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记者·2023年2月上92新闻与法●黄城人工智能作品著作权的保护问题的提出目前,学界关于人工智能的定义众说纷纭。按照日本东京大学教授松尾丰的定义:人工智能是人为制造的类脑智能,类脑智能指可以“发现和觉察”的计算机,即能够分析数据并赋予一定的特征量,并对其进行模型化处理。[1]这个定义主要是对当下人工智能的发展程度所作的,即基于大数据机器学习的人工智能。在当下,基于此种人工智能产生的作品正在不断涌现。结合其运作特点,可以将其创作作品的过程简单归纳为以下三项:非事前确定的结果、较高程度的独立自主、极强的可塑性。但如果从更为理想化的角度叙述,人工智能的定义则可以是一个使机器思考并且表现得智能化的方式。它是一门发现理论和方法使机器像人类一样理解这个世界并进而对各种状况做出反应的科学。[2]这个定义更符合人类对于未来人工智能的期待,也就是强人工智能甚至超人工智能,可以真正像人类一样思考甚至超越人类。正如同过去的人们没办法预测到人工智能会发展到如今这样“聪慧”的阶段一样,我们也很难预测未来人工智能将会往哪个方向发展,或者以哪种技术底层来运行。但是,有一点是肯定的,人工智能将会变得越来越“聪慧”,“聪慧”得如同人类一样,甚至超过人类,成为强人工智能。这时,思考机器最终将形成思维,或至少具备思维的所有特征,如意识等。甚至具有与强人工智能相关的人类特征,包括自我意识、知觉、情绪和道德。[3]由此,在当下及可预期的未来,人工智能产生的作品将会越来越多。在此背景下,如果不对这个问题进行法律上的反思,将会产生很大的隐忧。本文意在围绕如何对人工智能作品的著作权进行保护的话题,提出一定的见解,以资参考。人工智能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必要性与当下现实从人工智能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必要性上看,现今的人工智能作品与人类作品在形式上几无二致,如果不事先告知,普通人根本没办法进行区分。以微软小冰的《阳光失了玻璃窗》中的诗歌为例:“我是一座长桥/你可以找到我新鲜的爱情/将希望之光投射到你/也不知道是风。”单单从这首诗歌来看,很难区分其是由人类写出的还是人工智能写出的。且大多数时候,基于人们的惯性思维,会觉得这是人类作品。从形式上来看,人工智能作品完全符合作品的要求,除去主体方面的因素,直接称其为著作权法的保护客体并不为过。此外,对于人工智能作品的法律保护还有利于定分止争。当下,大量人工智能作品已经产生并且发行商用,科技公司在这...