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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C0806
法E.迪尔凯姆-社会学方法的准则狄玉明译,文字版,商务印书馆2011
世界
学术
名著
丛书
C0806
迪尔凯姆
社会学
方法
准则
狄玉明译
文字
商务印书馆
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社会学方法的准则法E.迪尔凯姆著狄玉明译2011年北京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社会学方法的准则/(法)迪尔凯姆(Durkeim,E.)著;狄玉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12(2011重印)(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ISBN 978-7-100-02769-4.社.迪狄.社会学研究方法.C91-03中国版本图书馆CIP数据核字(2010)第165915号所有权利保留。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社会学方法的准则法E.迪尔凯姆著狄玉明译商务印书馆出版(北京王府井大街36号邮政编码 100710)商务印书馆发行北京民族印务有限责任公司印刷ISBN 978-7-100-02769-41995年12月第1版开本 85011681/322011年1月北京第9次印刷印张 定价:15.00元Emile DurKheimLES RGLES DE LA MTHODE SOCIOLOGIQUELibrairie Flix Alcan,Paris,1919根据法国巴黎费利克斯阿尔冈出版社1919年版译出Ouvrage publiavec le concours duMinistre Francais des Affaires Etrangres本书出版得到法国外交部的资助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出版说明我馆历来重视移译世界各国学术名著。从五十年代起,更致力于翻译出版马克思主义诞生以前的古典学术著作,同时适当介绍当代具有定评的各派代表作品。幸赖著译界鼎力襄助,三十年来印行不下三百余种。我们确信只有用人类创造的全部知识财富来丰富自己的头脑,才能够建成现代化的社会主义社会。这些书籍所蕴藏的思想财富和学术价值,为学人所熟知,毋需赘述。这些译本过去以单行本印行,难见系统,汇编为丛书,才能相得益彰,蔚为大观,既便于研读查考,又利于文化积累。为此,我们从1981年至1997年先后分七辑印行了名著三百种。现继续编印第八辑。到1998年底出版至340种。今后在积累单本著作的基础上仍将陆续以名著版印行。由于采用原纸型,译文未能重新校订,体例也不完全统一,凡是原来译本可用的序跋,都一仍其旧,个别序跋予以订正或删除。读书界完全懂得要用正确的分析态度去研读这些著作,汲取其对我有用的精华,剔除其不合时宜的糟粕,这一点也无需我们多说。希望海内外读书界、著译界给我们批评、建议,帮助我们把这套丛书出好。商务印书馆编辑部1998年3月出版说明19世纪30年代,孔德在其实证哲学教程一书中,首次提出了“社会学”这一名称,自那以后,社会学经历了最初的创立阶段、制度化发展阶段,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又进入当代发展阶段。虽然其内容、流派已由单一走向多样化,但其中最基本的主要著作自始至今都有着重要的影响和作用。E.迪尔凯姆的社会学方法的准则一书就属此列。E.迪尔凯姆(Emile Durkheim,18581917),法国著名社会学家,社会学的重要奠基者之一。1858年4月15日生于法国孚日省埃皮纳尔一个小城镇的犹太教士家庭,早年曾继父志做一名拉比。18791882年就学于巴黎高等师范学校,18821887年在桑斯、圣康坦、特鲁瓦等地的许多中学任教,18851886年赴德游学,深受实验心理学的创始人冯特的赞赏。1887年起,在波尔多大学教授社会哲学,1891年被任命为法国第一位社会学教授。1902年后执教于巴黎大学。1898年,他创建了法国的社会学年鉴,围绕这个刊物,一批年轻学者组成了一个社会学家的团体:社会学年鉴派。1917年11月15日于巴黎逝世。迪尔凯姆一生致力于建立法国社会学。他创立的社会学年鉴派对法国乃至西方社会学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他的社会学思想最早见于其博士论文社会分工论(1893年),其中提出的社会秩序和社会整合问题,还贯穿在他的另外几本主要著作如自杀论(1897年)、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1912年)之中,也是他的社会学思想的主要内容。他对社会学的另一重要贡献,体现在他的社会学方法的准则一书中。在该书中,他为社会学确立了有别于哲学、心理学、生理学的独立研究对象:社会事实。社会事实的存在不取决于个人,它先于个体的生命而存在,比个体生命更持久,它由先行的社会事实所造成,并以外在的形式强制和作用于人们,塑造人们的意识。社会高于个人,社会事实不能用生理学、个体心理学等研究个体的方法来解释,必须采用社会学的方法、观点来解释。书中用较大篇幅论述了观察和说明社会事实的原则,同时提出了功能和因果分析的思想以及功能与历史原因的区分。迪尔凯姆还把他在社会学方法的准则中所提出的基本理论与经验研究密切结合起来。他运用统计方法对自杀现象的研究,用人种学资料对澳大利亚土著居民进行的宗教研究,是社会学的理论研究与经验研究相结合的范例。本书最早出版于1895年。由于本书在社会学中的重要地位,1929年,上海商务印书馆就出版过著名社会学家许德珩先生的译本。我馆考虑到当前社会需要和中青年读者的阅读习惯,决定重译这本书。中译本依据的是法国巴黎费利克斯阿尔冈出版社1919年的版本。此版附有作者所写的第一版和第二版序言。商务印书馆编辑部1995年9月目 录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出版说明出版说明第一版序言第二版序言一二三引言第一章什么是社会事实第二章关于观察社会事实的准则一二第三章关于区分正常现象和病态现象的准则一二三第四章关于划分社会类型的准则一二三第五章关于解释社会事实的准则一二三四第六章关于求证的准则二三结论第一版序言(1)由于人们不大习惯科学地看待社会事实,所以本书中的一些命题可能会使读者感到惊讶。但是,既然存在着一门关于社会的科学,我们就应该希望这门科学不应是对传统偏见的简单复述,而应使我们以不同于常人的眼光来看待事物,因为凡是科学,其目的都在于发现,而凡是发现,都要或多或少地动摇既有的观念。因此,除非使常识具有它在其他科学里早已不复享有的权威但不知从何处获得这种权威,否则,在社会学中,学者就得按照科学的方法进行研究,并对自己的研究结果坚决表现出无所畏惧的态度。如果说专爱提反论是诡辩行为,那么,当事实要求人们必须反论时而回避之,则是怯懦和不相信科学的表现。不过,从原则上和理论上接受这项准则容易,而要坚持不懈地运用它就不容易了。我们还太习惯于按照常识的指引来解决所有这些问题,所以很难将常识与社会学的讨论彻底分开。甚至当我们自以为摆脱了它的影响时,它也会趁我们没有防备而把它的决定强加于我们。只有长期不懈的专门实践,才能使我们避免这样的失误。因此,我请读者也不要忽视这一点。希望读者永远铭记,最常用的思维方式可能最有碍于社会现象的科学研究,所以大家应当警戒第一印象的影响。如果读者丧失警惕,任第一印象发1挥影响,则很可能没有理解我的意思而对我妄加批评。比如,可能指责我容忍犯罪,说我把犯罪看作是正常社会学的现象(2)。然而,这一指责是很幼稚的,因为在所有的社会里,出现犯罪本是正常的,而对犯罪进行惩罚也并非不正常。建立镇压制度同出现犯罪行为一样,都是普遍存在的事实,它对于保障集体的健康是必不可少的。要想没有犯罪,就得使每个人具有同等水平的意识,而根据我以后将要叙述的理由,这种同一水平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合众意的。但是,要想没有镇压,就得没有道德的同质性,而若没有道德的同质性,社会就不能存在了。但常识却从犯罪是丑恶的和令人憎恶的这一事实出发,错误地得出犯罪应该完全消失的结论。看问题惯于简单化的常识,不理解令人憎恶的事物还会有什么有益的存在理由,不理解这并没有任何矛盾。机体不是也有某些令人讨厌的功能,但它们的正常作用却是保证个体的健康所不可缺少的吗?我们不是讨厌疼痛吗?可没有不知道疼痛的人,除非他是一个怪物。一种事物的正常性与人们对它的反感,甚至会有紧密的相互关系。我们说疼痛是正常事实,那是在人人都不喜欢疼痛这个条件下说的。我们说犯罪是正常现象,那是在人人都讨厌犯罪这个条件下说的(3)。我的方法并无任何革命的内容,从某种意义上讲,它在本质上甚至是保守的,因为它把社会事实作为物来考察,而这个物的性质,尽管十分柔韧和可塑,但不能随意改变。那种认为社会事实只是心灵的产物的理论该有多么危险!因为稍加逻辑推理,这个产物便立即土崩瓦解了。2同样,因为人们已经习惯于把社会生活视为观念上的概念的逻辑发展,所以可能认为那种使集体生活的进化依赖于空间所限定的客观条件的方法是拙劣的,从而可能把我说成是唯物主义者。但是,我更有理由要求人们给我以相反的称呼。其实,唯灵论的本质不就是认为精神现象不能直接产生于机体现象这一思想吗?而我的方法只是部分地将这一原理应用于社会事实而已。如同唯灵论者把心理学领域与生物学领域区分开来一样,我也把心理学领域与社会学领域区分开来;并同他们一样,我也拒绝以最简单的东西来解释最繁杂的东西。然而,认真说来,无论是唯物主义者还是唯心主义者,用在我头上都不准确。我唯一能接受的称号是理性主义者。实际上,我的主要目的在于把科学的理性主义扩展到人们的行为中去,即让人们看到,把人们过去的行为还原为因果关系,再经过理性的加工,就可以使这种因果关系成为未来行为的准则,人们所说的我的实证主义,不外是这种理性主义的一个结果(4)。要想超越事实,在事实之外去理解和指导事实,只有把事实看成是不合理性的东西才行。如果事实是完全可以理解的,那对科学与实践来说就都足够了:因为对科学来说,这时没有理由在事实的外部去探求其存在的理由了;因为对实践来说,事实的有利价值就是其存在的理由之一。因此我认为,特别是在神秘主义正在复活的今天,我的这种尝试能够并一定被那些在某些方面与我有意见分歧,但对理性的未来与我有共同信仰的人毫不犹豫地,甚至十分高兴地接受。3【注释】(1)法文版第一版只称序言,第二版后因加进第二版序言,而改称第一版序言。译者(2)关于犯罪是正常社会现象的论述,见本书第三章之三。译者(3)但有人会反驳说:如果健康也包括令人憎恶的因素,那怎么能像你在后面所说,把它看作是行为的直接目的呢?这一点也不矛盾。往往有这样的情况:一种事物,从其结果来看,有些是有害的,有些是有益的,甚至是生命所必要的。然而,即使不良的结果常被相反的影响所抵消,实际上并没有起到有害的作用,那它仍然是令人憎恶的,因为它本身毕竟就是一种危险,而这种危险只能借助于相反的力量才能避免。犯罪就是这样一种情况。如果刑罚发挥了正常作用,犯罪给社会带来的危害就会受到抵制。由此可见,可以在不让犯罪产生它可能造成的恶果的状态下,使犯罪与社会生活的基本条件保持一种我在后面将要谈到的积极的关系。但是,不能因为使犯罪成为一种所谓的无害行为,就说憎恶犯罪没有根据了。(4)这就是说,不要把我的实证主义与孔德和斯宾塞先生的实证主义形而上学地混淆。(关于迪尔凯姆认为孔德和斯宾塞的理论是形而上学的问题,见本书第二章之一。译者)4第二版序言(1)本书刚一问世,就引起了激烈的争论。通行的观点如临大敌,一开始就强烈反对我的意见,以至在一段时期里几乎不肯倾听我的陈述,甚至在一些我已经阐述得再清楚不过的问题上,也毫无根据地把一些与我的观点毫不相干的东西强加于我,试图以驳斥这些东西而把我驳倒。我反复声明,我认为意识,无论是个人的意识还是社会的意识,都绝非实体的东西,只不过是一种特殊(suigeneris)现象的或多或少系统化了的总体,但人们硬说我的这种观点是实在论和本体论。我明确指出,并再三说明,社会生活完全是由它的一切表象构成的,但人们却指责我从社会学中排除了精神要素。有人甚至重新搬出可以认为是早已被埋葬了的辩论方式来与我争辩。实际上,他们把某些并非我的观点,以这些观点“符合我的原理”为由,而归到了我的身上。然而,经验已经证明,这种既可以随心所欲地创立所争论的体系,又可以轻而易举地推翻这些体系的方法是十分危险的。我认为,说这种抵制后来逐渐减弱,并没有什么不妥。当然,有些命题还在争论。但是,对于这种有益的争论,我既不感到奇怪,也不会抱怨。显而易见,我所规定的准则,实际上将来也必然要有所修正。根据我个人的十分有限的实际经验,我认为这些准则将随着社会实践的不5断扩大和丰富,也必然会有所发展。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