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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_刘芳主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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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 法学 主编
书书书经 济 法 学主编刘芳副主编王胜伟李朝庆刘建华江西高校出版社21世纪高校规划教材书书书图书在版编目()数据经济法学 刘芳主编南昌:江西高校出版社,世纪高校规划教材 经 刘 经济法法的理论中国高等学校教材 中国版本图书馆 数据核字()第 号出 版 发 行社址邮 政 编 码总编室电话销 售 电 话网址印刷照排经销开本印张字数版次印数书号定价江西高校出版社江西省南昌市洪都北大道 号 ()()南昌市光华印刷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太元科技有限公司照排部各地新华书店 千字 年月第版第次印刷 册 元赣版权登字 版权所有侵权必究前言经济法是国家在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最具有活力的法律部门之一,其内容浩瀚、体系繁杂、动态变化大。为适应经济法律、法规不断发展、完善的形势,我们编写了这本 世纪高校规划教材 经济法学,以满足各类、各级大、中专院校经济管理类专业学生经济法课程教学的需要。对经济管理类专业的学生来说,经济法是一门基础的专业课程。但是与法学专业的学生不同的是,经济管理类专业的学生不需要对法律原理进行详尽的学习,因此,本书是为了培养经济管理类应用型人才的教学需要而编写,在选择教材内容及确定知识体系时,注意学生素质教育、实践能力的综合培养。在编写体例方面,本书注重法律规则与案例的有机结合,并突出每章的重点问题作为引导案例,以加深对法律规则的理解,此外,每章结束后附有思考题或案例分析,可供学生做深度的思考。本书可以作为大、中专院校经济管理类专业学生的教材,也可以作为经济管理类研究生教材。如果本书的使用对象是大、中专院校学生时,为了帮助学生形成一个完整的经济法学体系,建议对本教材作全面细致的讲述;如果本书的使用对象为研究生时,建议根据不同专业的学生侧重不同的知识领域,同时可以根据教学安排选择一些有深度的阅读材料和案例。在上述理念的指导下,华东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的刘芳、李朝庆、王胜伟和南昌航空大学的刘建华将教学成果凝聚成这本教材。本书由刘芳任主编,由王胜伟、李朝庆、刘建华任副主编。各章执笔人如下:刘芳,第一、二、三章;李朝庆,第四、五、六、七章;刘建华,第八章;王胜伟,第九、十、十一章;刘芳,第十二章。刘芳负责全书的审核和统稿工作。本书在编写过程中,参考、借鉴了许多法学专家、学者的研究成果,华东交通大学国际学院的范勇教授为本书的编写提供了大力支持和指导,在此,一并表示诚挚的感谢!虽然本书编者力求完善,但因水平有限,难免存在不足之处,诚望读者和同仁批评指正!编者 年月目录前言第一章经济法概述第一节经济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第二节经济法的特征和渊源第三节经济法律关系第二章企业法律制度 第一节企业法概述 第二节公司法律制度 第三节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第四节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第三章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一节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 第二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三节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第四节外资企业法 第五节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章破产法 第一节破产法概述 第二节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 第三节管理人制度和债务人财产 第四节债权人会议 第五节重整与和解 第六节破产清算 第五章合同法 第一节合同法概述 第二节合同的订立 第三节合同的效力 第四节合同的履行 第五节合同的担保 第六节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七节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第八节违约责任 第六章票据法 第一节票据法概述 第二节票据法律关系 第三节汇票 第四节本票和支票 第五节违反票据法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证券法 第一节证券法概述 第二节证券发行 第三节证券交易 第四节证券机构 第五节证券欺诈 第八章保险法 第一节保险概述 第二节保险合同概述 第三节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第四节保险合同的履行 第五节保险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第六节财产保险合同 第七节人身保险合同 第九章市场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第二节反垄断法律制度 经济法学第三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第四节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第十章税法 第一节税收与税法概述 第二节税法的构成要素 第三节现行主要税种 第四节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第十一章知识产权法 第一节知识产权法概述 第二节专利权 第三节商标权 第四节著作权 第十二章经济争议的解决 第一节协商 第二节调解 第三节仲裁 第四节诉讼 参考资料 目录书书书第一章经济法概述【知识要点】经济法是国家在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最具有活力的法律部门之一。学习经济法,需要了解和掌握经济法基本的理论,包括经济法的概念、特征、法律渊源和法律关系。【引导案例】世纪初期,德国为满足国家协调和干预经济运行的法律需求,颁布了一些对重要物质和产品价格实行国家统一管制的法律和法令,如 关于限制契约的最高价格通知、确保战时国民粮食措施令 和 战时经济复兴令 等。后来,为应对战后国内经济危机、负担巨额战争赔款和摆脱经济上的困境,解决垄断经济组织操纵市场所带来的经济社会问题,德国进一步加大对经济干预力度。比如,年月生效的 魏玛宪法 规定,基于国家的需要可以对土地进行征收,土地之矿藏及可利用天然资源均处于国家监督之下,并对私有工业实行“社会化”,实行完全的国家所有制、公私合营的半国家所有制和国家指定须受国家监督的企业由资本家、工人和消费者代表组成的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同时还佐以相关法规从不同角度干预市场运行,如 煤炭经济法、钾素经济法,防止滥用经济力法令(卡特尔令)等。蕴藏于这些法律中的法律规范具有不同于以往法律规范的特制:国家有权对私人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干预、对经济要素进行国家协调,从而可以对垄断组织进行一定的限制,并在一定程度上取消或限制了契约自由原则和私权神圣原则。由于法律的实施产生了明显的经济绩效,这些不同于传统民商法和行政法倾向或特质的法律规范得到了德国社会和国家的确认,并逐渐成为一个新型的法律部门。第一节经济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一、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的概念是发展、变化的。经济法的概念最早是由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在其 年所著 自然法典 一书中提出来的,以后法国的空想社会主义者德萨米()在 年出版的 公有法典 一书中也使用了经济法这一概念。两位空想共产主义者所述的经济法更多的是指在未来的理想社会公平分配财富的分配法。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概念则产生于 世纪初期的德国。德国学者莱特()在 年创刊的 世界经济年鉴 中也使用了经济法这一概念,但只是用来说明与世界经济有关的各种法规,这些法规有一个共同特征,即强调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干预。而后,经济法的概念逐渐在德国流行开来,并传播到欧亚其他国家。经济法这一概念在我国的流行则始于 年。当时国家处于改革开放的初期,强调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当时,中共中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颁布的文件频繁使用经济法这一词汇,而后经济法在包括法学研究和教学在内的社会各界均被广泛使用至今。摩莱里提出的经济法这个概念的含义,至今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当代经济法学者一般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特定经济关系即物质利益关系的。而关于经济法含义的确切表述,学术界的分歧是很大的,在将来相当长的时期内,似乎也很难达成共识。本书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干预或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一定义有三层含义: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不同的部门法调整不同的社会关系。经济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仅限于经济关系,一些经济关系之外的其他社会关系,例如人身关系则不属于经济法调整范畴。经济法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经济关系范围是很广泛的,但经济法并不调整一切经济关系,而是只调整一定范围的特定的经济关系。这个“一定范围”指的是“国家在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在此需要理解清楚的是国家在其中充当的角色和作用。市场经济的本质特点就是由市场自发调节这只“无形之手”来配置资源,但这只“无形之手”不是万能的,也会给市场经济带来一些如垄断、欺诈等自身无法克服的缺陷。这时,就需要国家对经济关系进行协调,经济法就是为国家协调经济确立的法律规则。因此,经济法也可以称为国家协调经济之法。一些排斥国家公权力的经济关系,如财物赠与关系、财产继承关系等,不属于经济法的调整范围。经济法是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不是单指某一部法律,而是一个法律规范的集合体,其中包含了众多的经济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为了正确把握每一门法律学科的内容及精神实质,就必须首先研究该法律经济法学学科的调整对象。因此我们在对“经济法”这一概念学习、研究之前,必须明确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否则就无法把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区别开来。在中国法学界,除了很少一部分学者不承认经济法的存在外,都认为经济法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日本著名经济法学家金泽良雄指出,经济法不外是适应经济性即社会协调性要求的法律。换句话说,经济法就是为了以“国家之手”代替“无形之手”来满足各种经济性即社会协调性的要求而制定之法。因此,本书认为,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应由经济法来调整。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具体内容如下:企业组织管理关系企业组织管理关系是指市场主体主要是企业在设立、变更、终止及内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市场主体是指市场生产经营活动的参与者或财产责任的承担者,包括经济组织和个人,而企业又是最主要的主体。企业又可划分为公司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调整这类企业组织管理关系的经济法律主要有 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此外,还有调整外商投资企业的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 等。调整企业组织管理关系的经济法律还应包括 破产法。市场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指的是国家为建立统一、开放、公平、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和市场体系而对市场的运行进行干预或协调而形成的经济关系。目前,调整这一关系的经济法律主要有 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垄断法、商标法、专利法 等。宏观经济调控关系所谓宏观调控,是指国家为满足全局利益和长远利益的要求,保障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实现总量平衡而对市场进行的调节与控制。在这种宏观调控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就是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目前我国宏观经济调控的目标是经济增长、通货稳定、充分就业和国际收支平衡。采用的调控手段主要是间接的经济手段,如计划、财政、税收、物价、金融、审计等,而相对应的调整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的经济法律主要有 计划法、预算法、价格法、审计法 及 金融法、税法 等。社会经济保障关系要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国家为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而提供救助和补贴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关系,简称社会经济保障关系。调整这类经济关系的经济法主要有 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第一章经济法概述第二节经济法的特征和渊源一、经济法的特征经济法的特征是经济法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特殊标志。它具有以下特征:经济性经济法的经济性特征主要表现在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为特定的经济关系,即国家在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具有经济性。隶属性经济法所调整的特定经济关系主要表现为主体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经济法的主体的一方处于管理、干预、调控另一方主体的地位,主体之间具有隶属性。技术性在大多数的经济法律、法规中,包含了大量的技术规范或与技术有关的规范。这些技术规范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法律规范,它同其他经济法律一样具有法律效力。如环境质量标准、卫生标准、会计工作程序等。随着科学技术在经济发展中作用和地位的加强,表现为法律上的技术规范将越来越多,也必将在法律领域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综合性经济法的综合性主要表现在:调整对象的综合性。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既有宏观调控关系,也有微观调控关系,既有主体之间的管理和被管理关系,也有主体之间的平等关系。经济法律规范形式的多样性。经济法的表现形式既有经济法律、法规,也有条例、办法、规章等。经济法律规范内容的综合性。经济法律规范大多数内容属于强制性规范,但也有一些内容属于任意性规范。它既是实体法,又是程序法,既规定了奖励的内容,也有惩罚的规定。二、经济法同其他部门法的关系(一)经济法同民法的关系经济法同民法的联系最为密切。两者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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