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23年第1期*吴晶妹,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中国财政金融政策研究中心;宋哲泉,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梁墨(通讯作者),AmericanInternationalGroup,Inc.,邮政编码:100872,电子信箱:moliang1@hot-mail.com。本文得到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8BGL056)、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71803188)的资助。感谢第十八届中国金融学年会上同行的评论和本刊匿名审稿人的修改建议,笔者已做出相应修改,文责自负。①《商君书》(石磊译注),2011年版,北京:中华书局。②[美]霍姆斯,2005:《普通法》(冉昊、姚中秋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市场声誉惩罚失灵的中国方案及其价值*———基于环保失信联合惩戒实践的证据吴晶妹宋哲泉梁墨[提要]本文以资本市场所反映出的环境违法违规声誉惩罚为测度对象,理论分析并实证检验了我国具有创新性的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缓解市场声誉惩罚失灵问题的逻辑和机制。实证证据表明:(1)在市场声誉惩罚失灵的环境领域,我国环境违法违规上市公司受到了显著的声誉惩罚,达到市值的-1.52%,占比总惩罚的98.06%。(2)环保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是我国环境违法违规受到声誉惩罚的决定性因素,是我国资本市场所反映出的总惩罚效应的主要来源。(3)对比国内外相关研究,环保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克服了我国以往对环境违法违规企业惩罚不当的问题,将环境违法违规成本提高至与主要发达国家可比的水平。[关键词]环境违法违规;声誉惩罚;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社会信用体系一、引言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是社会信用体系的核心机制之一。围绕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学者们展开了一系列理论逻辑的探讨。沈岿(2019)认为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悖反了比例原则等五项法治国原则。王锡锌和黄智杰(2021)针对失信联合惩戒制度面临的治理失灵、功能过载、扩张过度问题,论证了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法治约束。王伟(2021)认为应通过建立社会信用法明确过惩相当等三项法治原则,为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提供合法性根据。《商君书·更法》指出:“圣人苟可以强国,不法其故;苟可以利民,不循其礼”。①霍姆斯在《普通法》指出:“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②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价值。最优惩罚理论(Becker,1968)与实际违法成本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