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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纲要_刘丹冰龙井榕主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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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 法学 纲要 刘丹冰 龙井 主编
书书书经 济 法 学 纲 要刘丹冰龙井榕主编西 北 大 学 出 版 社中国西安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经济法学纲要/刘丹冰,龙井榕主编 西安:西北大学出版社,2000 10ISBN7 5604 1526 1 经 刘龙 经济法 法的理论 高等学校 教材.D912 29中国版本图书馆 CIP 数据核字(2000)第 71650 号经 济 法 学 纲 要刘丹冰龙井榕主编西北大学出版社出版发行(西北大学校内邮编 710069电话 88302590)新华书店经销陕西丰源印务有限公司印刷850 毫米 1168 毫米1/32 开本9 75 印张226 千字2000 年 10 月第 1 版2005 年 8 月第 3 次印刷印数:40015000ISBN 7 5604 1526 1/D129定价:19.20 元想说的话(代前言)在十余年的经济法教学实践中,一直困惑我的一个问题就是没有一本合适的经济法教材。所谓合适,即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让学生通过自学或课堂讲授,掌握经济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并能深切体会到作为新兴学科的经济法学在整个法学体系中的地位,以及因其产生而对整个法律体系所带来的冲击和影响,并能够将经济法律制度具体运用到实践中去。没有合适教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由于经济法学是一门新兴学科,因此,存在如何确立经济法学体系的争论,在这种情况下,各种版本的经济法教材便呈现出多种体例。二是由于经济法产生较晚,它与行政法、民法等如何区分的争论带来一些负面影响。由于学术观点的影响,一些教材无视法律体系中各部门法的基本的分类标准,将应属民法的合同与工业产权、应属行政法的城市规划、应属诉讼法的经济仲裁与诉讼、应属社会保障法与环境法的一系列内容都囊括在内。上述原因,导致现今一些比较流行的教材版本,都具有容量大、覆盖面广的特点。这类教材的章节安排一般都在 25 30 章之间,字数一般在 50 万字左右,不仅自学者不适宜,而且大专院校的学生也不适宜。且仅就院校学生而言,他们开设经济法学课程的课时一般在 36 72 课时之间,上述教材的许多章节在讲授时都无法涉及。由于上述教材中包含了许多本应属于其他法学学科的内容,使自学者与在校学生在学完经济法后仍旧弄不清经济法是什么,认为经济法是一个大杂烩。这些,深深地刺激了我,便萌发了编写一本合适的经济法教材的念头。这就是 经济法学纲要 出台的真正原因。1想说的话我希望 经济法学纲要 能带给学生的是观点明确的、有关经济法学研究中大家所公认的基本理论,让这些初学者远离学术争论,因为他们不是经济法学的研究者,过多的学术观点的介绍,会影响他们学习经济法课程的信心。通过基本理论的学习,坚定他们对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一个基本的法律部门的认识。我还希望 经济法学纲要 能带给学生的是构造社会主义市场法律体系的最基本及必不可少的经济法律制度。让他们在具体的基本经济法律制度的学习中,感受到经济法所带给他们的冲击与影响,体会到他们的生活与经济法的关系是如此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原来经济法并不是高不可攀的。经济法学纲要 注重理论,但也不偏废实务。注重理论,是因为理论是一把万能钥匙,加强理论学习,不仅可以帮助我们对现有经济法律制度的学习,而且能够帮助我们解决现实生活中新出现、但法律尚未进行规范的一些问题;不偏废实务,是因为经济法学是法学中实践性最强的学科之一,我们学习这门课程的目的就是为了解决实践中所出现的问题。但对实务的重视应避免简单法律条文的再现,我们要从法律条文上看到它背后所要体现的实质内容。经济法的出现,是法律、法学领域内的一次突破、一场革命,因此 经济法学纲要 的编著人员,虽有良好的愿望,但由于水平所限,错误和疏漏在所难免,为此,诚恳祈求同仁批评指正。另外,在 经济法学纲要 的编著过程中,我们借鉴了许多经济法研究领域中前辈及同仁的成果,有的在注释中列明,有的没有列明,对此一并表示感谢。刘丹冰2000 年 9 月于西安2经济法学纲要修订说明经济法学纲要 初版至今已三年有余。在此期间,我国加入了 WTO,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得以建立并逐步走向完善。这些反映在法律上,便是大量经济法律的颁行和修改,经济法学纲要 部分内容与章节的不适应和落伍便成为我们必须进行修订的原因。经济法学纲要 具体修订安排分四个层次:一是第一、二、四、五、七、十、十一、十四、十五章内容仅做较小修订,基本维持不变;二是第六、八、十三章内容结合新颁行或修订的相关法律做较大修改;三是第三章全部修改;四是新增第九、十二章的内容。经济法学纲要 的修订主要由刘丹冰负责。具体章节分工如下:刘丹冰为第一、二、十三章;龙井榕为七、八、十一、十四、十五章;孙玲玲为第四章,侍明仓为第五章,刘建仓为第三、九章;田海为第十二章;第六章为龙井榕和田海。刘丹冰2004 年 1 月于西北大学1修订说明目录想说的话(代前言)(1)修订说明(1)第一章经济法概述(1)第一节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1)第二节经济法的概念(10)第二章经济法律关系(16)第一节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16)第二节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18)第三节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与终止(24)第三章国有企业法(26)第一节国家投资经营与国有企业(26)第二节国有企业法(28)第四章独资企业法与合伙企业法(33)第一节独资企业法(33)第二节合伙企业法(38)第五章公司法(49)第一节公司法概述(49)第二节有限责任公司(52)第三节股份有限公司(61)第四节公司债券(74)1目录第五节公司的变更与终止(76)第六章外商投资企业法(81)第一节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81)第二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82)第三节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92)第四节外资企业法(97)第七章破产法(102)第一节破产法概述(102)第二节破产的申请与受理(106)第三节债权人会议(109)第四节和解与整顿(112)第五节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115)第八章反不正当竞争法(124)第一节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124)第二节不正当竞争行为(127)第三节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135)第九章反垄断法(138)第一节反垄断法一般理论(138)第二节限制竞争协议(144)第三节滥用独占地位行为(145)第十章产品质量法(151)第一节产品质量法概述(151)第二节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153)第三节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和责任(158)第十一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64)第一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164)第二节消费者基本权利(166)2经济法学纲要第三节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170)第十二章反倾销法与反补贴法(176)第一节反倾销法(176)第二节反补贴法(188)第十三章金融法(199)第一节金融法概述(199)第二节中央银行法(205)第三节金融监管法(213)第四节商业银行法(219)第五节政策性银行法(224)第六节非银行金融机构法与外资金融机构法(229)第七节外汇管理法(237)第十四章财税法(247)第一节财政法(247)第二节税法(254)第十五章计划法与审计法(287)第一节计划法(287)第二节审计法(293)3目录书书书第一章经济法概述第一节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一、经济法一词的由来经济法是一门新兴的具有旺盛生机的法律学科。“经济法”作为词的使用远远早于现代经济法的产生。“经济法”一词最早见于法国著名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所著的 1775 年出版的 自然法典一书中。1843 年法国另一位空想社会主义者德萨米,在其著作 公有法典中也使用了“经济法”这个词,1865 年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蒲鲁东在其所著的 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一书中又一次提出了“经济法”这个词。由于上述空想社会主义者未曾阐明经济法的涵义,因此,他们所使用的“经济法”,还是从词的角度使用的,并非现代经济法之含义。但摩莱里与德萨米所言的“分配法与经济法”,蒲鲁东所述的“经济法是政治法和民法的补充和必然产物”,其中所包含的闪光的关于国家对经济参与的思想,成为现代经济法产生的思想萌芽。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第一次从现代意义上使用“经济法”这个词,是德国学者怀特在 1906 年出版的 世界经济年鉴里,但他却没有给经济法下一个科学的定义。1916 年德国法学家海德曼在 经济学字1第一章经济法概述典中使用了经济法概念,他认为经济法是经济规律在法律上的反映,揭示了经济法产生的客观必然性。第一次世界大战后,魏玛共和国于 1919 年直接以经济法命名颁布了 煤炭经济法和 钾素经济法,不少德国法学家发表了论述经济法的文章和著作,最为典型的是 1922 年鲁姆夫的经济法的概念、海德曼的 经济法基础和哥特施密特的帝国经济法,经济法作为一门科学开始为人们认真探索。许多学者一致认为:“经济法是自由竞争和国家调节相结合的经济政策在法律上的表现。”德国的经济立法、司法和对经济法进行的理论思考,使其经济法在实践和理论方面都走在世界的前列。通过上述经济法概念产生的简单叙述,我们注意到经济法的产生是有其特有的根源的。具体来讲,西方国家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第一,垄断资本主义是经济法产生与发展的经济基础。经济法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19 世纪末 20 世纪初,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完成了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的过渡。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经济自由主义”占主导地位,资产阶级国家基本上奉行不干预经济的政策,“管得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以亚当斯密为代表的自由放任主义者认为“看不见的手”即“市场之手”,在形成社会生活所需要的经济秩序中起着决定性作用。反映到上层建筑,就表现为一些体现经济自由的法律的不断颁布。对此,马克思曾经指出:“1864 1847 年在英国经济史上划了一个时代。谷物法废除了,棉花和其他原料的进口税取消了。自由贸易被宣布为立法的指路明灯!一句话,千年王国出现了。”随着垄断资本主义制度的确立,一些资产阶级的经济学家和政治学家,开始注意到自由放任主义2经济法学纲要 资本论第 1 卷,第 314 页的经济理论已经不能用来解决垄断形成后的经济现实问题,即日益突出的生产社会化和私人资本占有之间的矛盾、不断发生的经济危机及其给资本主义经济秩序造成的混乱,以及上述问题的出现给国家和社会整体利益带来的损害。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基础,保障社会经济正常发展,一些资本主义国家不得不转变经济政策,运用国家权力全面干预社会的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活动。1890 年美国国会通过了世界上第一个反垄断法 谢尔曼反托拉斯法,禁止企业实行垄断,破坏资本主义的正常竞争关系。在此基础上,以凯恩斯为代表的经济学家对自由放任主义提出了全面的挑战和批判,提出了运用国家权力、积极干预社会经济活动以克服市场自发调节不足的国家干预主义。由于国家干预主义反映了垄断资产阶级的经济要求,随着凯恩斯的经济学成为资本主义国家的官方经济学,它对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政策和经济立法也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在法律上,便产生了一系列国家直接组织管理,干预国民经济活动的法律、法规,即经济法。垄断与经济法的关系是如此密切,以至于经济法创制较早的主要西方国家,都是以反垄断法为轴心构筑其经济法体系的。尽管凯恩斯国家干预主义的实践,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资本主义的经济危机,推动了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但并未从根本上解决资本主义的固有矛盾。随着资本主义再生产过程长期积累矛盾的再次爆发,全面、过多、过细的国家干预主义受到挑战。美国一些经济学家认为,在国家垄断资本主义条件下,政府对经济的调节是必要的,但政府调节的范围应当减少,政府的作用应当加以限制,因为国家过多干预,必然导致国家通过颁布大量的法令规章,限制企业的自由竞争和自由发展,国家应将过去对微观经济的较多直接干预改变为宏观经济的间接管理,也就是创造一个能够保证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的国内环境或者条件,实现企业的自主经营。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经济资源、生产要素的合理3第一章经济法概述配置。国家协调主义观点的出现,较好地解决了国家干预与市场调节结合的问题。现在许多资本主义国家都认识到发展本国经济应共同采取“看不见的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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