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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怀瑜著
书书书国际刑事法院通论钱怀瑜著陕 西 出 版 集 团陕西人民出版社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国际刑事法院通论/钱怀瑜著 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9ISBN 9787224091205.国.钱.国际刑法国际法院研究.D813.4中国版本图书馆 CIP 数据核字(2009)第 178811 号国际刑事法院通论作者钱怀瑜出版发行陕西出版集团陕西人民出版社(西安北大街 147 号邮编:710003)印刷西安市建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开本880mm 1230mm32 开15 印张4 插页字数428 千字版次2009 年 9 月第 1 版2009 年 9 月第 1 次印刷书号ISBN 9787224091205定价30.00 元自序国际刑事法院在经历万般曲折之后的诞生,是国际刑法史上最具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它的建立体现了人类追求“世界和平、安全和福祉”的崇高理想,体现了结束有罪不罚文化、严惩“整个国际社会关注的最严重犯罪”、决心使“最严重犯罪”的罪犯“不再逍遥法外,从而有助于预防这种犯罪”的良好夙愿和价值观。国际刑事法院的实际运作,是国际社会为实现这种理想、夙愿和价值所迈出的第一步。国际刑事法院的诞生是 21 世纪初国际和平与人权事业发展史上的重大事件,引起了国际社会的极大关注,西方许多国家批准并加入了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其学者们纷纷加入研究之列,著书立说。但是,在中国,这一重大事件并没有受到广泛的关注,不只是普通公民很少关注,就是法学界、司法实务界的专业人士也很少关注,这与中国作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担负着维护国际和平与人权事业发展责任的地位是极不相称的,与正在冉冉升起的世界大国的地位是极不相称的。或许这与中国尚未批准并加入罗马规约有关,或许与中国长期以来重国内建设、轻视国际关系有关,或许与轻视人权的传统习惯有关。但我觉得,没有适合普通大众阅读的书籍,普通大众不了解国际和平与国际人权事业的现状也是重要的原因之一。向中国的普通大众介绍国际和平与人权事业发展的这一最新成就,并使他们能有兴趣关注和平与人权,向他们普及国际刑法知识,就是这本图书出版的动因。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国的法治现代化建设正处于上升阶段,特别是司法改革处于关键时期,介绍国际刑事法院的组织、行1自序政管理、审判、适用的法律等等内容,对于中国的司法改革,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这也是本人的写作动机之一。我对国际和平和人权事业的关注始于 20 世纪 90 年代初,那时,我开始给政治教育系的学生讲授政治学和国际法学,对于国际关系、对于战争法、对于人权等等觉得非常重要但却懵懵懂懂。那时的世界正在经历着重大国际关系的调整,苏联解体,东欧剧变,世界范围内战乱频仍,种族屠杀时有发生,媒体铺天盖地地报道和评论了发生在前南斯拉夫、卢旺达、索马里、苏丹等国家和地区的战争和人道灾难,教学的需要和本身的兴趣使我开始对国际关系、国际法进行深入地学习和思考,并收集了这方面一些资料,曾产生了写文章和出书的冲动,但实在由于才疏学浅,国际关系和国际法律极其复杂,始终无处着手,未能如愿。但是,在前南斯拉夫、卢旺达、民主刚果共和国、苏丹等国境内发生的大屠杀或种族灭绝事件曾长期吸引我的眼球,使我开始对国际刑法产生兴趣,以至有今天这一成果的问世。过去的 20 世纪是人类历史上最值得反思与反省的世纪!一方面,社会的进步,科学的昌盛带给人类空前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但是,在另一方面,人类却无法阻止因利益争端引发的无休止的战争和各式各样的屠杀,人性的野蛮和残忍发展到登峰造极的地步。第一次世界大战造成约 2000 万人死亡,第二次世界大战造成约 6000 万人死亡。第三次世界大战庆幸没有爆发,但冷战时期核威慑的阴霾至今未能散去,人类头上还悬挂着上万颗能够毁灭地球数十遍的核弹,而全世界经年累月发生的无数次大大小小的战乱和屠杀死亡的总人数何止于两次世界大战死亡的人数。一些国家的政府,对发动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罪行至今不愿彻底的反省,甚至像祭拜神仙祭拜英雄一样祭拜战犯的亡灵(如日本小泉政府)。除国际性武装冲突外,更令人感到恐怖的是,一些国家的叛乱组织甚至将天真无邪的儿童训练成了冷酷无情的强奸犯和荷枪实弹的杀人魔,在暴行发生后,十恶不赦的罪犯往往不受惩罚。正如有人所言:“我们正生活在一个有罪不罚的黄金时代,在这个时代里,杀死 12国际刑事法院通论人比杀死 10 万人或 100 万人更容易受到审判”。为了有效惩罚践踏人类尊严的暴行,联合国前秘书长科菲安南非常支持国际刑事法院的建立。他曾指出:“近半个世纪以来,也就是差不多自联合国成立以来,联合国大会就认识到有必要设立一个国际刑事法院,来起诉和审判灭绝种族罪等罪行的责任人。毫无疑问,许多人认为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种种骇人事件,如集中营、残酷暴行、灭绝、大屠杀等,永远不会再发生了。但是它们却发生了:在柬埔寨,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在卢旺达。我们这个时代,甚至就是 90 年代,告诉我们,人类作恶的能力没有极限。种族灭绝,即以种族或民族为理由的毁灭整个民族的行为,如今成了我们这个时代的词语。这个令人发指的现实,要求我们必须做出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回应。”21 世纪初,人类历史上第一个常设性国际刑事审判机构 国际刑事法院 顺应历史潮流诞生了。国际刑事法院的问世,给人类带来了希望,昔日践踏人权的骇人暴行在国内不受惩罚、逍遥法外的现象,将有可能一去不复返。但是,中国对国际刑法的研究尚处于较低水平,因此,对国际刑事审判机构,尤其是对国际刑事法院的研究属于薄弱环节。目前,除了参加 罗马规约谈判的政治家和学术精英外,相关领域的其他人大多对国际刑事法院尚停留于认识和理解阶段。所以,笔者期望能在他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有关问题做更加全面更加具体的论述,从而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对有关问题的研究。中国有句古话:“天下兴亡,匹夫有责”。地球是人类的家园,生活在这个环球的人们,都有责任思考人类如何美好的生活,都有责任呵护国际和平和人权事业。子曰:“仁远乎哉!我欲仁,斯仁至矣。”我极其强烈地希望:所有的犯罪能得到公正的审判和惩罚,使地球从此没有战争,人类永远不犯杀人的罪行。这本书的出版,不只是对自我学习国际刑事法院 罗马规约感悟的总结,而且希3自序Kofi Annan,Opening Remarks:Advocating for an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21Fordham International Law Journal(December 1997),pp.364 365望更多的人藉此关注国际和平、人道与人权事业,共同推动属于全人类的这一高尚事业的蓬勃发展。钱怀瑜2009 年 6 月于渭南河洲花园4国际刑事法院通论目录自序(1)第一章人类建立国际刑事司法机构的早期努力(1)第一节人类建立国际刑事司法机构的早期活动(1)第二节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刑事法庭的审判实践(5)第二章国际刑事法院的酝酿和建立(38)第一节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的通过(38)第二节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的生效(42)第三章国际刑事法院的组成和行政管理(43)第一节院长会议(44)第二节分庭(47)第三节检察官办公室(51)第四节书记官处(68)第五节工作人员(80)第六节免职和纪律措施(82)第七节特权和豁免(86)第八节薪金、津贴和费用(92)第九节正式语文和工作语文(93)第十节程序和证据规则(95)第十一节法院条例(103)第四章国际刑事法院的法官(105)第一节法官的任职(105)第二节法官的资格、提名和选举(107)1目录第三节法官职位的出缺(118)第四节法官的独立性(120)第五节法官职责的免除和回避(125)第五章国际刑事法院遵循的刑法原则和适用的法律(128)第一节国际刑事法院遵循的刑法原则(128)第二节国际刑事法院适用的法律(154)第六章国际刑事法院管辖的罪行(158)第一节灭绝种族罪(158)第二节危害人类罪(161)第三节战争罪(169)第四节侵略罪(173)第七章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188)第一节国际刑事管辖原则(188)第二节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补充性原则(197)第三节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效力范围(210)第四节国际刑事法院行使管辖权的先决条件(212)第八章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启动机制(217)第一节缔约国向国际刑事法院提交情势(217)第二节联合国安理会向国际刑事法院提交情势(218)第三节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自行调查犯罪(227)第九章国际刑事法院的财务事项(235)第十章国家与国际刑事法院的司法合作(242)第一节国际刑事司法机构司法合作体制(242)第二节国家与国际刑事法院之间的司法合作(246)第十一章中美两国对国际刑事法院的态度(255)第一节中国关于国际刑事法院的立场(255)第二节美国关于国际刑事法院的立场(264)参考文献(278)2国际刑事法院通论附录:(287)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287)A.程序和证据规则(358)B.犯罪要件(435)后记(471)3目录第一章人类建立国际刑事司法机构的早期努力第一节人类建立国际刑事司法机构的早期活动有了私有制度、有了阶级、有了国家之后,战争与和平、杀戮与人权保障就相伴而生。人类追究战争罪行和屠杀罪行的活动也由此展开。一、第一次世界大战前的活动及努力惩治战争罪犯的法律主要是从西方社会产生和形成的,有据可查的起诉战争罪犯的活动从古希腊时期开始。早期的战争法和战争习惯法可以在古代的作家和历史学家的经典著作中找到。不过,这些早期历史上对战争罪行的起诉都是在国内法庭进行的。那时,对国际战争犯罪的法律追究几乎不可能,除非一方战胜,另一方战败,战胜方追究战败方的责任,但那也是国内法院的审判活动。那些应对战争罪负刑事责任而掌握着国家实权的人物,罪行再大,国内法院也无能为力,其公正性自不待言。国际刑法的第一次有记载的实施可以追溯到中世纪的 1268 年,那一年,在那不勒斯进行了对发动非正义战争的起诉。被告康拉丁冯豪恩斯达芬(Conrad-invon Hohenstafen)因发动非正义战争被判处死刑。1474 年,在德国的布赖阿赫,由来自德意志和瑞士的 27 名法官组成了一个临时国际军事法庭,审判一名叫做彼得冯哈根巴赫(Peter VonHagenbach)的罪犯,法庭指控他在占领博尔干地公国的布瑞撒赫1第一章人类建立国际刑事司法机构的早期努力镇时犯有谋杀、强奸和违反“上帝与人类法律”的其他罪行。审判是在和平时期进行的,主审法官是奥地利人。但是,1684 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诞生,该和约中确立了国家主权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却没有关于如何追究国际战争罪行的约定,在国家主权神圣不可侵犯原则的遮挡下,追究国际战争犯罪的活动就此终止。此后的两个世纪里,再没有发生审判国际战犯的活动。殖民主义的战争和争夺势力范围、争夺利益的帝国主义战乱愈演愈烈,屠杀、灭绝、残害被压迫国家人民、民族、种族、教徒的现象甚嚣尘上,国际社会遭受了前所未有的人道主义灾难,在这种情况下,关于追究国际国内战争罪行和肆意践踏人权的犯罪的国际起诉的呼声再起。在目睹了 1870 年普法战争交战双方的惨状后,瑞士人古斯塔夫莫耶尼尔(Gustav Mnnier)于 1872 年提出建立国际刑事法院的建议,以惩罚违反 1864 年 日内瓦公约、犯有严重罪行的人。他是近代第一个提出建立国际刑事法院的人。但因曲高和寡,绝大多数欧洲国家的政府对此不感兴趣,许多国际人道主义法的专家都批评该建议缺少现实的可行性,建立国际刑事法院的事搁浅了。1899 年和 1907 年的 海牙公约是第一个对战争法进行全面编纂的国际条约集。它们包括了一系列重要的关于保护平民人口的规定。其中 1907 年 海牙第四公约的附件 条例第 46 条对“家庭的荣誉和权利,人的生命,私有财产,以及宗教信仰和实践”等方面作了保护性规定。海牙公约序言部分承认该公约的规定并不全面,但保证“在没有一部更全面的战争法的法典出台之前,各国居民和交战各方应在万国法各项原则的保护之下,并遵守万国法各项原则的规定,因为这些规定和原则均出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