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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基础与宪法_雷虹主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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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 基础 宪法 主编
书书书陕西警官职业学院规划教材法学基础与宪法主编雷虹副主编贾亚丽陕 西 出 版 集 团陕西人民出版社陕西警官职业学院规划教材图书在版编目()数据法学基础与宪法雷虹 主编 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法 雷 法学高等职业教育教材宪法中国高等职业教育教材 中国版本图书馆 数据核字()第 号陕西警官职业学院规划教材法学基础与宪法主编雷虹出版发行陕西出版集团陕西人民出版社(西安北大街 号邮编:)印刷西安市建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开本 开 印张插页字数 千字版次 年月第版 年月第次印刷印数 书号 定价 元陕西警官职业学院规划教材编委会主任:师宏昌副主任:段战平成员(以姓氏笔画为序):马维克冯奎元刘鹏飞张芙蓉贾清波黄克勤常青惠批修雷五兰编写说明教学质量是高等学校的生命线,重视教材建设,是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环节。教材是课程及教学内容的表达形式,是在校学生获得知识的重要途径。教材的编写过程本身,有利于教材及时反映变化的社会状况和法律发展的最新情况,有利于教师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水平、增强科研能力。还可以促使教师总结教育教学规律,了解学生的知识需求,培养热爱教学和关爱学生的教育情怀,实现教师、教材与学生三者的有机联结和良性互动。在陕西警官职业学院本着立足基层法律服务人才的培养中,如何将理论够用、强调实践的教学理念以全新的教学内容展示在学生面前,是我们这次编写 法学基础与宪法教材的初衷。本书在广泛借鉴和吸收法律基础理论和宪法的核心内容后,结合我院高职高专“以工作岗位为中心组织课程内容,注重岗位专业技能培养”的教学需要而编写的。力求做到准确、简明的阐述法律基本知识,融入我国法律制度最新发展成果,注重理论和实践的紧密结合。本教材以学生需求为导向,以法律基础知识为核心,以宪法基本内容为立足点,避免晦涩艰深的叙述和过于抽象复杂的概念。语言文字力求简洁、通俗、易懂,加入了事例分析和课后练习,便于学生学习和理解。本教材的特色是通过对法律基本知识的重点阐述,保证学生掌握法律基础知识;通过对最新法律问题的介绍,拓展学生视野、启发学生法律思维,提高学生处理法律事务的实践应用能力。本教材可作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教学用书,也可作为非法律专业学生学习法律知识及公务员考试的参考资料。具体编写分工如下:白朝晖撰写第一、二学习单元,雷虹撰写第三至第六学习单元,贾亚丽撰写第七至第十一单元。编者 年月序由陕西警官职业学院规划立项、组织骨干教师编写的陕西警官职业学院规划教材陆续出版了。这是学院在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教学内容体系改革,推进教材建设方面进行的积极探索和取得的最新成果。陕西警官职业学院在全院教职工的共同努力下,伴随着中国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隆隆脚步奋力前行。国家大力实施科教兴国、人才强国、依法治国和西部大开发战略为西部地区警官职业教育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机遇。适应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和政法队伍建设的需要,培养数以万计的应用型、技能型预备警察和法律服务人才,将是学院肩负的长期的历史使命和社会责任。而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目标的定位又为警官职业教育的人才培养模式和教学改革提出了全新的课题和任务。学院多年来始终坚持“特色立校,质量兴校,科研强校”的办学理念不动摇,确保教学工作中心地位不偏移,各项政策和投入向教学、教师倾斜,学院上下求团结、思稳定、盼发展的局面基本形成。教学工作按照教育部有关要求,立足于规范管理、夯实基础,在教学计划制定与调整、教学运行管理、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师资队伍建设、校外实训基地建设等教学基本建设方面渐入佳境,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课程体系改革取得阶段性成果。在教学改革方面,几年来,学院一直大力倡导按照应用性、实践性原则重组教学内容,更新教学方法,强化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并多次组织全院性的教学改革研讨会,营造氛围、交流体会、推广经验,教学改革已成为我院教师的广泛共识和自觉实践。教材是体现人才培养模式和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工具,教学改革与建设则是教材建设的基础。教材编写既要与学校人才培养模式和教学内容体系改革相结合,又要推进高职教育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在学院规划教材的立项审议和组织编写过程中,我们始终把教学内容体系改革取得一定成果作为教材立项的重要条件和教材编写的主要依据,反复强调要贯彻落实“能力本位”的教学理念,着重培养学生的职业实践能力,体现高等职业教育教材应用性、实践性的鲜明特色,并通过遴选主编和审定教材编写大纲保证教材建设的基本意图得以落实。我们相信,这些规划教材的出版和使用,对学院的人才培养模式和教学改革必将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改革将逐步推动,探索永无止境。这些教材与高职教育的契合度仍将有待实践的检验。随着教学改革的全面展开和不断深化,教材的局限性可能会有所显现。我们将和教材的编著者一道审视和检讨,不断锤炼和完善,努力提高和升华,力争使这些教材成为适应警官高等职业教育的高质量的特色教材。学院对教材建设高度重视,在组织领导、资金投入等方面给予了强大支持,保证了教材的编写、出版得以顺利进行,在此我们表示衷心的感谢。陕西警官职业学院规划教材编委会 年月目录第一学习单元法的基本概念()第一节法学的基本概念()第二节法的形式特征()第三节法的本质()第四节法的历史发展()第二学习单元法的要素与法律体系()第一节立法()第二节法的要素()第三节法律体系与部门法()第三学习单元法律关系()第一节法律关系概述()第二节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第三节法律关系的分类()第四节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第四学习单元法律适用()第一节法的适用()第二节法律适用原则()第三节法律适用方法()第五学习单元法的效力与法的渊源()第一节法的效力()第二节法的渊源()第六学习单元法律责任()第一节法律责任概说()第二节法律责任的归结()第三节法律责任方式()第七学习单元宪法的基本理论()第一节宪法的概念与本质()第二节宪法的分类与渊源()第三节宪法的基本原则()第四节宪法的监督保障制度()第八学习单元国家制度()第一节国家性质()第二节政权组织形式()第三节选举制度()第四节行政区域划分制度()第五节国家标志()第六节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第九学习单元国家经济制度()第一节社会主义公有制()第二节非公有制经济()第十学习单元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一节概述()第二节公民的基本权利()第三节公民的基本义务()第四节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权利保护()第十一学习单元国家机构()第一节国家机构概述()第二节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第三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四节国务院()第五节中央军事委员会()第六节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第七节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参考文献()第一学习单元法的基本概念教学目的和要求学习法的最基础的知识,了解法的词义。理解和掌握关于法的本质,熟悉法区别于其他上层建筑的重要特征,要求学习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起源的论述,了解法产生的社会背景和历史过程,掌握法产生的一般规律和基本标志,通过教学使学生认识法历史发展的一般规律,了解法的各种不同历史类型,着重了解资产阶级两大法系、资本主义法的本质、基本特征。学习重点与提示本章重点是法的特征和法的本质,法产生的社会背景、历史过程以及法产生的基本标志,两大法系的区别。难点是要掌握法的特征和理解法的三层本质属性。掌握和了解法产生的历史过程。第一节法学的基本概念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包括对法的历时性研究、共时性研究;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又要研究外部方面;既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律关系的要素,又要研究法的实际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凡属于与法有关的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的研究范围内。一、法的词义古汉语中的刑、法、律是同义词,自夏朝就有“禹刑”之说,之后的法经以及秦律等都把刑、法、律看作国家规则的同义词。把“法”和“律”连用作为独立合成词,是清末民初由日本输入的。西方民族语言中法与法律的语义是有区别的,通常法是指永恒的、普遍有效的正义原则和道德公理,而法律则指由国家机关制定和颁布的具体的法律规则,法律是法的真实或虚假的表现形式。我国当代法学理论和立法用语中法与法律亦有区别。在法学理论上,广义的法律是指法的整体,狭义的法律则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立法用语中,法律也有广狭两层含义。二、法学史上对法的各种界说非马克思主义法学对法的定义大致有三个角度:(一)从法的本体下定义着重以简化或抽象化的揭示法是什么。代表性的定义有:规则说,认为法即规则。命令说,认为法是国家的命令,主权者的命令。判决说,认为法即判决。(二)从法的本源下定义着重说明法的基础或法源自何处。代表性的定义有:神意论,认为法即神意;理性论,认为法是理性,即社会正义,它的一个观点在社会上非常有名,就是“恶法非法论”;公意论,认为法是公共意志或共同意志,否认法律的阶级性;权力说,认为法即权力的表现或派生物。(三)从法的作用下定义着重说明法的工具性。代表性定义有:正义论,认为法是正义的工具;社会控制说,认为法是社会控制的形式;事业说,认为法是使人们的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三、马克思主义的法的定义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一般理论,吸收国内外法学研究的成果,可以把法定义为: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和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利益的行为规范体系。第二节法的形式特征法律的特征,是指法律之所以成为法律而与其他事物相区别的标志和表现。法的形式特征是法的本质的外化。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区别主要表现为:一、法是调整人们行为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一)行为关系是法的调整对象法是一种社会规范,调整的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确定人们行为的准则。在民法中,表面上有的是调整人与物的关系,如所有权,然而实质上却是调整不同所有人对物的所有关系。法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是通过对人们行为的调整来实现的,而不是通过对人们思想的调整来实现的。这是法律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特征之一。对人们的思想范畴则不加干涉,但人们的思想一旦散播开来,那就是一种行为,属法律管辖。(二)法的规范性法是一种行为规范,它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一个模式、标准和方向,从而为人们行为规划出可以自由行动的基本界限,使人们能够预测自己的行为过程和结果,是人们因自己行为取得利益和承担法律责任的法律前提。它具有概括性、抽象性,即法是一种抽象、概括的规定,针对的是一般的人或事,不针对具体的人和事,因此可以被反复适用。二、法是由国家制定并认可的社会规范,体现了国家意志对各类行为的评价(一)制定、认可是法的创制的两种主要方式制定是指特定国家机关通过立法活动产生新规范。国家制定的法是指成文法。认可是国家对既存的行为规范予以承认,赋予法律效力。国家认可的法律称为不成文法。国家认可法律主要有以下情况:赋予既存的习俗、道德、宗教教规等以法律效力,这是最常见的一种认可形式;通过承认或加入国际条约等方式,赋予国际法规以域内效力;在判例法国家,通过对特定判例进行分析,从中概括出一定的规则或原则,并把这些规则或原则当作以后处理类似案件的根据,从而事实上赋予它们以法律效力;赋予权威法学家的学说以法律效力,即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允许援引权威法学家的学说作为处理案件的依据。法律的创制主要是通过制定和认可两种方式。(二)法的国家意志性法是以国家的名义创制的,实际主要代表统治阶级的意志,仅仅在一些方面与其他阶级和阶层有某些妥协,这使法具有“国家意志”的形式。它的适用范围是以国家主权为界限的,它的实施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证的。没有国家权力的支撑,任何法律都将无从产生和适用。(三)法的普遍性由于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国家名义发布的,所以它就派生出了普遍性的特征。一般来说,法律在一国全部地域范围内对一切人和组织发生效力。但应当注意的是法的普遍性的程度是不一样的,基本上有两种即宪法确认的地域性法律和特别人的法律如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和军事法规等。三、法是以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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