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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攻读法律硕士联考专业综合考试考点大串讲.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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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 攻读 法律硕士 联考 专业 综合 考试 考点 串讲
在职攻读法律硕士联考专业综合考试考点大串讲张曙光胡锦光赵晓耕白文桥刘守芬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北京图书在版编目(C I PP)数据在职攻读法律硕士联考专业综合考试考点大串讲/张曙光等主编.5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 0 1 1I S B N9 7 8-7-3 0 0-1 3 7 8 0-3.在.张.法律 研究生 入学考试 自学参考资料.D 9中国版本图书馆C I P数据核字(2 0 1 1)第0 8 9 3 7 8号在职攻读法律硕士联考专业综合考试考点大串讲张曙光胡锦光赵晓耕白文桥刘守芬主编Z a i z h iG o n d uF a l S h u o s h iL i a n k a oZ h u a n y eZ o n h eK a o s h iK a o d i a nD a c h u a n j i a n 出版发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社址北京中关村大街3 1号邮政编码1 0 0 0 8 0电话0 1 0 6 2 5 1 1 2 4 2(总编室)0 1 0 6 2 5 1 1 3 9 8(质管部)0 1 0 8 2 5 0 1 7 6 6(邮购部)0 1 0 6 2 5 1 4 1 4 8(门市部)0 1 0 6 2 5 1 5 1 9 5(发行公司)0 1 0 6 2 5 1 5 2 7 5(盗版举报)网址h t t p:/www.c r u p.c o m.c nh t t p:/www.1 k a o.c o m.c n(中国1考网)经销新华书店印刷北京市鑫霸印务有限公司规格1 8 5mm2 6 0mm1 6开本版次2 0 0 7年7月第1版2 0 1 1年7月第5版印张5 3.2 5印次2 0 1 1年7月第1次印刷字数11 5 90 0 0定价1 0 8.0 0元版权所有侵权必究印装差错负责调换前言为了帮助在职考生掌握考试大纲精要,以便有针对性地进行复习和应试,本串讲按照在职法硕考试大纲要求的科目编排顺序分为五个部分: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民法学和刑法学,各学科在考试试卷中所占的分值依次为6 0分、5 0分、4 0分、7 5分、7 5分,分数总计3 0 0分,答题时间为3个小时。从题型上看,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案例分析题和论述题。其中,选择题属于各学科必考题型,案例分析题仅限于对民法学和刑法学的考查,论述题则针对法理学、中国宪法学和中国法制史进行考查。综观近几年在职法律硕士入学考试,在职法硕的基本命题规律为:选择题考查的知识点不仅较为简单,而且属于重要的知识点。案例分析题有一定难度,一般而言,民法的案例分析题集中在合同法、物权法和侵权行为,其中,合同法出题频率最高;刑法的案例分析题则集中在行为性质的认定、定罪量刑、处断原则以及重要罪名的考查上。论述题一般考查重要理论问题,且论述题的答案都能够在考试教程中找到。从论述题的考查对象上分析,法理学集中在法与各种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法律原则、法治与民主、法制、法律意识、立法、执法和司法。可见,法理学论述题考查的范围比较宽泛。中国宪法学论述题集中在宪法理论和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上。中国法制史论述题集中在西周、战国、汉、唐、明、清末、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上。总之,我们希望考生在阅读本书之前,能够对考试的基本情况有一个大致的了解,做到有的放矢。参与本书资料收集及编写工作的人员还有:刑法学:林岚、李瑞生、王炜、杨磊;中国宪法学:胡超宏、王瑞、王瑾、刘楠楠、黄若谷、杜柄亮、孙志敞;中国法制史:史永丽、王平原、马晓莉、易清、刘涛、张璐;民法学:赵志云、刘文忠、周海平。在此表示感谢。1目录法理学第一章导论3第二章法与法律7第三章法律渊源1 7第四章法律要素2 9第五章法律关系3 7第六章权利和义务4 5第七章法律责任5 1第八章法律演进6 1第九章法律价值6 9第十章法制与法治7 9第十一章立法原理8 8第十二章司法原理9 6第十三章法律职业1 0 2第十四章法律程序1 0 9第十五章法律方法1 1 6第十六章法律与社会1 2 4中国宪法学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1 3 9第二章国家基本制度1 6 2第三章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1 8 4第四章国家机构2 0 4第五章宪法监督2 3 0中国法制史第一章中国法制发展史概述2 4 5第二章夏商、西周、春秋战国法律制度2 4 72第三章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2 6 6第四章隋唐宋法律制度2 9 2第五章元明清法律制度3 1 4第六章清末、中华民国法律制度3 3 5第七章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3 6 3民法学第一章导论3 8 1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3 8 6第三章自然人3 9 3第四章法人与非法人组织4 0 5第五章民事法律行为4 1 3第六章代理4 2 6第七章时效4 3 6第八章物权法总论4 4 4第九章所有权4 5 5第十章用益物权4 7 0第十一章担保物权4 7 8第十二章债权概述4 9 2第十三章合同5 0 1第十四章人身权5 3 9第十五章知识产权5 4 3第十六章婚姻家庭和继承5 5 3第十七章民事责任5 7 5刑法学第一章导论6 1 3第二章犯罪概念6 2 2第三章犯罪构成6 2 7第四章故意犯罪停止形态6 4 6第五章共同犯罪6 5 7第六章一罪与数罪6 6 5第七章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6 7 3第八章刑罚的概念和种类6 8 0第九章量刑6 8 7第十章刑罚执行制度7 0 0第十一章刑罚消灭制度7 0 93第十二章刑法各论概述7 1 5第十三章危害国家安全罪7 2 0第十四章危害公共安全罪7 2 4第十五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7 4 0第十六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7 5 7第十七章侵犯财产罪7 7 6第十八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7 9 4第十九章贪污贿赂罪8 1 5第二十章渎职罪8 2 9法 理 学3第一章导论本章内容串讲第一节法学概述一、法学释义1.法学词源“法学”这一用语的拉丁文为j u r i s p r u d e n t i a,至少在公元前3世纪末罗马共和国时代就已经出现,表示系统的法律知识或学问。随着罗马法的复兴,这一用语在欧洲各国得到广泛传播,并且内容不断丰富。有关法律问题的学问,在我国先秦时期被称为“刑名法术之学”或“刑名之学”。自汉代开始,就有了“律学”这门学问,主要是对现行律例进行注释。我国古代“法学”一词最早出现于南北朝时期,但它出现后,很少为人所用。在表示法律学问时,人们一般仍使用“律学”一词。现代意义上的汉语“法学”一词,最早由日本传入中国。日文汉字“法学”一词由日本法学家用来对应翻译英文j u r i s p r u d e n c e,s c i e n c eo f l a w等词汇,该词于“戊戌变法”运动前后传入我国。到清末法制改革时,“法学”一词已大量出现,广为传播。2.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又称法律学,是研究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学问。法律现象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产生的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主要是指具有法律意义,并受法律调整的社会现象。法学不仅要研究法律现象本身,还要通过对法律现象的综合分析来研究它们的发展规律。法学研究的对象不仅有静态的法律,而且还包括动态的法律。虽然其他社会科学也会不同程度地涉及法律现象,但它们对法律现象的研究只是辅助性和边缘性的,一般并不研究法律规律问题。同时,法学围绕法律现象这一中心,也要研究法律与经济、政治、道德、宗教等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43.法学体系法学体系是由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有机整体或系统。法学体系具有系统性、层次性、现实性和开放性等特征。法学体系不同于法学学科。法学学科并非整体性、系统性的概念,它并不强调法学学科下的各分支学科的内在的必然的联系;而法学体系则强调构成法学体系的各法学分支学科是有机联系的整体,它是整体性、系统性的概念。法学体系也不同于法学课程体系。虽然构成法学体系的各法学分支学科也可作为法学课程开设,但法学体系和法学课程体系并不完全重合。法学体系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法律史学、比较法学和边缘法学五大类。理论法学是以法律现象的共同问题和一般规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学科。理论法学的基本特征为:高度抽象性、高度概括性、理论的基础性、普遍适用性和指导性。应用法学是以直接服务于法律实践为目的并具有较强的现实针对性的法学分支学科的总称。其特征是:较强的实用性、较高的针对性、学科的广泛性。法律史学是研究法律现象和法律思想的历史及其发展规律的法学分支学科。法律史学内含法律制度史学、法律思想史学、法学史学等分支学科。其基本特征是:历史真实性、历史规律性、文献资料性。比较法学是采用比较方法研究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现象的一门法学分支学科。比较法学的价值在于它适应社会发展和法律演进的需要,带来了各国法律文明的交流和融合。边缘法学是法学和其他学科因部分研究对象的交叉重合而形成的法学分支学科的总称。当然,法学体系内在组成部分的紧密联系,决定了各类别之间不可能进行完全清晰的划分;由于法学体系的内在联系,也不排除有些法学分支学科既可归入这一类,也可归入另一类。这是法学学科自身学术发展的生命力的体现,没有学科界限的束缚才能使法学研究有更广阔的发展空间。二、法学功能所谓法学功能,不是“法学面向法律”的功能,而是“法学面向人类社会”的功能,是指法学作为一个局部对于作为整体的人类社会所作的贡献。法学功能可以简要地概括为三个层面:寻找社会规则,促进社会共识,树立社会正义。其中,寻找社会规则是法学在人类社会中承担的初级功能,促进社会共识是法学在人类社会中承担的高级功能,树立社会正义是法学在人类社会中承担的终极功能。三、法学教育法学教育是培养法律人才的专门教育,是社会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价值目标的定位使之呈现出与其他教育不同的特点:第一,法学教育以传授法律知识和培养法律技能为主要内容。全面的法律知识,是从事法律工作的基础。但只有法律知识是不够的,运用法律处理社会问题的能力也5法理学是必需的。对这种能力的培养,也是法学教育的重要内容。第二,法学教育注重法律理念、法律意识和法律职业道德的培养。法律作用的实现与法律人才有密切的关联:法律人才是否有正确的法律理念和强烈的法律意识,是否有忠于法律的职业操守,对法律作用的实现关系重大。法学教育应该是法律及相关知识教育、法律技能训练和法律职业道德的三位一体。第三,法学教育是综合性教育。法律存在于社会之中,法律问题往往也是社会问题。法律问题的解决,对其他科学与技术有着相当程度的依赖,因此,法学教育必须而且应当是综合性教育。第四,法学教育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是知识教育和职业训练的统一,教学实习在法学教育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第二节法理学概述一、法理学释义法理学是以作为整体的法律的共同性问题和一般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理论法学,着重揭示法律的基本原理。法律现象千变万化,而法之“理”在一定意义上乃是具有恒久性的,法变而理不变。法理学的任务,就是尽可能准确、全面地把法之“理”揭示出来,以指导法律实践。法律落后,可以依法理加以改进;而法理学落后,则法律必有实质性的缺陷。关于法理学体系问题,中外学者认识不完全相同。从学习的角度,可以把法理学分为“初阶”与“进阶”两个部分。“法理学初阶”主要涉及有关法学、法律及法治的知识性基本问题,具体包括“法学基本问题”、“法律基本问题”和“法治基本问题”;而“法理学进阶”则主要涉及法律的原理性基本问题,具体由“法律本体论”、“法律价值论”、“法律方法论”和“法律社会论”等部分构成。二、法理学与法学其他分支学科的关系法理学与法学其他分支学科的关系:一方面,法理学不仅仅是法学中的基础性学科,它还是对古今中外各种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概括和抽象,主要承载着解决人们法治观念层面问题的功能,由此指导各个部门法学的发展。另一方面,法理学的研究也离不开部门法学。法理学从来都不仅仅是法理学家自己的事业,而是整个法学界的事业。实际上,我们完全可以找到法理学与法律实践的结合点。具有抽象性特征的法理学,虽不能像部门法学那样以立竿见影的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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