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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典型法律案例通俗解说民法2_刘建新曹志民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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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典型法律案例通俗解说 民法2_刘建新,曹志民著 农村 典型 法律 案例 通俗 解说 民法 刘建新 曹志民著
书书书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农村典型法律案例通俗解说 民法 2/薛江武主编;刘建新,曹志民著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10 11ISBN 9787210046301 农 薛刘曹 民法案例分析中国 D920 5中国版本图书馆 CIP 数据核字(2010)第 205188 号书名:农村典型法律案例通俗解说 民法 2作者:刘建新曹志民著责任编缉:余辉封面设计:章雷出版:江西人民出版社发行:各地新华书店地址:江西省南昌市三经路 47 号附 1 号编辑部电话:0791 6898821发行部电话:0791 6898893邮编:330006网址:www jxpph comE mail:jxpph tom comweb jxpph com2010 年 11 月第 1 版2010 年 11 月第 1 次印刷开本:880 毫米 1023 毫米1/32印张:字数:ISBN 978 7 210 04630 1赣版权登字012010114版权所有侵权必究定价:元承印厂:赣人版图书凡属印刷、装订错误,请随时向承印厂调换书书书1 翻建房屋可以临时使用邻居的院落和土地一、基本案情段甲与段乙系同村邻居,段甲住南边,段乙住北边,两家紧邻而居。段甲与段乙曾经因两家孩子打架发生过矛盾,段乙一直憋了口气。2010 年段甲对其房屋进行翻修,在翻修北墙时,段乙以影响采光为由不允许段甲进入其院内对房屋北墙进行翻修,而且在离段甲房屋北墙 0 3 米的地方临时搭建了长 8 米、高 3 米的简易木棚。为此,段甲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段乙允许段甲进入其院内对房屋进行翻修,并拆除其院内妨害段甲翻修的简易木棚。二、法院裁判法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段甲翻修其房屋的北墙必须临时利用段乙的院落,否则翻修无法进行。被告段乙在其院内离段甲房屋北墙 0 3 米的地方临时搭建了长 8 米、高 3 米的简易木棚妨碍了原告段甲进行房屋翻修。故原告段甲要求被告段乙允许段甲进入其院1内对房屋进行翻修,并拆除其院内妨害段甲翻修的简易木棚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八十八条之规定,判决被告段乙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拆除其搭建的简易木棚,并允许原告段甲进入段乙的院子内翻修房屋。三、法律点评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然而,何种情况属于必须利用邻地,一般是指除了使用相邻的土地或者建筑物就无法进行相应建设,或者虽然可以进行相应建设,但是成本过高或者存在危险(包括人身危险或者环境、生态危险)。当存在上述情况,从生产安全与节约资源的角度,利用邻地不仅有利于利用邻地人,也有利于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当然,利用邻地人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范围、用途和期限使用邻地,没有约定的,也应合理、善意、有节制地使用邻地,尽量避免因不合理使用邻地给提供便利者造成损害。如果相邻一方因施工临时占用他方使用的土地,占用的一方如未按照双方约定的范围、用途和期限使用的,应当责令其及时清理现场,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本案原、被告紧邻而居,原告的北墙紧靠被告的院落,客观上使得原告对其北墙进行翻修时必须借用被告的院落通行和搭建脚手架。被告该院落的权利人依法应当为原告翻修房屋提供必要的便利,但双方在存在积怨的情况下,原告要求临时利用被告院落通行和施工的合理要求遭到拒绝,从而诉至法院,法院根据法律对相邻权的规定,判决2被告段乙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拆除其在院内所搭建的简易木棚,并允许原告段甲进入段乙的院子内翻修房屋是妥当的。四、特别提醒在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进行施工时,应当合理、善意使用,否则提供便利的一方可以要求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一方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五、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八条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第九十二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42 公共水源,相邻方要合理利用一、基本案情江甲与江乙系同村人,两人在村南边均有承包水田,两家的承包水田南北相邻,南边的地势较北边高。江甲的承包水田在南边,江乙的承包水田在北边,在江甲的水田上方有一口小水塘,供水田灌溉用水。两家均在承包田里种了稻子。由于 2009 年当地降雨量较小,小水塘的蓄水难以满足江甲与江乙两家承包田的灌溉用水,江乙眼见自己水塘的水一天天干涸。于是江乙将原来向江甲水田的流水沟填塞,另外挖了一条水沟,将小水塘里的水引流到自己的承包田里,意图独自占有小水塘里的蓄水。为此双方产生了纠纷。双方争执不下,江甲诉至法院要求江乙修复老水沟,堵塞江乙新挖的水沟。二、法院裁判法院认为,小水塘平时雨水充足时,江甲与江乙均用该水塘的水灌溉水田,但由于今年降雨量较小不能满足江甲、江乙两家灌溉水田用水。在此情况下,江乙擅自填塞老排水沟,开凿新水沟,独自占有小水塘的水源,显属不当,该行为妨碍了江甲正当使用水塘的水进行灌溉。故江甲要求江乙停止侵权行为,并修复老排水沟,堵塞江乙新挖的水沟,法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八十5六条的规定,判决被告江乙停止侵权行为,并修复老排水沟,堵塞其新挖的水沟。三、法律点评根据水法与物权法的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农村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蓄水,属于集体所有,邻水各方均有权在不影响他人正常用水的前提下利用与使用公共水源,在水量不能同时满足邻水各方需求时,应当遵照流水的自然规律和历史习惯进行合理分配。遵照水流的自然规律是指尊重水流的自然流向,任何一方都不得为自身利益而改变水路和截阻水流,应按照“由近及远、由高至低”的原则依次灌溉,上游一方不得凭借自己的地理位置多使用水或者限制下游一方使用水,更不得垄断对水源的使用。否则影响他方正常生产、生活的,他方有权请求排除妨碍,造成他方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本案江乙为了独占小水塘的水源,擅自填塞历史排水沟,开凿新水沟,该行为妨碍了江甲正当使用水塘的水进行灌溉,影响了江甲的正常生产,故江甲有权请求江乙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四、特别提醒对于公共水源的开发利用,相邻各方应当共同协商,有计划地合理分配使用,不得为了一己之利独占或者破坏水源,否则害人害己。五、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98 一方擅自堵截或者独占自然流水,影响他方正常生产、生活的,他方有权请求排除妨碍;造成他方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6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六条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73 建房不得随意占用公共通道一、基本案情原告张甲与被告张乙系同村邻居,张甲房屋在西边,张乙房屋在东边,自西至东有一条 3 米宽土路,多年来该条土路由原、被告及其他邻居共同使用,也是原告张甲进出家门的唯一通道。2010 年 1 月,张乙未经任何审批手续,超出其宅基地 1 3 米在公用通道上修建一间厕所,导致该条土路变得十分狭窄,以致汽车无法通过,严重影响了原告张甲的通行。经过村委会多次调解,双方未能达成协议。为此,2010年 9 月,张甲诉至法院请求拆除张乙所建的厕所。二、法院裁判法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张乙未经任何审批手续,超出其宅基地 1 3 米在公用通道上修建一间厕所,导致该条土路变得十分狭窄,以致汽车无法通过,严重影响了张甲及其他人的通行,原告张甲以妨碍其通行为由要求张乙拆除厕所,理由正当,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七的规定,8判决张乙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拆除在公共道路上建造的厕所。三、法律点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共道路是属于集体或国家所有,供大家公共使用的道路,任何人均有使用的权利,但任何个人不得为了自己的私利占用公共道路,如占用公共道路建房、砌墙、堆放杂物等,从而影响他人通行。虽然占用公共道路影响通行与相邻关系中的通行都是解决通行权的问题,但是两者之间还是有差别,当事人占用公用道路影响通行,实质上是将国家或集体的道路擅自据为己有,是属于侵权行为,而相邻权中的通行是相邻关系中以自己的土地为邻方的通行提供便利。因此,侵占公共道路的,侵占人必须无条件地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不存在补偿的问题,相邻权中的通行受影响,相邻方可以通过改道来解决,并且如因为相邻方提供通行遭受损失的,还可以获得相应补偿。本案张乙未经任何审批手续,超出其宅基地 1 3 米在公用通道上修建一间厕所,导致该条土路变得十分狭窄,以致汽车无法通过,属于侵权行为,应当无条件拆除其占用公共道路所建造的厕所。四、特别提醒擅自占用公共道路建房、砌墙、堆放杂物等属于侵权行为,应当无条件地拆除。9五、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104 紧靠邻居大门建厕所臭味浓,应拆除一、基本案情甲某与乙某系左右邻居,甲某居左边,乙某居右边。甲某家的房屋大门朝南,乙某家的房屋大门朝东。2009 年甲某在靠自家院子西墙搭建一间简易厕所。由于该厕所离乙某家的大门及北房的窗户较近,甲某家粪坑里的粪便臭气熏天,蚊蝇横飞,使得乙某家里不能开大门和北房窗户通风。特别在夏天,如果乙某家打开大门或北房窗户,乙某家则臭气满屋,蚊蝇乱窜。为此乙某曾多次找甲某商量把该厕所迁走,均遭甲某拒绝。乙某无奈之下,于 2010 年 2 月向法院起诉,要求甲某将其靠西边院墙的简易厕所拆除。二、法院裁判法院认为,权利人行使权利时必须尽量将对相邻方的影响降至最低。甲某紧靠邻居大门建厕所,弄得乙某家臭气满屋,蚊蝇乱窜,致使乙某不敢开大门及北房窗户通风,已经严重影响乙某家的环境卫生,威胁到了乙某家的健康生活。故乙某要求甲某将其靠西边院墙的简易厕所拆除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据此,判决被告甲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靠西边院墙的简易厕所拆除。11三、法律点评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相邻方之间禁止排放、施放污染物,具体讲是相邻方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或施放噪音、煤烟、震动、臭气、尘埃、放射性等有害物质侵入邻地,干扰、妨碍相邻方正常生活、生产,或者给相邻方造成损失。相邻方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施放污染物,由于污染物侵害与环境法有关,因此这里国家规定主要是指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违反国家规定,是判断相邻方之间排放、施放行为是否合法以及是否侵害相邻人的重要依据。当然,在没有国家相关规定时,相邻方排放、施放污染物,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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