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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交往视野下校园欺凌的学校治理研究_罗超.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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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交往 视野 校园 欺凌 学校 治理 研究
教育理论与实践2023 年*本文系 2021 年贵州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重点课题“贵州中小学生校园欺凌的家校社协同治理研究”(课题编号:21GZ-ZD54)的研究成果。作者简介:罗超(1982-),男,湖南益阳人,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博士研究生,贵州师范学院教育发展研究中心教授,主要从事课程与教学论研究。校园欺凌是当前社会讨论和研究的热点话题,国家在政策层面上也多次颁布文件指示和指导其治理,同时呼吁社会、学校和家庭共同整治校园欺凌。但对校园欺凌的治理,还是要回到校园欺凌的本质问题上来,从学生欺凌背后反思欺凌双方的行为,防治校园欺凌的发生。而学校作为教育的主阵地,应该承担起校园欺凌治理的主要责任,发挥自身的育人优势,促成学生之间的和谐相处。本研究主要立足学校视角探讨校园欺凌的本质问题与治理措施。一、校园欺凌与社会交往关于校园欺凌,挪威学者丹 欧维斯(Dan Olweus)在学校中的攻击:欺凌者与替罪羊(Aggression intheSchools:Bullies and Whipping Boys)一文中将“欺凌”定义为“一个人或多个人直接对另一个无抵抗力的人进行长期重复的有害行为”。“欧维斯作为研究校园欺凌问题的著名学者,其所提出的定义对于世界各国制定本国校园欺凌相关法案起着极其重要的指导意义。”1我国对校园欺凌的理解基本沿用这个说法。2016 年颁布的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中,将校园欺凌(school-bullying)定位为“发生在学生之间,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并造成伤害”2。“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3从人类社会行为关系来讲,马克思的论断提出人与人之间必然构成某种关系,而且这种关系是物质上的、精神上的交往联结。交往是一种关系性范畴,反映了人与人之间的社会联系,“从一般的意义上看,交往即从事实际活动的主体之间,在一定的目的引导下,以一定的中介物为媒体的相互往来与交换、相互作用与制约且彼此联系的活动”4。学生之间的社会关系便构成了他们之间的交往关系。他们之间的欺凌行为,虽然可能出现命令或迫害等行为,缺少了双方的往来,但仍然建立在人与人的物质或精神的交换关系上,只是在强势力量的压制下使得交往异化,其仍然是社会交往关系。说到底,校园欺凌本质上是校园内学生与学生之间不良的交往行为。二、交往无效:校园欺凌行为发生的真实缘由根据哈贝马斯的社会交往理论,交往行为的发生社会交往视野下校园欺凌的学校治理研究*罗超摘要:校园欺凌的本质是校园内学生与学生之间不良的交往行为。交往制度的异化、交往价值观的扭曲、交往对象的“物化”、不对等的社会交往背景等造成了学生交往的无效,引起了校园欺凌的发生;而校园欺凌的治理应回到学生交往行为上,让两者的交往走向合理化。学校作为教育的主阵地,应该承担起校园欺凌治理的主要责任,发挥政策制度、育人环境的作用,挖掘和展示对等交往的“资本”,营造良好的沟通环境,导向良性的交往价值观,创设平等交往的氛围,促成学生交往的正常、有效,达到防治校园欺凌的目的。关键词:学校治理;校园欺凌;社会交往;交往合理化中图分类号:G4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633X(2023)04005807第 43 卷(2023 年)第 4 期第 58-64 页Vol.43(2023)No.4P58P64教育理论与实践Theory and Practice of Education第 4 期需要满足几个条件,即“共同的规范标准”“选择恰当的语言”“进行对话的活动”等5。回归到学生交往活动中探讨校园欺凌行为,言语和行为的不正当都会引起学生之间交往的冲突,但不恰当的语言所造成的长期欺凌行为,其背后是人与人之间关系和交往行为的异化,源于交往活动制度、价值观的规范性问题以及两者平等对话缺失的行为困境。(一)交往制度的异化制度是“一种关于人的社会秩序”,“在 自发生成论 那里,制度产生的动力来自于人类行为中对冲突和竞争行为的协调”6,人类的各种社会活动通过制度来维持,联动交往双方的关系,为合理性交往创造良好的环境,提供校园规范以隔断行为双方的欺凌发生。从目前的学校制度来看,制度早已不是为了交往而制定与实施的。首先,从制度的目的而言,学校的管理制度,包括中学生守则 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违纪学生处罚办法 班级常规教育 等,都是为了学校教育教学的正常运转,规定学生应该遵守的规矩和生活处事的基本要求,制度已经成为了学校管理学生的一种功利性工具,人在框定的范围内发展,双方交往也在行为规训范式下按照成人的意愿进行制度化沟通。交往与制度本末倒置,交往成为了制度履行的实践,而不是让制度去协调和促进交往更合理化,以达到学生全面发展的目的。其次,从制度的价值取向而言,制度维护社会的秩序,守卫社会关系的平等。但当下各类规章制度规约着每一位学生个体不应该做什么或要求其做什么,静止地约束个体潜在的行为,没有在实践的行为上构建交往的规则。简言之,制度阻止他们交往的发生,制止了可能的校园欺凌,而不是让交往合理地进行,一方面,一旦交往双方发生冲突,不知如何化解矛盾;另一方面,守护各自的行为准则,没有交往,让自身沉浸在自我的世界之中。(二)交往价值观的扭曲欺凌事件的发生包括多种内外因素,如个体的素养、外在环境的刺激和他者的诱导等。欺凌者之所以能够欺凌对方,是因为欺凌事件发生的“资本”问题,包括学生的身体素质、知识成绩和身份地位等,同时也要思考利用自身的资本对对方进行欺凌的原因,这应该就是交往价值的导向问题。在特殊的条件下,不管是出于自身的目的,还是旁观者的怂恿,以及对方的不良行为,潜意识都在默认,自身的“强大”是自己能够欺凌对方的资本。反过来,对自身“资本”的认可,也加剧了自身对“强大”的自我满足。而且学生以“欺凌”构建交往的过程,应该有替代欺凌的其他手段,但并没有被采用。这正好反映出,在交往过程中,面对对话和沟通,欺凌更显示出“面子”或“伟大”的价值观,这从侧面强化了学生对交往之中自身“强大”的认可和赞许,将欺凌变成一种对他者交往行为的标榜,建立自我地位、信心,维护自我的“强大”。由此可知,学生的交往价值被扭曲,为彰显自身的地位,欺凌成为了交往行为的重要表现。(三)交往对象的“物化”人与人的关系“包含着主体主体结构或主体间性,即表现为共在的主体之间的相互作用、相互交流、相互沟通和相互理解,这就是主体间的交往实践”7。学生之间的交往活动体现为“我与你”“主体与主体”的关系,但交往者利用自身的优势,以强制的形式从交往对方那里获取自身的满足或物权,将交往变成了一种手段。强弱分明的交往下,人与人之间的交往蜕变成人与物的交往,受欺凌者不再作为主体的人以实现彼此的良性交往,而是为了满足他者的需求。“社会交往从自由的、自愿的、主动的活动变成了受制约的、强制的、被动的活动,从人的本质的内在要求变成了维持他的个人生存与发展的手段。”8欺凌者把交往对方看成是能满足需求的物体存在,即主观化为“物”的对象,欺骗、凌辱和殴打等非正常的手段不过是他寻求目的的一种形式。而反过来,受欺凌者并不认可自身在交往中的主体地位,对于交往所采取的沟通方式也往往在他者的强势下变成了物质互换,被动地在欺凌之中牺牲自身的利益以满足他者的需求。所以,在整个交往的过程中,双方不平等地存在,受欺凌者完全成为了对方满足需求的物体。交往对象的“物化”注定了交往行为的失败,没有主体与主体的对话,学生的交往一开始便是失效的交往。(四)不对等的社会交往背景校园内,学生个体之间的交往同样借助语言的媒介,在一定的社会规范之下,通过对话达到人与人之间的相互“理解”和“一致”,实现彼此之间的沟通与精神融合。不难发现,在生生交往过程中,“每个人都是主体,都是彼此间相互关系的创造者,并且都把与自己有关的其他交往者的主动性、自主性作为相互对话、理解和沟通的前提条件”5,这就是主体主体的交往特罗超:社会交往视野下校园欺凌的学校治理研究59教育理论与实践2023 年征。合理化交往最核心的基础便是双方对等的关系,但不管是“规范标准”还是“语言”,都烙上了一定的社会成分,不同的人际关系、学习成绩、身体体质、家庭背景和个人地位等所塑造的人格特征与思想性格都会影响对话的效果。校园内的学生有共同的学习目标、通用语言和管理制度等,为交往提供了共同的平台。不过,学生处在不同的社会背景下,各自的学习生活经历构成了他们交往不对等的基础,共同的平台仅仅是活动的场所。事实上,交往建立在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之中,需要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分析彼此的对话融合。因此,如果不善于引导交往双方建立彼此对于社会关系的理解,那么其将陷入不对等的对话语境,在强势与弱势的悬殊下,弱者不管是具有正当还是不正当的行为和品格,都处于被动无效沟通之中,自然容易产生校园欺凌事件。三、交往合理化:治理校园欺凌的诉求显然,如果从欺凌事件的角度探讨惩治措施,仅是以外在的力量阻止校园欺凌的发生,并没有真正地解决校园欺凌问题,而只有从校园欺凌的内在机制出发,回到学生的交往行为上,让两者的交往走向合理化,才能避免他们的交往走向异化,从而产生正常的交往行为,这才是校园欺凌治理的目的要求。所以,在交往过程中,建立和维护学生之间的合理交往,才能在源头上防止他们之间欺凌的发生。(一)理顺交往双方的强弱关系“在交往过程中,要实现交往的合理化,交往主体必须在有效的语言表达基础上,进行平等的互动交流。”9交往合理化意味着学生之间不再是压迫性质的关系,而是在平等交往中重新定义双方的强弱问题。学生的强弱关系本身包含着客观因素,不可能通过交往合理消除身体素质、知识素养等方面的差距,但“强大”与“弱小”本身也具有主观性。学生在合理的交往过程中,双方的需求已经超越强大与弱小的关系,他们主观上弱化自身在身份、地位等方面“强大”的认可,平等地发生两者的相互关联。但学生之间发生的合理交往只有建立在一定的条件下,彼此才能够有对等的可能,也就是他们之间应该有相互满足对方的资本。平等的交往忽视个体的“强大”,但也不否认学生在某个方面的“强大”。交往者的“强大”是他们交往的资本,也是他们交往过程中的信心;一方的“强大”超越对弱小一方的压制,应建立在对方另一个方面或层面强大的基础之上,从而构建“强与强”的关系。比如,学生成绩好是他们强大的资本,其滋长出的优越感是他们自信的表现,如果利用这种优越欺负他者,那就引起了学生的欺凌;但如果学生不再固守自身的优越性,而是在与“差生”的交往过程中,发现“差生”其他方面的优越性,比如组织能力、运动技能等方面的“强大”,那就会在“强与强”的关系中建立平等的交往行为。因此,交往行为合理、有效地发生,是学生客观上的“强大”与他者不同或同一层面上的“强大”的对等。而主观上,这种“强与强”的对等关系,在满足双方需要的情形下则显得无关紧要。对于交往中的主体而言,学生在看到自身“强大”的同时,应发现对方在某一方面的优越,从而在交往中弥补或满足自身的不足、需求。(二)通达交往双方的合理需求“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学生的交往源于自身利益和需求的达成。校园欺凌中,欺凌者往往按照自我的规划和要求,通过强势的行为与对方发生单向度的交往以满足其需求。在这个过程中,且不说对方需求的封闭,欺凌者自身也仅仅是以强制的方式获得心理上的满足,但其在达成目的的同时,又是否真正出自个体发展的需求?首先,欺凌者的需求可能源于自身的内在需要,也可能是将外在的刺激包括旁观者的怂恿或者受欺凌者自身的品行等演化为内在冲动的心理需求,可以全面解释为学生真正需求的满足。学生的内在需求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随着时间的推移,基于其欺凌需求的满足,其逐步认识到自身需求的狭隘或局限,甚至是过往需求的扭曲。失去了真正的需求价值,欺凌不过是某一时刻一种游戏的目的。其次,学生交往需求满足是建立在对方压制或被欺压的基础上的,受欺凌者虽然提供并达成了对欺凌者的满足,但他们承受着精神和物质等方面的压力,并非出于自身的意愿;且在给予其满足的时候,仅仅是需求与提供的关系,没有对话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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