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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教程
邓春林
主编
书书书经 济 法 教 程主编邓春林副主编霍稳利高泉宋军西 北 大 学 出 版 社西 安书书书图书在版编目()数据经济法教程邓春林主编 西安:西北大学出版社,经 邓 经济法高等学校教材 中国版本图书馆 数据核字()第 号经 济 法 教 程主编邓春林副主编霍稳利高泉宋军西北大学出版社出版发行(西北大学校内邮编 电话 )新华书店经销西安市委党校印刷厂印刷 毫米 毫米 开本 印张 千字 年 月第版 年 月第次印刷印数:定价:元编 写 说 明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学习、研究、掌握经济法的知识十分重要和必要。本书编写的基本思路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法律的内在要求,由微观到宏观地确定其基本框架。首先,介绍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其次,介绍规范市场经济微观基础即经济组织的法律;再次,突出保证市场机制发挥其基础性调节作用的法律;最后,介绍对宏观经济调控予以规范的法律。为了适应经济法律法规多样性和变化快的特点,本书在基本理论部分对经济法的体系作了总的介绍,此后各章则侧重介绍 年月底前已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并实施的现行主要法律。本书由中共西安市委党校常务副校长、西安市行政学院常务副院长邓春林教授主编。各章执笔人分别为:霍稳利:第一、二章;高泉:第三、十六章:张钧巨:第四、五、六章;宋军:第七章;霍稳利、许惠吉力:第八章;裴蓓:第九、十章;许惠吉力:第十三章;罗礼萍:第十一、十二、十四、十五章。霍稳利、宋军、许惠吉力负责拟定提纲;罗礼萍、张钧巨联系出版;霍稳利统改定稿。由于时间较紧,加之编者水平所限,不足之处,尚祈前辈同仁不吝赐教,以期以后进一步完善。此书编写过程中,吸收借鉴了有关专家学者的研究成果,在此一并致谢。编者 年月目录第一章经济法一般理论()第一节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第二节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第三节经济法的地位、作用和体系()第二章经济法律关系()第一节经济法律关系概述()第二节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第三节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第三章公司法()第一节公司法概述()第二节有限责任公司()第三节国有独资公司()第四节股份有限公司()第五节公司财务、会计的法律规定()第六节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第七节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第八节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目录第四章合伙企业法与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一节合伙企业法()第二节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五章外商投资企业法()第一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二节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三节外资企业法()第六章破产法()第一节破产界限和破产案件的管辖()第二节破产申请和受理()第三节债权人会议()第四节和解和整顿()第五节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第六节法律责任()第七章合同法()第一节合同法概述()第二节合同的订立()第三节合同的效力()第四节合同的履行()第五节合同的转让与终止()第六节合同责任()第七节合同法分论()第八章工业产权法()第一节工业产权法概述()第二节商标法()经济法教程第三节专利法()第九章竞争法()第一节竞争法概述()第二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节反垄断法()第十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第一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节产品质量法()第十一章票据法()第一节票据法概述()第二节汇票()第三节本票()第四节支票()第五节法律责任()第十二章保险法()第一节保险法概述()第二节我国 保险法的基本情况()第三节有关保险合同的法律规定()第四节保险公司()第五节保险业的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第十三章税收法()第一节税法概要()第二节税收征管法()第十四章金融法()第一节金融法概述()目录第二节中央银行法()第三节商业银行法()第十五章证券法()第一节证券法概述()第二节证券的发行与交易()第三节对上市公司收购的规定()第四节证券机构()第五节法律责任()第十六章会计法、审计法、统计法()第一节会计法()第二节审计法()第三节统计法()经济法教程书书书第一章经济法一般原理经济法是 世纪新兴的法学学科,在我国也是年轻的法律部门。它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发挥着至关重要的规范和调整作用。本章仅介绍经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基本原则和其地位、作用及体系。第一节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国家为了保证国民经济协调、稳定、持续地发展而制定的有关调整国民经济管理关系和市场经济运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的概念,首次出现在 世纪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的 自然法典一书。上世纪初以来,随着各种经济立法和经济法实施活动的逐渐普遍化,它便成为各国经济法理论研究的焦点。无论资本主义国家的学者还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学者,都给它下过许多定义。其中资本主义各国的法学家对其本国经济法概念的揭示,尽管在名称、范围和内容上各有不同,但其共同点是都指出了经济法具有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性质。这可以说是资第一章经济法一般原理本主义国家经济法最基本的特征。在我国学者中,有的认为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不过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经济民法、经济行政法、经济劳动法的方法分别调整平等性的、行政管理性的、劳动性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大多数学者认为,经济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并且也提出了自己不同的定义。如有的人提出经济行政法论;有的提出纵向经济法论即管理经济法论等。其中广为我国经济法学界所主张和接受的是纵横经济法论。它的基本含义是经济法既要调整一定范围内的纵向经济管理关系,也要调整一定范围内的横向经济协作关系。但是学者们对这两个“一定范围”又存在不同认识。一般认为,这两个“一定范围”,一是“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生活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管理关系;二是“受国家干预的”经济协作关系。为此,经济法的概念就应当表述为: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国家在干预社会经济生活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与这种关系密切联系的经济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具有以下特征:()本质的国家干预性。任何经济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本质上都是国家基于全社会经济生活的某种共同需要所提供的某种公共服务,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社会个体或市场主体都无法单独提供的具有国家强制性、社会公益性的干预。通过这种干预,对各种经济活动主体的经济活动进行引导、限制、禁止或者保护,以保证他们沿着全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需要的方向发展。()目的的社会公益性。经济法不同于民法。民法是以特定民事主体的权利保护为主要目的的法律,只有在其权利的行使有可能或已经危害到他人或社会公共利益时,才给予国家干预;商法则是以特定的商事主体和潜在的不特定的商事主体的权利保护为首要目的的法律,它在本质上仍是对在长期的商事实践中形成经 济 法的、体现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原则的商事交易规则的法律认可。只有在商事活动有可能危害到全社会的共同利益时,才给予必要的国家干预;而经济法的首要目的就是维护全社会的共同利益,无论是反垄断还是反不正当竟争、或者是对环境及自然资源的保护等等,都是为了社会经济的协调、稳定、持续、快速地发展。()调整手段的综合性。经济法可以而且必须采用民事的、经济的、行政的各种综合性法律调整手段来调整有关经济管理关系和经济协作关系。相比之下,其他法律很少有用这些综合手段来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规律性和技术性、科学性。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是以客观的经济条件和经济事实为依据的。它不仅是客观的经济规律(如价值规律)的反映,而且是生态规律和一些科学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反映,体现了市场机制对其基础和外部环境的要求,反映着人们相互之间以及人类与自然生态环境之间共同生存、和谐相处的基本要求。所以,经济法律规范不仅体现了经济上的合理性和规律性,而且也反映了其科学性和技术性。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任何法律部门都有其特有的调整对象,即某些特定的社会关系。这种特定的社会关系是一个法律部门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基本根据。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经济法应当去促进、限制、取缔和给予保护的各种社会经济关系的总称,是经济法律规范可以对其发挥约束作用的社会经济关系的范围。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一般就包含在经济法的定义之中。概括地讲,它就是国家需要干预的那部分社会经济关系。具体地讲,它可以划分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章经济法一般原理(一)微观经济组织及其活动的干预关系微观经济组织主要是各种形式的企业。企业是社会经济活动最基本的单元,也是最主要的市场主体。企业在其内部不仅有不同组织机构之间服从隶属、平行协作、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而且在企业与其职工之间也有劳动合同等关系;企业在其外部,则既有与其他企业等平等主体之间的商品和劳务交换关系,也有与有关国家管理机关之间发生的设立登记、税务申报、税款交纳、价格限制、利润分配、财务审计、注销破产等关系。在这些关系中,除了可以由企业根据自己的利益需要,有权自主地决定其是否发生的计划、指挥、监督、调节和交换的关系以外,其他的组织关系与经济关系,都有国家作为一种外在于企业的力量,从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利益出发,对企业进行某种强制干预的因素。这就体现了国家对微观经济组织的干预和管理。如国家对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和程序的规定;对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各自的性质、地位、职权以及相互关系的规定等,都是国家对企业内部组织关系的强行干预。但是,这种干预和管理,完全不同于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那种把企业当作政府附属物的直接的、“无微不至”的、主观随意性极大的、个别化的管理,而是间接的、宏观的、规范化、普遍性的干预和管理。这是在充分肯定和尊重企业的独立法律地位和自主权利基础上的有限干预。(二)市场运行的干预关系对市场交易关系进行国家干预,直接的目的,是为了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维护国家、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最根本的目的,则是要排除妨碍市场机制正常发挥的各种因素,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大市场,保证市场机制在社会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得到最充分的发挥。为此,就必须制定各种商品及生产要素进入和退出市场的规则、规范市场主体的市场交易行为、打破地区和部门的封锁和分割、反对垄断和不正经 济 法当竞争。适应这一要求,经济法就必须把各种不正当竞争关系、垄断关系、产品质量关系、价格关系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关系纳入自己的调整范围。应当说,市场交易关系主要是由民法来调整的。但民法只能提供形式上的公平,无法保证实质上的公平。再者,民商法更侧重于市场主体个体权益的保护,在此基础上,才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益。因此,要实现实质上的交易公平,保护社会公益,抑制市场主体的私欲泛滥,预防市场失灵,保证资源的优化配置,都必须由国家用经济法的方式对市场交易活动给予一定的强制性干预。(三)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亦即国民经济管理关系。宏观调控是国家为了实现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促进经济结构优化,引导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快速发展而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的调节和控制。国家在对国民经济中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经济因素实行全局性的宏观调控过程中,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产生的经济关系,就是宏观经济调控关系。这类关系主要发生在产业结构调整、国有资产管理、固定资产投资、金融、电信、劳动就业、能源及自然资源开发管理、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科技发展等等方面。它们既有上下级之间隶属性的命令和服从关系;也有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它们都体现着国家对宏观经济活动的干预,都是经济法调整的对象。对宏观经济关系进行法律调整,是当今世界各国的普遍现象。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国家对经济实行不干预的自由放任政策,到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国家对宏观经济的大规模干预,与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始终密不可分。经济法既是这种干预的产物,也始终承担着实施这种干预的职能。我国要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在国家宏观调控第一章经济法一般原理下、由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调节作用的经济体制。健全完善的宏观调控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必须健全和完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而经济法就是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已经包含着与国家宏观调控体系相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