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理论研究2023年第09期法制博览•42•不真正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再思考李永乐贵州民族大学,贵州贵阳550025摘要:因果关系是刑法当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它映射了犯罪人的危害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在作为犯罪之中,其因果关系的脉络较为清晰,除介入因素行为之外,也较为容易对其中的因果关系进行认定。但是由于在不作为犯罪中,行为人是在并没有意识支配下的身体行为活动,再加上不真正不作为犯罪性质和意义的特殊性,这就使不真正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成为了疑难之处。本文将对其进行详细分析,对因果关系下的归责性进行总结从而得出相关结论。关键词:不真正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一、不真正不作为犯因果关系的法理基础早期社会,人们只是研究作为犯罪之下的因果关系,通过实操模型化分析来对因果关系进行研究和分析,19世纪中后期,受自然科学领域的影响,人们开始从物理意义上去分析因果关系,这才对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进行了关注。而不真正不作为犯罪,既有作为犯罪中的物理模型因果关系作用力和链条,又有不作为犯罪中的消极行为而因此产生的责任归属问题,再加上我国法律没有明文的规定,这就使不真正不作为犯罪的研究陷入困难的境地。自然科学的因果关系理论并不根本地决定法律上的因果认识,不作为与结果的因果联系不是机械意义上的,而只在于不作为人的作为能否阻止结果的发生,[1]不真正不作为犯就自然而然地进入了不作为行为本身与损害结果的隐藏逻辑关系当中去了。对于不真正不作为犯罪,根据论述的落脚位置的不同,往往分为两种学说大类,分别为“作为原因说”和“不作为原因说”。(一)作为原因说1.先行行为说在该学说看来,致使不作为犯罪所产生的原因力来源于不作为之前的行为,该行为引起了作用较大的潜在原因力,该先前的行为和不作为相结合,产生了危害结果发生的一种自然属性的作用力,二者共同循环作用、相互结合,形成了不真正不作为犯罪发生的本质原因。该学说力求从不作为行为本身之外,去探索原因力的产生,例如A将B非法拘禁,B自杀身亡,A对B负有先行行为而引导出来的救助义务,A以不良动机或放任心态而不予救助,最终构成不真正不作为之下的故意杀人罪。“先行行为说”认为,本案中,B的死亡要首先归咎于A的非法拘禁行为,A的不救助行为本身不具有作用力,要结合先前的非法拘禁的行为,才能发挥和产生作用。笔者看来,该学说单纯基于自然物理因素进行分析,过于看重了先前行为的作用,而忽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