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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A9235 [奥]维特根斯坦-哲学语法(韩林合译替本商务印书馆201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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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A9235 奥维特根斯坦-哲学语法韩林合译,替本,商务印书馆2012 世界 学术 名著 丛书 A9235 维特根斯坦 哲学 语法 韩林合译 商务印书馆 2012
哲 学 语 法 奥 维特根斯坦著创于 1897 T h e C om m ercial Press哲 学 语 法 奥 维 特 根 斯 坦 著 韩 林 合 译C G濤巍破別于 1837 The C om m ercial Press2012年 北京图 书 在 版 编 目(CIP)数据哲 学 语 法/(奥)维 特 根 斯 坦 著;韩 林 合 译.一北 京:商 务 印 书 馆,2012 ISBN 978-7-100-085 35 -9i.哲 n.维 韩 m.语言哲学一 研究 IV.H0-05中 国 版 本 图 书 馆 C IP 数 据 核 字(2011)第 175 4 95 号所 有 权 利 保 留。未 经 许 可,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使 用。哲 学 语 法 奥 维 特 根 斯 坦 著 韩 林 合 译商务印书馆出版(北京王府并大街36号 邮 政 编 码 100710)商务印书馆发行 北 M 瑞 古 冠 中 印 刷 厂 印 刷 ISBN 978-7-100-085 35 -92012年 4 月第丨版 开本 850 x1168 1/322012年 4 月北京第丨次印刷 印张9%定 价:24.0 0 元编 译 前 言 逻 辑 哲 学 论 和 哲 学 研 究 是 维 特 根 斯 坦 的 两 部 主 要 著 作。在 哲 学研 究 “定 稿”之 前,维 特 根 斯坦 曾 经 有 过 若 干 著 书 计 划,并 且 写 出 了 许 多 未 完 成 稿。其 中 最 为 重 要 者 当 属 大 打 字 稿 TS 213 号。此 稿 大 约 完 成 于 1932年 夏 至 1933年 夏。从内容上说它分成 两 大 部 分:第 一 部 分 是 有 关 语 言、心 灵 与 世 界 之 关 系 的 讨 论;第二 部 分 是 有 关 数 学哲 学 的 内 容。在 接 下 来 的 一 年 多 时 间,维特根斯 坦 对 这 个 打 字 稿 的 第 一 部 分 从 第 1 页 到 4 04 页为止的内容做了大 量修改和补充先是 在 打 字 稿 上,然 后 是 在 不 同 的 手 稿 中:首先 是 在 MS 114(第 二部分)中,紧 接 着 在 MS 115(第 一 部 分)中,最后 在 MS 14 0中。瑞 斯(Rush Rhees)1969年编辑出版的 哲 学 语 法 (Philosophische Grammatik)的 第 一 部 分 主 要 是 以 包 含 于 MSS114、115、14 0中 的 修 改 稿 为 基 础 编 选 而成 的。大打字稿的未经修 改的第二部分则构成了这本书的第二部分内容。在这两部分中间 作为附录插人了 TSS 214 a、214 b、214 c。考 虑 到 MSS 114,115,14 0中 的 复 杂 的 修 改 程 序,瑞斯的这种 编辑方式是非常成问题的。维 特 根 斯 坦 在 MS 114 第二部分开始 其 对 TS 213的进一步的大幅修改,其 结 果 是 228页 的 手 稿 页。在 用 完 了 这 本 笔 记 后,维 特 根 斯 坦 马 上 就 在 另 一 本 笔 记 上 继 续 其 修 改工 作(第 1 页 笔 记 写 于 1933年 12月 1 4日)。这本 笔 记 的 内 容编译前言即 MS 115。这 种 修 改 工 作 一 直 持 续 到 MS 115 第 117页,所修改 的 内 容 为 直 到 TS 213第 4 04 页 的内容。这 时,维特根斯坦又回过 头 来 在 大 散 页 纸 上 对 MS 114 第 1 至 28页(中间)、第 4 0页(最后 1 段)至 5 6页(第 1 行)的 内 容 做 了 进 一 步 的 修 改,结 果 便 是 MS14 0。但 是,瑞斯编辑的 哲 学 语 法 仅仅包含了 MS 114 之第二部 分 第 28至 228页、MS 115 之 第 一 部 分 第 1 至 37页、MS 14 0。其 中,MS 115 之 第 一 部 分 第 1 至 34 页(中间)的 内 容 是 按 照 MS 114 第 15 5 页中间上的指示(“XI卷【即 MS 115】第 1 至 34 页的内容当 移 至 此 处”)收 录 的,第 3 4页 中 间 至 第 3 7 页 中 间 的 内 容 是 按 照 MSI 14 和 MS 115 相 关 处 的 指 示 收 录 的。这 也 就 是 说,瑞斯非常 随 意 地 将 MS 115 第 一 部 分 第 37页 中 间 至 117页的修改结果予以 放 弃 了。但 是,这 些 剩 余 部 分 的 内 容 显 然 与 他 所 收 录 的 MSS 114 和 14 0之 内 容 同 属 一 体。比 如,按 照 维 特 根 斯 坦 的 指 示,MS 114 第 109页 中 间 一 段 和 第 15 7页 中 间 一 段 要 分 别 插 入 到 MS 115 第 4 9页 中 间 和 第 5 5 页 中 间。另 外,维 特 根 斯 坦 没 有 进 一 步 修 改 TS 213第 二 部 分 内 容。但 是,这 并 非 就 意 味 着 他 满 意 于 这 部 分 内 容 了,而或许 只是 意味 着他 不愿 再将这种修改工作继续进行下去了。事 实 的 确 如 此,因 为 他 在 MS 115 中 接 下 来 做 了 另 一 种 全 新 的 写 作 尝 试:即 用 德 语 改 写 他 于 1934 年 至 1935 年 完成的英 文 讲 课稿 棕 皮书 。基 于 如 上 讨 论,我 认 为,将 MSS 114(第 二 部 分)、115 (第一部分)、14 0作为一个整体出版当是一个明智的选择。瑞斯编辑的 哲 学 语 法 还 存 在 两 个 问 题。其 一,他将第一部 分 内 容 分 成 10章,进 而 14 1节。但 是,这 种 划 分 非 常 随 意,在相关 手稿中找不到任何根据。其 二,在 相 关 手 稿 中,在许多地方维特根编译前言斯 坦 提 供 了 两 个 甚 至 于 多 个 可 供 选 择 的 表 述(所 谓“异 文”),而瑞 斯 只 是 直 接 选择 了 其 中 之 一,而 并 没 有 告 诉 读 者 这 些 可 能 的 表 述 的 存 在。当 然,在 许 多 地 方,这些可供选择的表述只是具有修辞学 上 的 意 义,而 无实 质 上的 区别。但 是,情 况 并 非 总 是 如 此。在我所 编译 的 这个 本 子 中,我力图避免这两个缺点。首 先,根据维特根斯 坦自己的指示并且按照 哲 学 研 究 的 编 排 方 式,我 将所 收 录 的 所 有 评 论 分 成 若 干 或 长 或 短 的 小 节(维 特 根 斯 坦 所 谓“Ab satz”),并 依 次 加 上 数 字。其 次,在 有 必 要 时,我将以脚注的形式给出可供选 择 的 表 述。在 没 有 必 要 这 样 做 时,我均按照惯例作出选择一-一通 常选择的是维特根斯坦给出的最后一个可供选择的表述形式。在 相 关 手 稿 中,维 特 根斯坦以斜线、交叉线或删除线的形式删 掉 了 大 量 段落。不 过,有 些 段 落 在 相 关 上 下 文 中 并 非 是 不 好 的 或 不 必 要 的。因 此,我酌情保 留了少数这样的段落。关于 哲 学 语 法 这 个 书 名,读 者 有 必 要 了 解 如 下 事 实。TS 213本 来 没 有 名 称。MS 114 第 IV页 注 有 如 下 文 字 万 一 我 在 这 本 书 完 成 或 者出 版 之 前 死 了,我 的 笔 记 应 当 以 未 完 成 稿 的 形 式 出 版,书 名 为:哲 学 评 论,(Philosop hische Bemerkungen)。”接下来 一 页 即 l r 页 上 标 有 文 字:“第 X 卷。哲 学 语 法。”再 接 下 来 一 页 为 第 一 部 分 内 容 的 第 1 页。这 部 分 内 容 持 续 到 第 31r页。接着便是 第 二 部 分 的 内 容。在 记 录 这 部 分 内 容 的 第 1 页 上 方 标 有 文 字:“修 改 稿”(第 一 行)和“再 次 修 改 稿 见 大 开 本 稿 即 MS 14 0”(第二 行)。在 MS 115 第 V 页 上 标 有:“哲 学 评 论。第 XI卷。第 X 卷之 继 续。”在接下来的手稿页上维特根斯坦便开始了其第一部分的写 作。由此不难看出,用 哲 学 评 论 来 命 名 我 所 编 译 的 这 个 本 子 当编译前言更 合乎 维特根斯坦的本意。不 过,由 于一方面,哲 学 语 法 这个名 称长期以来已经与相关的主要内容联系在一起,另 一 方 面,维特根 斯坦曾经以“哲 学评论”命 名 了 他 的 另 一 本 打 字 稿 即 TS 209(1964 年该稿以这个名称正式出版),所 以 最 终 我 还 是 决 定 使 用 哲学语 法 这 个 名 称。TS 213中包含有一个名为“哲 学”的 部 分(第 4 05 至 4 35 页)。这 一 部 分非常重要,哲 学 研 究 第 108节 至 133节的绝大部分内 容均 直 接取 自于 此。这说明维特根斯坦对这一部分内容是非常满 意 的。因 此,我将该部分内容作为附录附于此译本主要内容之后。其 中章 节的 划 分 和 诸 章 的 题 目 源 自 于 维 特 根 斯 坦,而诸小节的序 号 则 是 我 补 加 上 去 的。(诸 章 的 序 号 原 为 86 93,我 将 其 改 为 111。)最 后,有 必 要 提 醒 读 者 注 意 如 下 两 点:其 一,在十分必要的地 方,我 以 脚 注 的 形 式 对 手 稿 中 相 关 内 容 做 出 了 简 单 的 注 释;其 二,关 于一些重 要名词术语的翻译问题,请参见我行将出版的 哲学研 究 新编译本中的相关解释。本书的编译工作获得了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项 目“维特根斯坦文集”(项 目 号 11JJD720006)的支持。韩林合北 京 大 学 哲 学 系 暨 外国 哲 学 研 究 所 2010年 12月 2 7 日录哲 学 语 法.1附 录 哲 学.275暫 学 语 法1.人们如何能够谈论一个命题的“理解”和“不理解”;难道情 况 不 是 这 样 的 吗:只有在人们理解它时,它才是一个命题?2.如 下 做 法 有 意义 吗:指 着 一 组 树 问:“你理解这组 树所 说 的 事情 吗”?一 般 说 来 这 没 有 意 义;但 是,难 道 人 们 不 能 用 树 木 的 排 列 来表达一个意义吗?这难道不能是一种暗语吗?3.于 是,人 们 会 把 他 们 所 理 解 的 树 的 组 合 称 作“命 题”,不过 也会把他们所不理解的其他的树的组合称为“命 题”如果他们 假 定,那个种植 者理 解了 它们。4.“难 道 理 解 不 是 始 自 于 命 题,始 自 于 整 个 命 题 吗?人们能 够理解半 个 命 题 吗?”半 个 命 题 绝 不 是 完 整 的 命 题。不 过,人 们 可 以 这 样 来 理 解 这 个 问 题 的 意 思:我 们 想 到,在象棋中马 步总 是通 过马的两次挪动(一 次 走 直 线,一 次 走 斜 线)来 完 成 的;于 是,一 个 人 可 能 说:“在 象 棋 中 决 没 有 半 个 马 步”,并 且 借 此 要 表 达 这 样 的 意 思:半 个 马 步 与 整 个 马 步 的 关 系 不 同 于 半 个 面 包 与 整 个 面 包之 间 的 关 系。人 们 要 说:这绝 不是一种程度上的区别。5.如 下 之 点 的 确 是 奇 特 的:科 学 和 数 学 使 用 命 题,但是却不 注 意:在 手 稿 中,强 调 是 通 过 下 划 线 来 表 示 的.哲学语法谈论 这些 命题的理解。6.人 们 在 理 解之中看到 了真 正的 东西,在符号之中看到了附 带的 东 西。顺 便 说 一 下,这 时 这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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