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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廉崇洁·志存高远
预防职务犯罪教育读本_浙江工业大学廉政文化研究社编;刘晖主编
敬廉崇洁
志存高远
预防
职务犯罪
教育
读本
浙江工业大学
廉政文化
研究
主编
书书书敬廉崇洁志存高远 预防职务犯罪教育读本刘晖主编经济日报出版社书书书敬廉崇洁志存高远(代序)对“科学发展观”的学习和实践,把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性提升到了一个新的境界。高校是培养人才,传承文明,生产、传播和创造新思想、新理念、新文化的重要基地。因此,加强校园廉政文化建设,必须充分发挥我校学科综合的优势,注重古今中外廉政文化研究成果,向全体师生员工传播先进的廉政理念、廉政知识、廉政人物、廉政要求,并向社会辐射。深入推广“廉政文化进校园”活动,加强校园廉政文化建设,对于高校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弘扬和创造先进校园文化,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工作,促进学校建设全国知名的综合性教学研究型大学,具有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早在 年,由浙江工业大学纪委、纪检监察办公室牵头并指导,校团委和法学院等单位的联合筹划下,由法科学生自发成立了“浙江工业大学廉政文化研究社”。此后的几年里,该学生社团始终坚持以本校师生为主体,以各种符合当代高校发展规律和广大教职员工、青年学生身心特点的活动为载体,在我们的校园里全面、积极地开展廉政文化进校园活动,让清香的廉政之风吹遍了浙江工业大学的校园。几年来,我校积极依托法学等学科优势和团学活动的多样性优势,以纪检监察专职人员、法学专业教师和学生思政辅导员队伍为本项工作的主力军,在课堂教学和团学活动的设计开展中加强对学生的引导,切实保障廉政文化的科学发展。坚持把廉政、廉洁教育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理论成果的学习紧密结合起来,与科学发展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地位观、权力观、利益观教育结合起来,与我国反腐倡廉历史教育结合起来,与教师的师敬廉崇洁志存高远(代序)德教育、职工的职业道德教育、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诚信教育结合起来,与寓教于乐的各种文艺活动结合起来,帮助广大党员干部、教职工、学生筑牢思想道德防线。“省部共建”不仅是机遇,更是挑战。这给我校建设全国知名的综合性教学研究型大学必须有一个能干事、能干好事、能干好大事的廉政环境、和谐氛围带来了更为迫切的需求,我们应花大力气防止腐朽落后的文化影响和侵蚀师生们的思想观念。因此,加强校园廉政文化建设,就必须把反腐倡廉教育上升到文化的层面,在党员干部中深化廉政教育,在教职工、学生中加大廉洁宣传引导力度,促进全校党员干部和师生员工扬善弃恶的基本价值取向和生活观念的形成。尽管全国的各个高校都跟我们一样在积极地进行这方面的工作,且成效显著。但是我们不能回避和忽视的是,少数高校一些与经济往来比较密切的单位、部门违纪违法问题仍偶有发生,损害师生员工利益的不正之风仍然存在。从媒体的报道和我们的调查、研究中不难看出,近年来,教育系统职务犯罪案件呈现上升趋势,且串案、窝案的特征明显。同时,伴随着社会新形势下的新变化,教育系统腐败也逐步呈现出一些 新情况、新特点,十分值得我们去深思。究其原因,除了少数高校党员干部价值观扭曲、法制意识淡薄这一犯罪的主观因素以外,在社会思想观念发生深刻变化过程中,多元思想观念的出现,带来不同思想观念的碰撞和融合,负面影响使一些人放松世界观改造,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等思想滋生,加之法律意识淡薄,成为诱发教育系统职务犯罪的主观因素。同时,社会腐败现象成为诱发教育系统职务犯罪的客观因素。在社会经济体制、社会结构、利益格局、思想观念发生深刻变化的社会转型时期,虽然预防职务犯罪的力度不断加大,但依然严峻的反腐败形势与不良社会风气的侵蚀及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使预防的难度也随之增大。加上教育大发展中,学校内部管理制度虽已取得很大进展,但由于制度建设本身具有滞后性的特点,学校管理制度仍存在不健全、不能适应形势变化等问题,也为教育系统职务犯罪高发提供了可乘之机。基于上述现象和理由,教育系统职务犯罪预防的紧迫性显而易见。教育部提出的“廉政文化进校园”活动号召,是反腐倡廉工作和加强学校道德教育的一件大事,是构建和谐教育、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客观需要,是学校党员干部廉洁从政、教师廉洁从教和加强学生的理想信念教育、基础道德教育、传统美德教育、法制意识教育,对使得廉洁的土壤到处蔓延具有重大深远的意义。为此,我院在学校纪委、纪检监察办公室和 廉政文化视野下的毕业生职务犯罪预防教育机制研究 课题组的指导下,组织专人,历时近一年时间编撰本书。参加本书编撰的,是一批常年从事并热衷于校园廉政文化宣传教育的青年教师和优秀学生,他们走出课堂,将法律知识、法律精神、法律思维和法律方法与校园廉政文化建设紧密结合,并将“敬廉崇洁,志存高远”的思想广泛地予以传播。为了便于读者更全面、更直观地认识和理解职务犯罪,本书采取理论介绍与案例评析相结合的方式,努力做到通俗易懂,通过大量具体案例,在全面系统介绍职务犯罪相关知识的同时,以案说法,重点对职务犯罪的每一个罪名的法律界限、立案标准、处罚轻重进行了详解,并结合实际解难答疑,指出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哪能行为是违法和犯罪,可供各位读者,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和有志报考和从事公务员工作的高年级学生学习、对照、参考和辨别。当然,我们的工作只是初步的,我们对当前职务犯罪的严峻形势分析并不系统,选取的案例也可能是具体典型的,无法对当前形形色色的职务犯罪行为作出更深入的分析,仍需要读者进行进一步的更为细致、宏观和深入的思考。编者 年 月于屏峰山下敬廉崇洁志存高远(代序)书书书目录敬廉崇洁志存高远(代序)()理论篇:职务犯罪一般理论第一章职务犯罪历史考察()第一节我国历史上职务犯罪的主要类型()第二节我国历史上对官吏腐败犯罪的主要惩治措施()第二章职务犯罪现状扫描()第一节当前社会形势下职务犯罪高发的现状分析()第二节职务犯罪典型特征概述()第三节高校职务犯罪的现状()第三章职务犯罪原因分析()第一节国外职务犯罪原因论简介()目录第二节国内职务犯罪原因论简介()第三节职务犯罪的根本原因分析()第四节高校职务犯罪原因分析()第四章职务犯罪预防对策()第一节我国预防职务犯罪的现状()第二节我国对职务犯罪预防总体部署()第三节我国对职务犯罪预防机制构建()第四节高校职务犯罪预防对策()实务篇:职务犯罪法律规定及典型案例分析第五章占有型职务犯罪()第一节贪污罪法律规定()第二节典型案例分析()第六章交易型职务犯罪()第一节受贿罪法律规定()第二节典型案例分析()第七章挪用型职务犯罪()第一节挪用型职务犯罪法律规定()第二节典型案例分析()第八章侵财型职务犯罪()第一节侵财型职务犯罪法律规定()第二节典型案例分析()第九章渎职、侵权型职务犯罪()第一节渎职、侵权型职务犯罪法律规定()第二节典型案例分析()第十章高校职务犯罪的典型案例()结语()目录理论篇:职务犯罪一般理论第一章职务犯罪历史考察第一节我国历史上职务犯罪的主要类型从我国古代法制史料中可以发现,古代的官吏犯罪(称为“脏罪”),常常与现代经济犯罪的内涵与外延方面相伴随。脏罪是与财物相关的犯罪,如盗窃、贿赂、贪污等。秦汉以前,包括秦汉时期并没有脏罪概念。秦汉以前的财物犯罪散见于盗窃、抢劫、抢夺食物等具体罪名,无论是 吕刑 中的寇贼、奸宄、夺攘、矫虔,还是 法经 所载“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第一次统一经济犯罪概念是秦统一中国以后用“臧”字表示的涵义,即“匿臧”和“栽赃”的法定语义。应当说“臧”同以后的“赃”同义。汉至魏晋的典籍中,用“赃”字表现的罪名逐步增多。如汉时的“坐赃”;晋时的“赃”物。唐朝立法与司法在贞观之治之后达到封建法制的巅峰。此时,对脏罪概念的确定,内涵明确,外延清楚。唐律疏议对“脏”的解释为:“脏谓罪人所取之脏”,包括“强盗、盗窃、枉法、不枉法、受所监临及坐赃”等六色正脏。到后来的元、明、清等朝代一直沿用“脏”罪,表示经济犯罪。如 元典章刑部 中的 诸赃 篇;明律 中的 受脏 篇;清律 中的“六脏”等。脏罪的文辞演绎是在脏罪的立法的典章和学理的文献中抽象出来的。从立法演进的角度研究脏罪,就会发现古代脏罪内涵确定的经历 从治盗转入治官的重心转移的过程。汉隋前,脏罪主要指向盗贼罪中的“盗”字代表的罪种。“盗”第一章职务犯罪历史考察 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者,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至于“贼”,现代有两种解释,一是 秦律通论 认为“是伤害地主阶级人身安全的犯罪行为”。经济犯罪的定罪与量刑 一书指出:“贼是对政治、法律、道德,主要是统治秩序的破坏以及对人身的危害。”(虽然两种释义差异分明,但有两点是共同的:其一,都是对李悝 法经 中“盗贼”所作的解释。二是把“盗”罪与危及统治阶级经济基础的“贼”罪联为一体。对脏罪的严重性的看法是一致的。)另外,吕刑 规定的财产犯罪有两类:其一,抢劫、抢夺罪类 “寇贼”和“夺攘”,“矫虔”。其二,“盗窃罪 奸宄”。秦时关于脏罪的规定,据 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 所载,有关惩治“盗”罪者达四十五条之多。在汉隋时期,脏罪中增加了惩治官吏脏罪的涵义,汉代在萧何主持下,在 法经 基础上形成汉律 九章,确立了许多惩罚官吏公侯脏罪的规范。如 盗律 中的 受赇 条,将官吏受财枉法确立为犯罪。隋律又设 请赇 篇。“赇”就是:以财物枉法相谢,或“法当有罪而以财求免,是曰赇。受之者变曰赇”。以上关于赇的规定与现代“行贿”、“受贿”涵义相近或相同。另外,汉律把官吏利用职权进行贪污盗窃称为“主守盗”、“主守偷”。汉书刑法志 注释中颜师古提出:“守县官财物而即盗之,即今律所谓主守自盗者也。”这里的“主守自盗”所说的是官吏利用职务之便进行贪污盗窃,犯脏罪的官吏可处以重刑,甚至死刑。史记功臣表 和 汉书王子侯表 都有关于官吏受贿和贪污而处死罪的记载。唐代在 永徽律 中关于脏罪的规范表现为:“六脏”体系。唐律疏议 述之为:强盗、盗窃、枉法、不枉法、受所监临及坐赃等六色正脏。在立法意义,将经济犯罪归类规定,便于认定和执行;又以此为标准形成了一切脏罪的重刑标准。唐律疏议 对“六脏”作了详尽的解释。如“强盗”,以威力而取其财,先强后盗,先盗后强等。“窃盗”,有“取其非物”行为,但无“下威而取”之皋(其他四脏略)。值得说明、研究唐律脏罪应当注意在唐律的 名例律 中首次把官吏犯脏从 贼盗律 中分离出来,置于 职制律 之首位。由此可见中国历代关于官吏职务性违法犯罪,各代刑律、行政法均有明文规定。唐律疏议 云:“职制者,起自于晋,名为违制律。爰至高齐,此名不改。隋开皇改为职制律。言职司法制,备在此篇。”明、清律吏律中有职制门,它们是古代职务犯罪的主要立法。中国古代的刑律在组织布局上以保证封建国家的各项国务活动为主要出发点,而国务活动主要依靠官吏进行,所以,刑律绝大部分的篇目都体现国务活动的各方面,都体现国家在各种国务活动中对官吏进行的监督上。从立法角度讲,封建社会初期,职官违法犯罪的法律条文都散见于刑律的各篇之中。封建国家授予各级各类行政官员的权力各有分界限度,要求官员依据封建法律制度以及行政法规定的程序、方式在其权限内行使职权。凡违犯封建法律的内容条款,违犯行政法的程序方式,超越权限的管理行为,都属于职务违法和犯罪行为。一、我国历史上的职务违法包括职官的超越职权与滥用职权。所谓超越职权是指超越自己应有权限、职责范围的行政行为。具体包括大臣专擅选官、滥设官吏、署置过限、诈假官、诈与人官、事应奏不奏、事应上不上、出使不复命、擅勾属官擅兴徭役、擅造作、擅作修舍、擅用调兵印信和信牌、私役官军、私役部民夫匠、私借官车船等。在封建制度下,专擅主要指下级侵犯上级职权、本部门侵犯其他部门的职权。所谓滥用职权是指职官滥用所授予的职权,违法管理,违法履行职务。具体指增减官文书、官文书私开封、同僚代判署官文书、弃毁制书印信、官印私启封、漏使印信、漏使或倒用钞印、脱漏户口、欺隐田粮、赋税不均、丁夫差役不平、收粮违限、因公擅科敛、隐蔽差役、俯赊钱粮私下补数、擅开仓库官封、出纳官物有违、官物不应用而用、嘱托公事、私和公事、诈病死伤避事、官司出入人罪、断罪不当、长官使人有犯、主守教囚反异、拟断赃物不当、诈冒给路引盐引茶引、虚出通关朱钞、行幸妄取于民等。另外,还有失职性的违法与违犯程序公式性的违法等。总之,封建国家要求其官吏依据封建法律的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