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研究2023年第1期51“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以粤港澳大湾区为试点柯静嘉*[摘要]“一带一路”商事争端类型多样、纠纷主体复杂,涉及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范和商业习惯,仅依靠传统的司法纠纷解决方式已难以适应“一带一路”国家间跨境投资、贸易、金融、项目工程等多元需求。随着国际商事法庭的建立,国际商事仲裁和调解机构加入“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解纷平台建设,国际商事争端多元解决机制已从顶层设计、理论研究过渡到实践层面的新阶段,但仍存在国际商事法庭功能不足、境外仲裁机构准入不明以及商事调解执行双轨制差异等障碍。《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和《关于人民法院服务保障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指导意见》均明确要加强粤港澳司法交流与协作,构建共商、共建、共享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联动香港打造粤港澳大湾区国际法律服务中心和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心。因此,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的创新与构建需充分利用港澳与内地签署的司法合作安排制度红利以及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的国际化经验,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先行先试,突破现有体制障碍。通过在粤港澳大湾区优化国际商事法庭规则,创新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准入制度,测试商事保留和临时仲裁制度,借鉴最新国际商事仲裁实践经验,加强跨境商事调解机制和粤港澳大湾区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心建设,对接国际规则,提高我国主导“一带一路”商事争端解决的公信力与执行力。[关键词]一带一路粤港澳大湾区国际商事争端解决多元化纠纷解决[中图分类号]D997.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7687(2023)01-0051-15*柯静嘉: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法律与社会治理研究院执行主任,广东财经大学粤港澳大湾区法律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本文为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共建项目“一带一路”建设中粤港澳大湾区共建国际商事纠纷解决协同机制研究(GD20XFX01)阶段性成果。文中部分论点在2022年1月21日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举办的粤港澳大湾区法律论坛会议中报告并被载入其后出版的会议文集中,详见朱国斌、邓凯:《粤港澳大湾区法制建设:合作与创新》,香港:三联书店,2022年,第144—150页。52引言截至2021年11月,中国与140个国家、32个国际组织签署200多份共建“一带一路”合作文件,与13个沿线国家签署7个自贸协定。①沿线国家法律体系和传统不同,技术标准与商业规则、宗教文化等迥异,中国投资者面临着包括国有化、征收或本土化要求等各类政治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