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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索董克仁法律文集_董克仁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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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索 董克仁法律文集_董克仁著 董克仁 法律 文集 董克仁著
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求索:董克仁法律文集/董克仁 著.银川:宁夏人民出版社,2012.5(董克仁文学著作丛书)ISBN 978-7-227-05216-6I.求 II.董 III.法律文集 IV.D9-53中国版本图书馆 CIP 数据核字(2012)第 105908 号责任编辑陈浪封面设计陈磊责任印制丁佳地址银川市北京东路 139 号出版大厦(750001)网址http:/网上书店http:/www.hh-电子信箱邮购电话0951-5044614经销全国新华书店印刷装订宁夏锦绣彩印包装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开本720mm980mm1/16印张16.5字数217 千印刷委托书号(宁)0008446印数2000 册版次2012 年 6 月第 1 版印次2012 年 6 月第 1 次印刷书号ISBN 978-7-227-05216-6/I 1330定价160.00 元版权所有侵权必究董 克 仁 文 学 著 作 丛 书求索董克仁法律文集黄河出版传媒集团宁 夏 人 民 出 版 社出版发行董克仁著几年前,我对自己已走过的人生道路进行了回顾,对自己的将来做点展望,并根据自己的现状和年轻时的理想,撰了个“梦想、激情、求索、超越”的座右铭,现对这八个字作些解读。梦想。梦想是腾飞的翅膀,梦想是理想的升华,梦想是走向成功的前奏,梦想是冲锋的号角我还有好多好多的梦想:我要完成年轻时候的文学梦想,把自己几十年来的对人生的思考和探索,以及一些理论问题、现实问题的独特见解写成文章,结集出版,丰富人生,指点迷津,回报社会;我还要实现人生的第三次创业。我从 1980 年考上大学入军校学习,毕业后在部队干到团职干部,先后四次荣立三等功,被兰州军区树立尊干爱兵先进个人等荣誉几十次,在带兵过程中创造了不错的业绩。这也算是第一次创业。从1999 年转业到检察院工作,甘当小学生,认真学习,努力工作,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于 2003 年顺利通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执业资格 A证,成为宁夏检察检察机关司法考试第一人,成为银川市检察机关先后五年唯一的司法考试取得 A证的人,更是全宁夏第一个通过司法考试的转业军人,拿到了银川市检察院的一万五千元的大奖。在任银川市检察院反渎局局长期间,用心研究反渎职侵权工作和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广泛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和其他法律序-1-讲讲座一百多场次,直接听众三万多人,并开拓性地将预防课开到了银川市委党校;后又被组织任命到基层检察院任检察长,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创建了以预防犯罪、维护权益为宗旨的“老王热线”这个响亮的品牌,又成功地创建了维护权益、巩固国防为宗旨的“老兵服务热线”,开展检察官进社区、进乡镇等工作,自己从一个合格的军人顺利地转换为一名检察长。在此期间我被评为银川市首届“十大法治人物”、宁夏第五届“十大法治人物”,被授予全区爱国拥军模范等。这算是第二次创业。我还有个梦想,那就是第三次创业,做一名律师,一名保护人权的好律师。我也为之在准备,一旦时机成熟则断然为之激情。激情是实现梦想的动力,激情是干事的状态,激情是永远年轻的法宝,激情是敢打必胜的信心,激情是感染部属的催化剂,激情是干好任何事情不可或缺的元素一路走来我取得的每一点成绩无一不与保持一种激情有关,有谁相信一个精神颓废的人能干好什么事情!我自己多少年来一直保持着一种良好的精神状态,注意研究新问题,感受和学习新事物,敢于同年轻人较劲,有一颗永远年轻的心求索。求索是追求真理的过程,求索是实现梦想的有效途径,求索是富有激情的外在表现和物化形式,求索是实现超越的必由之路,求索是开启一切成功的钥匙,求索也是智者的一把利剑。过去的经历证明自己有了求索的精神才有了一个一个的成功,才对些重大的理论和现实问题得出了许许多多独特的见解和结论,才能快速把握一些事物的发展规律,才能做起事来事半功倍。当然我的第三次创业仍然需要不断地求索超越:超越是不断地战胜自己,超越是梦想的实现,超越是富有激情的求索的结果,超越是人生奋斗的状态,超越标志着事业的阶段性成功,超越是不断前进永不停步。人的一生只有实现自我的超越才-2-作者2012 年 3 月 12 日能超越别人,没有一个又一个的超越的实现,就不可能到达理想的彼岸。过去已经成为过去,我唯把握好现在,寄望于将来,不断超越,在超越中实现自己的第三次创业去年我又加入了宁夏作家协会和银川市作家协会,加入了宁夏摄影家协会。为了小结一下自己几十年来在文学等方面的成果,在自己成功创作十几部董克仁法律系列著作的基础上,又把自己的一些东西收集起来,搞几本小集子,一时间为这几本书的起名犯愁,最后灵机一动,就用所谓自己的座右铭为自己的四本书命名,并和法律著作一样,标为董克仁文学著作丛书,用“激情”为诗集命名,用“梦想”为散文集命名,用“求索”为法律文集命名,用“超越”为杂文集命名,这样几本书的命名总算交代了,尽管有点牵强和别扭,但也是一种自己心志的反映和选择。这几本书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的人生历程,一定意义上说,是自己的自传。因此,在谨以此书献给广大读者的同时,要特别地献给生我养我的父母,以感谢他们对我的养育之恩,告慰他们的在天之灵;我还要感谢我的其他亲人,是他们给了我很大的支持和关爱;我更要感谢我的老师、战友、同事和其他朋友,是他们的指引、帮助和支持,让我有所收获,有所成就在此,我要特别说明的是,好多文章的观点只是一种探讨,这种探讨往往只是一孔之见,加之自己的水平有限,书中错误之处肯定很多,敬请大家谅解或斧正。-3-婚内赔偿:夫妻平等的体现/1提前换届涉嫌“违宪”/2妇女维权问题探讨/3歪谈“依法治国”/15小议中国人的“执法理念”之一/18小议中国人的“执法理念”之二/19小议中国人的“执法理念”之三/20小议中国人的“执法理念”之四/21小议中国人的“执法理念”之五/23小议中国人的“执法理念”之六/24小议中国人的“执法理念”之七/25小议中国人的“执法理念”之八/26小议中国人的“执法理念”之九/27小议中国人的“执法理念”之十/28近亲属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29我区刑事司法救助制度建立正逢其时/31为此举喝彩/35领导干部的排名不应违背宪法精神/37-1-各级政府工作报告不写与法检两院的关系是宪法意识淡薄的表现/39选举产生的干部频繁交流涉嫌违宪/41涉财类案件中财产数额确定存在的问题与对策/42“法大”还是“权大”/44“政协委员建议立法禁止 12 岁以下孩子用手机”有点荒唐/46破解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48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54对人民法院调解案件检察监督的思考/61省以下法检两院慎谈“改革”/63关于重庆打黑的几点疑虑/64我看“刑事和解”/67刑法不完全是公权力/69刑事和解中的“平等”问题/71“检察官是人民的守护神”的说法不准确/74上级检察院的领导兼任下级检察院的领导涉嫌违法/75法院内部的个案请示使我国的“两审终审”从客观上变成了“一审终审”/76公安机关冷处理的做法不妥/77我谈“执法公信力”/78“同命同价”的说法并不准确/80交通肇事案不能简单地搞刑事和解/81车祸猛于虎,缘于执法不够严/82法院限制发放旁听证的办法使公开审理的原则缩水/84检察机关“侦捕诉一体化”的提法违背诉讼法原理/86-2-“迁徙自由”是人权的恢复和农村的出路/88绝对不起诉的案件提交检察委员会研究没有必要/90对选举产生的干部不宜用任命文件/92小议李庄二审判有罪教授将辞职/93解决“刑讯逼供”问题的思考/95立法应扩大“自诉”案件的范围/97“南京新规”删除“醉酒驾车终身禁驾”条款原因探析/99民事行政检察应当坚持司法被动性原则/101应当规定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最短办案期限/103不要剥夺合议庭的判决权/106督促起诉检察监督的新形式/108“最终解释权”到底归谁/110从“五牙子章”和“分蛋糕”看程序正义/113“户籍歧视”有碍司法公正/115我看“错案”责任追究问题/117湖北郧西县网友发帖质疑形象工程遭跨县拘捕刍议/119我们选择了司法就应当尊重司法/121媒体对司法监督产生的负面效应应当被重视/123法律应当规定第三顺序继承人/125我国的诉讼制度应当确立律师在场权/128律师请先保护好自己再保护别人/131守住最后一道防线的思考/134真正的法制社会不鼓励人们诉讼/137良心司法官天平上的砝码/139公安厅局长兼任政法委书记利弊谈/141-3-暴力拆迁,拆除的是民房还是民心/143应当立法规范城市乞讨行为/144有感于深圳的“信访劳教”/147对看守所频繁发生意外死亡的思考/149互联网,让人欢喜让人忧/151培养民众对法律的信仰是实现法治的内在需要/153关于检察文化的几点思考/155我看对“中国最后的流氓”的处理/157我看“醉驾”和“飙车”入刑/160对当前群体性事件性质的判断/164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侦查不宜随意指定管辖/166上级人大不宜对下级人大监督范围内的事项普遍进行检查评价/168上级人民检察院党组不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党组/170民行检察工作应当把握“依法、居中、有限、事后”的原则/171检察机关的民事行政检察实际上是对公权力的监督/173化解社会矛盾是做好民行检察工作的重要任务/174批捕案件只宜作有限的公开/175公墓使用问题的法律问题浅探/177实行“行政败诉案件一票否决”欠妥当/180检察机关应当在乡镇一级设立工作机构/182职务犯罪侦查按起诉的标准立案不利于打击犯罪/186改行政强拆为司法强拆是法制进步的表现/188贺兰县检察院未批准逮捕“宁夏醉驾第一女”/190南宁青秀区检察院给广西检方出了一道必须解答的难题/195-4-“醉驾”把司法机关搞“醉”了/197不批捕率、不起诉率解读/202轻罪不可严打再说“醉驾”的事/204承诺赖昌星不判死刑问题浅析/205自己的权利自己保护,不要依赖法律/208中国冤案排名:河南第一,河北第二/211交通肇事罪与危险驾驶罪孰轻孰重?/213法律应当设定对人大不许可检察机关提请逮捕人大代表的救济制度/216应当为检察机关赋予没收财产的权力/220法检两院工作的标准是“公正执法”,不是“群众满意”/222检察机关的服务对象是谁?让人纠结!/224谁应当为小悦悦之死负责?/226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方式及运行机制探讨/229刑事和解制度与检察权运用探讨/236浅论检察机关如何服务西部大开发/248-5-董克仁法律文集求索婚内赔偿:夫妻平等的体现新修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中,对于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对于夫妻因对方的过错造成损害,又未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是否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种赔偿有无实际必要呢?又如何实现这种赔偿呢?对此新修改的 婚姻法 没有直接明确规定。婚内赔偿的意义在哪里?又怎样实现婚内赔偿?首先,婚内赔偿的意义在于彻底保障了无过错方的权益。无论什么人,只要是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你就有权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其次,通过婚内赔偿的实施,也可以在不破坏婚姻关系的情况下,惩罚过错方,警示过错方。第三,通过实施婚内赔偿,使受害方拥有或增加个人的独立财产,真正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第四,通过实施婚内赔偿,可以从真正意义上实现“男女平等”。第五,实施婚内赔偿还可以为解决家庭矛盾,避免矛盾激化,找到了一条新的途径,有利于家庭矛盾的化解。另外,婚内赔偿还可以在家庭内部增强维权意识和守法意识,进一步促进互敬互爱、互谅互让的传统美德。根据修改后的 婚姻法 精神和民法原则,夫妻双方由于过错方给受害方造成损害,便已经造成侵权,无论是否因此导致离婚,都可要求过错方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为受害方进行赔偿,这种赔偿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能的,尤其是实现婚内赔偿,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划时代的历史意义。2001 年 10 月 24 日刊登于 检察日报 1-董克仁文学著作丛书提前换届涉嫌“违宪”近两年全国各地都在不同时间先后换届,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这些国家机关都实行任期制。我国宪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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