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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诉讼法司法适用指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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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 司法 适用 指南
书书书新民事诉讼法司法适用指南主编梁 书 文副 主 编邱 星 美刘 金 华清 华 大 学 出 版 社北京书书书内 容 提 要新 民 事 诉 讼 法 司 法 适 用 指 南是 由 原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民 一 庭 梁 书 文 法 官 担 任 主 编,出 版 该书 是 为 了 广 大 法 官、检 察 官、律 师 以 及 人 民 群 众 理 解、学 习 和 适 用 法 律 或 参 与 民 事 诉 讼 活 动 提供 指 导,为 政 法 院 校 师 生 和 法 学 研 究 人 员 研 讨 法 律 提 供 丰 富 的 资 料。其 特 点:第 一,该 书 主 编 对 民 事 诉 讼 法 修 改 的 主 要 内 容 进 行 了 深 入、系 统 的 阐 释;第 二,该书 的 问 答 题 目 是 按 照 新 民 事 诉 讼 法 的 体 例、内 容,结 合 司 法 实 践 提 出 的,涉 及 新 民 事 诉 讼 法 的各 个 部 分;第 三,该 书 确 立 理 论 与 实 务 并 重 的 编 写 原 则。作 者 团 队 是 由 从 事 民 商 事 审 判、执 行工 作 的 多 位 法 官 和 一 位 检 察 官 组 成,他 们 对 民 事 诉 讼 法 基 本 理 论 以 及 条 文 中 的 疑 点、难 点 和 热点 问 题 作 了 精 准 的 阐 释,注 重 适 用 与 操 作 性。第 四,以 案 释 法。作 者 结 合 现 实 问 题,列 举 相 关案 例,帮 助 读 者 加 深 对 法 律 的 理 解,对 条 文 真 意 的 把 握。版 权 所 有,侵 权 必 究。侵 权 举 报 电 话:图 书 在 版 编 目(犆 犐 犘)数 据新 民 事 诉 讼 法 司 法 适 用 指 南梁 书 文 主 编北 京:清 华 大 学 出 版 社,新 梁 民 事 诉 讼 法法 律 适 用中 国指 南 中 国 版 本 图 书 馆 数 据 核 字()第 号责 任 编 辑:李 文 彬封 面 设 计:傅 瑞 学责 任 校 对:宋 玉 莲责 任 印 制:出 版 发 行:清 华 大 学 出 版 社 网 址:,:地 址:北 京 清 华 大 学 学 研 大 厦座 邮 编:社总机:邮 购:投 稿 与 读 者 服 务:,质 量 反 馈:,印刷者:装订者:经 销:全 国 新 华 书 店开 本:印 张:字 数:千 字版 次:年月 第版印 次:年月 第次 印 刷印 数:定 价:元产 品 编 号:序 年月日,第 七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通 过 了 我 国 第 一 部民 事 诉 讼法。年 月 日,第 十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次 会 议 作出关 于 修 改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事 诉 讼 法的 决 定,对 民 事 诉 讼 法 中 的 审 判 监 督程 序、执 行 程 序 的 部 分 规 定 作 了 修 改。年月 日,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大 常委 会 第 二 十 八 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修 改中 华 人民 共 和 国 民 事 诉 讼 法的 决 定,对民 事 诉 讼 法进 行 了 全 面 修 改。修 改 范 围 涉 及总 则、管 辖、回 避、诉 讼 参 加 人、证 据、送 达、保 全、妨 害 民 事 诉 讼 强 制 措 施、一 审 普通 程 序、简 易 程 序、二 审 程 序、特 别 程 序、审 判 监 督 程 序、督 促 程 序、执 行 程 序 以 及涉 外 特 别 程 序 等 部 分。修 改 创 设 了 一 些 新 的 诉 讼 原 则 和 制 度,诸 如 诚 实 信 用、公益 诉 讼、第 三 人 撤 销 之 诉、专 家 辅 助 人、先 行 调 解、小 额 诉 讼、调 解 协 议 确 认、担 保物 权 实 现、检 察 建 议、检 察 监 督 民 事 执 行 等。这 次 修 改,总 结 了 民 事 诉 讼 法 实 施 的经 验,强 调 要 进 一 步 保 障 当 事 人 的 诉 讼 权 利,维 护 司 法 公 正;要 科 学 配 置 司 法 资源,提 高 诉 讼 效 率;强 化 对 民 事 诉 讼 的 法 律 监 督,保 证 法 律 的 正 确 实 施;注 重 有 效解 决 民 事 纠 纷,促 进 社 会 和 谐 稳 定。我 们 认 为,修 改 后 的民 事 诉 讼 法,其 科 学性、适 用 性 均 有 了 很 大 的 增 强,因 而 对 保 证 人 民 法 院 依 法 审 理 民 事 案 件、保 护 当 事人 的 合 法 权 益、维 护 社 会 和 谐 稳 定,会 发 挥 重 要 的 作 用。周 所 周 知,民 事 诉 讼 法 是 国 家 的 基 本 法 律,是 程 序 法,是 规 范 民 事 诉 讼 活 动 的基 本 规 则,是 人 民 法 院 审 判 民 事 案 件 的 准 则,也 是 一 切 诉 讼 参 与 人 进 行 民 事 诉 讼活 动 的 准 则。人 民 法 院 的 审 判 人 员 和 一 切 诉 讼 参 与 人 都 必 须 严 格 遵 守民 事 诉 讼法。法 律 的 生 命 在 于 实 施,在 于 实 现。要 实 施 和 实 现 法 律,要 严 格 遵 守 法 律,就需 要 宣 传 法 律,学 习 法 律,理 解 法 律,掌 握 法 律。为 了 帮 助 广 大 法 官、检 察 官、律 师以 及 社 会 各 方 人 士 更 好 地 理 解 和 把 握 新民 事 诉 讼 法的 立 法 精 神,我 们 编 写 完 成了 这 本新 民 事 诉 讼 法 适 用 指 南。该 书 是 按 照 新 民 事 诉 讼 法 的 体 例,以 问 答 方 式完 成,分 三 编。第 一 编 总 则,分 十 一 章,即 任 务、适 用 范 围 和 基 本 原 则;管 辖;审 判组 织;回 避;诉 讼 参 加 人;证 据、期 间、送 达;调 解;保 全 与 先 予 执 行;对 妨 害 民 事 诉新 民 事 诉 讼 法 司 法 适 用 指 南讼 的 强 制 措 施;诉 讼 费 用。第 二 编 审 判 程 序,分 七 章,即 第 一 审 普 通 程 序;简 易 程序;第 二 审 程 序;特 别 程 序;审 判 监 督 程 序;督 促 程 序;公 示 催 告 程 序。第 三 编 执 行程 序,分 四 章,即 一 般 规 定;执 行 的 申 请 和 移 送;执 行 措 施;执 行 中 止 和 终 结。第 四编 涉 外 民 事 诉 讼 程 序 的 特 别 规 定,分 五 章,即 一 般 原 则;管 辖;送 达、期 间;仲 裁;司法 协 助。本 书 的 特 点:第 一,本 书 主 编 对 民 事 诉 讼 法 修 改 的 主 要 内 容 进 行 了 深 入、系 统的 阐 释。第 二,本 书 的 问 答 题 目 是 按 照 新 民 事 诉 讼 法 的 体 例、内 容,结 合 司 法 实 践提 出 的,涉 及 新 民 事 诉 讼 法 的 各 个 部 分。第 三,本 书 确 立 理 论 与 实 务 并 重 的 编 写原 则。作 者 团 队 是 由 从 事 民 商 事 审 判、执 行 工 作 的 多 位 法 官 和 一 位 检 察 官 组 成,他 们 均 具 有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民 事 诉 讼 法 硕 士 学 位。作 者 们 既 有 深 厚 的 法 学 理 论 功底,又 有 较 丰 富 的 实 践 经 验,对 民 事 诉 讼 法 基 本 理 论 作 出 精 准 的 分 析,便 于 读 者 正确 地 把 握 条 文 的 精 神 实 质。同 时,对 条 文 中 的 疑 点、难 点 和 热 点 问 题 作 出 解 释,注重 适 用 与 操 作 性。第 四,以 案 释 法。法 律 是 从 众 多 个 案 中 抽 象 出 来 的 一 般 规 则,而 法 律 的 实 施 和 实 现 又 是 法 律 从 一 般 到 个 案 的 适 用 过 程,所 以,宣 传、学 习、阐 释法 律,都 离 不 开 案 例。本 书 作 者 结 合 具 体 问 题,有 针 对 性 的 列 举 了 一 些 案 例,以 案释 法,帮 助 读 者 加 深 对 法 律 的 理 解,对 条 文 真 意 的 把 握。我 们 希 望,新 民 事 诉 讼 法 适 用 指 南的 出 版,能 为 广 大 法 官、检 察 官、律 师 以及 人 民 群 众 理 解、学 习 和 适 用 法 律 或 参 与 民 事 诉 讼 活 动 提 供 有 益 的 指 导,能 为 广大 政 法 学 院 的 师 生 和 法 学 研 究 人 员 研 讨 法 律 提 供 丰 富 的 资 料。民 事 诉 讼 理 论 博 大 精 深,这 次 修 改 民 事 诉 讼 法 涉 及 诸 多 方 面,加 之 时 间 仓 促,作 者 学 识、能 力 所 限,疏 误 之 处 尚 难 避 免,敬 请 广 大 读 者 批 评 和 指 正。梁 书 文 年月日目 录民 事 诉 讼 法 修 改 的 主 要 内 容 第 一 编总 则第 一 章任 务、适 用 范 围 和 基 本 原 则 什 么 是 民 事 诉 讼 法?制 定 民 事 诉 讼 法 的 依 据 是 什 么?民 事 诉 讼 法 的 任 务 是 什 么?人 民 法 院 受 理 民 事 案 件 的 范 围 有 哪 些?民 事 诉 讼 法 的 适 用 范 围 是 什 么?什 么 是 同 等 原 则?同 等 原 则 包 含 哪 些 内 容?什 么 是 对 等 原 则?对 等 原 则 包 含 哪 些 内 容?民 事 案 件 审 判 权 由 人 民 法 院 行 使 的 含 义 是 什 么?以 事 实 为 根 据,以 法 律 为 准 绳 的 含 义 是 什 么?什 么 是 当 事 人 平 等 原 则?当 事 人 平 等 原 则 包 含 的 内 容有 哪 些?什 么 是 法 院 调 解 原 则?我 国 法 院 调 解 原 则 主 要 包 括哪 些 内 容?什 么 是 民 事 审 判 的 基 本 制 度?民 事 审 判 的 基 本 制 度 包 含哪 些 内 容?使 用 本 民 族 语 言 文 字 进 行 诉 讼 原 则 包 含 哪 些 内 容?什 么 是 辩 论 原 则?辩 论 原 则 包 含 哪 些 内 容?如 何 理 解 诚 实 信 用 原 则?什 么 是 当 事 人 处 分 原 则?当 事 人 处 分 原 则 包 含 哪 些 内 容?如 何 理 解 检 察 监 督 原 则?如 何 理 解 支 持 起 诉 原 则?如 何 理 解 民 族 自 治 地 方 可 以 制 定 变 通 或 补 充 规 定 的 原 则?新 民 事 诉 讼 法 司 法 适 用 指 南第 二 章管 辖 第 一 节级 别 管 辖 基 层 人 民 法 院 管 辖 的 第 一 审 民 事 案 件 有 哪 些?哪 些 案 件仅 能 由 基 层 人 民 法 院 管 辖?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管 辖 的 第 一 审 民 事 案 件 有 哪 些?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和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对 哪 些 第 一 审 民 事 案 件 有管 辖 权?人 民 法 院 受 理 案 件 后,确 定 管 辖 的 关 键 事 实 发 生 变 化,是 否 会导 致 管 辖 法 院 的 变 更?第 二 节地 域 管 辖 被 告 为 公 民 的,如 何 确 定 被 告 所 在 地 法 院?“原 告 就 被 告”原 则 有 哪 些 补 充 规 定?被 告 为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的,如 何 确 定 被 告 住 所 地 法 院?“原 告 就 被 告”原 则 有 哪 些 例 外 规 定?涉 外 离 婚 案 件 应 当 如 何 确 定 管 辖 法 院?什 么 是 特 殊 地 域 管 辖?主 要 适 用 哪 些 案 件?双 方 当 事 人 在 合 同 中 没 有 约 定 合 同 履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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