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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盗抢知识手册_信国庆主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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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盗 知识 手册 国庆 主编
防盗抢知识手册 主编 信国庆 天津科学技术出版社 图书在版编目()数据 防盗抢知识手册 信国庆主编天津:天津科学技术出版社,2012.7 ISBN 978-7-5308-7111-9 .防 .信 .防盗-手册.X959-62 中国版本图书馆 CIP 数据核字(2012)第 139023 号 责任编辑:郑 新 责任印制:王 莹 _ 天津科学技术出版社出版 出版人:蔡 颢 地 址:天津市西康路 35 号 邮 编:300051 电 话:(022)23332674(编辑室)23332393(发行部)网 址: 新华书店经销 天津市亚福纸塑制品印刷厂 印刷 _ 开本:7871092 1/16 印张:9.25 字数:100 千字 2012 年 7 月第 1 版第 1 次印刷 定价:30.00 元 (含防盗抢六十招招贴画)前 言 说到防盗抢,你可能觉得它离我们的生活比较远。其实,在我们每天接触的各种信息中,就有大量关于盗抢犯罪活动的消息,只是你没有留意。如公安部的犯罪信息发布会,各省、市、自治区公安局的犯罪案件侦查信息发布会,以及我们接触到的报纸、杂志、互联网等新闻媒体的法制版面、专题、论坛,都有大量盗抢犯罪信息的发布、刊载和报道,都有这类案件发案、破案及如何预防的消息和知识介绍。走在路上,不经意间你就经常可以看见“小心钱包”的安全提示,你就可以听到和看到呼啸的警车从你身边驶过。可见,防盗抢与我们的日常的生活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它离我们不远,就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我们清醒地看到,防盗抢既是一个重要的现实问题,又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理论问题,是具有学术研究价值、涉及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诸多研究学科的崭新研究领域。这个研究方向,不是简单的盗抢案例分析或者对策研究,是一个整体的方案设计和具体防盗抢对策、措施的落实,在理论和实践研究上,具有案件的一般性和个案独特性,同时具有十分广阔的研究前景。因此,在我们积极开展强力打击盗抢防盗抢知识手册 犯罪的同时,还要积极开展普遍的调查和研究,特别是要从诸多自然科学、社会科学、法学、心理学、痕迹检验理论等多学科、多角度地开展探讨,研究盗抢犯罪的起源、表现、社会危害性、直接损害范围、防盗抢综合治理措施和有效地开展案件预防设计等问题,从而建立科学的防盗抢预警系统,对盗抢犯罪实施标本兼治、预防为先。在认真研究的基础上,我们编写出版了防盗抢知识手册,用这些来记录我们的研究成果,为大家提供一些与盗抢犯罪作斗争的利器。防盗抢知识手册主要内容分六章,由不同的小栏目组成,包括案件回放、专家提示、专家支招、教你几招、心理专家提示和专家提醒等栏目,相信你一定会喜欢。防盗抢知识手册由信国庆担任主编。编写情况如下:本书的第一章由信国庆、刘伟负责编写;第二章由肖宝玉负责编写;第三章第一节由贾常富、肖宝玉负责编写,第二节由信国庆负责编写,第三节由杜爱农负责编写,第四节由戚民负责编写,第五节由戚民、肖宝玉负责编写,第六节由信国庆、肖宝玉负责编写;第四章由李强负责编写;第五章由刘援朝负责编写;第六章由相淑珍负责编写。全书由信国庆统稿。漫画插图由李殿光创作完成。本书由天津市科普重点项目资助。在编写过程中,为了使内容更科学,观点更为新颖,参阅并引用了防盗理论与实践研究的部分论文、著作、文献,以及大量新闻报道的案例资料,得到了友邻单位和相关同志的鼎力支持,在这里一并表示诚挚的谢意。限于编写人员水平有限,不足之处,敬请读者批评指正。防盗抢知识手册编写组 2011 年 9 月 17 日 目 录 第一章 正确认识盗窃、抢夺、抢劫三类犯罪第一节 盗窃罪第二节 抢夺罪第三节 抢劫罪第四节 转化型的犯罪第二章 居民住户防盗抢第一节 藏好钱和物第二节 安装符合标准的防盗门第三节 保管好门钥匙第四节 关好窗户做好防范第五节 安装防盗报警装置第六节 防范入室抢劫 1防盗抢知识手册 第三章 几类常见盗抢犯罪的表现及预防第一节 机关、团体、写字楼被盗的案件第二节 盗窃自行车、电动车的案件第三节 盗抢机动车及车内财物的案件第四节 二类较开放场所多发的盗窃案件第五节 盗抢工地物资的案件第六节 发生在银行附近的抢夺、抢劫案件第四章 扒窃犯罪的表现及预防第一节 在公交车站及公交车上发生的扒窃案件第二节 在公共交通枢纽、商业繁华地带发生的扒窃案件第五章 防盗抢心理调节和疏导第一节 防盗抢心理的几个效应第二节 盗抢案件发案前后的心理调节和疏导第六章 学生防盗抢应急避险第一节 学生如何防盗第二节 学生如何防备抢夺、抢劫第三节 学生防盗抢避险小常识2 1 第一章 正确认识盗窃、抢夺、抢劫三类犯罪 近年来,盗窃、抢夺、抢劫犯罪发案率较高,成为影响社会治安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盗窃、抢夺、抢劫犯罪属于侵财型犯罪,常常被称为“两抢一盗”犯罪。根据公安部的统计,2007 年全国共立各类刑事犯罪案件 474.6 万起,其中,共立盗窃、抢劫、抢夺案件 367.5万起,占全部发案的 77.5%。这些犯罪直接影响老百姓的生活、出行安全,严重侵害群众的人身安全和经济利益,社会影响极坏。长期以来,公安机关在全国范围内,一直把打击和防范“两抢一盗”犯罪作为日常工作的重点,针对影响群众安全感的抢劫、抢夺、盗窃等犯罪,实施重点打击和有效的防范。在全国性的大行动中,各地抓获了一大批盗抢涉案人员,有力地打击了犯罪。同时,全面开展预防盗抢犯罪的宣传工作,积极推动群防群治,从犯罪的源头抓,从犯罪的初始抓,有效地遏制了“两抢一盗”犯罪案件的上升势头。犯罪是社会中的一种现象。我国刑法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犯罪的本质特性在于这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因此,预防盗抢犯罪,有效地减少盗窃、抢夺、抢劫犯罪给人们带来的财产损害和人身伤害,应从降低这类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出发,从正确认识这三类犯罪的构成开始。1防盗抢知识手册 2 第一节 盗窃罪 案件回放:某日上午 9 点多,犯罪嫌疑人章五强、楚汉江携带匕首两把,钢丝钳、螺丝刀各一把及其他作案工具,翻墙进入高级住宅翰林小区 5 号别墅,采用撬窗护栏的手法进入室内,将居民张志远家放在床头柜里的人民币 13600 余元、美金 620 元,以及放在书房的笔记本电脑两台、高档照相机一架盗走后逃跑。在这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章五强、楚汉江涉嫌盗窃犯罪。一、什么是盗窃罪 一、什么是盗窃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盗窃罪是社会上发案率比较高的犯罪,许多国家都将盗窃罪规定为侵犯财产犯罪之首。二、盗窃罪的基本特征 二、盗窃罪的基本特征 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一般指合法的所有权,但有时也有例外情况,如盗窃违禁品或犯罪分子不法占有的财物也构成盗窃罪。盗窃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这里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之上的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的如田地上的农作物、山上的树木等也可以成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这里说的公私财物既包括有体物,也包括无体物。它有以下特点:第一,财物能被人所控制和占有。从客观上说,控制和占有是指事实上的支配,不仅包括物理上的支配,而且包括社会观念上可以推知的对财物的支配。能够被人所控制和占有的财物必须是依据五官功能可以认识的有形东西。如在自己家里放置了很长时间而一时找不到的物品,仍没有2第一章 正确认识盗窃、抢夺、抢劫三类犯罪 3 失去占有;牲畜即使离开了主人的住所,仍属主人占有。随着社会的发展,无形物也能够被人所控制,也能成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如电力、煤气等。不能被人们控制的空气、阳光、风力、电波、磁力等就不能成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第二,财物要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是可以用货币来衡量的。具有主观价值及几乎无价值的东西不能成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但行为人如果将这些无价值的财物偷走后,通过出售或交换,获得了有价值的财物,且数额较大,应为盗窃罪。第三,财物能够被移动。所有的动产和不动产上的附着物都可能成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不动产不能成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盗卖不动产,是非所有人处理所有权问题,买卖关系无效,属于民事上的房产纠纷,不是犯盗窃罪。第四,盗窃的是“他人的财物”。如盗窃的是自己的财物,但由他人合法占有或使用,也应当视为“他人的财物”,如寄售、托运、租借的物品;但有时由自己合法所有、使用、处分的财物,也应视为他人的财物。对于遗忘物、遗失物、无主物、埋藏物、隐藏物、古文化遗址和古墓等则有不同规定。遗忘物是指遗忘人遗忘的财物,处于人支配力所及的范围内,也视为“他人的财物”;遗失物是失主丢失的财物,行为人拾得遗失物,应按民法的规定处理,一般不构成犯罪;无主物是被所有人抛弃的财物,占有无主物,不构成犯罪,被人抛弃的财物归先占者所有;占有无人继承的遗产应退还给国家或集体;埋藏物、隐藏物不是无主物,民法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私自挖掘古文化遗址、古墓的,以盗窃罪论处。第五,比较特殊的财物作为犯罪对象时,它所代表的犯罪客体也不同。3防盗抢知识手册 4 如盗窃正在使用的通讯线路上的电线则构成破坏通讯设施罪,而盗窃仓库中存放的电线则构成盗窃罪。第六,盗窃自己家里或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家庭成员勾结外人盗窃自己家里或近亲属的财物,属于共同盗窃行为。盗窃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秘密窃取数额较大或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不能发觉的方法,暗中将财物取走的行为。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窃取公私财物的数额。数额较大是指行为人实际窃取财物的数额超过了一般性的数额。行为人如没有实际取得财物,一般情况下不应以犯罪论处。虽然盗窃未遂,但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所谓多次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即一年内入户盗窃或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所谓秘密窃取则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在取得财物的过程中没有被他人发现,是在暗中进行的。如果在取得财物时,就被他人发现并阻止,而行为人仍强行拿走的,就不是秘密窃取,应以抢夺罪或抢劫罪论处;如果行为人取得财物时没有被发觉,而财物到手后即被发觉,行为人仍携带财物逃跑的,属于秘密窃取;如果采用一定的骗术,在事主不知不觉的情况下取走财物的,则构成秘密窃取;如果事先乘人不备,潜入某一场所,在无人发现的过程中取得财物,也是秘密窃取。第二,秘密窃取是指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没有发觉。行为人在取得财物的过程中,只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没有发觉,即使被其他人发现的,也应是秘密窃取。第三,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自己也认为没有被人发觉。如果已被事主发觉,但未被阻止,行为人也不知道被发觉,应为秘密窃取;如果行为人已明知被他人发觉,即使事主未阻止而仍取得财物的,不再属于秘密窃取,4第一章 正确认识盗窃、抢夺、抢劫三类犯罪 5 其行为应以抢夺罪或抢劫罪论处。对于那些采取拧门撬锁、钻窗挖洞、攀爬阳台、假装找人等手段入室进行偷盗,或在公共场所顺手牵羊、掏兜割包进行随窃等等,只要其本质上属于秘密窃取,就是盗窃行为。秘密窃取的公私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或者虽然没有达到数额较大,但实行了多次盗窃的,才能认定为犯罪。这里说的数额较大,是指盗窃公私财物价值在人民币 500 元至 2000 元以上。但盗窃公私财物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仍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全部退赃、退赔的;主动投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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