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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3年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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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 监督 抽检 实施细则 2023 年版
附件 2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3 年版)目目 录录 一、粮食加工品.1 1 小麦粉.1 2 大米.3 3 挂面.5 4 其他粮食加工品.7 二、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15 1 食用植物油.15 2 食用动物油脂.18 3 食用油脂制品.20 三、调味品.23 1 酱油.23 2 食醋.25 3 酿造酱.28 4 调味料酒.30 5 香辛料类.32 6 固体复合调味料.36 7 半固体复合调味料.39 8 液体复合调味料.43 9 味精.46 10 食用盐.48 11 食品生产加工用盐.51 四、肉制品.54 1 预制肉制品.54 2 熟肉制品.56 五、乳制品.64 1 液体乳.64 2 乳粉.68 3 乳清粉和乳清蛋白粉.70 4 其他乳制品(炼乳、奶油、干酪、固态成型产品).72 六、饮料.78 1 包装饮用水.78 2 果蔬汁类及其饮料.81 3 蛋白饮料.83 4 碳酸饮料(汽水).86 5 茶饮料.88 6 固体饮料.90 7 其他饮料.92 七、方便食品.96 八、饼干.101 九、罐头.104 十、冷冻饮品.109 十一、速冻食品.112 1 速冻面米食品.112 2 速冻调理肉制品.115 3 速冻调制水产制品.117 4 速冻谷物食品.119 5 速冻蔬菜制品.121 6 速冻水果制品.123 十二、薯类和膨化食品.126 1 膨化食品.126 2 薯类食品.128 十三、糖果制品.133 1 糖果.133 2 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135 3 果冻.137 十四、茶叶及相关制品.140 1 茶叶.140 2 含茶制品和代用茶.143 十五、酒类.147 1 白酒.147 2 黄酒.149 3 啤酒.151 4 葡萄酒.153 5 果酒(发酵型).155 6 配制酒.157 7 其他蒸馏酒.159 8 其他发酵酒.161 十六、蔬菜制品.163 十七、水果制品.168 十八、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173 十九、蛋制品.176 二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180 1 焙炒咖啡.180 2 可可制品.181 二十一、食糖.184 二十二、水产制品.192 二十三、淀粉及淀粉制品.199 二十四、糕点.202 1 糕点.202 2 月饼.205 3 粽子.208 二十五、豆制品.211 二十六、蜂产品.217 1 蜂蜜.217 2 蜂王浆.219 3 蜂花粉.221 4 蜂产品制品.223 二十七、保健食品.226 二十八、特殊膳食食品.231 1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231 2 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235 3 营养补充品.238 二十九、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246 三十、婴幼儿配方食品.255 三十一、餐饮食品.267 三十二、食品添加剂.272 1 食品添加剂明胶.272 2 复配食品添加剂.274 3 食品用香精.276 4 食品添加剂苯甲酸钠.278 5 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280 6 食品添加剂糖精钠.282 7 食品添加剂环己基氨基磺酸钠(又名甜蜜素).284 三十三、食用农产品.287 1 畜禽肉及副产品.287 2 蔬菜.299 3 水产品.331 4 水果类.339 5 鲜蛋.357 6 豆类.360 7 生干坚果与籽类食品.362 附注 1.有关实施细则的说明.366 2.微生物检验的特别要求.367 1一、粮食加工品 1 小麦粉 1.1 适用范围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小麦粉食品安全监督抽检。1.2 产品种类产品种类 小麦粉分为通用小麦粉和专用小麦粉。通用小麦粉包括标准粉、普通粉、精制粉、高筋小麦粉、低筋小麦粉、全麦粉、特制一等小麦粉、特制二等小麦粉等。专用小麦粉包括面包用小麦粉、面条用小麦粉、饺子用小麦粉、馒头用小麦粉、发酵饼干用小麦粉、酥性饼干用小麦粉、蛋糕用小麦粉、糕点用小麦粉、自发小麦粉、专用全麦粉、小麦胚(胚片、胚粉)、营养强化小麦粉等。1.3 检验依据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 B 族和 G 族的测定 GB 5009.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 GB 5009.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赭曲霉毒素 A 的测定 GB 5009.1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及其乙酰化衍生物的测定 GB 5009.20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玉米赤霉烯酮的测定 GB 5009.28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偶氮甲酰胺的测定 GB/T 22325 小麦粉中过氧化苯甲酰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卫生部公告2011第 4 号 卫生部等 7 部门关于撤销食品添加剂过氧化苯甲酰、过氧化钙的公告 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 1.4 抽样抽样 1.4.1 抽样型号或规格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食品或非定量包装食品、无包装食品。21.4.2 抽样方法及数量抽样方法及数量 生产环节抽样时,在企业的成品库房,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不同部位抽取相应数量的样品。抽取样品量不少于 2 个独立包装,总量不少于 3kg。流通环节抽样时,在货架、柜台、库房或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餐饮环节抽样时,抽取同一批次待销或使用的产品,应抽取完整包装产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抽取大包装食品(净含量5kg)时可进行分装取样。生产环节从同一批次 2 个或 2 个以上完整大包装中扦取样品,流通环节和餐饮环节从 1 个或同一批次 1 个以上完整大包装中扦取样品,扦取的样品混合均匀,抽取样品量不少于 3kg。抽取无包装食品时,从盛装容器不同部位采集适量样品混合成所抽取样品,样品量不少于 3kg。所抽取样品分成 2 份,约 1/2 为检验样品,约 1/2 为复检备份样品(备份样品不少于 1kg,封存在承检机构)。抽取样品量、检验及复检备份所需样品量可根据检验和复检需要适量调整。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品,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复检备份样品。1.4.3 抽样单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所抽产品及生产经营企业相关信息。1.4.4 封样和样品运输、贮存封样和样品运输、贮存 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样单位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检验样品、备份样品分别封样。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应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样品的运输、贮存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符合产品明示要求或产品实际需要的条件要求。在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样时,抽样单和封条无需被抽样单位签字、盖章。1.5 检验要求检验要求 小麦粉检验项目见表 1-1。表 1-1 小麦粉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 检测方法 1 镉(以 Cd 计)GB 2762 GB 5009.15 2 苯并a芘 GB 2762 GB 5009.27 3 玉米赤霉烯酮 GB 2761 GB 5009.209 4 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 GB 2761 GB 5009.111 5 赭曲霉毒素 A GB 2761 GB 5009.96 6 黄曲霉毒素 B1 GB 2761 GB 5009.22 3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 检测方法 7 偶氮甲酰胺 GB 2760 GB 5009.283 8 过氧化苯甲酰 卫生部公告2011第 4 号 GB/T 22325 1.6 判定原则与结论判定原则与结论 原则上按照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高于该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判定。若所检项目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又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或质量要求时,应在检验结论中同时体现。出具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按如下方式作出判定:1.6.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要求”。1.6.2 检验项目有不符合相应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1.6.3 检验项目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又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或质量要求时,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产品明示标准或质量要求)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 大米 2.1 适用范围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大米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2 产品种类产品种类 大米产品包括大米(籼米、粳米、糯米)、糙米、留胚米、蒸谷米、发芽糙米等,不包括黑米、紫米、红线米等色稻米。2.3 检验依据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 B 族和 G 族的测定 GB 5009.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 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 42.4 抽样抽样 2.4.1 抽样型号或规格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食品或非定量包装食品、无包装食品。2.4.2 抽样方法及数量抽样方法及数量 生产环节抽样时,在企业的成品库房,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不同部位抽取相应数量的样品。抽取样品量不少于 2 个独立包装,总量不少于 3kg。流通环节抽样时,在货架、柜台、库房或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餐饮环节抽样时,抽取同一批次待销或使用的产品,应抽取完整包装产品,抽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抽取大包装食品(净含量5kg)时可进行分装取样。生产环节从同一批次 2 个或 2 个以上完整大包装中扦取样品,流通环节和餐饮环节从 1 个或同一批次 1 个以上完整大包装中扦取样品,扦取的样品混合均匀,抽取样品量不少于 3kg。抽取无包装食品时,从盛装容器不同部位采集适量样品混合成所抽取样品,样品量不少于 3kg。所抽取样品分成 2 份,约 1/2 为检验样品,约 1/2 为复检备份样品(备份样品不少于 1kg,封存在承检机构)。抽取样品量、检验及复检备份所需样品量可根据检验和复检需要适量调整。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品,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复检备份样品。2.4.3 抽样单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所抽产品及生产经营企业相关信息。2.4.4 封样和样品运输、贮存封样和样品运输、贮存 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样单位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检验样品、备份样品分别封样。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应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样品的运输、贮存,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符合产品明示要求或产品实际需要的条件要求。在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样时,抽样单和封条无需被抽样单位签字、盖章。2.5 检验要求检验要求 大米检验项目见表 1-2。表 1-2 大米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 检测方法 1 铅(以 Pb 计)GB 2762 GB 5009.12 2 镉(以 Cd 计)GB 2762 GB 5009.15 3 无机砷(以 As 计)GB 2762 GB 5009.11 5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 检测方法 4 苯并a芘 GB 2762 GB 5009.27 5 黄曲霉毒素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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