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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沿海海商事纠纷化解情况及司法应对调研
江苏沿海海商事纠纷化解情况及司法应对调研
前言:2015年3月,国务院发布《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一带一路”是经济新常态下我国深化对外开放,深度融入世界经济发展的战略布局。作为“一带一路”建设交汇点,江苏海洋经济、海洋生态文明的发展迎来了新的机遇。与此同时,航运市场在国际国内复杂经济形势影响下,面临诸多不确定因素,市场运行波动剧烈,产生新的海事司法需求。
目前,江苏沿海海商事纠纷化解的方式虽然多元化,但海商事案件审理工作面临纠纷总量持续较快上升,涉外海商事纠纷和陆源污染海域等海洋环境保护司法需求明显增多,地方普通法院与海事法院管辖争议多发,海事法院派出法庭审判职能作用严重不足等问题。本课题通过对江苏省沿海海商事纠纷进行实证考察,分析审判工作存在的问题,探索建立与江苏沿海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海商事司法体制机制,提出构建江苏(连云港)海事法院的初步构想。
一、江苏沿海海商事纠纷及化解情况
在海上或通海水域发生的与船舶(超过20总吨且非军事、政府公务船舶)或者运输、生产、作业相关的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以及其他海事纠纷为海商事纠纷。海商事纠纷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也可由当事人约定仲裁、和解或经第三方调解解决。经调研发现,江苏沿海地区海商事纠纷具有以下特点:
(一)地方法院承担了大量海商事纠纷案件的审理工作。江苏省沿海地区所涉的海事纠纷由上海海事法院所属的连云港、洋口港两个派出法庭管辖。据统计,从2010年-2014年,两个派出法庭收案数量总体平稳,呈小幅波动增长态势(见图表一)。
图表一、2010-2014年度江苏沿海海事案件审理状况及发展趋势图
调研发现,江苏地方法院也承担了相当数量的海商事案件审理工作,但存在明显差异(见图表二)。因江苏沿海三市样本量庞大,笔者选取连云港市的赣榆区、连云区法院调研,该两家法院辖区海岸线长,渔业、航运、物流等行业发达,符合考察样本要求。2008年后两家法院民商事案件持续稳定增长,其中海商事纠纷达到774件(2013年),占两院民商案件的4.8%(见图表三)。2014年度,赣榆区法院海头法庭受理含有海商事因素209件,占受案该庭总数的16.5%。
类型
数量(2013年)
标的
专业程度
地方法院
主要涉民生、船舶融资、担保
多(共774件)
偏小
较低
连云港法庭
主要涉港口航运、海事特别程序
少(269件)
较大
较高
图表二 连云、赣榆法院与连云港海事派出法庭审理海商事案件比较
图表三 连云港沿海两区法院受理海商事案件情况表
(二)涉渔业海商事纠纷多,主要通过诉讼外机制化解。江苏渔业发达,海上渔场密布,渔船数量众多,纠纷较多。以连云港为例,全市2014年登记在册渔船6220艘,其中海洋捕捞船2591艘,绝大部分超过20总吨。涉及渔船的权属确认、买卖、劳务用工、人员伤亡、合伙、经营欠款、等海商事纠纷频发。渔业纠纷主要靠当事人和解、当地渔业协会调解等诉讼外机制化解,由海事法院审理的案件较少。
(三)涉及通海水域尤其是淮河流域海商事案件数量少。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海事审判工作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将通海可航水域案件列入海事法院管辖范围。淮河流域贯通四省,淮河下游水分三路流经江苏,但航运潜力尚待挖掘。2012年底,设计船舶等级1000吨级的江苏淮安盐河航道通航,上游船只经洪泽湖可通过连云港出海,淮河新出海通道拓展升级。流域发生的船舶碰撞、买卖、船舶物权纠纷、运输合同纠纷等海商事纠纷数量将大幅增加。但是,从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案例看,淮河流域的海商事案件数量少。
(四)海洋环保司法需求增大。陆源污染指一切在陆上产生直接入海或者经过河流、空气等途径最终进入大海的污染,此类污染占海洋污染的八成以上。最高院《关于海事审判工作发展的若干意见》把陆源污染海域案件纳入海事法院管辖,为海洋环境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目前,江苏共有15个沿海化工园区,重大海洋污染事件常发、多发,环境保护压力很大,海洋环保司法需求将不断增大,但从目前看,此类案件甚少(见图表五)。
案件类型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环境公益诉讼
陆源污染海域
污染方式或对象
大气
水、流
噪声
土壤
河流
审理
法院
地方法院
10件
39件
10件
2件
2件
海事法院
未见案例
未见案例
未见案例
图表五中国裁判文书网载江苏省环境污染类民事案件统计表(2014.1-2015.5)
二、江苏沿海海商事审判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
从纠纷及化解情况看,江苏沿海海商事纠纷化解工作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亟待研究解决:
(一)海商事司法需求与海事审判资源配置矛盾突出。江苏沿海地区海事司法需求旺盛,现实纠纷数量较多且增长较快。以连云港地区为例,2014年度地方法院及其他社会纠纷化解机制处理的纠纷超过了1000件,而上海海事法院连云港派出法庭仅有7名干警,同期受理303件,司法需求明显超过现有司法力量。大量纠纷特别是渔船类纠纷不得不在诉讼外寻求调解或和解,海事司法供需矛盾突出。
(二)海商事案件管辖争议多发且协调解决难度大。首先,海事法院与地方法院之间管辖争议情形有:(1)相同行为不同目的。如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与民间借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均是借款行为,如借款用于船舶运营,则属于海商合同纠纷,反之则为普通民事纠纷;(2)纠纷发生场域的认定偏差。如货运代理纠纷与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等。其次,在海事法院之间及其与域外法院之间,因船舶常往来于全国乃至世界各地,与当地的各相关行业发生广泛联系,产生了众多的连接点,易产生管辖争议。
(三)涉船舶案件中的普通债权实现面临诸多障碍。普通民商事案件常有涉及船舶的情形,地方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常面临以下问题:(1)请求保全船舶难处理。地方法院实施保全,只能通知登记机关禁止对该船处置;而委托海事法院执行,协调机制的缺失可能丧失保全机会。(2)判后执行存在困难。海事特别程序法规定,船舶拍卖由海事法院执行,由此产生的大量委托海事法院执行案件,需要经常的、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
(四)海商事诉讼成本高,增加当事人诉累。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海事法院收案范围的通知》,在江苏海商事审判实践中,发生管辖争议时,需要层报双方的共同上级法院即最高法院裁决,案件审理周期过度拉长,损害当事人权益。另外,二审诉讼成本高,当事人参加诉讼不便。据了解,省内部分二审海事案件中,一些资金不够充裕的当事人因路途遥远、诉讼行程耗时长、潜在的执行风险等放弃诉讼权利。
三、江苏沿海海商事审判工作存在问题的成因
(一)巨大经济体量及不断发展的经济促进海商事纠纷增长。一方面平稳快速的经济运行态势为海商事纠纷增长提供了现实基础。经济发展与商事纠纷及审判工作有正相关性。江苏国民生产总值连年增长,全省船舶保有量多、水路运输发达,经济运行中的货运纠纷、船舶建造、维修、拆解、等均为海商事纠纷。另一方面新常态下可持续发展观促进海洋环保诉讼增长。新常态下人们倾向可持续的发展模式(图表六)。目前江苏海洋环境保护工作任务艰巨,海洋生态环境有待改善,海洋环境公益诉讼将大量增加。
时代
20世纪50-70年代
20世纪80年代-2012
2013-21世纪中(新常态)
发展阶段
时代特征
社会精神
价值取向
行为目标
行为特征
政策意愿
工业化初期
苦斗:计划经济
脱困、节俭
朴素的物质主义
实物产品
集体主义、自我牺牲
先生产、后生活
工业化加速
致富:改革开放
“先富起来”
亢奋的物质主义
收入、财富、GDP
血拼竞争、求快贪大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工业化深化
富强:国家治理
渴望“分享”
权衡的物质主义
发展、环境保护与可持续
主张公平、规避风险
以公平促进效率、法治
图表六中国现代各发展阶段的经济特征概略(部分)
(二)海事司法管辖体制设置不能满足现实需求。在江苏沿海海事审判力量未有实质提高、司法供需矛盾突出的前提下,以下因素加剧了海事审判力量不足问题:第一,海事法院的收案范围不断扩大,达到4类63种。第二,江苏沿海地区的海洋经济发展加速,连云港港、南通港等亿吨大港崛起,海洲湾渔场、吕四渔场、长江口渔场和大沙渔场发展等。第三,海洋环境、生态改善需要强大的海事审判力量保障。第四,立案登记制对海事审判提出更高要求。
(三)海事法院与地方法院协调、合作机制难有效形成。1999年6月,上海等首批设立的6个海事法院成建制地由原交通部及其所属港航单位移交给所在省、直辖市党委和高级人民法院共同管理,全部海事法院的组织关系在省级党委,监督关系在所在地的市人大常委会,业务上受所在地省、直辖市高级法院指导。江苏地方法院欲与海事法院派出法庭就具体个案进行协调,缺少有效的共同沟通中介机关,效果不好。
(四)社会化纠纷化解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首先,我国海事仲裁在化解国际航运纠纷方面作用还有待提高。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2014年共受理119件,审结115件,海事仲裁的高效、保密、专业等优势有待发挥;其次,海事调解工作有待加强。海事法院调解数量较少,海事行政机关调解工作力度不足,中国海仲设立的渔业纠纷调解中心知悉度不高,适用率低,地方渔业协会调解工作力量有限等;再次,法律服务市场不健全,服务水平不高。
四、完善江苏沿海海商事纠纷化解体制机制的对策建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中关于海事司法改革的规定:“进一步理顺海事审判体制。科学确定海事法院管辖范围,建立更加符合海事案件审判规律的工作机制。 ”结合江苏省海商事纠纷化解工作的实际情况,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一)在江苏设立独立的海事法院。1.海事法院设立的必要性。在江苏设立海事法院,是落实“一带一路”、江苏沿海发展等国家战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