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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律师研究生项目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的思考_刘亚军.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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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 律师 研究生 项目 人才培养 模式 创新 思考 亚军
涉外律师研究生项目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的思考刘亚军邱慧摘要:法律硕士(涉 外律师)研究 生培养项目是我国涉 外法治人才培养模式 创新的尝试,对于我国涉 外法治建设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本文 结合教育部 和司法 部联合颁 布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涉 外律师)研究 生指导性培养方 案和培养单位的实施方案,分析了法律硕士(涉 外律师)研究 生人才培养理念和项目实施中标 准化与特色 化的关系、高校与联合培养单位的关系、法学教育与其他学科教育的关系、境内培养和境外培养的关系等需要关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订 单式”培养、“学徒制”培养、海外培养等项目实施的具 体建议。关键词:法治人才培养法律硕士涉 外律师当今世界正经 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随着构 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和“一带一路”建设的不断深人发展,机遇 和挑战对我国涉外法治工作提出了更高的刘亚军,西北 政 法 大学国际法学 院教 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国际经 济 法、国际投 资 法。邱慧,西北 政 法 大学博士研究 生,研究方向:国际投 资 法、国际能源 法。涉 外律 师研究生项目人才 培 养模式创 新的思考要求。面对现实需求,我国涉外法治人才严重短缺。在国际舞台上,维护中 国利益、代表中 国立场、深人参与国际法律 事务处理的专业人才严重不足,这与中 国的大国地位和形象不相匹配。?在我国各 类涉外法治人才均比较 稀缺的情况下,涉外 律师的匮乏尤为严重。据司法部 统计,中 国律师队伍已经发展到万余人,但涉外 律师仅有万余人。在涉外 律师中,有参与跨国诉讼、国际仲裁、贸易争端解决经验的律师更是凤毛麟角,这些都严重制 约了我国涉外法律服务水 平的提高。年,教育部学位 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和司法部 律师工作局联合发出关于实施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涉外 律师)研究生培养项目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全国选取所高校实施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涉外 律师)研究生培养项目,试点培养涉外 律师,标志着我国涉外法治人才 培养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就我国法学研究生教育,特别 是法律专业硕士培养而言,法律硕士(涉外 律师)培养无疑 是一个新生事物。通知将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涉外 律师)研究生培养项目定 位为“支持有关高校和法律实 务部门积极探索和创新涉外法治 高层次人才 培养模 式,完 善具有中 国特色的高层次人才 培养 体系”,彰显该项目在我国法 学教育中的重要地位。因此,探索如何实施 法律硕士(涉外 律师)研究生培养项目,培养“法 学功底扎实、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法律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 事务的涉外 律师人才队伍”,对于确保涉外 律师 培养 质量,促进 法学教育 创新和改革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一、涉外律师项目人才培养理念及特征教育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涉外 律师)研究参见杜 焕芳:涉外 法治专业人才培 养的顶层 设计及实现 路 径,载中国大学教学 年第期。官方:中国律师队伍已达万人涉外律师万余 人,载中国新闻 网,:。法学教 育研究(第卷)生指 导性培养方案(以下简称指 导性培养方案)是 实施 法律硕士(涉外 律师)研究生人才 培养项目(以下简称涉外 律师项目)的指 导性 文件。指 导性培养方案指出,“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涉外律师)研究生培养项目是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专项培养项目,旨在为涉外法律服务机构和大型企事业单位法务部门培养一批跨文化、跨学科、跨法域,懂政治、懂经济、懂 外语的德才兼备的高层次复合型、应用型、国际型法治人才,建设一支法学功底扎实、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法律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 事务的涉外律师人才队伍。”指 导性培养方案的这一目标体现了涉外 律师研究生人才 培养项目的四个特征。(一)涉 外 律师 人 才培养的政治正确 性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上强调,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围绕培养 什么人、怎样培养人、为谁培养人这一根本问题,全面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领导。涉外 律师 培养的首要问题必须是解决为谁培养人的问题,“德才兼备”要求合格的涉外 律师应当具备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坚定的政治立场。涉外律师必须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法 学基本原理,特别 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中 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应当不断强化“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 护”,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 作为理论指 导和行动指南。同时,考虑到涉外法律工作的特殊 性,涉外 律师还应当对中 国的国情有深刻的了解,对“国之大者要心中有数”,在 处理涉外法律实 务时 时刻 牢记中 国立场,坚定以法律 手段维 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理想信念。(二)涉 外 律师 人 才培养的交叉性与国际性“三跨”、“三懂”以及“复合型”是涉外 律师人才 培养的基本要求。其中,“跨文化、跨法域和懂 外语”体现了涉外 律师人才 培养的国际性,“跨学科、懂政治和懂经济”则体现了涉外 律师人才 培养的复合性。首先,涉外法律工作的国际性、文化的多样性和复杂性要求涉外 律师必须具有国际视野,能够从全球 化的 角度考虑问题,不仅要通晓国际法和外参见坚持中国特色社 会主 义教育发 展 道 路培 养 德智体 美劳全面发 展的社 会主义建 设者和 接班人,载人民日报 年月日,第版。涉 外律 师研究生项目人才 培 养模式创 新的思考国法律,而且要了解不同文化的差异,熟练 掌握通用的外语,具有跨文化的沟通交流和理解能力。其次,随着 法律与其他社会科学的交叉研究在法 学界和社会科学界蔚然成风,法 学已经不是一个自给自足的学科。?涉外法律人才不仅应当具有精深的法律专业知识,而且应当具有广 博的其他社会科学基础。?涉外 律师 除了具备法 学理论知识,而且应当具备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历史学等其他学科的知识,这种复合性决定了涉外 律师人才 培养的交叉性。特别 是在新 文科的培养理念指 导下,这种跨学科交叉不限于传统的文科范 畴,而且还将延伸于信息技术、互联网、艺术等其他学科与法学 学科的交叉。(三)涉 外 律师 人 才培养的应用性律师 是以其专业知识和技 能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专门人才,这一属性决定了涉外律师 培养的应用性特征。法 学教育的属性一直是法 学界和教育 界共同关注并且持续探讨的问题。法 学教育 是职业教育、素质教育 或 者兼而有之,尚未 形成 较为统一的意见,但具体到涉外 律师 培养,律师 培养的职业教育属性则 十分明显。律师 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 要组成部分,但律师 毕竟不是法 学教师,也不是法官、检察官,培养 律师和培养其他类型的法律职业者应当有不同的培养目标并且遵循不同的路径。律师的职业属性决定了培养 律师必须注重应用性,强调律师职业技能 培养。换言之,如果法 学教授不会写起诉状,不熟悉举证质证方法,不善于法庭论辩无可厚非,而律师做不到这些就不能被认为是一个合格的律师。从运用法律 手段维 护 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维 护 我国公民、法 人的合法 权益的 角度来说,培养“应用型”“实战型”涉外 律师的意义尤为重大。(四)涉 外 律师 人 才培养的需 求导向性涉外律师研究生培养项目是专项人才 培养项目,目的在于为涉外法律服务机构和大型企事业单位法务部门培养人才,因而是典型的需求 导参见苏力:也许正在 发生转型中国的法学,法律出版社 年版,第页。参见 刘亚军、师怡:论涉外 法律 人才的知 识 结构与能力,载法学教育研究 年第期。法学教 育研究(第卷)向型人才 培养项目。长 期以来,高校的人才 培养和社会的实际需求具有一定程度的偏差,一方面导致 人才 培养的同质 化 竞争;另一方面导致 人才的社会认可度不高,引发法 学专业就业难的问题。需求 导向型的人才培养模 式能够有效解决人才 培养中的供求矛盾问题,用人单位不仅可以提前介人人才 培养方案的制定,而且可以全 程参与人才 培养的过程,将目标管理和过程管理有效结 合,全方位监督人才 培养过程,保证人才 培养质量,保证人才 培养能够 真正满足社会的实际需求。涉外 律师的培养不是单方面由高校决定应当培养 什么样的人才,而是要结 合用人单位的实际需求,与用人单位联合制定人才 培养方案,培养出的人才也将 直 接为用人单位所用,避免了教育 资源的浪费。二、涉外律师项目实施中的关键问题涉外律师项目的人才 培养理念及特征决定了其人才 培养 模 式的特殊 性,与传 统的法 学人才 培养 模 式不同,涉外 律师项目人才 培养 模 式的突出特征就是“联合培养”。“联合培养”模 式表现在三个层面:第一,涉外 律师项目采用“高校实 务部门(行业)联合培养”的模 式。高校选择在 涉外业务领域居于国内领先地位的律师事务所或 者在高校 所 在地具有突出影响力的律师事务所作为培养 合作单位,同时会联合一些著名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以及具有涉外业务的企业参与培养。高校与实 务部门的联合培养方式主要包括由高校与实 务部门的人士共同担 任法律硕士导 师,共同参与讲授涉外法律 检索、涉外法务谈判、涉外 律师 实 务、涉外审判 实 务与庭 辩技巧、涉外法律文书写作等实 务类课程,指 导 案 例研习、模拟法庭,共同指 导学生的毕业论文等。与传 统的法 学教育相比,法律硕士(涉外 律师)项目实施“双导 师”制,不仅强调双导 师的涉外法律实务经验,同时赋予了校外实 务 导 师在 涉外 律师 培养方面更多的责任,体现了对 涉外 律师职业技 能 培训的重视。高校实 务部门联合培养 模 式体现了指 导性培养方案中“高校行业”的联合培养要求,同时,实 务部涉 外律 师研究生项目人才 培 养模式创 新的思考门提前介人人才 培养环节也为 落实“培养就业”合作 培养 模 式奠定了基础。第二,涉外律师项目采用“境内境 外联合培养”的模 式。由高校选择 境外知名高等院校、国际组织、司法 机构、律师事务所作为实施“境内境 外联合培养”的合作单位。境 外机构 参与联合培养的方式主要是为法律硕士研究生开设外国法律实 务课程,提 供海外实习、见习的场所。第三,涉外律师项目采用高校内部“跨学科联合培养”模 式。由高校结 合自身优势,在 校内不同学科之间开展了涉外 律师的合作 培养,提出了诸如“涉外法律科技”“法律外语涉外组织”及“法律外语国际经济与 贸易”“法律国际关系”等特色化的学科交叉培养目标。其中,法律与外语的交叉是“跨学科联合培养”的重 要内容。培养高校为涉外 律师项目开设了大量的外语类课程,不仅包括 语言类课程,还包括外语法律专业类课程,教学方法采用从双语教学到全外语教学、再到浸人式外语教学等多种方法。除了传统的英语教学之外,部分高校还利用自身外语优势,开设俄语、缅甸语、泰语、西班牙语等小语种外语课程。“联合培养”模 式有效地贯 彻了涉外 律师人才 培养目标的要求,为项目的顺利 实施提 供了有力的保障。然而,为了保证“联合培养”的实施效果,必须处理好以下四个关系。(一)标准化与特色化的关系首先,涉外律师项目人才 培养必须遵循人才 培养标准。人才 培养标准化是检验人才 培养效果的要求。人才 培养 质量标准是衡量人才 培养质量的依 据,在人才 培养过程中发挥着指 导 作 用。由于国家尚未颁布法律硕士(涉外律师)研究生人才 培养标准,指 导性培养方案事实上相当于该项目实施的国家标准。指 导性培养方案规定了法律硕士(涉外律师)研究生项目的共性问题,对全国的项目实施起着指 导作 用,各高校 应紧密结 合指 导性培养方案制定自身的人才 培养方案,体现了项目实施的标准化。其次,涉外 律师项目人才 培养必须有差别,体现实施单位人才 培养的特色。一方面,从教育 资源优 势角度来说,实施高校和联合培养单位的教育 资源存在差别。实施高校中既有法 学专业类高校,也有综 合型高法学教 育研究(第卷)校;既有具有法学培养优 势的高校,也有具有外语类培养 优 势的高校;既有经济发达地区 的高校,也有经济欠发达地区 的高校;从地理布局上更是 涵盖了华北、东北、华东、中南、西南和西 北地区。每一所大学都有其办学的特色、优势和专长,有其在 法 学 人才 培养方面的特殊经验。联合培养单位范围则涵盖了律师事务所、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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