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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农民收入可持续增长_黄延信.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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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 农民收入 可持续 增长 黄延信
须区分开来。农村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除此之外,在村党支部带领下,社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及下属的村民小组还管理和掌控农村的其他资源、公共基础设施以及其他公共品。如山林、水面、滩涂、道路、自来水、生产和生活用电、天然气、公厕以及公益用房(学校、办公室、运动场地等)等。农户和各类农业经营主体的运营和发展往往离不开这些资源和公共品。社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要变管理为服务,为农户和各类农业经营主体的运营和发展提供力所能及的生产和生活保障。改革开放之后的中国农村集体所有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的一种重要所有制形态,深入探索发展新型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将为丰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做出应有的贡献。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新时代“三农”工作的总抓手,总目标是实现农业农村的现代化。实现农业和农村现代化的根本目的,是实现农民生活富裕,这也是亿万农民付出辛勤劳动、为之努力奋斗的根本目标。党的二十大报告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战略部署中提出,要健全种粮农民收益保障机制,拓宽农民增收致富渠道,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益。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实现农民生活(物质、精神的)富裕的根本路径在于实现农民收入的持续稳定增长。农民收入的持续、快速增长,是实现乡村振兴其他要求的经济基础,更是扩大国内经济循环,实现工农、城乡融合发展的重要条件,必须把促进农民收入增长作为乡村振兴的首要任务。促进农民收入持续增长,是个老话题,在新的历史时期,对这个问题要有新的认识,要有新的思维,更要在完善体制机制和扶持政策上有新的举措。一、2013年以来农民收入保持了快速增长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国家实施城乡融合发展战略,采取一系列强农惠农政策,尤其是实施脱贫攻坚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一系列政策措施转化成了农民增收的具体成果,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保持了快速增长态势,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一是全国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现较快增长。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的核算办法,农民收入由家庭经营性收入、工资性收入、转移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四部分构成。2021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 931元,比上年实际增长9.7%;其中,人均可支配经营性收入6 566元,占34.68%;人均工资性收入7 958元,占42.04%;人均财产性净收入469元,占2.48%;人均转移性净收入3 937元,占20.79%。2013年至2021年,农村居民年人均收入由9 430元增加到18 931元,比2012年增长125.7%,平均每年增长6.9%,高于同期国民经济增长速度,有力地支撑了农民生活的改善。二是贫困地区农村居民收入持续较快增长。2020年贫困地区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 588元。20132020年,贫困地区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长11.6%,比全国农村年均增速快2.3个百分点,扣除价格因素,年均实际增长9.2%,比全国农村居民年均实际增速快2.2个百分点。贫困地区农村居民收入增长持续快于全国农村。2020年,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 420元,实现农民收入可持续增长黄延信作者简介:黄延信,农业农村部原巡视员。Agricultural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2023年第1期 总第77期4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 499元。2021年,脱贫县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 051元,比上年名义增长11.6%,有力地支撑了全国脱贫攻坚战略目标的实现。三是城乡居民收入相对差距持续缩小。2021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7 412元,比2012年增长96.5%;2013年至2021年,农村居民年均收入由9 430元增加到18 931元,增长125.7%,年均增速比城镇居民快1.7个百分点。2021年,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之比为2.5:1(农村居民收入=1),比2012年下降0.38,城乡居民收入相对差距持续缩小。二、农民收入增长的结构性矛盾仍较突出农民收入快速增长,为改善农民生活、扩大农村消费需求、促进经济发展和实现社会稳定奠定了坚实经济基础,取得的成绩应充分肯定。但是,也要清醒地看到,农民增收客观上还存在着结构性矛盾和问题。从增收平均数看,在受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严重影响的情况下,农民收入保持快速增长趋势,增收形势似乎还算不错。但是,收入平均数对单个农户来说是一个没有任何实际意义的数据,他只表示某一年农民收入水平的平均状况,高收入农户不关心它,对低收入农户它不能说明和解决解决任何问题,没有人能够把低收入农户的收入水平提高到全国平均水平。平均数背后掩盖了农民收入增长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绝对差距不断扩大、不同地区农民收入差距持续扩大、多数地区农民的收入达不到全国平均水平、超过60%的农民收入达不到全国平均水平,而且是长期存在、很难解决的问题。一是城乡居民人均收入的绝对差距在扩大。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近些年在不断增长。但是,不能不看到,虽然城乡居民人均收入相对差距在缩小,但绝对收入差距则呈不断扩大趋势。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见表1),2010年到2021年,城乡居民人均收入绝对差额由12 506.7扩大到28 481元,平均每年扩大1 452.2元。其间,2017年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绝对差距比2016年扩大1 711元,2019年比2018年又扩大1 704.3元,2021年则比2020年扩大1 718元。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的绝对差额并没有随着其收入倍差的缩小而收窄,反而呈现扩大趋势,即随着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倍差的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绝对额逐年增加。表中数据显示,不仅是在城乡居民收入倍差扩大年份,就是在保持不变和缩小的年份,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也是绝对扩大的,而对此,多数人是没有看到的。这与党中央提出的城乡居民生活水平差距持续缩小、共同富裕迈出坚实步伐的要求是不协调的。黄延信:实现农民收入可持续增长表1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差距年份201020112012201320142015201620172018201920202021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元)18 779.121 426.924 126.726 267.028 843.931 194.833 616.236 396.239 250.842 358.843 83447 412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6 272.47 393.98 389.39 429.610 488.911 421.712 363.413 432.414 617.016 020.717 13118 931城乡居民收入倍差3.02.92.92.82.72.72.72.72.72.62.562.5城乡居民收入绝对差额(元)12 506.714 033.015 737.417 037.418 35519 773.121 252.82 2963.824 633.826 338.126 70328 481绝对差额增加数(元)1 526.31 704.41 3001 317.61 418.11 479.71 7111 6301 704.3364.91 778注:根据国家统计局历年统计数据计算整理。5所以出现城乡居民收入倍差缩小、实际收入反倒扩大的情况,这里有一个似是而非的错误概念,就是将城乡居民收入倍差等同于收入差距。以至于不少人认为,近些年城乡居民收入之比缩小,就是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缩小了,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出现了缩小的拐点,这是不对的。道理在于,收入倍差与收入差距不是一个概念。城乡居民收入的基数不同,因而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的相同百分比,代表的绝对数是不同的。如城镇居民收入的基数是4万多元,收入增长一个百分点,其代表的收入绝对数则增长400多元,而农民收入的基数是1万多元,其收入增长一个百分点,对应的绝对数只有100多元。如果希望保持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不扩大,那么,城镇居民收入增长一个百分点,农民人均收入至少应增长近四个百分点。这告诉人们,不能仅从城乡居民收入倍差的变化来衡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变化。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是扩大还是缩小,重要的是看绝对数是增加还是减少,而不能仅看收入之比的变化,二者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因为城乡居民收入之比(倍差)变小,就说是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缩小了,这是概念混乱,既不符合实际,也会误导社会舆论和政府决策。评估城乡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也不能只看当年的收入流数据,还要看存量财富的变化,就是资产存量的差距。在所谓一线城市,居民有一套产权房,其市场价值少则数百万元,多则上千万元,根源在于城镇居民的房产具有完整的财产权,可以进入市场交易,因而处在不断增值状态。而农民的自有房屋,由于缺少完整的财产权,不能进入市场交易,难以体现其真实的市场价值,处在不断贬值的状态。这也导致城乡居民存量资产的差距更大,对城乡居民生活富裕程度产生的影响更大、更深远,值得引起全社会关注。二是农村大多数农户收入水平达不到全国平均水平。从不同农户收入与全国平均水平的关系来看,60%的农户收入达不到全国的平均水平。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按照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进行五等份分组(全国居民五等份收入分组是指将所有调查户按人均收入水平从低到高顺序排列,平均分为五个等份,处于最低20%的收入家庭为低收入组,依此类推依次为中间偏下收入组、中间收入组、中间偏上收入组、高收入组。),2021年,20%的低收入组人均收入为4 856元,20%的中低收入组人均收入为11 586元,20%的中等收入组人均收入为16 546元,20%的中高收入组人均收入为23 167元,20%的高收入组人均收入为43 082元。数据表明,占农户总数60%的前三组农民收入没有达到全国农民收入的平均水平;考虑到农民收入的平均水平是18 931元,如果将农民收入水平按十等份分组,估计可能有近70%的农户收入达不到全国的平均水平。高收入组农民收入是低收入组农民收入水平的8.87倍,是中低收入组的3.72倍,是中等收入组的2.6倍,而且这种状况不知何时可以得到根本改变,这是问题的严重性所在。三是多数省份农民收入达不到全国平均水平。从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民收入情况来看,全国31个省级行政区划单位中,只有9个地方农民收入超过全国的平均水平(京津沪、辽鲁苏浙闽粤),22个地方的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不到全国的平均水平(见表2)。农民收入水平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9个省市,包括三个直辖市和东部沿海发达省份,而全国的粮食主产区省份和中西部地区省份,农民收入都没有达到全国平均水平,从一个侧面说明我国区域经济差距不断拉大。尤其是,吉林、黑龙江两省由于人均占有耕地资源数量多,享受的政府农业补贴多,加上政府实行保护价收购粮食等,多年来,这两省的农民收入水平一直高于全国的平均水平,但现在则达不到全国农民收入的平均水平。这个现象值得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和深入思考。四是地区间农民收入差距呈持续扩大趋势。从不同地区农民收入增长情况看,尤其是东部发达地区与西部地区农民收入差距巨大,超过了城乡居民收入差距。2020年,浙江省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 930元,甘肃省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只有10 344元,前者是后者的三倍。这里需要提醒大家的是,这只是一年的收入差距情况,从一个较长的发展时期来看,问题的严重性在于,这个差距是不断扩Agricultural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2023年第1期 总第77期6黄延信:实现农民收入可持续增长大、逐年累积的。结果是东部地区的农民越来越富,西部地区农民收入增长总也赶不上东部地区农民收入增长的幅度,导致东西部地区农民富裕程度差距越来越大,这是地区发展不协调的真实写照。表22020年各省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省份河北山西辽宁吉林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16 46713 87817 45016 06724 19831 93016 62020 88016 98118 75316 108省份湖北湖南广东海南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黑龙江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16 3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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