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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
法律责任
专题研究
李国海著
自序在反垄断法领域,法律责任制度无疑是最值得学界关注的内容之一。其原因在于反垄断法律责任制度具备以下“四性”特征一是重要性。反垄断法作为规制型法律,以禁止性法律规范为主,需通过法律责任制度创设合理适度的威慑效果,合用的法律责任制度是实现反垄断法基本目标的根本保证:二是创新性。反垄断法一方面沿用了传统的民事、行政及刑事责任的某些元素,引入了这三大法律责任体系中的某些责任形式如损害赔偿、排除侵害、行政罚款、罚金及监禁等;另一方面又创设了一些新的责任形式,如拆分企业、资格减免等。后一类责任形式的创新性不言自明,即使是前一类责任形式,在反垄断法领域也得到了程度不同的创新改造。反垄断法律责任制度的创新性较为典型地体现了经济法责任制度的独特性。三是变通性。反垄断法律责任制度之建构及适用具有鲜明的功利主义色彩,从不会囿于某种固定模式,在不同国家(地区)之间,反垄断法律责任制度很少雷同,即使是同一国家(地区),在不同时期,反垄断法律责任制度也多有变动调整。四是争议性。反垄断法律责任制度的构成和适用,存在颇多可争议之处。举其要者,诸如:反垄断法是否应引入刑事责任?反垄断法中的拆分企业制裁是否正当?反垄断法中的罚款究竟应维持在何等水平?反垄断法宽免制度是否具有道德正当性?对于这些问题,各国(地区)实务界和理论界人士都尚未形成定论。基于上述认知,本人自研习反垄断法开始,就将反垄断法律责任制度列入重点关注对象。在本人2002年完成答辩的博士论文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