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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被害人
权利
保护
问题
研究
前言前言传统的刑事司法模式强调国家刑罚权的实现,侧重于对被告人权利的保障,但是对被害人的权利却有所忽视。作为刑事案件的受害人,被害人的人身、财产甚至生命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他们不仅在经济上遭受了不同程度的损失,而且在精神上受到了巨大的痛苦,心理上遭受了极大的创伤。被害人理应得到国家和社会的更多关注。联合国于 1985 年制定 为罪行和滥用权利行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这是国际社会加强被害人权利保护的里程碑,许多国家以此为依据制定国内法对被害人权利加以保护。英美等发达国家非常重视被害人权利的法律保护,他们通过立法建立了相应的被害人保护法律制度。保护刑事被害人权利已成为当今国际社会的热点问题。我国在 2000 年以后,刑事被害人问题的理论研究进入一个新的历史发展时期,许多学者和专家广泛开展了有关被害人问题的研究。为进一步保护被害人的权利,最高人民检察院在 2007 年 1 月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07 年刑事申诉检察工作要点 中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试点建立刑事被害人补偿机制。”2007 年 3 月,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会议提出:“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司法救助、被害人救助三个救助制度,使三大救助制度001形成良性互动的局面,充分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进行了被害人救助的试点工作并取得了初步的成果。被害人是犯罪行为的受害者,是社会弱势群体的一部分。顺应国际趋势和历史潮流,加强对被害人权利的法律保护具有重要意义。首先,保护被害人权利是实现社会正义的需要。加强被害人权利保护可以改变现有司法体制过多保护被告人权利,缺乏对被害人权利保护的不平衡状况,避免被害人被边缘化。其次,保护被害人权利是维护社会秩序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被害人在遭受犯罪侵害后,具有强烈的体现正义的要求和被害恢复的欲望。如果他们在经济上和道义上得不到国家的支持,就会对犯罪人、国家和社会产生严重的对抗情绪,被害人还有可能逆转为犯罪人并报复社会。因此,关注被害人的利益诉求,有利于缓解社会矛盾,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氛围。第三,保护被害人权利是保障人权的需要。刑事诉讼活动不仅以打击犯罪、惩罚犯罪为目标,还承担着保障人权的重任,加强被害人权利的保护是一国诉讼民主、文明的表现。我于 1998 年从山西大学法学院毕业,后分配至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法学系工作至今。从教以来,我一直从事 刑事诉讼法学的教学与研究工作。在十几年的教研工作中,我对被害人权利的法律保护问题一直比较关注并多次发表相关的学术论文。本书的内容是我对有关被害人权利保护问题研究成果的一个总结。本书由十一章构成。第一章被害人权利保障的历史变迁。被害人权利保护历经拥有绝对权利、地位下降、被边缘化、权利得到恢复四个阶段。在此基础上,对西方主要国家保护被害人权利的立法情况进行评述,对我国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历史进行介绍。第二章被002前言害人的知情权。从美、英、德、法等国被害人知情权的立法概况谈起,指出我国被害人知情权保护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的措施。第三章被害人的诉讼参与权。本章包括被害人的控告权和量刑建议权两部分的内容。第四、第五章被害人的抗诉请求权与被害人的执行参与权。作者通过分析被害人抗诉请求权与执行参与权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被害人抗诉请求权和构建被害人执行参与权的建议。第六章被害人的刑事损害赔偿权。一系列国际条约和国内法确认,加害人应当对被害人因犯罪受到的损失进行赔偿。被害人的刑事损害赔偿权是保障人权与控制犯罪的需要,是准确合理惩罚犯罪的需要,是实现恢复正义理念的需要。在我国,被害人可以通过双方协商或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等方式获得赔偿。但是,我国刑事损害赔偿存在主体范围不一致、赔偿范围较窄等问题,需要通过立法予以进一步完善。第七章被害人的国家补偿权。作者对被害人国家补偿的渊源及理论基础进行论述,简要介绍了世界主要国家与地区的被害人国家补偿立法概况。随着被害人权利保护意识的增强,我国一些省市也进行了国家补偿的试点工作。通过对各地被害人国家补偿试点工作的经验总结,作者提出了构建我国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设想。第八章、第九章被害人的法律援助权与社会援助权。从国际社会被害人法律援助和社会援助的发展现状出发,本文提出完善我国被害人相关法律制度的思路与构想。第十章国际上的被害人权利保护。一系列的国际性和区域性法律文件对被害人权利保护作出规定,我国应当以此为依据,顺应国际潮流完善被害人的法律保护体系。第十一章被害人与恢复性司法。本章包括恢复性司法的运作模式、适用规则、责任形式等内容。恢复性司法理念对被害人权利保护具有重要贡献。恢复性司法003理念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体现即为刑事和解制度的运用。本书的出版得到山西人民出版社的大力支持,在此深表感谢。还要感谢石凌虚副总编、隋兆芸编辑等同志为本书出版付出的辛勤工作。同时也要感谢所有关心和支持我的同事、朋友和家人。本书是我在被害人权利保护问题方面的初步研究成果。由于我的知识体系方面的原因,部分研究可能并不深入,有待今后进一步研究和探讨。同时,由于我的学识水平有限、书中难免存在错误,敬请各位同仁批评指教。叶晓欣2011 年 5 月于太原004目录第一章被害人权利保障的历史变!迁001一、被害人权利保障的历史变!迁002二、西方国家被害人诉讼权利保护的立法动态及其比!较006三、适度保护被害人诉讼权利的法理分!析011四、我国被害人权利保障的历!史013第二章被害人的知情!权019一、被害人知情权的概念界!定019二、被害人知情权的性质与意!义021三、国外被害人知情权的立法概!况024四、我国在被害人知情权的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032五、刑事诉讼各阶段被害人知情权的内容及其立法完!善033六、被害人知情权的救济程!序041第三章 被害人的诉讼参与!权044一、被害人的控告!权041二、被害人的量刑建议!权049目录001第四章被害人的抗诉请求!权052一、被害人抗诉请求权的含!义052二、我国刑事被害人抗诉请求权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053三、完善我国刑事被害人抗诉请求权的建!议055第五章被害人的执行参与!权058一、被害人享有执行参与权的意!义058二、我国刑事被害人不具有执行程序参与权的原因分!析061三、构建我国被害人执行程序参与权的建!议062第六章被害人的刑事损害赔偿!权066一、被害人刑事损害赔偿权的概念界!定066二、被害人刑事损害赔偿权的国际法渊!源068三、被害人刑事损害赔偿权的法律价值分!析070四、我国被害人刑事损害赔偿权的基本内!容072五、我国被害人刑事损害赔偿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077第七章被害人的国家补偿!权084一、被害人国家补偿的概念界定及其理论基!础084二、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在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概!况094三、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探索与实!践102四、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构!建111002目录第八章被害人的法律援助!权130一、被害人法律援助权概!述130二、被害人法律援助的理论基!础134三、世界主要法治国家关于被害人法律援助的立法概!况137四、我国被害人法律援助制度的现状与完!善140第九章被害人的社会援助!权148一、被害人社会援助权概!述148二、欧美部分国家被害人社会援助概!况150三、亚洲部分国家、地区被害人社会援助概!况154四、我国被害人社会援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的构!想156第十章国际上的被害人权利保!护163一、世界被害人学学会关于被害人权利的见!解163二、刑事被害人权利的全球保护框架联合国 为罪行和滥用权力行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164三、欧洲被害人权利保护机!制166四、完善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法律体系的建!议169第十一章被害人与恢复性司!法172一、恢复性司法的缘起与发!展172二、恢复性司法的运作模式、适用规则与责任形!式175三、恢复性司法对被害人权利保护的贡!献179四、刑事和解制!度182003被害人一词源于拉丁文“victim”,其含义有二:“一是指古代社会宗教仪式上的祭祀品,即被杀后供于祈祷仪式上的人或牲畜;二是因他人的行为而受到伤害或阻碍的个人、组织、道德或法律秩序。”经过演化,前一含义的“被害人”指因为各种原因而遭受伤害、损失或者困苦的人。后一含义的“被害人”就成为今天法学领域里研究的被害人。在现代社会,一般认为刑事被害人是指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及其他合法权利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参加刑事诉讼,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多数学者认为刑事被害人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被害人包括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提出反诉的反诉人。狭义的被害人仅指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世界各国越来越多地关注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问题。20 世纪 70 年代中后期至 90 年代初,许多国家的刑事司法政策由以犯罪人为中心转化为强调被害人与被告人权利的平衡,并强调被害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平衡。虽然,我国在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问题上受多种因素的制约与国外的发展情况存在较大差距,但是,我国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一致认为,加强对刑事被害人权利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刑事被害人在刑事司法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被害人权利更加广泛,其参与刑事司法活动的形式和内容也更加丰富。转引自郭建安主编:犯罪被害人学,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7 年版,第 5 页。001第 一 章被害人权利保障的历史变迁一、被害人权利保障的历史变迁被害人是人类社会发展中一个极为特殊的群体,在犯罪学和刑事法学的研究中被害人问题是一个不可回避和不容忽视的问题。纵观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刑事被害人在不同历史阶段、不同社会形态、不同社会制度和不同法律制度下,在对犯罪与犯罪人的反应中所处的地位、享有的权利及所起的作用不尽相同。社会上的其他成员及其他群体对他们的看法和待遇也经历了一个曲折漫长的变化过程。(一)拥有绝对权利的刑事被害人原始社会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最初阶段,在此阶段原始社会成员组成不同的氏族部落。本氏族成员共同劳动、共同享有劳动成果、共同抵御来自大自然的危险。有人类的地方就避免不了冲突和矛盾,氏族成员内部、氏族与氏族之间的互相伤害、杀害的事件时有发生。没有阶级、没有法律、没有国家机器的原始社会还没有像阶级社会那样将这些事件称为犯罪。这些事件由当时的氏族全体成员解决,或各氏族之间互相解决。解决这些事件的方式是同处于002一个氏族中的被害人或被害人的近亲属向加害人或其近亲属进行的血亲复仇和被害人所在氏族的全体成员集体向加害人所在氏族进行的血族复仇。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氏族之间开始有劳动产品的交换,这使氏族之间的联系加强,氏族内部成员之间的联系有所减弱,限制了无休止的血族复仇,复仇渐渐被认为只是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责任。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使劳动力的价值越来越受到重视,人们之间以血缘为基础的关系越来越疏远,复仇的范围进一步缩小,血亲复仇被“以命偿命,以牙还牙,以眼还眼,以手还手,以脚还脚,以烙还烙,以伤还伤,以打还打”的同态复仇所替代。再后来,随着社会分工与交换的进一步发展,特别是货币的出现,同态复仇又为赎罪所代替。无论是血亲复仇、血族复仇还是后来的同态复仇和赎罪,被害人的权益完全依靠自己或其亲属或其氏族来保护、救济。此时也没有国家之类的机构依据公权进行干预,对犯罪的反应,对犯罪人的处置都是由被害人、被害人亲属或其所属氏族意志决定实施的,被害人具有对犯罪人进行惩罚的绝对权利。(二)地位下降的刑事被害人人类进入奴隶社会后,阶级、国家、法律产生。统治阶级认识到犯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国家利益、阶级统治的行为,而不仅是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私事,犯罪的解决不能完全靠加害人和被害人双方自由进行,国家必须对犯罪问题的处理与解决进行干预。到了奴隶社会中后期,随着阶级斗争的激烈和法律制度的发展,奴隶主为了进一步加强统治,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国家建立了审判制度、刑事诉讼制度。刑罚惩罚权、执行权作为构成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