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前言传统的刑事司法模式强调国家刑罚权的实现,侧重于对被告人权利的保障,但是对被害人的权利却有所忽视。作为刑事案件的受害人,被害人的人身、财产甚至生命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他们不仅在经济上遭受了不同程度的损失,而且在精神上受到了巨大的痛苦,心理上遭受了极大的创伤。被害人理应得到国家和社会的更多关注。联合国于1985年制定《为罪行和滥用权利行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这是国际社会加强被害人权利保护的里程碑,许多国家以此为依据制定国内法对被害人权利加以保护。英美等发达国家非常重视被害人权利的法律保护,他们通过立法建立了相应的被害人保护法律制度。保护刑事被害人权利已成为当今国际社会的热点问题。我国在2000年以后,刑事被害人问题的理论研究进入一个新的历史发展时期,许多学者和专家广泛开展了有关被害人问题的研究。为进一步保护被害人的权利,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07年1月的《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年刑事申诉检察工作要点》中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试点建立刑事被害人补偿机制。”2007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会议提出:“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司法救助、被害人救助三个救助制度,使三大救助制度001形成良性互动的局面,充分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进行了被害人救助的试点工作并取得了初步的成果。被害人是犯罪行为的受害者,是社会弱势群体的一部分。顺应国际趋势和历史潮流,加强对被害人权利的法律保护具有重要意义。首先,保护被害人权利是实现社会正义的需要。加强被害人权利保护可以改变现有司法体制过多保护被告人权利,缺乏对被害人权利保护的不平衡状况,避免被害人被边缘化。其次,保护被害人权利是维护社会秩序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被害人在遭受犯罪侵害后,具有强烈的体现正义的要求和被害恢复的欲望。如果他们在经济上和道义上得不到国家的支持,就会对犯罪人、国家和社会产生严重的对抗情绪,被害人还有可能逆转为犯罪人并报复社会。因此,关注被害人的利益诉求,有利于缓解社会矛盾,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氛围。第三,保护被害人权利是保障人权的需要。刑事诉讼活动不仅以打击犯罪、惩罚犯罪为目标,还承担着保障人权的重任,加强被害人权利的保护是一国诉讼民主、文明的表现。我于1998年从山西大学法学院毕业,后分配至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法学系工作至今。从教以来,我一直从事《刑事诉讼法学》的教学与研究工作。在十几年的教研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