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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法律教程
第2版_田立军主编
市场经济
法律
教程
田立军
主编
卓越 经济学系列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公共课枟经济法枠教学用书市 场经济 法 律 教 程(第二版)田立军主编荣建华马兆瑞葛歆副主编再 版 说 明枟市场经济法律教程枠一书于 年 月出版发行后,随即遇到了我国枟公司法枠、枟证券法枠以及税法等相关法律的重大修改,尽管我们在撰写时已尽可能引用了这些法律修改草案的内容,但仍发现其与正式通过后的修正法案有较大的出入;同时,本书在使用中,也发现了部分内容和格式上的错误与疏漏须予补正,也有读者为我们提出了一些中肯的意见和合理的建议。基于上述原因,我们决定对本书进行修订。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第一,将原来的第八章“工业产权法”和第九章“著作权法”合为一章,新更章名为“知识产权法”;第二,全面改写了第三章“公司法”、第六章“合同法”和第九章(原第十章)“证券法”;第三,“外商投资企业法”、“税收法”、“价格法”、“仲裁法”等章节的内容也有一些不同程度的修改。而就本书的整个体系框架而言,只因合并两章使其总章数由 章减至 章,无实质性变化。特别说明的是,本书面世后,初版 册不足 个月即告售罄,加印 册的销势依然良好。得到广大读者的如此肯定与支持,我们备受鼓舞与激励,在此深表谢意!我们将对本书不断进行更新、完善,倾心竭力奉献于教育、惠馈于读者。编者 年 月前言我国枟宪法枠明文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宪法精神的指导下,我国当前的经济体制已经基本步入了市场经济的轨道。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客观上要求国家管理经济的手段必须由行政指令为主转换为以法律规制为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发展,必然伴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特别是经济法治的建设与完善。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的经济,只有在法治环境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能得以平稳、有序的运行和健康、迅速地发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化的进程中,我国已经制定并颁布实施了若干经济法律、法规及规章,经济法律制度及其体系在不断完善。然而,徒法不能自行,我们必须要做且须常抓不懈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就是加强法制教育,普及法律知识,强化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促使人们了解和熟悉现行法律制度,并自觉依法行事,积极以法维权,使经济生活步入法治化轨道。同时,我国亟须培养和造就一大批既有专业知识,又熟悉相关法律制度的复合型的市场经济管理人才和经营人才,以适应市场经济建设和发展的需要,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治化进程。高等院校是传播知识的圣殿,是培养市场经济建设高级人才的基地,在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治化方面,肩负着重要的历史使命。目前,全国高等院校特别是经济类院校已经普遍开设了枟经济法枠课程,而且许多院校已将其列为必修课程甚至核心课程。为进一步满足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公共课枟经济法枠教学的需要,我们依据我国现行的经济法律制度,参考和借鉴国内外相关领域的一些最新研究成果,并结合多年的经济法课程教学经验,特别编写了这本枟市场经济法律教程枠。比较而言,本书具有以下特点:()涵盖更广,更具包容性。经济法属于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所涵盖的法律制度是很有限的,对非法律专业学生的法律知识需求来说,仅仅了解经济法一个部门的内容是远远不够的。而已有的以经济法命名的教材中,大多从这一客观需要出发,但又不顾法律部门之间的固有界线,在经济法中强行掺入民法、商法以及其他法律部门的内容,从而导致教材内容与其名称不符。本书突破了教材命题的狭义经济法的局限,采用了广义经济法即“市场经济法律”的概念,既析清了不同法律部门的界线,又将多个法律部门的内容汇集于一书;既使学生对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有个完整的印象,又突出了主要的法律部门(本书主要涉及经济法、民法、商法、行政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以及相关的程序法等)的内容;既避免了公共课枟经济法枠教材的名实不符、不伦不类,又满足了开阔学生法律视野、优化知识结构、实现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才培养目标的需要。()内容更新,更具前沿性。本书的编写努力站在市场经济立法与法学理论研究的最前沿,向学生介绍现行、最新的经济法律规范以及相关的学术观点和研究成果,使教材内容更具现实性和前瞻性。在本书编写过程中,国家陆续颁布和修订了一些法律、法规(如枟公司法枠、枟证券法枠及枟税法枠等),一些早已列入国家立法规划的法律(如枟破产法枠、枟反垄断法枠等)已成草案正待出台,这些最新立法动向在本书中均得以反映。()选材更精,更具实用性。本书编写既注重体系的完整,更注重内容的实用。在内容编排上,充分考虑了不同专业教学对象对法律知识的共性需求,特别选取了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各个领域及环节最直接相关、最为常见和常用的法律制度集于本书讲解,且文字表述言简意赅,通俗适读,对于非法律专业教学而言,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和适用性。本书编者为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从事公共课枟经济法枠教学的骨干教师,由田立军任主编,荣建华、马兆瑞、葛歆任副主编。参编人员及编写分工情况如下:田立军:第一、三、四、九、十一、十二、十五章;荣建华:第二、五、十三、十四、十六、十八章;马兆瑞:第八、十七、二十三、二十四章;葛歆:第六、七、二十、二十一章;李丽红:第十、十九章;栗明辉:第二十二章。在本书的编写过程中,我们参考了国内一些专家、学者编著的有关著作、教材及其他资料(已附录于各章之后),从中深受启发和教益,并适当吸收了其中一些成果,在此特别说明并深表谢意!由于水平所限,书中疏漏与错误在所难免,恳望读者批评指正。编者 年 月前言目录第一编导论第一章市场经济法律概述第一节市场经济与法律第二节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第三节市场经济法律关系第四节市场经济法律责任第二编市场主体法律制度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法与合伙企业法第一节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节合伙企业法第三章公司法第一节公司法概述第二节公司的设立第三节公司组织机构第四节公司资本第五节公司财务会计第六节公司的变更与终止第七节违反枟公司法枠的法律责任第四章外商投资企业法第一节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第二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三节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四节外资企业法第五章企业破产法第一节企业破产法概述第二节破产申请与受理第三节管理人与债权人会议第四节和解与重整制度第五节破产宣告与破产清算第六节破产法律责任第三编市场行为法律制度第六章合同法第一节合同法概述第二节合同的订立第三节合同的效力第四节合同的履行第五节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第六节违约责任第七章担保法第一节担保法概述第二节保证担保第三节抵押担保第四节质押担保第五节留置担保第六节定金担保第八章知识产权法第一节知识产权法概述第二节著作权法第三节专利法第四节商标法第九章证券法第一节证券法概述第二节证券发行制度第三节证券上市制度第四节证券交易制度第五节信息披露制度第六节上市公司收购制度第七节证券机构法律制度第八节违反证券法的法律责任及其适用目录第十章保险法第一节保险法概述第二节保险合同第三节保险业法第十一章票据法第一节票据法概述第二节票据行为第三节票据权利第四节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第五节票据法律责任第四编市场管理法律制度第十二章竞争法第一节竞争法概述第二节反垄断法第三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章产品质量法第一节产品质量法概述第二节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第三节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四节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第十四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第二节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第三节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第五编市场调控法律制度第十五章金融法第一节金融法概述第二节金融调控法第三节金融监管法第十六章税收法第一节税收法概述第二节税收实体法第三节税收程序法第四节税收法律责任目录第十七章价格法第一节价格法概述第二节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第三节政府的价格行为第四节价格法律责任第十八章统计、会计与审计法第一节统计法第二节会计法第三节审计法第十九章对外贸易法第一节对外贸易法律制度概述第二节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法律制度第三节国际服务贸易法律制度第四节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第五节对外贸易秩序与促进法律制度第六节违反对外贸易法的法律责任第六编市场保障法律制度第二十章劳动法第一节劳动法概述第二节劳动合同制度第三节工资制度第四节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第五节劳动安全卫生与特殊劳动保护制度第六节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第二十一章社会保障法第一节社会保障法概述第二节社会保险法的主要内容第七编市场争议处理法律制度第二十二章行政复议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一节行政复议法第二节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章民事诉讼法第一节民事诉讼法概述第二节管辖目录第三节诉讼参加人第四节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五节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第六节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第七节执行程序第二十四章仲裁法第一节仲裁法概述第二节仲裁机构第三节仲裁协议第四节仲裁程序第五节仲裁裁决的撤销和执行目录第一编导论第一章 市场经济法律概述第一节市场经济与法律一、经济与法律的关系经济是人类社会物质资料的生产和再生产活动的总和,是人类生活的基本形式和永恒主题。自人类有了阶级和国家,经济与法律就有了不解之缘。法律是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则(范)的总和。经济与法律的关系,从根本上讲是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关系。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人类从事的各种经济活动,都属于社会生产的某一个环节,包括生产、交换、分配、消费,因此,人类在其从事社会生产活动的过程中,彼此之间必然发生和存在着一定的联系,而且这种联系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生产规模的扩大、特别是社会分工的细化而变得日益频繁和复杂。马克思指出:“人们在生产中不仅仅同自然界发生关系。他们如果不以一定方式结合起来共同活动和互相交换其活动,便不能进行生产。为了进行生产,人们便发生一定的联系和关系;只有在这些社会联系和社会关系的范围内,才会有他们对自然界的关系,才会有生产。”“生产关系总和起来就构成所谓社会关系,构成所谓社会,并且是构成一个处于一定历史发展阶段上的社会,具有独特的特征的社会。”生产关系表明社会生产中人与人之间法律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此为广义。狭义的法律是指由特定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构成国家基本法的各种规范性文件的总和,是成文法国家法的渊源(形式)之一。而所谓成文法国家,是指以各种规范性文件为法的渊源的国家。广义上的法律也称为法,在通常情况下,“法”与“法律”可以混用而不必作严格的区分,只有在特定的语境下才有区分的必要,如在表述“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国内法的渊源时。枟马克思恩格斯全集枠第 卷,人民出版社 年版,第 页。枟马克思恩格斯选集枠第 卷,人民出版社 年版,第 页。的关系,它是人们之间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它决定着人们在政治、思想、文化等其他方面的社会关系。生产关系不仅是在与生产力一定发展阶段相联系的过程中发生的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社会关系,而且,更重要的是,它是以物质利益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其实质是一种物质利益关系。所谓物质利益,是指社会主体为了满足自己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需要而占有一定数量和质量的物质产品,其中包括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与他们的利益有关”,所以,“每一个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是作为利益表现出来”,而在各种利益中,物质利益是最重要最基本的利益,是决定其他利益的基础。因此,一切生产关系本质上均属于社会经济关系,并构成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一定的经济基础必然产生一定的上层建筑。在有国家统治的前提下,法律则是上层建筑的基本形态之一。(一)经济是法律的本源法律的生成来源于经济。每一个处于社会生产过程中的人,都是一个特定的物质利益主体,都有自己的独立意志。当每个主体都各自任意行事时,社会生产将是混乱无序的,特别是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很难形成市场交易秩序。因此,必须有一定的为人们共同遵守的规则的存在,以统一规范人们的行为、协调各种主体间的利益关系、维系一定的社会生产过程和经济秩序。这些规则最初表现为约定俗成的习惯,进而因国家而演变成法律。正如恩格斯所总结的:“在社会发展的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的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