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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教程
法 律 教 程石华琴 主编 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 法律教程 石华琴主编 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ISBN 法 石 法律 中国 教材 D 中国版本图书馆 CIP 数据核字()第 号法律教程石华琴 主编责任编辑 邹小宁封面设计 续设计出版发行 浙江大学出版社(杭州市天目山路 号 邮政编码)(网址:http:www zjupress com)排 版 杭州中大图文设计有限公司印 刷 杭州日报报业集团盛元印务有限公司开 本 mm mm 印 张 字 数 千版 印 次 年 月第 版 年 月第 次印刷书 号 ISBN 定 价 畅 元版权所有 翻印必究 印装差错 负责调换浙江大学出版社发行部邮购电话 ()前 言“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以及“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不管我们愿意不愿意,法律已经走进我们真实的生活。每一个公民都可以也应该能真切地感受到法律的需要、法律的威力以及法律给我们生活带来的影响,自己的一言一行都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已经建立并正在快速发展,市场经济的实质是法治经济,在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今天,大学生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学习法律,有助于增强民主法制观念;懂得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懂得合理合法地处理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知道用什么方式、通过什么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法律是文明进步的标志,法律素养是现代法治社会公民整体素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如果欠缺了法律方面的素养,就不是一个完整的人,就有可能会吃亏碰壁,甚至一失足而成千古恨。法律是至高无上的,是不能侵犯的。任何人触犯了法律,必定受到法律的惩罚。法律课程具有较强的综合性,内容丰富,涉及面广。法律与生活关系密切,具有较强的实践性。学好这门课程,重在平时积累,乐于亲身体验,开动脑筋多多思考,把所学的法律知识才能逐渐内化为个人稳固的法律意识和良好的法律素养,也才能使个人更好地适应和融入越走越近的法治社会。目 录第一章 法的基本理论第一节 法的本质和特征第二节 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第三节 法的创制第四节 法的实施第五节 法律关系第二章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理论第一节 法治的含义第二节 邓小平民主法治思想第三节 当代中国法治的进程第四节 法治国家的条件与主要标志第三章 宪法法律制度第一节 宪法概述第二节 国家基本制度第三节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四节 国家机构第四章 行政法律制度第一节 行政法概述第二节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第三节 行政法主体第四节 行政行为与程序第五节 行政违法与救济 法 律 教 程 第六节 部门行政法简介第五章 民事法律制度第一节 民法概述第二节 民事主体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第四节 民事权利第五节 民事责任与诉讼时效第六章 婚姻与继承法律制度第一节 婚姻家庭法第二节 继承法第七章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第一节 知识产权法概述第二节 著作权法第三节 专利法第四节 商标法第八章 经济法律制度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第二节 市场主体法第三节 市场规制法第四节 劳动法第九章 刑事法律制度第一节 刑法概述第二节 犯 罪第三节 犯罪的种类第四节 刑 罚第十章 诉讼法律制度第一节 诉讼法概述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目 录第三节 行政诉讼法第四节 刑事诉讼法主要参考书目后 记第一章法的基本理论 【本章导读】本章简明讲述了法理学的基本知识:什么是法,法的本质和特征;法律关系及其构成要素;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法的制定、实施及效力等。【本章重点】法的概念与本质。法的特征。法的制定与分类。【本章难点】法的渊源与效力。第一节 法的本质和特征法是什么?千百年来,中外学者在这个问题上,展开了广泛的思考和研究,但从未形成一致的观点。这使得“法”这种社会现象,在人们的头脑中,显得更加扑朔迷离,错综复杂。大多数西方学者认为,“法”有“自然法”和“实在法”(又称“人为法”、“制定法”、“人定法”、“人类法”)之别;一些学者还认为,“神法”也是“法”的一种。因此,要解释“法”的概念,就要看人们是在什么语境中使用“法”这个字。在中国常以私了方式来解决法律问题,尤其是在民事侵权案件中。透过这种现象,我们又看到一种实然的“民间法”在调整着法律关系,应然的国家法律在此时往往失去其调节作用。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深思:法到底是什么?应然的法与实然的法是什么关系?法的本质和功能又是什么?法与社会生活到底是什么关系呢?法 律 教 程 一、法的概念(一)法的定义首先从词源上看,英文的 law 有规律、权利、正义的意思。汉字“法”的古体是“”,这个字由三部分构成:氵,(音 zh),去。枟说文解字枠部曰:“,刑也。平之如水,从水;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这个“”是什么意思?枟论衡 是应枠曰:“獬豸者,一角之羊也,性知有罪。皋陶治狱,其罪疑者令羊触之,有罪则触,无罪则不触。”这里的“獬豸(音 xi zh)”又叫“獬斛(音 xi h)”,与“”同义,都是指一种独角神兽,有说像羊,有说像鹿,相传中国最早的法官皋陶在裁断案件时曾借其神力识别罪与非罪。有罪则触之而去,是为祛除不法行为之意;无罪则不触。自汉以后,历代法官的冠服上都可见到獬斛的图案。因此说,汉字“法”有“平”、“正”、“直”和“公正裁判”的含义;汉字“律”有“均布”即“人人必须遵守”的含义。法定义为一种规范,由国家权力机关规定、认可和颁布的,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法是一个关乎人类社会生活大局的极为重要的现象,也是一个调整范围非常广阔、涉及问题甚为复杂的事物。人类自进入文明时代以来,就和法结下了不解之缘。在法治社会中,人们从生到死,一般都是在法和人的双重管辖之下生活的。对于这样一个极为重要的现象和甚为复杂的事物,人们需要有正确的认识和较为清晰的理解。(二)具体的法与一般的法法首先是具体的。对不同的人来说,法是不同的事物或现象。在有的人眼里,法就是身着制服的户籍民警、交通警察、派出所所长,公安局和法院的大门,拆迁房屋的通知,结婚证书;在有的人看来,法就是合同、董事会章程、毕业证书等。这些事物或现象,在一定程度上都体现着法,即具体的法。理解法的概念,需要深入研究这些具体意义上的法,认清它们所包含的种种成分。但是,法不仅是具体的,还是抽象的,即一般的法。法的概念是由具体的法出发而提炼升华为一般的法的概念。理解法的概念,更需要研究一般的法,需要跳出具体的法的圈子而抓住它们所折射出来的带有普遍意义的东西,即一般的法据以构成的要素。(三)真实的法与理想的法法的概念问题,实际上包含两个方面:其一,法是什么?其二,法应该是什么?这两个方面的问题,就是真实的法与理想的法的问题,就是实然第一章 法的基本理论的法与应然的法的问题。法是什么的问题,就是认识和解说实际生活中真实的法究竟是什么样的问题。法是真实的,可以看得见的,是同每个人的生活都有直接关联的,无论是在法治国家还是人治国家,法都存在并发挥着作用。正是通过法的作用,人们的社会行为才得以遵循其所处的社会、国家所选择的社会秩序。什么是法的问题,就是探索和描绘在人类社会生活中发生重要作用的法应是什么模样的问题。由于这种法虽然源于实际生活但却高于实际生活,甚至与实际生活所能接受的状况差之甚远,因而人们难以对这种法给出一个大家都能认同的定义。应然的法,在不同时空条件下,在具有不同价值观、对法寄予不同希望的人们那里,难有一个共通的定义。要全面认知和把握法的概念,需要明辨这两方面的问题,从观察实际生活中真实的法出发,结合对法的价值、法的理想等的探索,完整地揭示和把握科学的法的概念。要在坚持真实与理想相统一而以真实为主导、应然与实然相统一而以实然为主导的原则基础上揭示法的概念。如果只注意其一,不注意其二,便不能对法的概念作出完整的概括和理解。(四)本质的法与形式的法要达到对于法的概念的科学而完整的认识,还要全面把握法的本质和形式,在坚持法的本质和形式相结合的基础上揭示法的概念。不能只注意本质、以本质代替形式,或者相反。前述以应然法代替实然法的界说,往往也是以本质说代替形式说的观点。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归根结底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观点,可以帮助人们在如何认识法的本质或根本属性问题上透过迷雾而达到真理性的境界。然而,认清法的本质或根本属性与圆满地解答法是什么和什么是法并不能画等号。认清法的本质或根本属性是正确解答这一问题的必要条件,但前者毕竟不能代替后者。二、法的特征 法是调整行为关系的社会规范人们在社会生活的各方面和各种社会关系中都有许多规范需要遵循。这些规范都是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标准和指明方向的,都在一定的范围发生效力。作为社会成员,需要遵从社会公德或道德;作为公民,需要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作为国家工作人员,除了需要遵从社会公德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之外,还需要遵守国家机关内部的种种制度;作为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和负责人,还需要遵守企事业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作 法 律 教 程 为一名运动员,就要遵守运动员规范。生活中充满了各种规范。正由于这些规范的产生、存在和得以遵守,人们才能处于有秩序的状态之中。而法,正是这些社会规范的一种。它与其他社会规范相区别之处表现在它约束且只约束人的行为,至于人们是否心灵美好、道德高尚则在所不问,不在它的价值判断体系内。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这里的“制定”,是指国家通过组织专门的机构,按照严格的程序,创制法的活动;这里的“认可”,是指主权者把在民众中久已形成的风俗、习惯(公序、良俗),通过一定的形式,改造成“制定法”的一种活动。说得形象一点,“制定”是“新瓶装新酒”的立法活动,“认可”是“新瓶装旧酒”的立法活动。不管是哪一种立法活动,都是积极的、主动的,它把公众的意志或者个人的意志通过立法活动确定下来,以“制定法”的形式加以贯彻实施。在这一点上,“制定法”不同于同样作为行为规范的“道德规范”。“道德规范”是公众在共同生活中,通过内心体验、修身养性,自觉形成的一种“善”的标准。公众既是它的创造者(这种创造是一种内部行为),又是它的受众(规范的对象),任何人不能超越于“道德规范”之外;而“制定法”的创造是一种外部行为,公众只能是它的受众,即它的规范对象,“制定法”的创制主体国家,一般超越于“制定法”的规范之外,不受其约束(但国际法除外)。法具有普遍性、明确性和肯定性的特征法与其他所有社会规范一样,是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标准的。但法所提供的不是普通的行为标准,而是具有普遍性、明确性和肯定性的行为标准。这是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又一重要特征。法通常是为一般的人、抽象的人而不是为具体的人、特定的群体提供行为标准的,它的适用对象是普遍的。其他社会规范则大多是为具体的人、特定的群体提供行为标准。例如,党、团、工会、学术委员会的章程、纪律都是社会规范,是为具体的人、特定的群体,即党员、团员、职工、学术委员提供行为标准。法的适用范围在时间上和空间上都具有普遍性。法在政权管辖范围内具有约束力,令行禁止,具有统一性。同时,法只要尚未失效,就能反复适用,而不是只适用一次或若干次。法的形式和分类具有明确性、肯定性。法一般都以具体的形式,明确地、肯定地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标准,而不是模糊的、伸缩性很大的社会规范。例如,法以具体条文的形式规定公民达到多大年龄可享有选举权、多大年龄才能结婚等。而其他社会规范则有许多是没有具体的表第一章 法的基本理论现形式因而不明确、不肯定的。比如,道德要求我们“尊老爱幼”,究竟什么是“尊老爱幼”、做到怎样才算是尊老爱幼,可能一人一义,十人十义。法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法律规范从内容上看,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这是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又一重要特征。首先,法的规则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构成。行为模式分为可以怎样行为、应当怎样行为和不能怎样行为三种,分别由授权性规范、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来体现。授权性规范以规定主体的权利为内容。例如,枟继承法枠规定公民有财产继承权。这一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公民来说,既意味着他们有权继承财产,也意味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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