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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
评价
抽检
实施细则
2023
年版
附件 4 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实施细则(2023 年版)目目 录录 一、粮食加工品.1 1 小麦粉.1 2 大米.3 二、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6 1 食用植物油.6 三、肉制品.10 1 熟肉制品.10 四、乳制品.17 1 液体乳.17 五、豆制品.22 六、婴幼儿配方食品.27 七、食用农产品.39 1 畜禽肉及副产品.39 2 蔬菜.50 3 水产品.63 4 水果类.70 5 鲜蛋.77 附注.80 1.有关实施细则的说明.80 2.微生物检验的特别要求.80 1 一、粮食加工品 1 小麦粉 1.1 适用范围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小麦粉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1.2 产品种类产品种类 小麦粉分为通用小麦粉和专用小麦粉。通用小麦粉包括标准粉、普通粉、精制粉、高筋小麦粉、低筋小麦粉、全麦粉、特制一等小麦粉、特制二等小麦粉等。专用小麦粉包括面包用小麦粉、面条用小麦粉、饺子用小麦粉、馒头用小麦粉、发酵饼干用小麦粉、酥性饼干用小麦粉、蛋糕用小麦粉、糕点用小麦粉、自发小麦粉、专用全麦粉、小麦胚(胚片、胚粉)、营养强化小麦粉等。1.3 检验依据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 B 族和 G 族的测定 GB 5009.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 GB 5009.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赭曲霉毒素 A 的测定 GB 5009.1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及其乙酰化衍生物的测定 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 5009.20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玉米赤霉烯酮的测定 GB 5009.26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滑石粉的测定 GB 5009.28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偶氮甲酰胺的测定 GB/T 22325 小麦粉中过氧化苯甲酰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卫生部公告2011第 4 号 卫生部等 7 部门关于撤销食品添加剂过氧化苯甲酰、过氧化钙的公告 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 2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 1.4 抽样抽样 1.4.1 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食品或非定量包装食品、无包装食品。1.4.2 抽样方法及数量 流通环节抽样时,在货架、柜台、库房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抽取样品量不少于 2个独立包装,总量不少于 3kg。餐饮环节抽样时,抽取同一批次待销或使用的产品,应抽取完整包装产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流通环节。抽取大包装食品(净含量5kg)时可进行分装取样,从 1 个或同一批次 1 个以上完整大包装中扦取样品,扦取的样品混合均匀,抽取样品量不少于 3kg。抽取无包装食品时,从盛装容器不同部位采集适量样品混合成所抽取样品,样品量不少于 3kg。所抽取样品分成 2 份,约 1/2 为检验样品,约 1/2 为复检备份样品(备份样品不少于 1kg,封存在承检机构)。抽取样品量、检验及复检备份所需样品量可根据检验和复检需要适量调整。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品,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复检备份样品。1.4.3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所抽产品及生产经营企业相关信息。1.4.4 封样和样品运输、贮存 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样单位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检验样品、备份样品分别封样。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应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样品的运输、贮存,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符合产品明示要求或产品实际需要的条件要求。1.5 检验要求检验要求 小麦粉检验项目见表 1-1。表 1-1 小麦粉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 检测方法 1 铅(以 Pb 计)GB 2762 GB 5009.12 2 镉(以 Cd 计)GB 2762 GB 5009.15 3 总汞(以 Hg 计)GB 2762 GB 5009.17 4 总砷(以 As 计)GB 2762 GB 5009.11 5 铬(以 Cr 计)GB 2762 GB 5009.123 3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 检测方法 6 苯并a芘 GB 2762 GB 5009.27 7 黄曲霉毒素 B1 GB 2761 GB 5009.22 8 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 GB 2761 GB 5009.111 9 赭曲霉毒素 A GB 2761 GB 5009.96 10 玉米赤霉烯酮 GB 2761 GB 5009.209 11 滑石粉 GB 2760 GB 5009.269 12 偶氮甲酰胺 GB 2760 GB 5009.283 13 过氧化苯甲酰 卫生部公告2011第 4 号 GB/T 22325 1.6 判定原则与结论判定原则与结论 原则上按照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高于该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判定。若所检项目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又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或质量要求时,应在检验结论中同时体现。出具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按如下方式作出判定:1.6.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 要求”。1.6.2 检验项目有不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1.6.3 检验项目既不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又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或质量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 (食品安全标准)要求、(产品明示标准或质量要求)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 大米 2.1 适用范围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大米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2.2 产品种类产品种类 大米产品包括大米(籼米、粳米、糯米)、糙米、留胚米、蒸谷米、发芽糙米等,不包括黑米、紫米、红线米等色稻米。2.3 检验依据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4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 B 族和 G 族的测定 GB 5009.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 GB 5009.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赭曲霉毒素 A 的测定 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 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 2.4 抽样抽样 2.4.1 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食品或非定量包装食品、无包装食品。2.4.2 抽样方法及数量 流通环节抽样时,在货架、柜台、库房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抽取样品量不少于 2个独立包装,总量不少于 3kg。餐饮环节抽样时,抽取同一批次待销或使用的产品,应抽取完整包装产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流通环节。抽取大包装食品(净含量5kg)时可进行分装取样,从 1 个或同一批次 1 个以上完整大包装中扦取样品,扦取的样品混合均匀,抽取样品量不少于 3kg。抽取无包装食品时,从盛装容器不同部位采集适量样品混合成所抽取样品,样品量不少于 3kg。所抽取样品分成 2 份,约 1/2 为检验样品,约 1/2 为复检备份样品(备份样品不少于 1kg,封存在承检机构)。抽取样品量、检验及复检备份所需样品量可根据检验和复检需要适量调整。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品,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复检备份样品。2.4.3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所抽产品及生产经营企业相关信息。2.4.4 封样和样品运输、贮存 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样单位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检验样品、备份样品分别封样。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应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样品的运输、贮存,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符合产品明示要求或产品实际需要的条件要求。2.5 检验要求检验要求 大米检验项目见表 1-2。5 表 1-2 大米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 检测方法 1 铅(以 Pb 计)GB 2762 GB 5009.12 2 镉(以 Cd 计)GB 2762 GB 5009.15 3 总汞(以 Hg 计)GB 2762 GB 5009.17 4 无机砷(以 As 计)GB 2762 GB 5009.11 5 铬(以 Cr 计)GB 2762 GB 5009.123 6 苯并a芘 GB 2762 GB 5009.27 7 赭曲霉毒素 A GB 2761 GB 5009.96 8 黄曲霉毒素 B1 GB 2761 GB 5009.22 2.6 判定原则与结论判定原则与结论 原则上按照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高于该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判定。若所检项目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又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或质量要求时,应在检验结论中同时体现。出具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按如下方式作出判定:2.6.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 要求”。2.6.2 检验项目有不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6.3 检验项目既不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又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或质量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 (食品安全标准)要求、(产品明示标准或质量要求)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6 二、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 1 食用植物油 1.1 适用范围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食用植物油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1.2 产品种类产品种类 花生油、玉米油、芝麻油、橄榄油、油橄榄果渣油、菜籽油、大豆油、食用植物调和油、其他食用植物油(含油茶籽油)。1.3 检验依据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GB 27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 B 族和 G 族的测定 GB 5009.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 GB 5009.3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 9 种抗氧化剂的测定 GB/T 5009.37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5009.14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性食品中游离棉酚的测定 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GB 5009.2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 GB 5009.2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