证。经评议,检察机关做出对 公司和朱某不起诉的决定。在该案中,检察机关仅仅根据责任人员的自首、认罪认罚和赔偿被害人等情节,尚不足以对其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在很大程度上,企业合规整改的成功,可能是检察机关对责任人员免除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在这种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微单位犯罪案件中,检察机关一旦启动合规考察程序,并认定企业合规整改合格的,无疑在对企业和责任人员的处理上享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这种“双重不起诉”的处理,显然是企业合规整改成功的结果。(二)分案处理案件中的量刑减让按照惯例,对于单位犯罪的严重程度,我国刑法是根据责任人员可能被判处的刑罚做出评价的。对于那些可能适用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单位涉罪案件,检察机关无法直接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对于涉案单位,即便启动合规考察程序,也只能采取“分案处理”的方式,也就是对涉案单位启动合规考察程序,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认定单位合规整改合格的情况下,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对于直接责任人员,检察机关则只能单独提起公诉。但是,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成功的事实,既可以成为对单位作出出罪处理的依据,也可以成为对直接责任人员宽大处理的依据。这种宽大处理通常是向法院提出适用缓刑或者其他从宽处理的量刑建议。被告人姜斌系上海锐勤公司、上海双河公司的负责人。年至 年间,被告人姜斌经营锐勤公司、双河公司过程中,在无实际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任怡公司为自己实际经营的上述两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年 月 日,公安机关以犯罪嫌疑人姜斌、犯罪嫌疑单位锐勤公司、双河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经过调查评估,认定姜斌作为涉案两家公司的实际经营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姜斌虽有自首及补缴税款的从宽处罚情节,但虚开发票行为持续长达三年,既具有社会危险性,也具有刑事处罚必要性。因此,检察机关决定分案处理,一方面对姜斌以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提起公诉;另一方面对涉案锐勤公司、双河公司启动合规考察程序。年 月,检察机关向锐勤公司、双河公司发出合规整改的检察建议,两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了合规整改,开展了涉税法律知识培训;根据公司的业务模式和经营重点建立了相应财务、销售及工程项目管理流程,初步形成了公司内控管理制度,有效健全了公司的管理体系。年 月 日,检察机关组织陈瑞华:合规关联性理论这个案例是笔者 年 月在湖北省随州市人民检察院调研时获悉的。参见刘艳红:企业合规不起诉改革的刑法教义学分析,载中国刑事法杂志 年第 期。召开公开听证,对锐勤公司、双河公司企业合规建设进展及成果进行验收评估。经评估,检察机关认为锐勤公司、双河公司均已制定了较为完善的企业合规制度,且实施效果良好,有效降低了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对两公司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同时,鉴于“实际经营人姜斌在公司合规建设过程中积极主动作为,认真落实检察建议相关内容,具有较强悔罪表现”,检察机关对被告人姜斌调低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同日,法院对被告人姜斌作出一审宣判,接受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对于涉嫌犯有较重罪行的单位,检察机关采取分案处理的起诉方式,等于将一个单位犯罪案件分解成两个独立案件,在对单位启动合规考察程序的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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