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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德(礼)、刑到礼、法——...代宗教政治思想的演进与发展_梁涛.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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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到礼 宗教 政治思想 演进 发展 梁涛
2023.3|5特稿从德(礼)、刑到礼、法中国古代宗教政治思想的演进与发展梁 涛摘要:中国古代国家是在家族血缘组织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家国同构的形态,宗教和刑罚是维护国家统治的重要手段。礼最初是指祭祀的礼仪,由于中国古代国家是通过宗教的力量实现社会分层,进行政治统治,宗教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故后来也泛指氏族内部的习俗、习惯等,反映在意识形态上便是德。刑最初是指对待战争俘虏的刑罚,其用于治民,便要与典、彝也就是德相结合。法最初是指刑罚,后衍生出法令、法度、法律之意。中国古代“兵刑合一”,故最早的法律形式乃是军法,体现的是君王的意志。在中国古代,宗教变革及其由之带来的德(礼)与刑的政治工具化,推动着国家的形成;而二者之间关系经过不断调整优化,最终确立起周代德主刑辅的治国理政思想。关键词:德;刑;礼;法基金项目:“古文字与中华文明传承发展工程”规划项目“出土文献与荀子哲学思想研究”(项目编号:G3620)中图分类号:B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23)03-0005-08中国古代国家的建构,走了一条与西方不同的道路,没有将家族组织瓦解掉,而是在家族血缘组织的基础上建立起国家,形成了家国同构的形态。反映在宗教政治思想上,便是宗教和刑罚成为维护国家统治的重要手段。礼最初是指祭祀的礼仪,后来也指氏族内部的习惯、习俗,反映在意识形态上便是德。刑最初是指对待战争俘虏的刑罚,后又扩大到氏族内部,但最初只是惩罚手段,还不是法律规范。这样刑便要与德或者礼相结合,出礼则入刑。春秋时期,随着郑、晋等国开始制定成文法,刑转化为法。从德、刑到礼、法,反映了古代宗教政治思想的发展轨迹。一、中国古代的文明路径与德(礼)、刑在国家建构中的作用侯外庐先生等指出,“如果我们用家族、私有、国家三项来做文明路径的指标,那末,古典的古代(注:指希腊罗马)是从家族到私产再到国家,国家代替了家族。亚细亚的古代(注:指中国古代)是由家族到国家,国家混合在家族里面,叫做社稷”。侯先生等所说的“家族”指父权家族,“私有”指个体私有制。在西方,由于私有制的发展,父权家族被瓦解,让位于小家庭,在此基础上建立起城邦国家。与之不同,中国古代国家则是在父权家族的基础上直接建立起来的。所谓父权家族是以父家长为核心的家庭组织,它是早期氏族组织长期发展演变的结果,一般由父家长与若干代子女组成。成年子女虽然可以组成家庭,成为小家长,但他们没有经济独立权,父家长利用对家族经济活动的管理垄断了家族的财产,为了维护对家族的统治,他们竭力压制小家长的“个性”。因此,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家族财产集中在父家长手里,虽然也出现了私有制父家长私有制,但不同于个体私有制,它不仅没有瓦解父权家族,反而强化了父家长的统治。由于父家长占有了家族财产,在家族内部取得了支配一切的权力,父家长不仅拥有对家族财产的绝对所有权,还拥有司法审判权、宗教祭祀权,甚至“对子女和更远的后裔及奴隶和仆役的生杀之权”。关于父权家族,恩格斯6|江汉论坛将其概括为:“一是把非自由人包括在内,一是父权。”并引用马克思的话补充说:“它以缩影的形式包含了一切后来在社会及其国家中广泛发展起来的对立。”因此,父权家族的出现,是人类文明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它标志着在社会生活的一切制度上,在人与地和人与人的关系上的革命。家族虽以血缘为基础,但需要居住在一定地域,家族的居住地称为邑。考古发现显示,在新石器时期,中国大地上已布满了无数个族邑。由于族邑的范围有限,一个家族繁衍发展到一定规模,便会让家族中的某一位成年男子离开家族的居住地,到外地去建立新的族邑,他离开时往往会带领一定的人口,这或是为了减少人口的压力,或是为了开垦新的土地,或是为了戍守边防。新分化出的家族与原属的家族具有隶属关系,必须对大宗表示恭顺,其政治地位相应也要低一等。同时他们又具有血缘联系,具有相同的祖先和姓氏,属于同一个宗族。这种分化过程还会不断重复,从而形成第三、第四支系。这样随着家族的不断繁衍、分化,在家族的基础上形成更高一级的宗族,在宗族的基础上又形成更高一级的氏族。当原来分属不同地区的氏族随着不断扩张发生接触,便会发生激烈的冲突,最终形成超越氏族和宗族之上的部落联盟,早期部族国家由此产生。原来维系氏族的主要是血缘和世系,但是随着地域的扩展和氏族数量的增加,单凭血缘和世系已无法维持不同村落、氏族之间的政治地位和统属关系,两种新的因素祭祀与战争在国家形成过程中开始发挥作用。与之相应,礼与刑成为维护国家统治的重要手段。据学者研究,礼最早是指宗教祭祀的仪式。说文解字:“礼(注:繁体为禮),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从示从丰(注:繁体为豐),丰亦声。”徐灏说文解字注笺:“礼之言履,谓履而行之也,礼之名起于事神,引申为凡礼仪之称丰(豐)本古礼字。”据王国维考证,礼字在甲骨文中作“”,从玉从豆,“像二玉在器之形”。并由此推论,“古者行礼以玉”,由于盛玉以奉神人之器谓之丰(豐)说文丰部:“丰(豐),行礼之器也。”,“推之而奉神人之酒醴亦谓之醴,又推之而奉神人之事通谓之禮”。王氏的考证基本正确,但他将“盛玉以奉神人之器”的器释为豆则不确。豆在卜辞中作“”(甲编一六一三),在金文中作“”(豆闭簋)。而卜辞“”字下半部分为“”,与豆字之形迥然不同,唐兰先生释其为鼓,甚是。所以“豐”当为会意字,从玉从鼓,而非从豆。其加示旁,表示与祭祀有关。按,我国古代有以玉、鼓祭享天地鬼神的传统。周礼春官宗伯:“以玉作六器,以礼天地四方。”周礼地官司徒:“以雷鼓鼓神祀,以灵鼓鼓社祭,以路鼓鼓鬼享。”论语阳货:“礼云礼云!玉帛云乎哉!乐云乐云!钟鼓云乎哉!”说明玉、鼓确实与礼器有关。故礼本指宗教祭祀中的礼仪、仪式,由于宗教不仅是一种行动,同时还是一种信仰,故礼与作为宗教核心的信仰存在密切联系。“信仰是宗教的观念体系,限定了礼仪的意义,反过来说,礼仪是信仰的具体表现。信仰者正是通过仪式才意识到自己正在向物质世界和精神世界施加影响。”据学者研究,中国古代宗教是一种类似萨满的巫教,其特点是通过巫觋与神或天进行沟通。由于父权家族阶段已出现了祖先神,故这一时期的宗教信仰主要是祖先崇拜。一个家族,从起源上可以追溯到久远的祖先,这位祖先因对家族发展创立巨大功业,被视为家族精神的象征,为全体家族成员所崇拜。祖先崇拜一经产生,便成为家族的共同信仰,对维系家族的统一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为,家族虽然建立在共同的血缘关系之上,但从实质上说,共同的宗教信仰才是家族的标志。家族在血缘关系上不一定要保持统一,它可以容纳无血缘关系的外来人,如家族中的妇女和非自由人,然而家族在宗教信仰上却一定要保持一致,一个外来人加入新家族时,必须放弃原来信奉的旧神,改奉家族的新神。因此,“古代家族不近于自然的团体,而近于宗教的团体”。由于礼是沟通人与神关系的重要手段,是世俗权力和政治秩序的合法性来源,故父家长往往利用祭祀权强化对家族的统治。在家族内部,父家长垄断祭祀权,是主祭,其他成员在家长率领下,参加祭祀活动。那些身份较高的成员在祭祀中处于显要的位置,并获得辅佐家长主持祭祀的权力;那些身份较低的成员则为祭祀活动提供一般性的服务,处于次要的位置,家族成员的身份在祭祀活动中得到明确和承认。祭祀礼仪不仅明确了家族内部的身份差别,也维系了家族内部的团结。由于祭祀是家族内部的活动,外人不得参与,祭神是对其先祖的尊崇和敬仰,因此会在所有家族成员之间产生强大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使所有成员团结在家长的周围,这种作用称为“收族”(礼记大传:“尊祖故敬宗,敬宗故收族”)。不过随着部族国家的出现,祖先崇拜已经难以满足政治统治的需要,宗教领域出现新的变化。据国语楚语下,古代宗教曾存在一2023.3|7个“民神杂糅,不可方物(注:分辨事物)。夫人(注:人人)作享,家为(注:有)巫史”的阶段,其特点是人神相通,人人都可以享神,家家都有巫史。需要说明的是,古代社会是以家族为单位的,负责祭祀的是父家长,参与祭祀的主要限于家族成员。这种早期巫教虽然对整合家族关系起到一定的作用,但也存在明显的局限,主要表现是“烝享无度,民神同位。民渎齐盟,无有严威”。由于神人的界限不够明确,不同氏族的神没有隶属关系,故影响范围有限,无法促进社会的分层,树立政治权威,形成政治共同体。“齐盟”犹言同盟。“同盟是氏族间或部落间的事情,也是有关社会秩序的事情,可是几乎人人都能传达神意,来干涉它,那样的烦渎,那齐盟还能有什么严威呢?”由于没有更高的神灵,不同氏族间的人们自然缺乏精神上的向心力,对于盟誓也就不以为意了。于是到了颛顼主政时,“乃命南正重司天以属神,命火正黎司地以属民,使复旧常,无相侵渎,是谓绝地天通”。颛顼的宗教改革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提出了超越宗族、氏族之上的新神,作为更高的精神信仰。二是“绝地天通”,禁止与天神任意交通,设立专门的巫觋重,垄断了祭祀天神的特权,这种祭神的仪式就是礼。三是在专业巫觋之外,设立管理民事的官员黎。黎管理民众主要是依靠氏族内部的习俗、规范,这些内容后来也被称为礼。经颛顼的改革后,早期巫教被以天为至上神的信仰所代替,古代宗教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需要说明的是,“绝地天通”并非完全隔绝人与天的交通,而是将交通的权力垄断在少数人手里。天也不再是各个氏族信奉的祖先神,而是更高的神灵,是超越地域性的至上神。各个家族祭祀祖先神的传统虽然仍然保留,但祭天只能是少数人的特权。由于“天是全部有关人事知识汇聚之地自天地交通交绝之后,只有控制着沟通手段的人,才握有统治的知识,即权力”。垄断了通天权也就垄断了世俗的统治权,从这一点看,重所垄断的祭天仪式之礼与黎所掌握的习俗、礼仪仍是统一的。原来各个氏族都有自己的祖先神,现在则有更高的至上神天,而信奉天的权威自然也就要臣服于垄断了通天权的部族首领,故颛顼的改革实际是为部族国家提供了宗教信仰。“绝地天通”可能最早发生在颛顼所属的华夏部落联盟,后又扩展到东夷部落联盟和苗蛮部落联盟。宗教变革的同时,则是部落间的激烈战争,这就涉及到国家形成中的另一个重要因素:刑或者法。说文刀部:“刑,刭也。从刀,开声。”刑亦做。说文:“,罚辠(注:同罪)也,从井,从刀。易曰:井,法也。”刑的本意指刑罚,以杀、割为事,如慎子佚文所言:“斩人肢体,凿其肌、肤,谓之刑。”而法有广义、狭义之分,狭义的法同于刑,指伤害体肤的惩罚规定和措施。说文廌部:“灋(注:法的古体),刑也。法,今文省。”尚书吕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广义的法则指法令、法度、制度等,作为奖惩手段,不仅指刑,还包括赏。学术界一般认为,刑的出现早于法,它与宗教祭祀一样,也是国家形成的重要因素。尚书吕刑论“绝地天通”时说:“蚩尤惟始作乱,延及于平民,罔不寇贼、鸱义奸宄、夺攘矫虔。苗民弗用灵,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杀戮无辜,爰始淫为劓、刵、椓、黥。”吕刑完成于周人之手,是从胜利者华夏的立场记述历史的,故其文字多有夸诞、不实之处。当时王朝国家尚未形成,自然不存在“作乱”的问题,真实情况应该是随着华夏部族向南方的扩张,与蚩尤为代表的苗蛮部族发生激烈冲突。“苗民弗用灵”,“灵”训为令。苗民不听从谁的命令呢?当然不是其祖先神的命令,而应当是新的天神的命令,徐旭生先生认为是指南方的苗民不肯采用北方的高级巫教,也就是颛顼改革后出现的天神教,是有道理的。为了与华夏部族对抗,苗蛮部落制作了“五虐之刑”,也称作法狭义的法。其中“劓”是割鼻,“刵”当为“刖”之误,指砍足,“椓”是宫刑,“黥”是脸上刺字。劓、刖、椓、黥,再加上大辟即为五刑。五刑是五种惩罚手段,实施的对象主要是战争的俘虏,主要针对的是外族人。陈顾远称:“我族初用五虐之刑,当亦专对异族而设,凡同族有罪,或屏诸四夷不与同中国,若舜典 流共工,放兜是也。”关于五刑,梁启超曾推测其出自苗族,“五刑为苗族所创,其迹甚明”,“自黄帝迄今于舜禹,我族与苗族为剧烈之竞争,卒代之以兴。于是彼族之文明,吸收以为我用。刑法于是起焉”。梁氏之说未必恰当,其实华夏族也实行过五刑。尚书舜典记舜命皋陶之言:“皋陶,蛮夷猾夏,寇贼奸宄。汝作士,五刑有服(注:用),五服三就。”皋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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