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卷第1期湿地科学与管理Vol.19No.12023年2月WETLANDsCiENCE&MANAGEMENTFeb.2023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城市的急剧扩张,湿地退化已成为全社会面临的普遍问题。为保证湿地有效面积不缩小、湿地效益不减损、协调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间的矛盾,我国于2022年出台的《湿地保护法》中明确规定建立湿地占补平衡制度。占补平衡制度迄今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1)占用补偿阶段。2013年《湿地保护管理规定》首次提出工程建设应尽量不占或少占湿地,必须占用的需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经批准后先给予补偿再进行占用,但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占优补劣”现象,导致湿地整体效益下降。2)面积平衡阶段。2016年《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确立湿地占补平衡法律制度,用地单位依“先补后占、占补平衡”原则,在占用前先以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为目标,恢复或重建与所占用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后再行占用开发。2022年《湿地保护法》总结了前述规定,进一步明确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尽量避让湿地,无法避让时应先采取补偿措施,保障湿地生态功能尽量不受影响(温亚利等,2016)。目前在湿地占补平衡过程中,被占用的自然湿地通过建设人工湿地实现补偿,人工湿地的生态服务功能单一,生态功能与效益远低于自然湿地,占补后造成了湿地功能的损耗,所以仅着眼湿地面积占补平衡无法达到有效保障湿地生态功能的目的。为此,各地针对湿地占补开展各种形式的实践,如浙江省制定退化湿地修复方案,江西省建立“湿地银行”允许湿地开发利用方和补偿保护方进行指标交易等。1湿地占补平衡补偿的范围1.1湿地占补平衡制度补偿主体的界定占补平衡制度作为一项生态补偿制度,其适用摘要湿地占补平衡补偿机制旨在寻求湿地开发与保护之间的平衡点,使湿地生态得到有效保护。2022年正式出台的《湿地保护法》明确了湿地占补平衡制度和补偿范围,在此基础上,遵循湿地占补平衡的基本原则,明晰湿地补偿的主客体、确定合理的湿地补偿标准、丰富湿地补偿方式,逐渐完善分类分级、多元管理的补偿体系,将占补平衡补偿机制有效运用于湿地保护实践。关键词:湿地保护;占补平衡;补偿机制;生态修复中图分类号:D922.6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3290(2023)01-0064-05湿地占补平衡补偿机制研究朱晖杨云舒(大连海洋大学海洋法律与人文学院,辽宁大连116023)AstudyoftheMechanismsofWetlandRequisition-compensationBalanceZHuHuiYANGYun-shu(CollegeofMarineLawandHumanities,DalianOcean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