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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行政法原理与实务.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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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 行政法 原理 实务
书书书高 等 院 校 法 学 本 科 专 业 通 用 教 材公安行政法原理与实务主 编李 庆郑 州 大 学 出 版 社 图 书 在 版 编 目()数 据 公 安 行 政 法 原 理 与 实 务李 庆 主 编 郑 州:郑 州 大 学 出 版 社,公 李 公 安 机 关行 政 管 理行 政 法中 国高 等 教 育自 学 参 考 资 料 教 材 中 国 版 本 图 书 馆数 据 核 字()第号 郑 州 大 学 出 版 社 出 版 发 行 郑 州 市 大 学 路号 邮 政 编 码:出 版 人:王锋发 行 部 电 话:全 国 新 华 书 店 经 销 河 南 新 丰 印 刷 有 限 公 司 印 制 开 本:印 张:字 数:千 字 版 次:年月 第版印 次:年月 第次 印 刷 书 号:定 价:元本 书 如 有 印 装 质 量 问 题,由 本 社 负 责 调 换作者名单主 编李庆副 主 编王强撰 稿 人(以 姓 氏 拼 音 为 序)李庆罗 桂 林王强王素前言为 加 强 政 法 工 作 和 政 法 干 部 队 伍 建 设,造 就 政 治 业 务 素 质 高、实 战 能力 强 的 应 用 型、复 合 型 政 法 人 才,我 国 决 定 从年 起 开 展 政 法 干 警 招录 培 养 体 制 改 革 试 点 工 作,重 点 从 部 队 退 役 士 兵 和 普 通 高 校 毕 业 生 中 选拔 优 秀 人 才,为 基 层 政 法 机 关 特 别 是 经 济 欠 发 达 地 区 县(市)级 以 下 基 层政 法 机 关 提 供 人 才 保 障 和 智 力 支 持。本 书 正 是 在 此 背 景 下 进 行 设 计 编 写的,一 方 面 考 虑 到 法 学 本 科(特 别 是 法 学 专 升 本)毕 业 生 应 掌 握 的 基 础 法律 知 识 和 基 本 法 律 素 养,另 一 方 面 为 毕 业 生 参 加 政 法 干 警 考 试 作 知 识 储备。本 书 以 现 行 的 公 安 行 政 法 律、法 规 为 依 据,按 照 基 础 理 论 行 政 行为 行 为 救 济 的 理 论 框 架,吸 收 行 政 法 学,特 别 是 公 安 行 政 法 学 的 最 新学 术 成 果,并 结 合 公 安 行 政 执 法 实 践,重 点 针 对 特 定 领 域 的 公 安 行 政 业务、公 安 行 政 程 序、公 安 行 政 救 济 等 进 行 阐 述。本 书 强 调 实 际 应 用 能 力 的培 养,力 求 实 现 基 础 性 与 前 瞻 性、理 论 性 与 实 践 性、观 念 性 与 操 作 性 的 结合。本 书 内 容 共 分 七 章。第 一 章 为 公 安 行 政 法 概 述,第 二 章 为 特 定 领 域公 安 行 政 法 律 制 度,第 三 章 为 公 安 行 政 程 序,第 四 章 为 公 安 行 政 救 济 法 概述,第 五 章 为 公 安 行 政 复 议 制 度,第 六 章 为 公 安 行 政 诉 讼 制 度,第 七 章 为公 安 行 政 赔 偿 法 律 制 度;并 将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附 后,以 便 读 者 对 照 阅 读。本 书 属 于年 中 原 工 学 院 信 息 商 务 学 院 教 材 建 设 计 划 资 助 项 目。作 者 都 是 从 事 理 论 研 究、专 业 教 学 及 法 律 实 务 工 作 的 高 校 教 师,具 有 深 厚的 理 论 功 底 和 丰 富 的 实 践 经 验。书 中 内 容 贴 近 公 安 行 政 实 际,反 映 了 公安 行 政 实 践 中 所 面 临 的 问 题 以 及 需 要 研 究 和 解 决 的 问 题。编 写 过 程 中,编 写 人 员 注 重 关 注 最 新 的 法 律 信 息,适 应 了 法 律 变 化 的 需 求。本 书 编 写提 纲 由 李 庆 确 定,并 协 调 作 者 分 别 撰 写。本 书 由 李 庆 主 编,王 强 任 副 主编。各 章 撰 稿 人 分 别 是:李 庆(第 二 章 及 第 三 章)、王 强(第 四 章、第 五 章及 第 六 章)、王 素(第 一 章)、罗 桂 林(第 七 章 及 附 录 内 容)。初 稿 完 成 后,由 李 庆 负 责 统 稿 并 做 最 后 修 改 定 稿。本 书 撰 写 过 程 中 借 鉴 了 当 前 公 安 行政 法 学 领 域 的 研 究 成 果,出 版 过 程 中 得 到 了 郑 州 大 学 出 版 社 以 及 该 社 吕双 喜 编 辑 的 大 力 支 持,在 此 一 并 感 谢。前言 本 书 可 以 作 为 法 学 本 科 学 生 研 修 公 安 行 政 法 的 教 材,也 可 作 为 公 安实 践 部 门 学 习 培 训 的 资 料。由 于 作 者 水 平 有 限,本 书 在 撰 写 过 程 中 一 定 存 在 着 不 少 疏 漏,敬 请 业内 同 仁 和 各 位 读 者 不 吝 赐 教。编者年月日 公安行政法原理与实务书书书目录第一章 公安行政法概述 第 一 节公 安 行 政 与 公 安 行 政 权 第 二 节公 安 行 政 行 为 第 三 节公 安 行 政 法 的 基 本 原 则第二章 特定领域公安行政法律制度 第 一 节治 安 管 理 处 罚 法 概 述 第 二 节违 反 治 安 管 理 行 为 第 三 节公 共 秩 序 管 理 法 第 四 节公 共 安 全 管 理 法 第 五 节特 种 行 业 管 理 法 第 六 节户 籍 与 居 民 身 份 证 管 理 法 第 七 节出 入 境 与 边 防 管 理 法 第 八 节道 路 交 通 管 理 法 第 九 节消 防 管 理 法第三章 公安行政程序 第 一 节公 安 行 政 程 序 概 述 第 二 节公 安 行 政 程 序 的 基 本 原 则 第 三 节公 安 行 政 程 序 的 重 要 制 度第四章 公安行政救济法概述 第 一 节公 安 行 政 救 济 法 的 含 义 第 二 节公 安 行 政 救 济 法 的 基 本 内 容第五章 公安行政复议制度 第 一 节公 安 行 政 复 议 的 组 织 第 二 节公 安 行 政 复 议 的 范 围 第 三 节公 安 行 政 复 议 的 申 请 与 受 理 第 四 节公 安 行 政 复 议 的 审 理 与 决 定目录 第六章 公安行政诉讼制度 第 一 节公 安 行 政 诉 讼 概 述 第 二 节公 安 行 政 诉 讼 的 受 案 范 围 和 管 辖 第 三 节公 安 机 关 在 公 安 行 政 诉 讼 中 的 权 利 义 务 第 四 节公 安 行 政 诉 讼 的 审 理 第 五 节公 安 行 政 诉 讼 的 判 决 第 六 节公 安 行 政 诉 讼 判 决 的 执 行 第 七 节当 前 公 安 行 政 诉 讼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与 对 策第七章 公安行政赔偿法律制度 第 一 节公 安 行 政 赔 偿 概 述 第 二 节公 安 行 政 赔 偿 范 围 第 三 节公 安 行 政 赔 偿 请 求 人 和 赔 偿 义 务 机 关 第 四 节公 安 行 政 赔 偿 程 序 第 五 节公 安 行 政 赔 偿 的 方 式 和 计 算 标 准 第 六 节公 安 行 政 赔 偿 中 的 国 家 追 偿参考文献附录:相关法律条文 公安行政法原理与实务书书书公安行政法概述第一节公安行政与公安行政权一、行 政 与 公 安 行 政(一)行 政“行 政”是 理 解 行 政 法 的 起 点,行 政 法 的 产 生 源 于 人 类 的 行 政 活 动,顾 名 思 义,行 政 法 就 是 有 关 人 类 行 政 活 动 的 法。“行 政”一 词,在 政 治 学、管 理 学、行 政 学、社 会 学、法 学 等 多 个 领 域 被 广 泛 使用。对 其 含 义 的 理 解,理 论 界 也 多 有 争 议。有 的 从 政 治 与 行 政 分 离 的 角 度 解 释 行政,认 为 国 家 意 志 的 表 达 是 政 治,而 国 家 意 志 的 执 行 是 行 政;有 的 从 国 家 权 力 分 立的 角 度 解 释 行 政,认 为 行 政 是 与 立 法、司 法 相 并 列 的 一 种 国 家 权 力,立 法、司 法、行政 共 同 构 成 国 家 的 权 力 体 系;有 的 从 管 理 的 角 度 解 释 行 政,认 为 行 政 是 国 家 事 务 的管 理 活 动。按 照 现 代 汉 语 词 典 的 解 释:行 使 国 家 权 力 的;机 关、企 业、团 体等 内 部 的 管 理 工 作。通 常,行 政 可 以 理 解 为“管 理”、“执 行”。作 为“管 理”、“执 行”活 动,行 政 可 分 为 公 共 行 政 与 私 人 行 政。公 共 行 政 是 国家 行 政 机 关 和 得 到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授 权 或 行 政 机 关 委 托 的 组 织 和 个 人 依 法 管 理 社 会公 共 事 务 的 有 效 活 动;私 人 行 政 是 指 一 般 社 会 团 体、企 事 业 单 位、私 人 组 织 对 其 内部 勤 杂 事 务 的 组 织 和 管 理 活 动。行 政 法 意 义 的 行 政 专 指 公 共 行 政,不 包 括 私 人 行政。理 解 行 政 法 意 义 上 的 行 政,应 从 以 下 四 个 方 面 把 握:行 政 是 行 政 主 体 的 活 动。行 政 主 体 是 指 享 有 国 家 行 政 权 力,能 以 自 己 的 名义 从 事 行 政 管 理 活 动 并 独 立 承 担 由 此 产 生 的 法 律 责 任 的 组 织。国 家 行 政 机 关 是 最主 要 的 行 政 主 体,此 外 依 照 法 定 授 权 而 获 得 行 政 权 的 组 织,也 可 以 成 为 行 政 主 体。行 政 是 行 政 主 体 组 织、管 理 国 家 与 公 共 事 务 的 活 动。行 政 的 核 心 是 行 政 权。行 政 权 是 由 国 家 宪 法、法 律 赋 予 或 认 可 的,国 家 行 政机 关 执 行 法 律 规 范,对 国 家 事 务 和 公 共 事 务 实 施 行 政 管 理 活 动 的 权 力,是 国 家 政 权和 社 会 治 理 权 的 组 成 部 分。行 政 主 体 在 进 行 行 政 活 动 时 必 须 依 法 行 使 行 政 权。第一章 公安行政法概述 行 政 不 是 行 政 主 体 的 全 部 活 动。行 政 主 体 的 活 动 除 依 法 行 使 行 政 权,对 国家 和 社 会 事 务 进 行 管 理 外,还 包 括 一 些 非 管 理 性 活 动,比 如 办 公 设 备 用 品 的 购 买、办 公 物 业 的 租 赁 等 都 不 属 于 行 政 行 为。(二)公 安 行 政在 我 国,公 安 与 警 察 两 词 经 常 混 用,且 都 有 两 层 含 义:一 是 表 示 公 安(警 察)机关;二 是 表 示 公 安(警 察)人 员。但 二 者 实 际 上 是 有 所 区 别 的。年 公 安 部 关 于统 一 人 民 警 察 名 称 的 通 知 中 要 求 各 种 警 察 统 称“人 民 警 察”,简 称“民 警”。年颁 布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人 民 警 察 条 例 规 定,人 民 警 察 受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安 部和 地 方 各 级 公 安 机 关 的 领 导,进 一 步 明 确 了 这 种 差 别。年 颁 布 的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 人 民 警 察 法 (以 下 简 称 人 民 警 察 法 )规 定,人 民 警 察 包 括 公 安 机 关、国 家安 全 机 关、监 狱、劳 动 教 养 管 理 机 关 的 人 民 警 察 和 人 民 法 院、人 民 检 察 院 的 司 法 警察,其 中 仍 然 体 现 出“公 安”作 为 组 织、机 关 的 名 称,“警 察”作 为 个 人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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