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25卷第1期JournalofSouthChinaUniversityofTechnologyVol.25No.12023年1月(SocialScienceEdition)Jan.2023收稿日期:2022-03-20基金项目:研究阐释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新时代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完善研究”(22ZDA040)。作者简介:黄明涛(1983—),男,博士,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宪法学。王冕蓉(1999—),女,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宪法学。①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为行政公开的进行提供了政策性指引;2015年7月,《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和数据开放力度”“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该意见为行政处罚决定公开制度的初步形成提供了重要支持;2018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为《“三项制度”指导意见》),该意见以提升执法水平、加强执法监督、增强透明度为目的,对事前、事中、事后公示作出规定。·法学·涉隐私行政处罚决定公开的宪法约束黄明涛,王冕蓉(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摘要:行政处罚决定公开不仅具有规范执法活动和建设透明政府的内在逻辑,而且其制度目的包括满足公众监督权和知情权,但由于公开的方式、内容不同,此种信息公开隐含了侵犯行政相对人隐私权的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三十八、三十九和四十条,作为隐私权的宪法依据,共同搭建了这一权利的规范基础。隐私权作为一项事关个人生存、体现人的价值、实现个人发展、保护个人精神追求的基本权利,不应当被随意减损。以对一起嫖娼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公开为例,从合法性和合宪性角度对该公开行为进行考察:合法性要求公开主体、程序、内容等方面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合宪性更要求公开行为要符合比例原则,符合宪法的原则与精神,具备合理性。该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开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合法性存在瑕疵,并且在必要性和均衡性方面值得商榷,不能给予合宪性认同。关键词:行政处罚决定公开;隐私权;合法性;合宪性;比例原则中图分类号:D923;D92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9-055X(2023)01-0127-10doi:10.19366/j.cnki.1009-055X.2023.01.013一、问题的提出:信息公开的背景与该事件关注的焦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